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9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成、被告人莊某某及其辯護人曹永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合同詐騙罪
2021年5月至案發(fā),被告人莊某某為騙取他人錢款,謊稱向他人出售車輛,通過偽造機動車行駛證、簽訂購車合同等方式,先后騙取被害人黃某、張某1、羅某購車款共計人民幣600余萬元,后在立案前退款25萬元,上述錢款基本被其揮霍。
二、詐騙罪
2021年10月至案發(fā),被告人莊某某以幫助被害人葉某解決被害人所涉取保候審案件等名義,騙取被害人葉某錢款共計人民幣12萬余元。
被告人莊某某于2022年1月14日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黃某、張某1、羅某、葉某的陳述,車輛轉押協(xié)議、二手車買賣合同、新車購車電子合同,證人彭某、王某1、林某、王某2、李某、張某2的證言,車輛信息、行駛證、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賬號辨認圖片、汽車租賃合同,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到案經過、網上比對,戶籍信息,被告人莊某某的以往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莊某某在判決宣告前犯兩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經查,被告人莊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情形,故對被告人莊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35年7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文燕
審判員周軼
人民陪審員施建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呂秋黎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