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21〕95號起訴書及長檢刑追訴〔2022〕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欒德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已婚且無業(yè)的被告人魏某,自從在快手直播間與長嶺縣流水鎮(zhèn)雙龍村的居民曲某相識后,以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醫(yī)生身份與曲某處對象并同居,先后謊稱其父親(農民)公司修車需要資金、能為曲某表妹辦理工作、因曲某舅舅住院吸煙怕受牽連需協(xié)調關系、其家公司欠職工工資等各種理由,騙取曲某人民幣計362,600.00元。此贓款全部被魏某償還債務、揮霍等。被告人魏某被抓后,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魏某編造以自己為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醫(yī)生的身份,謊稱給領導送禮、家中公司運營、占地需要辦事等需要借款給高額利息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孫某1,052,176.00元。此贓款全部被魏某償還債務、揮霍等。魏某被抓獲后,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屬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魏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魏某(無業(yè)人員)與長嶺縣流水鎮(zhèn)雙龍村的居民曲某在快手直播間相識后,謊稱自己是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醫(yī)生,與曲某建立戀愛關系。魏某先后編造其父親公司修車需要資金、能為曲某表妹辦理工作、因曲某舅舅住院吸煙怕受牽連需協(xié)調關系、家中公司欠職工工資等各種理由,騙取曲某共計人民幣362,600.00元。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魏某謊稱自己為吉林大學第一醫(yī)院醫(yī)生,編造給領導送禮、家中公司運營、占地需要辦事等借口向被害人孫某借錢,并承諾以高額利息為誘,多次騙取孫某共計人民幣1,052,176.00元。上述款項全部被魏某用于償還債務、個人揮霍等。魏某被抓獲后,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書證:戶籍及前科劣跡證明、破案經過、證明、提取筆錄、扣押筆錄、魏某及孫某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轉賬電子憑證、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2.被害人曲某、孫某陳述;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與辯解;4.訊問光盤。上述各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屬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7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魏某退賠被害人曲某人民幣362,600.00元,退賠被害人孫某1,052,176.00元。
(此款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娜
人民陪審員賀冬梅
人民陪審員韓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