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開封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汴示范檢刑訴〔2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肖建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某某及指定辯護人張寶輝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份,被害人黃某的孩子劉某彧到入學年齡,請賀某幫忙辦理孩子到開封市縣街小學入學事項,被告人關某某對賀某謊稱自己可以找到小孩的上學指標,收取黃某2萬元。2021年4月份,被告人關某某向張某3虛構自己可以搞到學生上學指標的事實,張某3信以為真,即請托關某某為自己的兒子李某涵辦理到開封市第二十五中學上學事宜,并交給關某某2萬元。后關某某又安排張某3將其他有孩子入學需求的學生家長介紹給自己,張某3為獲取好處費,即通過微信朋友圈等途徑向外發(fā)布有部分學校招生指標的信息,至2021年8月份,張某3先后介紹八十多名孩子的家長找關某某辦理學生入學、轉學等事項,關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辦理學生入學、轉學事項的情況下,通過張某3收取所謂學生上學指標費用。關某某在收到被害人所繳納的入學、轉學等費用后,至2021年9月份學生開學季,均未成功辦理學生入學、轉學等事項,經河南宋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關某某收取黃某、張某3以及張某3所介紹的學生家長的錢款共計2031500元,所得錢款均已揮霍。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關某某供述,被害人張某1、張某2、王某1等人的陳述,證人張某3、邢某、崔某等人的證言,審計報告,關某某的戶籍信息、銀行賬戶明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對關某某手機檢驗報告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關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關某某不能退賠,其行為不僅侵犯公民的財產權,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部分孩子的入學時間。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關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愿意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被告人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關某某謊稱自己可以找到學生的上學指標,收取被害人黃某2萬元。2021年4月關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辦理學生入學、轉學的情況下,收取被害人張某32萬元。之后,張某3即通過微信朋友圈等途徑向外發(fā)布有部分學校招生指標的信息,至2021年8月份,張某3先后介紹八十余名學生家長找關某某辦理學生入學、轉學等事項,張某3作為中間人收取費用,扣除自己的好處費用之后轉給關某某。經河南宋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關某某收取黃某、張某3以及張某3所介紹的學生家長的錢款共計2031500元。關某某將收到的上述錢款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關某某供述,被害人黃某、張某1、張某2、王某1、王某2、呂某、鄧某、范某、秦某、王某3、朱某1、何某、齊某、張某4等人的陳述及轉款明細,證人賀某、李某、邢某、崔某、張某5、王某4、張某6、宋某、王某5、潘某、趙某、朱某2、楊某、王某6、崔某等人的證言,審計報告,電子數據,銀行轉賬明細,微信聊天、轉賬記錄及截圖,游戲界面截圖,裴建偉借條及轉款記錄,人民法院調解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及執(zhí)行案件立案登記表,情況說明,對關某某手機檢驗報告,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關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31,500元(被害人名單詳見審計報告)。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32年3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新
人民陪審員劉合群
人民陪審員邱予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郭子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