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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刑訴〔2021〕263號保險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4-20   閱讀:

案件概述

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檢察院以前檢刑訴〔2021〕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保險詐騙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建議延期審理兩次,均在法定期限內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1年12月21日、12月30日、2022年3月31日、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茽柷哂乙砬捌烊嗣駲z察院指派檢察官劉琢、徐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高博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從中國農業(yè)銀行科爾沁右翼前旗支行在其母親包某名下申請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告知李某某申請銀行貸款必須為貸款人購買不低于10萬保額的人身意外傷害險,2019年7月19日李某某從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為其母親包某購買了一份保險金額1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2020年1月18日,李某某的母親因腦出血送醫(yī)后,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醫(yī)院檢查發(fā)現(xiàn)病情嚴重無搶救價值,讓李某某將其母親拉回家準備后事。2020年1月30日,李某某拿著村里出具的其母親包某為腦出血死亡的介紹信,到科爾沁右翼前旗巴達仍貴派出所將包某的戶籍注銷,死亡注銷證明上死亡原因為各種疾病死亡。李某某將其母親死亡注銷證明上的各種疾病死亡,篡改為意外死亡騙取保險賠償金10萬元。

二、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的母親包某因腦出血死亡后,2020年7月22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為其已經死亡的母親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購買保險金額1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母親包某意外摔傷身亡并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保險賠償金8萬元。

三、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的母親包某因腦出血死亡后,2020年11月18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又為其已經死亡的母親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購買兩份1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母親包某意外身亡并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準備騙取保險賠償金,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李某某提供的其母親包某死亡注銷證明與診斷證明書同保險公司從派出所及醫(yī)院調取的證明不一致,拒絕理賠,李某某發(fā)現(xiàn)事情敗露后主動撥打保險電話撤銷報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常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投保人身份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從事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認為其母親包某系意外死亡,公訴機關指控第一起事實屬于正常手續(xù)辦理理賠,沒有騙取保險理賠款;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事實屬實。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證據不足,被告人的犯罪金額應認定為8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2019年7月19日,李某某從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為其母親包某購買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險金額1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20年1月18日,包某因在家院內摔倒,送往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醫(yī)院醫(yī)治,經檢查,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醫(yī)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書,診斷為腦出血、高血壓病、低氧血癥。2020年1月19日包某死亡。2020年1月30日,科右前旗歸流河鎮(zhèn)北光榮嘎查委員會出具辦理包某因腦出血死亡注銷戶口的介紹信,同日,科爾沁右翼前旗巴達仍貴派出所以包某因各種疾病死亡將戶籍注銷。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編造其母親包某系意外死亡的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提供變造的死亡注銷證明,虛構死亡原因,騙取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險賠償金10萬元。

二、2020年7月22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為其已經死亡的母親包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購買意外身故保險金額1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母親包某意外摔傷身亡,并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保險賠償金8萬元。

三、2020年11月18日,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又為其已經死亡的母親包某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購買兩份意外身故8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母親包某意外身亡并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意圖騙取保險賠償金,后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審核,發(fā)現(xiàn)李某某提供的包某死亡注銷證明與診斷證明書同保險公司從派出所及醫(yī)院調取的證明不一致,拒絕理賠,李某某發(fā)現(xiàn)事情敗露后撥打保險電話撤銷報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況,及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到案經過,證實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科爾沁右翼前旗歸流河鎮(zhèn)光榮嘎查被抓獲歸案。

3.興安盟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興保協(xié)【2021】2號協(xié)查申請、協(xié)查函,證實2021年1月5日興安盟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向內蒙古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申請協(xié)查高風險人員包某承保、理賠信息;2021年1月26日向興安盟內各保險公司發(fā)出協(xié)查函,被保險人包某家屬報案的理賠案件的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死亡證明是偽造的,涉嫌詐騙,要求各公司認真協(xié)查。

4.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意外險認定標準,證實意外傷害保險內容及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包某投保及理賠資料、死亡注銷證明、診斷證明、公估報告及相關照片、理賠調查報告、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實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包某為被保險人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10萬元。2020年1月19日包某死亡,后李某某以包某意外身故為由向保險公司報險,并向保險公司提交虛假的死亡原因及診斷證明等材料,騙取保險理賠金10萬元的事實。

6.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關于李某某案件的聲明,證實因李某某涉嫌保險詐騙被移送起訴,要求李某某全額退還保險理賠金。

7.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包某投保及理賠材料、接報案登記表、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意外健康險賠款/費用計算書、意外傷害保險單、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賬號明細表,證實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母親包某死亡后,又以包某為投保人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10萬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報案稱,2020年8月24日其母親包某意外身故,并向保險公司提交虛假的理賠材料,騙取保險理賠金8萬元的事實。

