案件概述
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22]4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巖、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1采用辦假身份證的方式,讓被告人張某2冒充車主,將租來的車牌為豫N8××**的本田奧德賽轎車抵押給被害人李某,騙取李某66200元。被告人張某2獲利10000元。案發(fā)后,黃某某1、張某2將非法獲利全部退回。
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黃某某3明知車牌為豫N8××**的白色奧迪A6轎車是黃某某1(已判決)租來的,仍幫助黃某某1用假身份證冒充車主,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趙某1,騙取趙某145000元。案發(fā)后,黃某某3退還趙某120000元,取得趙某1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3明知黃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仍虛構事實幫助黃某某1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3主動向GA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被告人黃某某1在判決宣告之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前,發(fā)現(xiàn)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1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張某2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黃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可適用緩刑,均并處罰金。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某1辯稱,我對犯罪事實沒有意見,我在以前在交代中已經(jīng)主動陳述過這個事實,現(xiàn)在判決后又來起訴了。我認為我對這個指控的事實構成自首。
被告人張某2、黃某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1采用辦假身份證的方式,讓被告人張某2冒充車主,將租來的車牌為豫N8××**的本田奧德賽轎車抵押給被害人李某,騙取李某66200元。被告人張某2獲利10000元。案發(fā)后,黃某某1、張某2將非法獲利全部退回。
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黃某某3明知車牌為豫N8××**的白色奧迪A6轎車是黃某某1(已判決)租來的,仍幫助黃某某1用假身份證冒充車主,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趙某1,騙取趙某145000元。案發(fā)后,黃某某3退還趙某120000元,取得趙某1的諒解。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3將剩余贓款25000元退還被害人趙某1。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李某、趙某1的陳述,證人丁某、趙某2、胡某、張某、高某、韓某、史某、徐某、劉某、譚某等人的證言,GA機關出具的前科證明、歸案情況、情況說明,辨認筆錄,車輛驗車單、租車合同,轉賬記錄,車輛照片,二手汽車買賣合同、汽車抵押借款合同、購車轉入讓協(xié)議、車輛出租協(xié)議書、租賃合同,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戶籍信息表等相關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黃某某3明知黃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仍虛構事實幫助黃某某1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訴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3主動向GA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1在判決宣告之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前,發(fā)現(xiàn)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黃某某1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應構成自首。經(jīng)查,被告人黃某某1在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同種罪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被告人被告人黃某某1的行為不構成自首,但可從輕處罰,對其認為自己構成自首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依法委托相關社區(qū)矯正機構對被告人張某2、黃某某3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截止到本判決前已超過十個工作日,沒有收到社區(qū)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報告。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2、黃某某3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黃某某1、張某2、黃某某3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與黃某某1犯詐騙罪所判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
四、對被告人黃某某3共同犯罪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予以追繳,退賠本案被害人趙某1(已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昕
審判員常明文
人民陪審員王學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岳曉丹
書記員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