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刑訴〔202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昌樂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坤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在昌樂縣以戀愛借錢、辦駕駛證等方式為由,詐騙李愛英、張軍、張**等人共計365500元。其中立案前退還31800元(郝春麗5000元、王丹2000元、張**700元、劉海峰24100元);立案后退還劉海峰4000元,通過于春超退還廖平文、于福來、李向芹、劉靜各8000元、于紅濤1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廖天翠12000元錢。
2、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王付明11000元錢。
3、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陳明明14000元錢。
4、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王吉福14000元錢。
5、2020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張軍12500元錢。
6、2020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胡慶澤12500元錢。
7、2020年7月份,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郝春麗5000元錢,被告人趙某某立案前將騙來的5000元錢退還。
8、2021年6月份,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薛峰9000元錢。
9、2020年7月份,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詐騙王丹2000元錢,被告人趙某某立案前將騙來的2000元錢退還
10、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自己在昌樂五圖駕考中心有人,可以通過花錢找關系不用考試直接辦理駕駛證的手段,在昌樂通過劉海峰等人介紹下,詐騙王力、張書梅、慈建帥、慈云里、慈秀委、張**、郭永鑫、廖平文、于福來、李向芹、劉靜、秦浩共計12人,每人詐騙8000元錢,詐騙于紅濤1000元錢。在被害人多次索要的情況下,被告人趙某某立案后通過于春超將詐騙廖平文、于福來、李向芹、劉靜的每人8000元退還,將詐騙于紅濤的1000元退還;被告人趙某某立案前退還給張**700元、退還給劉海峰24100元,立案后退還劉海峰4000元。
11、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昌樂以戀愛借錢為由,詐騙李愛英176500元錢。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認為:1、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實系民間借貸糾紛或戀愛期間的不當得利返還,不屬詐騙,不應計入詐騙數額。2、被告人趙某某在詐騙前返還的31800元,不應計入詐騙數額。3、被告人趙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贓68800元,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可以為他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實,收取廖天翠12000元、王付明11000元、陳明明14000元、王吉福14000元、王丹2000元、胡慶澤12500元、郝春麗5000元、薛峰9000元、張軍12500元、于紅濤1000元;通過劉海峰介紹,收取王力、張書梅、慈建帥、慈云里、慈秀委、張**、郭永鑫、廖平文、于福來、李向芹、劉靜、秦浩各8000元,謊稱托關系辦理駕駛證。
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前退還郝春麗5000元、王丹2000元、張**700元、劉海峰24100元,共計31800元。案發(fā)后退還劉海峰4000元,通過于春超退還廖平文、于福來、李向芹、劉靜各8000元、于紅濤1000元。
2、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已與他人確定戀愛關系并將結婚生子的事實,繼續(xù)與李愛英保持戀愛關系,其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借為名,多次騙取李愛英共計176500元。
被告人趙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昌樂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愛英、張書梅、張**、郭永鑫、慈建帥、慈云里、慈秀委、李向芹、劉靜、陳明明、王吉福、張軍、胡慶澤、薛峰、郝春麗、王丹、秦浩、于紅濤、廖天翠、王付明、廖平文、于福來陳述,證人劉海峰、劉學海、李彩玲、慈建剛、于春超、汪順義證言,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某案發(fā)前退還的31800元不計入詐騙數額,但可作為從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案發(fā)后退還的數額計入詐騙數額,但可作為退贓情節(jié)考慮,故被告人趙某某的詐騙金額為333700元。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實,被告人趙某某隱瞞已與他人確定戀愛關系并將結婚生子的事實,繼續(xù)與李愛英保持戀愛關系,利用李愛英信任,其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借為名,多次騙取李愛英共計176500元,構成詐騙罪。辯護人關于該起事實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詐騙所得人民幣二十九萬六千七百元,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三、扣押的被告人趙某某的蘋果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瑞章
人民陪審員周瑞金
人民陪審員吳振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