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凈檢刑訴〔2022〕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5月20日左右至同年6月17日間,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在長春市凈月區(qū)華榮泰小區(qū)四棟2單元1906室等地,通過社交軟件,虛構女性人設,假借戀愛之名騙取網友信任,其間以要禮物、交房租、還網貸等名義騙取網友陳某價值2700元人民幣手機1部、轉賬錢款7500元人民幣。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詐騙財物價值總計10,200元人民幣。到案后,二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并退賠被害人陳某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7日間,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在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華榮泰小區(qū)4棟2單元1906室等地,通過社交軟件,虛構女性人設,假借戀愛之名騙取網友信任,其間以要禮物、交房租、還網貸等名義騙取網友陳某價值人民幣2700元手機1部、轉賬錢款人民幣7500元。陳某某1、付某某2詐騙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10,200元。案發(fā)后,陳某某1、付某某2賠償被害人陳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另查明,陳某某1預交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付某某2預交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常住人口信息查詢、電話查詢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價格認定、轉賬記錄、購買手機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諒解書、證人張某、劉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陳述、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足資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付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陳某某1、付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預交罰金,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經社區(qū)評估,對陳某某1、付某某2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向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付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在案扣押的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亢蕾
人民陪審員李艷玲
人民陪審員林惠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紫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