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刑訴[2022]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1、任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龐坤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1及其辯護人董長華、任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21年10月,被告人程某1為償還債務(wù),預謀以其租賃的車牌號魯R6××**奧迪汽車作抵押,騙取他人財物,并與被告人任某2共謀,由任某2冒充所租賃車輛車主。程某1使用任某2的身份信息,偽造了上述奧迪汽車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車主身份證。2021年10月8日,在菏澤市牡丹區(qū)××附近,程某1與任某2二人,利用該車及偽造的該車車主身份證、該車機動車登記證書、該車行駛證,由任某2冒充車主,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馬某,騙取馬某人民幣共計11萬元,后該車被租賃公司召回。所騙錢款大部分被程某1用于償還個人債務(wù),剩余部分被程珂用于日?;ㄤN。案發(fā)前,程某1償還馬某0.44萬元。案發(fā)后,程某1家人代為賠償馬某人民幣11.5萬元。案發(fā)后,程某1、任某2經(jīng)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扣押清單,到案情況說明,馬某出具買賣協(xié)議和收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刑事判決書,非黨員、參保情況證明,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程某1微信交易明細,微信截圖,程某1銀行卡交易明細,諒解書及協(xié)議書等書證;證人馮某、楚某、王某、葛某、周某、劉某等人證言;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被告人程某1、任某2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程某1、任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1、任某2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并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議。
被告人程某1、任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液炞志呓Y(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程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程某1的主觀惡性較小,短時間內(nèi)歸還能力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明顯;被告人程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程某1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程某1家人自愿代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程某1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程某1、任某2均取得被害人馬某的諒解。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程某1的家人已代其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任某2已繳納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1、任某2均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1、任某2經(jīng)XXXX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程某1、任某2自愿認罪認罰,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的辯護人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任某2系初犯、偶犯,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1是犯意的提起者,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犯罪情節(jié)不屬較輕,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相關(guān)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程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已繳納部分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余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任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萍
人民陪審員張洪勛
人民陪審員鄭克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喜梅
書記員盧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