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墾檢刑訴〔2022〕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虛構的“江東”身份和被害人張某相識后發(fā)展為戀愛關系,后任某某以公司交停車費、還欠款、母親住院、幫朋友代刷信用卡賺取傭金等事由騙取張某錢款共計62668元,任某某將騙取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和個人日常消費。
為證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成立,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提取筆錄等證據(jù)。
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任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書面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虛構的“江東”身份和被害人張某相識后發(fā)展為戀愛關系,后任某某以公司交停車費、還欠款、母親住院、幫朋友代刷信用卡賺取傭金等事由騙取張某錢款共計62668元,并將騙取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和個人日常消費。
另查明,案發(fā)后任某某和張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提取筆錄、支付寶交易明細、微信轉賬電子憑證、支付寶轉賬截圖、信用卡交易截圖、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諒解書,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互為印證并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任某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且為其可能判處的財產刑提供了足額的財產保證,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性質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開天
人民陪審員崔小光
人民陪審員商濱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孫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