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黃驊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黃刑初字第1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盜竊罪
裁判日期: 2014-07-25
合 議 庭 : 侯新胡建英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黃驊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檢刑訴(2014)第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小濤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告人胡奇犯強奸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何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清順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何某某,被告人葉小濤、被告人胡奇及其辯護人許建、呂建棟,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葉小濤、王某某與崔某甲(又名二寶)在位于黃驊市建安小區(qū)葉小濤、王某某的租住房內(nèi)喝酒,酒后葉小濤與崔某甲出門,在租住房小區(qū)內(nèi)崔某甲將停在1號樓樓下張某某的面包車(價值18720元)駕駛室玻璃砸破欲盜走。后二人步行至黃驊市朝陽街北一商店門口,期間葉小濤與崔某甲發(fā)生爭吵。當二人走到一垃圾堆處時,因醉酒崔某甲赤裸上身倒在垃圾堆旁,葉小濤無法拖動崔某甲,于是葉小濤駕駛盜竊的張某某的面包車到被告人胡奇家中求助,讓胡奇幫助自己將與其撕打、醉酒的崔某甲拖回租住地。在葉小濤與胡奇往回拖崔某甲的過程中,葉小濤還辱罵并用腳踢了崔,后胡奇叫王某某幫忙將葉小濤與崔某甲抬回租住地后自己回家。次日15時許,葉小濤發(fā)現(xiàn)崔某甲在自己房間內(nèi)口吐鮮血已死亡,葉小濤電話叫來胡奇商量怎么辦,葉小濤表態(tài)不讓報警并商議將崔某甲的尸體扔掉。葉小濤與王某某、胡奇給崔某甲穿好衣服,并一起將崔某甲的尸體用棉被裹好抬至出租房后院配房內(nèi)的摩托車上,后胡奇與葉小濤拿王某某的銀行卡出門取了2000元現(xiàn)金,欲購買拋尸車輛未果,后胡奇回家。夜間王某某幫助葉小濤將崔某甲的尸體抬至張某某的面包車上,二人將崔某甲的尸體拋至384省道26KM+800M處南排河北岸,后將面包車遺棄在黃驊市區(qū)北一輪胎店外。葉小濤與王某某回到租住地將包裹崔某甲尸體的棉被、繩子及崔某甲生前衣服、所使用物品等燒毀后潛逃。經(jīng)法醫(yī)鑒定,崔某甲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2、2012年2月5日,被告人葉小濤伙同崔某甲等人將李某某停放在天津市西青區(qū)李七莊街辛院物流A區(qū)34號門前的解放奧威大貨車(牌照號為蘇MA1331)盜走,價值96878元。
3、2012年11月份的一晚上,在黃驊市好來登大酒店一房間內(nèi)被告人胡奇欲強行與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因王某某強烈反抗致強奸未遂。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小濤之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告人胡奇之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被告人王某某之行為已構(gòu)成包庇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何某某訴稱,2013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葉小濤與被害人崔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在崔某甲醉酒期間,葉小濤對其進行毆打。