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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檢刑訴(2022)89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3-02-20   閱讀: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旭、檢察官助理李凱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懷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間,方偉、姚星光、秦龍(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分別在國內(nèi)以武漢天宇卓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金隆天下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鉆昊嘉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的形式,在柬埔寨金邊市××號樓××隊的形式,先后招募張鵬飛、楊宇、郭長輝、謝建淵、肖某1、楊婷(以上六人均另案處理)等人負責管理,張某1、張某2、劉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為直播間講師,被告人明某某等人為業(yè)務員,李向(另案處理)等人為行政管理人員成立犯罪集團。分別使用U-COIN、V-COIN、FHEX、Coinearn、BtcGet等平臺,以投資ICCT、SIT、SDS、DCRC、SOOT、GHCC等虛擬貨幣的名義,按照該犯罪集團事先設計的以下手段騙取被害人劉某1(現(xiàn)住淮北市相山區(qū)××大樓后1棟31室)等人錢款:一、尋找目標。利用多部手機養(yǎng)大量的微信號后包裝角色,即根據(jù)公司要求將手中的微信號偽裝成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的虛假身份投資者,并定期發(fā)送素材至朋友圈維護微信號的真實性;使用上述微信號通過該犯罪集團自己設計網(wǎng)絡系統(tǒng)尋找有經(jīng)濟實力且有投資股票意向的客戶繼而添加為微信好友,之后利用話術模板與被害人聊天培養(yǎng)感情取得其初步信任。二、建立信任。拉被害人進入不同編號股票交流微信群,各被告人明確個人分工分別假冒講師、講師助理、開戶經(jīng)理以及投資者的身份在群內(nèi)與被害人交流互動。假冒的講師負責講解、分析股票、引導被害人投資股票;假冒的助理主要負責拉人進群、和客戶聊天,發(fā)送講師的直播間信息;假冒投資者主要負責給講師和助理打配合、烘托氣氛、吹捧講師,使用話術模板與被害人培養(yǎng)感情。對有意向投資的被害人,拉進直播間,由講師進一步引領被害人買賣股票、保持粘性,讓被害人對講師建立深度信任。三、誘導投資。在直播間內(nèi)經(jīng)過一個月左右的講師講課,團隊人員使用微信號在直播間里互相配合并轉發(fā)話術、點贊、送花來吹捧講師,讓被害人更加信任講師,講師適時拋出虛擬貨幣產(chǎn)品,并鼓吹虛擬貨幣價值及升值空間,聲稱可以帶領投資人實現(xiàn)財富裂變。對有意購買虛擬貨幣的被害人,由開戶經(jīng)理發(fā)送虛擬貨幣所屬的平臺A**鏈接及邀請碼,并引導客戶下載、注冊開戶、申某、入金、購買虛擬貨幣。四、騙取財產(chǎn),客戶入金后,前期虛擬貨幣會不斷上漲,隨時可以提現(xiàn),讓被害人小有盈利,但直播間講師會以各國路演等理由聲稱虛擬貨幣會不斷上漲,讓客戶持續(xù)加大投資。講師在直播間內(nèi)以各國路演為由各種理由聲稱虛擬貨幣會不斷上漲,并助理號會按照被害人投資虛擬貨幣的金額將被害人拉進不同等級的微信群,以此刺激被害人不斷加大投資虛擬幣,當被害人投資數(shù)額達到該犯罪集團的一定目標后,該虛擬貨幣價值在某一時間節(jié)點會出現(xiàn)斷崖式下跌,且被害人無法自由出金,造成客戶虧損的表象,以此實現(xiàn)騙取被害人財物的目的。

在每次實現(xiàn)騙取財物的目的后,被告人會以改變微信昵稱、直播間名稱、講師化名、虛擬數(shù)字貨幣名稱、所屬平臺等手段,進行下一輪詐騙活動。團隊總監(jiān)、團隊小組長和組員按照被害人的凈入金量的不同比例領取提成。具體如下:

一、在國內(nèi)的犯罪事實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間,被告人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博、肖某3(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武漢市××街××路××大廈內(nèi),使用V-COIN平臺,采用上述手段,以投資虛擬貨幣SIT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1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具體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間,騙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23萬余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底期間,騙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幣10萬余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間,騙取被害人孫某1人民幣5萬余元。

