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檢察院以黑建檢刑訴〔202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曉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孫寶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間,被告人孫某在其本人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父親生病、自己做手術等理由,向被害人劉某借錢。劉某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孫某轉款人民幣677100元,孫某前后共返還劉某人民幣5810元,剩余人民幣671290元被孫某揮霍及償還個人債務。
經偵查,被告人孫某于2021年11月19日被xx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且無辯解意見,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2.本案被告人孫某虛構事實的證據僅為言詞證據,被害人將其與孫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均刪除不符合常理,證明被告人虛構事實的證據不充分;3.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其幫被告人租住房屋、繳納水電費、支付路費等行為系朋友之間的幫助行為,其在不受欺騙的情況下向被告人交付的財物不應計算為詐騙數額;4.被害人明知被告人經濟狀況差仍向其大額轉款,被害人系自擔風險;5.被害人曾向被告人索要借款,被告人也同意償還,說明被害人并不完全出于受騙才交付財物,雙方的部分轉賬行為系民事行為;6.被告人系初犯且認罪悔罪,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亦想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間,被告人孫某在其本人沒有經濟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虛構父親生病、自己做手術、將他人打傷需要賠償醫(yī)藥費急需用錢等理由,向被害人劉某借錢,期間并謊稱自己在濃江農場一區(qū)有水田。劉某在誤認為被告人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孫某共計轉款人民幣676100元。
經偵查,被告人孫某于2021年11月19日被xx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在2020年9月29日前便與被害人劉某存在經濟往來,欠劉某7萬余元未償還,案發(fā)前、后給付的
53810元系償還被害人劉某的之前借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明確表示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及照片、接警登記表及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微信轉賬截圖、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轉賬記錄、鴻運汽車租賃合同、汽車租賃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及身份證、借條、民事判決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情況說明、提取筆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人蔡某、宿某、逯紅梅、伊某、于某、賈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被告人孫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筆錄;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經被告人、辯護人辨認和控辯雙方質證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陳述程序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本庭予以采信。
被告人孫某及其辯護人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虛構事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計算有誤,本院予以調整。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
關于辯護人的第2、4、5點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孫某自身有巨額外債且并無經濟來源,在不具備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虛構父親得肝癌、自己有胃病等手段騙取被害人劉某財物,期間并虛構自己名下有水田,使被害人劉某在誤以為被告人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交付財物。結合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蔡某、宿某等人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截圖等證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故關于辯護人第2、4、5點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關于第3點辯護意見,被告人孫某在2020年9月29日之前以沒有生活費、路費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的行為,結合本案證據無法證實系虛構事實,未計入本案的詐騙金額中;關于第1、6點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上述情節(jié)本院已按照規(guī)范化量刑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綜合評價。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六十七萬六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雪峰
人民陪審員孫鄭杰
人民陪審員陳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董記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