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天檢刑訴(2022)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祝明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黃某某用私刻的“長沙市天心區(qū)新天村村民委員會”印章偽造了一份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2020年7月,被告人黃某某利用該份房屋拆遷協(xié)議書,讓被害人羅某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并以交納履約保證金、房屋防護金辦理房產證等名義,騙取被害人羅某人民幣54616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于2021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該院以抓獲經(jīng)過、轉賬記錄、被害人羅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為佐證,指控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羅某的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具有以下情節(jié):1、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若其在法庭審理期間亦能如實供述,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黃某某騙取的54616元應退還被害人。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當庭供認屬實;對公訴人當庭出示和宣讀的證據(jù)表示沒有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事實屬實,情節(jié)沒有出入,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接報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轉賬記錄、銀行流水、房屋買賣協(xié)議、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收條、戶籍信息、長沙市天心區(qū)新開鋪新天經(jīng)濟合作社證明、被害人羅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某退賠被害人羅某損失人民幣546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檢
書記員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