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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黃冶檢刑訴[2022]72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3-02-03   閱讀:

案件概述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以鄂黃冶檢刑訴[202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衛(wèi)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辯護人郭軍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大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與大冶市金湖辦事處干部紀某閑聊時,謊稱該辦事處書記胡某2為了照顧他,可將大冶新冶特鋼造價約800萬元的圍墻工程交由他做,并讓紀某介入尋找老板來做此工程。紀某為促成此事,找到其朋友胡某1,介紹該工程情況,后胡某1聯(lián)系尹某想一起承接此工程,并經(jīng)紀某介紹與熊某某認識,雙方在交談過程中,熊某某對胡某1、尹某二人謊稱自己可以通過關(guān)系將大冶新冶特鋼造價800萬元的圍墻工程拿到手,該工程可以交由二人承建,并提出以介紹該圍墻工程給尹某、胡某1承建為由,于2018年7月7日與紀某一起與胡某1、尹某二人簽訂工程居間合同,從中獲取居間介紹費用,當日胡某1、尹某支付熊某某人民幣4萬元,次日又支付人民幣3萬元,而熊某某在拿到人民幣7萬元后,并未為此工程進行操作,而將其中人民幣3萬元用于歸還紀某,余款被自己予以揮霍。案發(fā)后,熊某某退還被害人人民幣6000元,紀某退還被害人人民幣3萬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以公務(wù)員的身份與何某2交往,并先以多次向何某2小額借款,后立即歸還為假象,獲取何某2的信任。熊某某為騙取何某2錢款,多次以頭戴安全帽在工地現(xiàn)場為背景與何某2視頻通話,謊稱自己在做某管道工程,需要資金為由,以借款名義多次騙取何某2錢款用于個人揮霍。在何某2多次借款熊某某未還,其不再借款的情況下,熊某某便以何某2的借款全部轉(zhuǎn)為在該管道工程中入股為誘餌,繼續(xù)以借款名義騙取何某2錢款。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間,熊某某先后56次騙取何某2人民幣358212元,所騙錢款均被熊某某予以揮霍。

3、2018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通過戴某介紹認識王某后,便以需要錢急用、外甥女出嫁等為由,自2018年5月至9月間,先后三次騙取王某人民幣17000元,并以其姐姐熊惠蘭假的銀行工資卡做抵押,所騙錢款均被熊某某予以使用未還。

4、2020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因經(jīng)常在黃石市下陸區(qū)電廠小區(qū)一麻將室打麻將,與該小區(qū)8棟1樓副食店老板劉某認識,為騙取其錢物,熊某某謊稱自己叫熊定偉,是一名公務(wù)員,取得劉某信任,而熊某某以辦事需要香煙及臨時需要資金為由,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間,先后10次騙取劉某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960元,所騙錢物均被熊某某予以揮霍。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熊某某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手段騙取他人合法財物,數(shù)額達人民幣475172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并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提出:在第一起事實中其只從被害人尹某處獲得只有4萬元,且已經(jīng)退還6000元。其他的都是借款,并出具了借條和約定了償還期限,不應(yīng)認定為詐騙罪。辯護人郭軍付提出,在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熊某某與被害人之間簽訂了居間合同,屬正常的商業(yè)行為;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熊某某均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條,屬于正常借款行為。根據(jù)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應(yīng)認為是犯罪。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與他人簽訂合同、借款等方式,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四起,共騙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何某1、王某、劉某財物計人民幣475178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通過紀某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尹某、胡某1。被告人熊某某為了取得被害人尹某、胡某1的信任,利用被害人想承接工程的心理,虛構(gòu)大冶市金湖辦事處書記胡某2為了照顧他,可將大冶新冶特鋼造價約800萬元的圍墻工程交由他做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同其簽訂居間合同,并分二次收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支付的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在收到該款后,并未為介紹此工程進行操作,而是將其中人民幣30000元分給紀某,余款被自己予以揮霍。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退還了被害人人民幣6000元,紀某退還被害人人民幣30000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熊某某以公務(wù)員的身份與何某2交往,并多次制造向被害人何某2進行小額借款而后立即歸還假象,獲取了被害人何某2的信任。隨后,被告人熊某某為了騙取被害人何某2的更多錢款,謊稱其在做某管道工程,需要資金,并多次以頭戴安全帽在工地現(xiàn)場為背景與何某2進行視頻通話,多次騙取被害人何某2向其出借資金后,不予歸還。在被害人何某2表示不再向其借款后,被告人熊某某又以將何某2的借款全部轉(zhuǎn)為該管道工程中股款為誘餌,繼續(xù)騙取被害人何某2錢款。經(jīng)統(tǒng)計,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間,熊某某先后多次騙取何某2人民幣358218元,所騙錢款均被熊某某揮霍。2020年12月后,被告人熊某某為了逃避債務(wù),對被害人何某2避而不見。