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底期間,騙取被害人劉某2人民幣20萬余元。

二、在柬埔寨金邊市的犯罪事實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博、肖某3、肖某4(以上四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柬埔寨金邊市××號樓內(nèi),使用FHEX平臺,采用上述手段,以投資虛擬貨幣S00T的名義,騙取梁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81萬余元。具體如下:

1.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間,騙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幣6萬余元。

2.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間,騙取被害人蘇某人民幣19萬余元。

3.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間,騙取被害人崔某人民幣18萬余元。

4.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間,騙取被害人錢某人民幣8萬余元。

5.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間,騙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幣26萬余元。

6.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中下旬期間,騙取被害人宋某1人民幣4萬余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電信網(wǎng)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被告人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明某某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間,方偉、姚星光、秦龍(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分別在國內(nèi)以武漢市天宇卓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金隆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釔昊嘉管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的形式,在柬埔寨金邊市××號樓××隊的形式,先后招募張鵬飛、楊宇、郭長輝、謝劍淵、肖某1、楊婷(以上六人均已判決)等人負責管理,張某1、張某2、劉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為直播間講師,張鵬飛等人負責管理團隊,楊文超等人擔任業(yè)務組長(經(jīng)理),李向等人擔任行政管理人員,黃硯松(已判決)等人擔任安保人員,明某某等人擔任業(yè)務員等成立犯罪集團。分別使用U-COIN、V-COIN、FHEX、Coinearn、BtcGet等平臺,以投資ICCT、SIT、SDS、DCRC、SOOT、GHCC等虛擬幣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劉某1等人錢款。

該犯罪集團在國內(nèi)及國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期間,設有行政部(后勤部)、網(wǎng)絡部、保安部、分析師部、業(yè)務部等部門。李向負責行政部,主要職責為新員工來柬埔寨、老員工回國的接送、采購生活物資及手機、手機卡、電腦之類的工作用品、護照的收集和保管、協(xié)調(diào)和管理保安部,何一(已判決)協(xié)助李向從事上述工作及集團安排的其他工作;黃硯松負責保安部,主要職責為大樓內(nèi)員工的出入登記、大樓內(nèi)外的監(jiān)控等,為該集團提供安保;張某1等人負責分析師部,通過在直播間內(nèi)授課、幫助客戶分析股票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進而引導被害人投資該犯罪集團推出的虛擬幣;劉健、李華(二人均已判決)隸屬網(wǎng)絡部,主要職責為維修電腦、搭建、接入網(wǎng)絡、安裝電腦軟件、采購電腦配件等;財務部主要負責該犯罪集團員工的工資統(tǒng)計、計算、發(fā)放;業(yè)務部主要負責實施電信詐騙活動。該犯罪集團業(yè)務部門在柬埔寨期間分為三個大區(qū),一大區(qū)由謝劍淵團隊、楊宇團隊、郭長輝團隊、肖某1(已判決)等團隊組成;二大區(qū)由張鵬飛團隊、楊婷團隊、何兵兵團隊組成,張鵬飛同時擔任二大區(qū)負責人;三大區(qū)由陳懷(張艷)等團隊組成。該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期間,各部門之間為實施詐騙活動各司其職,相互配合。

業(yè)務部門實施詐騙流程如下:

一、尋找目標。該集團自行注冊或購買微信、QQ號,偽裝成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的虛假身份投資者,添加好友聊天,按照預先設定身份定期發(fā)送與虛假身份一致的素材至朋友圈,外出時攜帶手機改變IP地址保持微信號的活躍度和真實性,防止封號。一段時間后利用上述微信號通過購買或該集團自己設計的CRM系統(tǒng)尋找有經(jīng)濟實力且有投資股票意向的客戶繼而添加為微信好友,通過診斷股票的方式增進感情,拉進距離。