次日15時許,發(fā)現(xiàn)崔某甲口吐鮮血已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崔某甲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葉小濤故意傷害原告人身體致原告人死亡,情節(jié)惡劣、應依法追究被告人葉小濤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判令被告人葉小濤賠償被害人崔某甲的死亡賠償金9583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17560元,喪葬費19771元,火化費7000元,處理喪葬事宜支付的差旅費7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1410171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葉小濤辯稱:1、崔某甲的死亡與其沒有關系,其沒有毆打過他。2013年初,其與朋友王某某租住在建安小區(qū)的一樓房內(nèi),之后老鄉(xiāng)崔某甲來黃驊與其二人同住,2013年3月17日晚,其與崔某甲喝了很多酒,當時二人都喝多了,崔某甲提出去外面,其擔心他喝多了,跟了他一起出去,行至朝陽街北一商店門口,他因醉酒曾摔倒在地,之后其二人來到該商店附近的一垃圾堆處時,崔某甲再次醉酒倒地時不省人事,其便叫來胡奇幫忙欲將崔某甲拖回租住房內(nèi),因其醉酒也倒在地上動不了了,等醒來后才知道是胡奇將其與崔某甲拖回租住房內(nèi),下午三時許發(fā)現(xiàn)崔某甲口吐鮮血已死亡。后來聽王某某說過胡奇在拖崔某甲的過程中,崔的頭曾碰在墻上,其懷疑崔某甲的死與崔酒后倒地或胡奇拖崔的過程中頭被撞有關。2、其沒有與崔某甲共同盜竊過車輛,只是按照崔某甲的要求將一輛貨車的GPS拆除,后來與崔某甲一起將該車的掛斗賣了,對指控盜竊張某某的面包車無異議。
被告人胡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胡奇的辯護人對指控胡奇犯幫助毀滅證據(jù)罪辯稱:崔某甲死亡后,葉小濤怕報案后牽扯出其他事情,讓胡奇幫助搬運尸體、購買拋尸車輛,胡奇完全處于朋友義氣,實施了上述行為,但其情節(jié)輕微,不構(gòu)成犯罪。對指控胡奇犯強奸罪辯稱:胡奇與王某某系通過微信聊天認識,認識后其二人和葉小濤經(jīng)常在一起吃飯聊天,關系密切。案發(fā)當晚,胡奇進入王某某租住的賓館內(nèi),欲與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時,王某某雖不同意但并非劇烈反抗,在這種情況下,胡奇放棄該念頭,其行為如果按犯罪處理,也應是情節(jié)輕微。被告人在指控的兩次犯罪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3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葉小濤、王某某與崔某甲(又名二寶)在位于黃驊市建安小區(qū)葉小濤、王某某的租住房內(nèi)喝酒,酒后葉小濤與崔某甲出門,在租住房小區(qū)內(nèi)崔某甲將停在1號樓樓下張某某的面包車(價值18720元)駕駛室玻璃砸破欲盜走,因被人發(fā)現(xiàn)離開。后二人步行至黃驊市朝陽街北一商店門口,葉小濤與崔某甲發(fā)生了爭吵,葉小濤打了崔某甲的耳光,然后葉小濤拉著崔某甲離開商店,二人走到一垃圾堆處時,崔某甲倒在垃圾堆旁,胡奇發(fā)現(xiàn)崔某甲赤裸上身躺在地上。葉小濤無法拖動崔某甲,于是葉小濤駕駛盜竊的張某某的面包車到被告人胡奇家中,讓胡奇幫忙將崔某甲拖回租住地。胡奇遂騎摩托車帶著葉小濤來到崔某甲所處的垃圾堆旁,在葉小濤與胡奇往回拖崔某甲的過程中,葉小濤辱罵、踢打了崔,被胡奇制止。在臨近租住房時,胡奇喊來王某某將崔某甲抬回租住房,二人將崔某甲抬到床上,然后將葉小濤扶回出租屋,胡奇回家。次日15時許,葉小濤發(fā)現(xiàn)崔某甲在自己房間內(nèi)口吐鮮血已死亡,葉小濤讓王某某打電話叫來胡奇商量怎么辦,胡奇到后,葉小濤表態(tài)不讓報警并與胡奇商議將崔某甲的尸體扔掉。葉小濤與王某某、胡奇給崔某甲穿好衣服,一起將崔某甲的尸體用棉被裹好抬至出租房后院配房內(nèi)的摩托車上,后胡奇與葉小濤拿王某某的銀行卡出門取了2000元現(xiàn)金,欲購買拋尸車輛未果,后胡奇回家。夜間王某某幫助葉小濤將崔某甲的尸體抬至張某某的面包車上,二人將崔某甲的尸體拋至384省道26KM+800M處南排河北岸,后將面包車遺棄在黃驊市區(qū)北一輪胎店外。葉小濤與王某某回到租住地將包裹崔某甲尸體的棉被、繩子及崔某甲生前衣服、所使用物品等燒毀后潛逃。經(jīng)法醫(yī)鑒定,崔某甲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2、2012年11月份的一晚上,在黃驊市好來登大酒店一房間內(nèi)被告人胡奇欲強行與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因王某某強烈反抗致強奸未遂。
