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齊檢刑訴〔2022〕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5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韓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忙找要賬公司要回工程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宋某處費13000元,后將自己虛擬的要賬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號推給宋一中,又先后騙取宋一中40000余元。期間,王某某還以女性身份注冊微信號添加宋一中為好友,以交男女朋友為名騙取其800余元。王某某共騙取宋一中50000余元。案發(fā)后,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王某某已將騙取錢款退還,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已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結合齊河縣司法局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xx機關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淑潔
書記員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