3、2018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被害人王某后,便以需要錢急用、外甥女出嫁等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為了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還邀請被害人王某到其所在的老干部局聊天。自2018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熊某某用以其姐姐熊惠蘭假的銀行工資卡做抵押等手段,先后三次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7000元。所騙錢款均被熊某某揮霍。

4、2020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因經(jīng)常在黃石市下陸區(qū)電廠小區(qū)一麻將室打麻將,與該小區(qū)8棟1樓副食店老板被害人劉某認識后,為騙取其錢物,謊稱自己叫熊定偉,是一名公務(wù)員。在取得劉某信任后,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間,先后10次騙取被害人劉某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960元,所騙錢物均被熊某某予以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一)書證

1、案件線索來源、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及到案情況。

2、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明細、欠條、收條、合同書。證實被告人騙取他人財物的相關(guān)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紀某證言。2018年端午節(jié)放假時,熊某某跟我說金湖書記胡某2要把新冶特鋼公司的圍墻工程給他做,并讓我加入進來幫他找人承接這個工程。后一次吃飯時熊某某就認識了胡某1、尹某二人,提及該工程時,胡某1、尹某二人就提出想做這個工程,熊某某就說只要給費用,工程的事情由他找胡某2書記操作。后來我們四人就簽訂了居間合同,并約定費用7萬元。我分得1.6萬元,熊某某分得5.4萬元。這7萬并沒有用于該工程,且該工程和我們是沒有任何關(guān)系的,我們并不能左右工程。案發(fā)后,我退給尹某3萬元。

2、證人胡某2證言。我和熊某某認識,我于2016年6月至2021年9月任金湖街辦黨委書記,金湖新冶特鋼圍墻工程不會經(jīng)過金湖街辦,我也不能決定這個事情,熊某某也沒有找我說過這個事情。

3、證人李某證言。我和熊某某辦理過兩次離婚手續(xù),第一次是2002年,第二次是2017年。我和他生活在一起的時候,他很喜歡賭博而且經(jīng)常有人上門討債,債主都有十幾個。王紅結(jié)婚的時間是2018年10月2日,她的嫁妝都是我?guī)退徶玫?,熊某某只是買了點喜糖,千把塊錢,婚宴上的酒席都是我用收的禮金去結(jié)的賬。

4、證人戴某證言。2015年,熊某某經(jīng)常在我老婆的棋牌室打牌,這樣就認識了。2017年左右,我、熊某某、王某三人關(guān)系走得比較近,且熊某某在我這里共借了六萬多元錢,2018年9月,熊某某以外甥女出嫁找我借錢,我借了兩萬、王某借了一萬元,熊某某給王某打了個三萬的欠條。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尹某陳述。2018年6月,我通過胡某1認識了熊某某和紀某,并了解到金湖有一個800多萬的圍墻項目要做。熊某某和紀某說可以通過金湖書記胡某2的關(guān)系把工程搞來給我做,我們簽訂了一個居間合同,我分兩次給他們7萬元,第一次4萬元、第二次3萬元。8月份工程一直沒有開工,我就提出不做了,讓他們退錢,他們都不接電話,我去金湖辦事處打聽到根本沒有這個項目。我報案后,紀某退給我3萬元、熊某某退給我6000元。

2、被害人胡某1陳述。2018年6月,紀某給我打電話要給我介紹一個工程,因為我手上沒錢就聯(lián)系了我的朋友尹某。后我、尹某、紀某、熊某某就見面談了這個事情,并說熊某某可以靠著金湖書記胡某2的關(guān)系把工程搞到手,而且紀某還帶著我們?nèi)スさ噩F(xiàn)場看了下,我們就相信了。我們簽了居間合同,并分兩次共支付了7萬元。到了8月份這個工程遲遲不施工,我找到紀某,紀某讓我找熊某某,但是我一直聯(lián)系不上熊某某。經(jīng)過打聽,了解到根本沒有這個工程。