另查明,被害人崔某甲之母何某某出生于1947年12月15日,系城鎮(zhèn)戶口,與丈夫崔某某生有兩個兒子。何某某的扶養(yǎng)費按照2013年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9249元計算,撫養(yǎng)至80歲,即19249×13年÷2=125118.5元,喪葬費19771元,崔某甲死亡后崔某某、何某某處理喪葬事宜支付的差旅費為3650.5元,以上損失共計1485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葉小濤的供述,與王某某通過微信聊天認識,2012年底來黃驊投奔胡奇做海鮮生意,之后與王某某租住在黃驊建安小區(qū)一樓房,崔某甲與其是老鄉(xiāng),2013年年初崔某甲來到黃驊,住在其與王某某租住的房內(nèi)。2013年3月17日晚,其與崔某甲在租住房內(nèi)喝酒,每人約喝一斤半白酒,都喝多了,崔某甲提出出去走走,其跟他一塊兒出去了,當時崔還拿了一把刀,二人步行至離家不遠一胡同內(nèi)看到墻角處停著一輛銀灰色的長安面包車,崔某甲用刀將面包車的車門玻璃砍破,對其說“車內(nèi)有鑰匙”,其看到鑰匙在車上插著,崔某甲讓其將車開走,其不同意,就拉著他往北走了。走到一商店門口時,崔某甲碰到一輛摩托車,摩托車報警器響了,這時從商店內(nèi)出來幾個人,懷疑其二人偷他們的摩托車,與其二人爭吵,崔某甲進了商店,不知怎么就摔倒在地上了,其進去把他扶起來,拽他離開商店拉著他離開繼續(xù)向南走,離開商店二、三十米的樣子,他就兩腿跪地雙手撐地,其上前拽他起來,他說要吐不讓碰他,然后他就躺在了地上,其讓他別動,告訴他去找胡奇過來幫忙,并拿上刀,開著崔某甲砍破玻璃的那輛面包車去了胡奇家,見到胡奇和他說了崔某甲的情況,胡奇騎著摩托車帶著其去找崔某甲,來到垃圾堆旁見到崔某甲后,想拖他回家,但當時其酒勁上來了,躺在地上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來后已是半夜了,怎么到的家也不知道,18日中午11時許,看到隔壁屋的崔某甲還在屋內(nèi)打呼嚕睡覺,下午3時,其再去看崔某甲,發(fā)現(xiàn)他趴在床邊,地上有一攤血,嘴里還在往下滴血,其上前摸了他的后背還有體溫,其將王某某喊過來讓他給胡奇打電話,讓胡奇過來,這時王某某對其說昨天晚上其與崔某甲都喝多了,是胡奇將二人拖回來的。時間不長,胡奇就來了,他上前摸了崔某甲說人不行了,其問胡奇怎么辦,胡奇說打110,其不同意,說這樣麻煩事太多,還是把他扔了,胡奇同意,這樣其與胡奇給崔某甲穿上一條藍色牛仔褲,把崔某甲抬到被子上裹起來,用電話線捆好,將崔抬到后院門口,其問胡奇尸體往哪扔,胡奇說買個破車將尸體放在車里,這樣其向王某某要了銀行卡取了2000元現(xiàn)金,與胡奇去了賣車的地方,由于沒有合適的車輛,胡奇就回家了。天黑后,其將放在胡奇家門口的那輛面包車開了回來,把崔某甲的尸體拽到車上,叫上王某某將尸體拉到距黃驊市區(qū)不遠的一條河溝子,將裹崔某甲尸體的被解開,將尸體扔到河溝里,與王某某開車按原路返回,將車扔到了幸福時光歌廳北側(cè)一賣輪胎的地方,抱著裹尸體的被子與王某某打車回到租住房內(nèi),其將地面上的血跡擦干凈,將裹尸體的被子、崔某甲的衣服剪碎后放爐子里燒了。3月19日,其與王某某離開黃驊去了棗強,之后還去過河南、山東。
2012年年底,具體日子記不清了,與王某某認識3、4天后的一個下午,其與胡奇、王某某在王某某租住的黃驊市好來登酒店房間內(nèi)聊天,因其有事下樓了,大約30分鐘后上樓時聽到王某某在房間里喊叫,敲門后,胡奇穿著短褲開門,王某某圍著被子在床上哭,胡奇讓其先出去,王某某不讓其走,其離開該房間,在樓道里待了5、6分鐘后,胡奇就走了,其進屋后王某某對其說胡奇要強奸她,將她的褲子都給脫了,由于她反抗胡奇沒有得逞。
2、王某某供述,與葉小濤2012年認識,之后二人在黃驊建安小區(qū)一樓房租住,葉小濤又名李濤,他老家是內(nèi)蒙古的,戶籍在山東,崔某甲又名二寶,與葉小濤是老鄉(xiāng)。2013年年初崔某甲來到黃驊就住在了其與葉小濤租住的房內(nèi),2013年3月17日晚,崔某甲與葉小濤一起喝酒、吃飯,他們喝到凌晨,喝了三瓶白酒,期間聽到崔某甲說要出去,葉小濤不同意,兩人為此還爭吵了幾句,但兩人還是走了。4時許,聽到胡奇敲門,開門后看到崔某甲臉朝上躺在樓道里,也沒穿上衣,牛仔褲上都是土,胡奇責問其怎么讓他們喝這么多酒,接著胡奇兩手在崔某甲的腋下拖著崔進屋,將他放在床上,胡奇就關門出來了,其聽到屋內(nèi)有打呼嚕的聲音。