8.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投保及理賠材料、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理賠日志,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母親包某死亡后又以包某名義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投保兩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意外身故及殘疾保險金額均為8萬元。后李某某以包某意外死亡向保險公司報險,意圖騙取保險理賠金,后又放棄索賠注銷案件的事實。

9.出診記錄、120出診急救病歷、科右前旗人民醫(yī)院病危病重通知書、拒絕或放棄醫(yī)學治療告知書,證實2020年1月18日19:46,科右前旗人民醫(yī)院120出診,后經初步診斷患者包玉琴腦出血、高血壓病、低氧血癥,病情危重。

10.科右前旗歸流河鎮(zhèn)北光榮嘎查委員會介紹信,證實2020年1月30日科右前旗歸流河鎮(zhèn)北光榮嘎查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載明包某因腦出血死亡辦理戶口注銷。

11.科爾沁右翼前旗巴達仍貴派出所死亡注銷證明存根及證明,證實死亡注銷證明存根包某死亡原因為各種疾病死亡,李某某先后到派出所打印過兩份死亡注銷證明,除打印時間有變化,死亡原因均為各種疾病死亡。

12.指認筆錄及指認照片,證實經李某指認,包某摔倒時的位置為李某某家房前水泥地面上。

1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李某某報險事故現(xiàn)場位置為科右前旗歸流河鎮(zhèn)北光榮嘎查李某某家及現(xiàn)場概況。

14.邢明珠的報案材料,證實其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的稽查員。2020年11月27日,李某某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報案稱:“被保險人包某在陽臺意外摔倒直接死亡”,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包某已于2019年1月19日死亡且戶口注銷,工作人員將此案拒賠,并報告至興安盟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要求徹查包某在其他保險公司是否有保險記錄。我們公司在接到興安盟保險協(xié)會對包某的協(xié)查后,查到投保人包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記錄:“投保人包某,保險受益人李某某,2020年10月12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李某某的報案稱,其母親包某于2020年8月24日19時左右意外跌倒導致?lián)尵葻o效死亡,我們公司接到報案后,安排人員進行處理,并于2020年11月6日向包某的兒子李某某農村信用社賬號(6********)支付8萬元賠償金”。后期經過我們保險系統(tǒng)的全國徹查,發(fā)現(xiàn)杭州人保財險疑似有李某某投保并且報險記錄,所以來報案李某某故意造假案騙取保險賠償金。

15.鄧衛(wèi)華的報案材料,證實其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財險理賠的主任。2020年12月3日,我們接到科爾沁右翼前旗歸流河鎮(zhèn)光榮嘎查村民李某某報案,稱包某在陽臺意外摔倒死亡,申請理賠。后經我們公司核實,發(fā)現(xiàn)李某某遞交的理賠資料有問題,存在死亡時間虛假、醫(yī)院診斷證明虛假、戶口注銷證明虛假等問題,我們就拒賠了。同時證實李某某在該公司投保的情況,李某某報案后保險公司的核實情況和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問題后李某某撥打電話撤銷案件的過程。

16.陶某的證言,證實其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醫(yī)療審核崗意外健康險的組長,負責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家屬提供的理賠材料進行審核,對死亡原因的判定主要依據相關部門或者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如果發(fā)現(xiàn)提供的材料虛假,資料偽造、變造就會拒絕理賠。對于包某意外傷害險的理賠,我們公司主要依據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確定死亡原因,最后理賠了10萬元,理賠款打到了李某某的賬戶上。

17.白某的證言,證實李某某曾找其進行保險理賠,說他母親意外身故,從自己家的陽臺上摔下,當時他帶去的戶口注銷證明上寫的死亡原因是各種疾病死亡,跟他說意外死亡才能賠,診斷書應該寫意外摔傷字樣,第一次去找自己的理賠材料不符合理賠標準,第二次找自己的時候死亡原因改成意外死亡了,其替他打了報險電話,后李某某以意外死亡理賠成功的事實。

18.宋某的證言,證實大童公估公司委托呼和浩特一家公司,該公司委托其個人進行保險理賠調查,2020年6、7月份,其去包某家現(xiàn)場調查,去科右前旗人民醫(yī)院沒有調查到任何信息,后把相關情況傳給了公估公司,公估公司只委托自己做這些,同時對這些事情的真實性不清楚,自己沒有義務查清事實。

19.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和李某某是親兄弟,母親包某在世時因在農行辦理貸款,辦理了一個200元的人身意外險,去世后李某某讓其出具一份放棄保險賠償款的證明,所有款項由他來接受。另證實包某有高血壓、心臟病,摔倒前母親說她頭疼,摔倒的時候只有其在場,李某某到家后撥打的120電話,到醫(yī)院后,經搶救醫(yī)生說母親已經不行了,我們回家后母親就去世了。