3、被害人何某2陳述。我和熊某某于2020年3月份在棋牌室認識的,期間他經(jīng)常向我借錢,每次都是幾百塊并及時就還我了。到了10月份他以做新興管業(yè)管道工程差錢等理由找我借錢,而且經(jīng)常凌晨給我發(fā)視頻證實他在工地里。基于此以及他跟我說他是公務(wù)員,我就相信他了。到了11月份,熊某某聯(lián)系我說錢還不了了,讓我用這些錢入股,并追加投資。我就繼續(xù)給他轉(zhuǎn)錢。直至12月,我一共轉(zhuǎn)給他38萬余元。我們沒有簽合同,但是熊某某在對賬后給我寫了個條子。熊某某先后給我打了兩張欠條,第一次是2020年12月1日,打了一張55萬元的欠條,說是本金加利息;第二次是2020年12月19日,打了一張5萬元的欠條讓我再借給他5萬元,但我給了他2萬元。

4、被害人王某陳述。2018年7月,我通過朋友戴某認識了熊某某。熊某某找我借了幾次錢,第一次是5月28日在他辦公室內(nèi)借了6000元、還有他平時多次找我借錢,我分多次給他微信轉(zhuǎn)賬共1000元、還有一次說他外甥女結(jié)婚借了一萬元。他打了欠條并用自己的工資卡和身份證作抵押,但是這個工資卡是空卡。后來又用他姐姐的工資卡和身份證做抵押,也是空卡。

5、被害人劉某陳述。2020年9月23日,熊某某找我買了6條煙以及2包煙,并打了3720元的欠條,落款寫的熊定偉。2020年9月23日下午,熊某某說在江西做工程需要煙,在我這拿了幾條煙并寫了3540元的欠條。2020年9月30日,熊某某說要11條煙,并打了張3900元的欠條。2020年10月2日,熊某某拿了幾條煙,打了張4800元的欠條。2020年10月4日下午,熊某某拿了幾條煙,打了張4600元的欠條。2020年10月19日下午,熊某某拿了幾條煙,打了張3800元的欠條。2020年10月22日下午,熊某某找我買1916牌香煙,我沒有,他就讓我借他2000元并打了欠條。2021年1月14日晚,熊某某微信找我借款1100元。2021年1月15日下午,熊某某微信找我借款1500元。2021年1月16日下午,熊某某讓一位涂姓男子找我借1000元,沒有打欠條。欠條的落款他都是寫的熊定偉。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2018年6月,紀某介紹胡某1和尹某給我認識,并想通過我和金湖書記胡某2的關(guān)系把新冶特鋼造價800萬的圍墻工程給他們做。我、紀某、胡某1、尹某四人簽訂了一個居間合同。胡某1、尹某分兩次給予我和紀某7萬元。我分得3.8萬、紀某分得3.2萬。事實上我根本沒有去協(xié)調(diào)關(guān)系拿工程,事后我微信退了6000元。2018年9月,我找戴某借了2萬元、王某借了1萬元,共打了3萬元欠條給王某,并把我沒有余額的銀行卡騙他當做工資卡作為抵押。后我沒還錢,又騙他用我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作為抵押。事實上卡里都沒有錢,我姐也不是公務(wù)員。2020年5月,我以在外面做工程等理由找何某2借款38萬余元,為了博取信任,我經(jīng)常深夜到各個工地和何某2開視頻,這些錢部分被我打牌輸?shù)袅恕?020年8月,我以熊定偉的名義,在團城山電廠小區(qū)內(nèi)副食店劉姓老板那拿的煙和錢,我自稱是公務(wù)員,多次在店里拿煙、借錢并打欠條,落款熊定偉。

(五)鑒定意見

湖北涵信數(shù)據(jù)技術(shù)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騙取被害人錢款的相關(guān)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與他人簽訂合同、借款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75178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熊某某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借款關(guān)系,不構(gòu)成詐騙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郭軍付提出公訴機關(guān)所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第四起是正常的民事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在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被害人尹某、胡某1錢款70000元后,將其中30000元分給紀某的行為,屬詐騙既遂后處理其詐騙所得的行為,不影響其詐騙數(shù)額為70000元的認定。故對被告人熊某某提出,其在該起的涉案數(shù)額只有40000元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某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賠被害人尹某、胡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4000元;退賠被害人何某2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8218元;退賠被害人王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7000元;退賠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9960元(退賠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柯旭華

人民陪審員余文文

人民陪審員江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黃輝

書記員朱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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