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新縣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法柏、檢察官助理許合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方某在同學微信群里與畢某取得聯(lián)系,方某謊稱自己在鄭州印之星印務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股東,現(xiàn)任廠長職務。2018年,被告人方某在得知畢某家有安置補償款后,先后以自己公司投資需要資金周轉、公司上市擴股、還款等為由向畢某借款。自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根據(jù)方某要求,畢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6次共計轉給方某人民幣460萬元。為了取得畢某的信任,期間,在2018年8月方某應畢某要求轉回給畢某人民幣100萬元;還私刻了一枚鄭州印之星印務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制作了與公司簽訂的假借款協(xié)議提供給畢某;按月通過銀行、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畢某支付了利息人民幣30多萬元。實際方某在得到畢某轉入的人民幣360萬元錢款后,主要用于購買彩票。后在畢某多次討要錢款時,方某一再拖延,截止案發(fā)時,方某已將畢某轉入的人民幣360萬元揮霍一空,無力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應當以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提交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及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借款協(xié)議、借款證明、借款合同、承諾書、收款收據(jù)、收條、銀行業(yè)務回單、畢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方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方某中信銀行卡交易明細、鄭州印之星印務有限公司股東、法人及相關變更信息等;證人李某1、李某2等人證言;被害人畢某的陳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建議對被告人方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采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方某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三百六十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冬明
審判員胡斌
人民陪審員楊衛(wèi)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汝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