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黃浠檢刑訴(202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富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及辯護人黃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年初,王某(已判刑)經(jīng)謝某某等人介紹與一安徽籍男子相親,收取彩禮人民幣4萬元,住了幾天就跑回浠水,對方多次找謝某某追還彩禮未果。2019年2月初,被告人沈某和李某(另案處理)得知此事后生念通過相親騙取彩禮,遂以幫王某介紹婆家為由找到其父王某某商談,承諾收到彩禮后除了歸還上次的4萬元彩禮后還可以分錢給王某某,王某亦表示同意。2019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和李某、謝某某將安徽省潛山縣男子華某某介紹給王某,被告人沈某和李某分別化名“王康”“吳杰”,冒充王某的堂哥、表哥,與華某及其家人一起在浠水縣南城彭廚餐館相親,王某表示沒看中華某,被告人沈某和李某等人私下與王某商談,若王某不嫁給華某就無錢歸還上一次的彩禮,王某和謝某某等人可能會被判刑,李某還承諾王某在華某家住幾天就將其接回浠水。當日下午,王某和華某在浠水縣民政局辦理結(jié)婚證,被告人沈某當即收取華某人民幣5萬元。次日,被告人沈某和李某、謝某某將王某送到安徽潛山華某家舉行婚禮,被告人沈某收取華某人民幣5萬元,并以“王康”“吳杰”的名義出具了10萬元的收條。后,因被告人沈某和李某未依照事先約定分錢給王某某,王某亦拒絕與華某共同生活,遂偷偷離開華家。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沈某通過微信退還華某0.5萬元,后斷絕聯(lián)系,本案因被害人華某報警致案發(fā)。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沈某的親屬代其退還華某4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具有認罪認罰、退贓、前科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1.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結(jié)婚證、收據(jù)、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華某的陳述;4.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微信截圖;6.被告人沈某和同案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沈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提出在被害人找到其表示王某不愿意與華某生活時,其向華某出具了欠條,其不知道被害人報案,同時在xx機關(guān)訊問后即如實陳述經(jīng)過,應認定自首。被告人沈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派出所調(diào)解時真實陳述,且向被害人出具欠條,應認定自首,本案犯罪情節(jié)較輕,被告人只獲得部分贓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請求法庭在三年以下從輕判處。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以謀財為目的,結(jié)伙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提到的向被害人華某出具欠條的行為,不能證實被告人沈某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ji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實陳述,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退贓及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后果、悔罪表現(xià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沈某刑期自2021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沈某的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宋好切
人民陪審員易崢嶸
人民陪審員周迎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馮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