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安檢刑訴[2021]915號起訴書及長安檢刑追訴[2021]1號指控被告人樊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樊某及指定辯護人李奔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長安檢刑訴[2021]915號起訴書指控:
1、2020年6月份,被告人樊某以灃東新城分局建章路派出所輔警的身份騙取樊某甲信任,樊某甲的弟弟白某某因被刑事拘留,遂托樊某“撈人”,詐騙樊某甲12萬元;
2、2020年8月,被告人樊某以辦理駕照為由,詐騙樊某甲5000元;
3、2020年9月初,被告人樊某以辦理小孩上學一事騙取樊某甲信任,后樊某甲于2020年9月5日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樊某轉賬15000元人民幣,后因上學一事未辦成,樊某甲聯(lián)系樊某,樊某通過微信轉賬退還給樊某甲10000元。
4、2020年8月份,在銅川市耀州區(qū),被告人樊某以辦理駕照為由,詐騙陰某某8800元、曹某6000元、宋某某8500元、任某12000元,共計人民幣353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樊某以給王某辦理西咸新區(qū)輔警工作為由騙取王某信任,后王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于2020年8月11日在西安市雁塔區(qū)城市立方商場門口給樊某轉賬6000元。
被告人樊某詐騙共計171300元。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長安檢刑追訴[2021]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
2020年8月份,在銅川市耀州區(qū),被告人樊某以可以辦理駕照業(yè)務為由騙取被害人黃某信任,后黃某于2020年8月23日在銅川市耀州區(qū)通過微信向樊某分三次轉賬11850元;2020年9月7日通過微信向樊某轉賬1000元。后樊某將所騙錢財用于個人揮霍。共計詐騙黃某1285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樊某的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樊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樊某系初犯、偶犯,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且本案被害人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樊某被陜西遠景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遣至西咸新區(qū)某某局灃東分局建章路派出所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同年5月29日,樊某被開除。2020年6月至9月期間,樊某以其可以辦理上學、辦理駕照等為由詐騙多人錢款。
1.2020年6月,被害人樊某甲因其弟白某某被某某機關抓獲,遂詢問被告人樊某是否可以“撈人”,樊某以此為由騙取樊某甲120000元。2020年8月,樊某又以可以為樊某甲哥哥辦理駕照一事騙取樊某甲5000元。2020年9月5日,樊某又以可以為樊某甲朋友孩子辦理上學一事騙取樊某甲15000元,后樊某未辦成,經(jīng)樊某甲催要,樊某退還10000元。2020年10月10日,樊某甲報案至西咸新區(qū)某某局灃東新城分局。
2.2020年8月,樊某以辦理駕照為由騙取被害人陰某某8800元、曹某6000元、宋某某8500元、任某12000元。2020年10月26日宋某某、曹某報案至銅川市某某局耀州分局。
3.2020年8月,樊某以辦理輔警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6000元。2020年10月10日,王某報案至西安市某某局雁塔分局。
4.2020年8月至9月,樊某以以辦理駕照為由騙取被害人黃某共計12850元。
綜上,樊某詐騙7名被害人共計184150元,用于其日?;ㄤN。
另查明,2021年2月22日,銅川市某某局耀州分局電話傳喚樊某到案,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2021年6月11日,西安市某某局雁塔分局電話傳喚樊某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起訴意見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書、輔警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崗位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招聘確認書、西部法制報證件作廢聲明、微信聊天記錄、證人高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樊某甲、王某、陰某某、曹某、宋某某、任某的陳述、被告人樊某的供述和辯解、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樊某系偶犯,經(jīng)查,被告人樊某多次詐騙多名被害人,不屬于偶犯,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九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并處罰金2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樊某退賠被害人樊某甲130000元、被害人陰某某8800元、被害人曹某6000元、被害人宋某某8500元、被害人任某12000元、被害人王某6000元、被害人黃某12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雪寧
審判員趙彥衡
人民陪審員劉紅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程琪
書記員羅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