胡奇對其說葉小濤在老205國道邊上躺著了,其與胡奇出門去找葉小濤,找到后胡奇將葉小濤扶回了租住房內(nèi),胡奇就回家了,這時看到葉小濤吐了,然后其二人睡覺了。上午10點左右,葉小濤醒來后去了崔某甲的房間,回來說看到崔還在睡覺,當時其也聽到打呼嚕的聲音。下午2點左右,葉小濤又去了崔某甲的房間,對其說崔某甲吐血了,但身上還熱乎,讓其叫胡奇過來,大約十分鐘后,胡奇來到后給崔某甲按壓胸部,敲打背部,但崔某甲仍然沒有反應,胡奇說崔某甲已經(jīng)死了,胡奇和葉小濤商量后決定不報警,也不告訴崔的家人,把崔的尸體扔了,其擔心惹來麻煩,也默認了他們的想法。之后胡奇與葉小濤給崔某甲穿上了牛仔褲,將崔的尸體抬到被子上用繩子捆好,抬到后院門口,葉小濤與其要了銀行卡,接著他們二人出去找車了,但沒找到。晚上9時許,其與葉小濤去了回民小學附近一超市,葉小濤買了一副灰色毛線手套后讓其在超市門口等著,十多分鐘后他開來一輛銀灰色面包車,拉著其回了租住房內(nèi),葉小濤將面包車第二排座椅卸下來,讓其幫他將崔某甲的尸體放在車上,與他一起去拋尸,便同意了。之后來到黃驊北一東西走向的河邊,葉小濤將裹崔某甲尸體的被子打開后將崔扔到河邊上,其與葉小濤開車往回走,在205國道上,葉小濤讓其抱著被子和繩子下車等他,他開車向西走了。十分鐘后,葉小濤步行回來,其二人打車回租住房內(nèi),收拾了崔某甲的物品,將這些東西都給燒了。3月19日,其與葉小濤離開黃驊去了棗強,之后還去過葉小濤的大姑家,直到其二人被公安人員抓獲。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其與胡奇、葉小濤在好來登酒店一房間內(nèi)聊天,期間葉小濤有事出去了,房內(nèi)只有其與胡奇二人,這時胡奇提出要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不同意,胡奇將其的雙手按在床上,將其褲子和內(nèi)褲脫到膝蓋下,他自己也脫了褲子,其與他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其抓起床頭的茶杯砸墻,胡奇將茶杯搶過去放在床頭上,其哭喊著與胡奇撕扯了5、6分鐘,葉小濤來敲門,胡奇提上褲子去開門,其向葉小濤求救,但葉小濤關門走了。葉小濤走后,胡奇又要強奸其,其大叫并與他撕扯,這時門外有人走動,胡奇停下來給葉小濤打了電話,葉小濤來后,胡奇就走了,其將被胡奇欲強奸的過程向葉小濤說了。
3、胡奇供述,其與葉小濤在一起長大,2012年底葉小濤來黃驊與王某某在一起租房住,其通過葉小濤認識的崔某甲,崔某甲來黃驊后住在了王某某、葉小濤租住房內(nèi)。2013年3月18日凌晨2時30分許,葉小濤提著一把砍刀來其家中說,崔某甲喝多了,在其家南側(cè)的北環(huán)路方向躺著了,讓其幫忙將他弄回來,其問“你們倆是不是干起來了”,他“嗯”了一聲,其奪過他手中的砍刀扔在了其家大門口南側(cè)的彩板房頂上,跟著葉小濤出了胡同,葉小濤讓其上了胡同旁的一銀灰色面包車,但車熄火打不著,其問葉小濤車是不是偷來的,他回答說“你別管了”,因車打不著又怕車是葉偷的,其便騎摩托車帶著葉小濤去找崔某甲,按著葉小濤指的路線,二人來到一垃圾堆放處的空地,看到崔某甲光著膀子臉朝上平躺在地上。其問葉小濤“他衣服呢”,葉說“叫我給撕扯沒了”,其上前看到崔某甲還在喘氣,喊他起來,但他沒有反應。這時其與葉小濤將崔從地上抬起來拖著他往回走,快到他們的租住房時,其累了,順勢讓葉扶著崔坐在了地上,準備去把摩托車騎回來,剛走出兩步遠就聽到葉小濤在罵崔,回頭看到葉小濤用腳踹崔,其過去推了葉小濤說他“你沒完了”,制止他不要再打崔,然后騎著摩托停去了王某某的住處,敲開王某某的門,對王某某說“把葉小濤和崔某甲都弄回來了”,讓她幫忙將崔架進去,這樣其雙手伸進崔的腋下,讓崔的頭靠在其身上,王某某抬著崔的雙腳,二人把他拖進屋內(nèi),這時看到崔嘴上有干了的血,其與王某某將崔抬到床上并脫下崔的褲子,讓他睡覺。之后其與王某某將葉小濤扶回屋內(nèi),便回家了。下午3時許,接到王某某的電話,去了他們租住房內(nèi),之后的供述與王某某、葉小濤供述基本一致。證實了其發(fā)現(xiàn)崔死亡后幫助葉小濤包裹、搬運尸體,出去購買拋尸車輛的情況。其供述強奸王某某的事實與王某某的陳述基本一致,證實了其欲強奸王某某,由于王某某的反抗未得逞的事實。
4、張某甲證實,2013年3月17日22時30分,其將韓某某停放在其商店門口的摩托車上了鎖,23時許,聽到外面有動靜,出門后看到兩名男子將該摩托車向東移動了五米左右,其中一較胖男子躺在了摩托車旁,右手拽著摩托車的車座,較瘦男子在其家窗戶東側(cè)站著,其說“偷摩托車???”,較胖男子不承認,韓某某從屋里出來說要報案,較胖男子從地上站起來晃悠著向其商店走去,在商店門口絆倒了,趴到了商店內(nèi),這時較瘦男子手持砍刀跟著進來了,他用砍刀面拍了較胖男子的后背兩下,扶著較胖男子向東走了,其聽到他們在商店東側(cè)的胡同內(nèi)爭吵。第二天聽鄰居張某乙說,有兩名男子偷了停在他家胡同內(nèi)的一輛面包車。
