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以攀鹽檢刑訴〔202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田應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1及其辯護人蔡有聯(lián)、被告人劉某某2及其辯護人楊阿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1與被告人劉某某2等人在鹽邊縣漁門鎮(zhèn)三源河村巖朗組雷某家摘芒果,晚飯后回家時,劉某某2駕駛兩輪摩托車搭乘楊某和黃某某1,途經(jīng)漁門鎮(zhèn)三源河村巖朗組大灣溝路段與程某駕駛的皮卡車會車時,劉某某2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翻車,造成黃某某1受傷的交通事故。為達到報銷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的目的,劉某某2伙同黃某某1到醫(yī)院后對醫(yī)生謊稱其傷情系自己走路不慎摔傷。隨后,黃某某1以自己走路不慎摔傷為由在鹽邊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報銷醫(yī)療保險7590.26元。2021年12月16日,黃某某1將騙取的7590.26元退回鹽邊縣醫(yī)療保障事務中心醫(yī)?;鹳~戶。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示意圖及照片、辨認筆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與被告人劉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醫(yī)?;?590.2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對被告人劉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黃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黃某某1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黃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3.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xiàn)。
被告人劉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劉某某2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劉某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3.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3月2日,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經(jīng)鹽邊縣某局民警書面?zhèn)鲉镜桨福桨负蠖桓嫒巳鐚嵐┦隽朔缸锸聦崱?/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醫(yī)?;?590.2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積極實施犯罪,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對其予以從寬處理,對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某1、劉某某2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賴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