20.張某1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份春節(jié)時候,其看到李某某家房前有很多人在忙,后去他家聽李某某哥倆說包某從房前臺階上摔了,當時有辛福成、海軍、李某某在。其跟著去的科右前旗醫(yī)院,急診大夫做了檢查,說腦出血太嚴重,沒必要治了,等回家不一會包某去世了。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明上的簽名是其簽的字,但內容是李某某打印好的,其不認字,上面的內容也看不懂就簽了,在這之前,李某某也找過讓其簽字,說辦保險理賠,這次找是說上次簽的沒生效作廢了,就又讓其簽了這次。證明上的內容不真實,其沒有看見包某跌倒。

21.辛某的證言,證實其和李某某系鄰居關系,2020年1月份,李某給其打電話,說他媽包某病倒了,讓其幫忙送醫(yī)院,到醫(yī)院醫(yī)生檢查說人已經不行了,拉回來不長時間人就沒了。保險公司的證明上面辛某的簽名是本人簽的,但是證明內容是李某某打印好的,其沒看就簽了,在這之前也簽過一次,李某某說上次簽的作廢了,又讓其簽的。還有一個證明不是其本人簽的,上面寫的是幸福全,其叫辛某。

22.常某的證言,證實李某某是歸流河鎮(zhèn)北光榮嘎查的村民,他的母親包某是2020年1月份去世的,剛去世的時候,我們給派出所出具過注銷戶口的證明,后來因為辦保險出具過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具體內容不知道,讓他找劉某開的,嘎查出具的其他證明其不清楚。

23.劉某的證言,證實嘎查于2020年1月30日出具給巴達仍貴派出所的介紹信是其出具的,介紹信上的死亡原因腦出血死亡是李某某自己說的,其多次給李某某出具證明都是按李某某說的寫的,他要給他媽辦保險用,具體辦什么保險沒問,一個屯子住抹不開面就出了。

24.張某2的證言,證實2020年1月18日、2020年8月31日科右前旗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醫(yī)生處有自己簽字的不是本人開具,診斷書用語和內容不符合規(guī)范,不正規(guī),正規(guī)的診斷書診斷欄里寫主要診斷不寫病因,處理意見寫診療意見,醫(yī)生簽字欄很少機打簽名,一般電子簽名或手寫加蓋名章的事實。

2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稱母親包某的死亡原因是腦出血導致死亡,是其拿著嘎查出具的介紹信到派出所辦理的死亡注銷證明,母親犯病的時候其沒有在家,是摔倒之后李某打的電話說母親犯病摔倒了,李某告訴其母親先是說頭疼,然后昏迷摔倒了,不是其在保險理賠中提供材料說的是因為摔倒死亡的。張福全和辛某當時沒有在場,是聽到信過來的,他倆出具的證明材料是其打印好找他倆簽的字,上面的內容不都是真實的,大隊會計劉某出具的證明是其讓他按照開證明的時間寫的死亡時間。第一次投保是其母親去農行貸款,花200元辦理的10萬保額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理賠時其拿著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問白某,保險能不能報,他說這樣寫報不了,然后在一張紙上寫了都需要什么材料理賠,材料內容怎么寫,等過完年的時候其去打字復印社做了假的死亡注銷證明和醫(yī)院診斷證明提供給保險公司,死亡注銷證明把死亡原因的因各種疾病死亡改成意外死亡,把診斷證明里的腦出血改成意外摔傷,之后白某給報的險。第二次和第三次是在其母親去世后,其拿著母親的身份證辦理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申請保險理賠,是按照第一次交的理賠資料提交的。第一次理賠成功賠了10萬元,第二次理賠成功賠了8萬元,第三次理賠的時候被保險公司的人發(fā)現(xiàn)死亡注銷證明是偽造的,其看被發(fā)現(xiàn)了,打電話撤案放棄理賠,之前得到的理賠款基本都還債了,及其投保、理賠的詳細過程。

26.內蒙古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資質,證實被告李某某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提供的理賠材料“死亡注銷證明”上的印文不是蓋印形成,是彩色打印機打印形成,存在變造事實。

關于公訴機關出示的劉劍峰、白麗萍的證言,不能證實其指控事實,本院不作為證據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編造保險事故、虛構保險標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詐騙金額18萬元為數(shù)額巨大無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五十一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钡囊?guī)定,保險詐騙數(shù)額18萬元認定數(shù)額較大為宜。被告人李某某共實施三起保險詐騙犯罪,其中兩起既遂,一起未遂,可在既遂犯罪的基礎上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事實,其母親包某系意外死亡,屬于正常手續(xù)辦理理賠,沒有騙取保險理賠款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證據不足,被告人的犯罪金額應認定為8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實被告人在其母親包某死亡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進行保險詐騙活動的事實。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三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保險詐騙違法所得18萬元,發(fā)還被害單位。其中發(fā)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10萬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8萬元。

以上罰金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石磊

審判員王菲

人民陪審員吳恩華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鄭昕

書記員劉俊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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