5、韓某某的證言與張某甲的證言一致。
6、王某甲證實,2013年3月17日晚,其與韓某某等人在張某甲的商店內(nèi)打牌,晚12時許,聽到外面有聲音,出來后看到韓某某的摩托車被一胖一瘦兩名男子向東移動了好幾米,其中較胖男子在摩托車旁邊的地上坐著,他們說是剛喝完酒在這路過沒有偷車,較胖男子要進商店與韓某某理論,較瘦男子抽了較胖男子兩個耳光,然后較瘦男子拉著較胖男子向東走了。
7、趙某某證實,2013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其在284省道(南滕線)20米處南排河北岸岸邊發(fā)現(xiàn)一具男性尸體,尸體旁有汽車的輪胎印,其遂報了警。
8、王某乙證實,王某某通過中介租住了其在黃驊市建安小區(qū)1號樓4單元101室的住房,租期是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2月中旬,其看到王某某和兩名男子住在一起,3月底就聯(lián)系不到王某某了。
9、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公安人員在葉小濤、王某某、崔某甲的租住房內(nèi)提取的物證帶血木屑、床墊上的血斑、汽車座椅、車鑰匙等物品。附有租住樓房的照片。
10、搜查筆錄證實,公安人員在胡奇的住處搜出砍刀一把,附有照片。
11、偵查實驗筆錄證實,公安人員在葉小濤的租住房內(nèi)提取鑰匙一把,經(jīng)偵查實驗該鑰匙為張某某被盜面包車的鑰匙。
1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平面示意圖、照片證實了葉小濤拋尸的現(xiàn)場情況。
13、滄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滄)公(物)檢(尸)字(2013)1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實,死者崔某甲系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附有檢驗照片。
14、滄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冀)公(滄)鑒(法物)字(2013)0216號、0084號、0215號生物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對送檢的“死者頭發(fā)”、“左足底左腳趾血跡”、“右足底右腳趾血跡”、“左小腿內(nèi)側(cè)血跡”、“死者血”、葉小濤等人租住房內(nèi)提取的“帶血木榍”及棉被上的“可疑斑跡”、門外滴落的“紅色痕跡”檢出崔某甲DN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滄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冀)公(滄)鑒(法物)字(2013)0151號生物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對送檢的“崔某某血”、“何某某血”與死者崔某甲的DNA比對,證實崔某甲是崔某某、何某某的生物學孩子的相對機會大于99.99%。
15、辨認筆錄證實,崔某某對崔某甲進行了辨認、葉小濤對拋尸地點及租住樓房、盜竊面包車及棄車地點進行了辨認;王某某對拋尸地點進行了辨認;張某某對面包車座椅進行了辨認;胡奇對葉小濤引領找到崔某甲的地點進行了辨認。并附有辨認照片。
16、崔某某證實,其是崔某甲的父親,2012年11月28日崔某甲回家后待了十多天就走了,之后再也沒有見到他,這些年他在外面打工,至今單身,他曾經(jīng)在天津北辰區(qū)一物流公司開過車。
17、董某某、劉某某均證實,2010年6、7月份,崔某甲在天津市北辰區(qū)科技園成邦物流園開貨車,同年8月份,他去其他公司開過車,后來又回到公司接著開貨車,直到2012年8月份離開公司。
18、張某某證實,2013年3月17日,其將銀灰色面包車停在了自家樓下,第二天上班時發(fā)現(xiàn)車被盜了,遂向黃驊公安局報案,大約一周后公安人員在黃驊汽車城“益達輪胎”店前發(fā)現(xiàn)了其的車輛,當時車的駕駛室玻璃破了,車門上有刀印,車內(nèi)后排座沒有了,現(xiàn)該車公安人員已發(fā)還給其。