二、建立信任。一段時間交流后,將被害人拉進股票交流微信群,業(yè)務員在群內(nèi)明確分工,分別假扮成“講師”“講師助理”“投資者”身份在群內(nèi)與被害人交流互動?!爸v師”負責講解、分析股票、通過散戶建倉等方式引導被害人投資股票;“講師助理”負責拉人進群、和客戶聊天,發(fā)送講師的直播間信息;“投資者”負責配合講師和講師助理烘托氣氛、吹捧講師,使用話術模板與被害人培養(yǎng)感情,增加對“講師”的信任、崇拜度。經(jīng)篩選后將有意向投資的被害人,拉進直播間,由講師進一步引導被害人買賣股票、保持粘性,讓被害人對講師建立深度信任。

三、誘導投資。在直播間內(nèi)授課期間,團隊成員使用微信號在直播間里轉發(fā)話術、互相配合,使用直播間功能點贊、送花來吹捧講師,烘托氣氛,進一步增加被害人信任度,隨后講師通過唱衰股市,在業(yè)務員配合下適時拋出區(qū)塊鏈概念和虛擬幣,鼓吹虛擬幣價值及升值空間,表示愿意帶領被害人投資虛擬幣,實現(xiàn)財富裂變。甄別有投資能力及意愿的被害人后將被害人拉進僅有被害人一人或幾人為真實客戶的微信群,其余群成員均系該犯罪集團小組或團隊小號。由小組成員扮演的虛擬幣產(chǎn)品的開戶經(jīng)理將虛擬幣資料、平臺網(wǎng)址、APP下載鏈接發(fā)送給被害人,指導被害人下載客戶端、注冊開戶,并以邀請碼為單位區(qū)分小組或團隊的業(yè)績,引導被害人申某、入金、購買虛擬幣。入金模式為由被害人通過以太幣交易平臺購買USDT后使用USDT購買該集團推出的虛擬幣,相關資金進入該集團賬戶。

四、騙取財產(chǎn)??蛻羧虢鸷?,前期虛擬幣會不斷上漲,并可以提現(xiàn),營造前景大好局面,直播間講師以在各國路演等理由堅稱虛擬幣會不斷上漲,誘導被害人持續(xù)加大投資,助理人員以被害人投資虛擬幣的金額不同將享受講師不同策略待遇為由將被害人分配進入不同等級的微信群,以刺激被害人不斷加大投資,當被害人投資數(shù)額達到該犯罪集團的預設目標或提現(xiàn)現(xiàn)象嚴重時,直播間課程即結束,虛擬幣短時間內(nèi)呈斷崖式下跌,造成客戶資金大幅度縮水系虛擬幣貶值的表象,要求被害人繼續(xù)持有或抄底購入虛擬幣。微信群內(nèi)由指定人員定期發(fā)送虛擬幣策略,拖延被害人覺察時間。

在一輪虛擬幣產(chǎn)品“收割”完成后,該犯罪集團以改變微信號及昵稱、直播間名稱、講師化名、虛擬數(shù)字貨幣名稱、平臺等手段,進行下一輪詐騙活動。團隊總監(jiān)、團隊小組長按照被害人入金數(shù)額的不同比例領取提成,組員及其他人員按照表現(xiàn)領取提成或獎勵。

肖某1擔任所在團隊負責人,被告人明某某等人任組長,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某3、肖某2、肖某4(上述人員均已判決)等人實施詐騙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期間,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某2、肖某3等人在武漢市××街××路××大廈內(nèi)采用前述手段,以投資虛擬幣SIT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某123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孫某15萬余元;騙取被害人胡某10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劉某220萬余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間,明某某伙同肖某1、肖某2、肖某3、肖某4等人,在柬埔寨金邊市××號樓內(nèi),使用FHEX平臺,以投資虛擬幣SOOT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某8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李某226.6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宋某14萬余元;騙取被害人梁某6萬余元;騙取被害人蘇某19萬余元;騙取被害人崔某18萬余元。

綜上,該團隊涉案數(shù)額為139.6萬元,明某某獲利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出入境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辯護人李某1、胡某、劉某2、蘇某、孫某2、李某2、宋某2等人的陳述,同案犯肖某2、肖某3、肖某4及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實施詐騙的共同犯罪中,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明某某系從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納。明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對被害人被騙財物損失依法應予以退賠。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明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士田

審判員董敬敬

人民陪審員陳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元

書記員趙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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