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襄州檢刑訴[2022]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勇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聶曉莉、檢察官助理呂秀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勇及其指定辯護人余珂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余勇伙同“阿桃”、“啊靈”等多名越南女子,先后在襄陽市襄州區(qū)、棗陽市,隨州市等地,多次采取介紹婚姻、騙取彩禮后越南女子伺機逃走等手段,詐騙數(shù)額共計27萬元,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被告人余勇通過給棗陽居民余某1介紹越南新娘,騙取彩禮錢10.5萬元,在其支付彩禮后,越南女子離開,被害人發(fā)現(xiàn)被騙后向余勇索要彩禮,余勇退還三萬元,其余部分介紹人退還。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余勇將越南女子“阿桃”介紹給襄州區(qū)居民宋某,以介紹婚姻、騙取彩禮后越南女子伺機逃走等手段,騙取宋某彩禮錢10萬元。“阿桃”在宋某家短暫生活后離開。
2.2021年8月,被告人余勇將越南女子LETHILINH介紹給襄州區(qū)居民杜某1,以介紹婚姻、騙取彩禮后越南女子伺機逃走等手段,騙取杜某1家人彩禮錢8萬元,越南女子在杜某1家短暫生活后離開。
3.2022年1月,被告人余勇將越南女子介紹給隨州市隨縣居民徐某,以介紹婚姻、騙取彩禮后越南女子伺機逃走等手段,騙取徐某彩禮錢9萬元,越南女子在徐某家短暫生活后離開。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證明、收條、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證人宋某、杜某2、余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余勇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余勇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余勇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余勇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余勇系坦白,認罪認罰,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余勇為騙取他人財物,明知其所介紹的越南女子會伺機逃跑,仍在襄陽市襄州區(qū)、棗陽市、隨州市等地,以介紹婚姻為名將多名越南女子介紹給他人,并采用出具收條、保證書等手段騙取他人信任,騙取彩禮錢共計2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被告人余勇以介紹婚姻為由將一越南女子介紹給棗陽市居民余某1,騙取余某1家人彩禮錢10.5萬元,越南女子在余某1家短暫生活后離開。余某1及其家人要求余勇返還彩禮錢,余勇及介紹人等人將10.5萬元退還。同年8月11日,余勇以介紹婚姻為由將一越南女子介紹給襄州區(qū)居民宋某,騙取宋某家人彩禮錢10萬元,越南女子在宋某家短暫生活后離開。
2.2021年8月,被告人余勇以介紹婚姻為由,將一越南女子介紹給襄州區(qū)居民杜某1,騙取杜某1家人彩禮錢8萬元,越南女子在杜某1家短暫生活后離開。
3.2022年1月,被告人余勇以介紹婚姻為由,將一越南女子介紹給隨州市隨縣居民徐某,騙取徐某家人彩禮錢9萬元,越南女子在徐某家短暫生活后離開。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害人宋某、徐某的陳述;證人余某2、張某、侯某、楊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收條、銀行卡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等書證;被告人余勇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越南女子會伺機逃跑,仍以介紹婚姻為由多次將越南女子介紹給他人,騙取他人財物,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巨大,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guān)于“余勇系坦白,認罪認罰,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余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余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余勇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七萬元責令退賠,返還被害人宋某人民幣十萬元、返還被害人杜某1人民幣八萬元、返還被害人徐某人民幣九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高峰
人民陪審員陳丹
人民陪審員田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鐘艾佳
書記員張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