19、張某乙證實,2013年3月17日晚11時許,聽到外面有爭吵的聲音便出去了,看到其家胡同西墻邊停放著一輛銀灰色面包車,車頭朝北,面包車南邊有兩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蹲在西墻邊,另一男子站在胡同中間,然后就回屋了,但還能聽到這兩名男子在爭吵,還有開關車門的聲音,第二天早晨,發(fā)現(xiàn)停放的面包車不見了,地上有一堆碎玻璃,加氣證、保險單等物品,其按照加氣證的信息打了電話,車主說車被盜了。
20、黃驊市公安局黃價鑒字(2013)第069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實被盜的航天牌面包車價值18720元。
21、鄭某某證實,其是黃驊市好來登大酒店的大堂經(jīng)理,負責前臺住宿登記。2012年10-12月份,葉小濤和王某某經(jīng)常來住宿,多數(shù)時候是用王某某的身份證登記入住。
22、濮陽市公安局大慶分局案件偵辦大隊證實了抓獲葉小濤、王某某的情況。
2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盟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呼勞教決字(2002)第14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證實葉小濤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3年。
24、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根河市人民法院(2006)根刑初字第10號、(2010)根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了葉小濤被判刑的情況。
25、根河市人民法院(2002)根刑初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了胡奇被判刑的情況。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呼刑執(zhí)字第16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對胡奇予以假釋,2009年4月26日假釋期滿。
26、戶籍證明記載,原告人何某某出生于1947年12月15日,蒙古族,現(xiàn)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根河市,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龍山林業(yè)局公會生活保險部證實原告人崔某某系林業(yè)局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1705.72元。
27、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
另有視頻資料、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與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一致。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小濤與被害人崔某甲二人喝酒后離開租住地,在張某甲的商店門口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葉小濤打被害人崔某甲耳光,之后二人來到黃驊市朝陽街北一垃圾堆處,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崔某甲赤裸上身倒在垃圾堆旁,被告人葉小濤喊來胡奇幫忙拖崔某甲回租住地時被告人葉小濤辱罵、踢打崔某甲,崔某甲因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葉小濤負有責任,被告人葉小濤之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葉小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張某某面包車一輛,價值1872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胡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胡奇、王某某在崔某甲死亡后幫助葉小濤轉(zhuǎn)移尸體、購買拋尸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小濤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告人胡奇犯強奸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崔某甲死亡后幫助葉小濤購買車輛、轉(zhuǎn)移尸體、焚燒證據(jù)應以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定罪量刑,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罪名不當,應予以更正。被告人胡奇在強奸被害人過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強烈反抗,致使強奸未遂,應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葉小濤辯稱未毆打過被害人崔某甲、崔某甲的死亡與其沒有關系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起訴書指控第二項,被告人葉小濤盜竊李某某的奧威貨車一輛的事實,因只有失主李某某的報案及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莊派出所關于被盜車輛說明,現(xiàn)被告人葉小濤雖在公安機關做過參與盜竊此車的供述,但被告人葉小濤在庭審中對此項指控又予以否認,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告人葉小濤實施了該次盜竊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該項盜竊事實證據(jù)不足,本院暫不予認定。被告人葉小濤因犯盜竊罪、盜伐林木罪;被告人胡奇犯強奸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對二被告人予以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胡奇、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奇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胡奇不構(gòu)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的辯解意見與查明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與本院認定相同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對于因被告人葉小濤的傷害行為給原告人崔某某、何某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48540元,被告人葉小濤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崔某甲之父崔某某出生于1950年2月4日,系內(nèi)蒙古阿龍山林業(yè)局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1705.72元,因其有固定收入,對其的撫養(yǎng)費不予支持。所提交的火化費用7000元,應包含在喪葬費19771元之內(nèi),不應重復賠付。二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葉小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
被告人胡奇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7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葉小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崔某某、何某某喪葬費、扶養(yǎng)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48538元。
以上有給付內(nèi)容的款項,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于黃驊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建英
審判員侯新
人民陪審員賈飛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