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即墨檢刑訴〔2022〕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及訴訟權利告知書,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牛得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虛構有便宜加油卡貨源,以出售加油卡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黃某人民幣7400元、王某人民幣4000元、趙某1人民幣10000元、畢某人民幣14000元、趙某2人民幣3500元、房某人民幣13500元、孫某人民幣8000元、吳某人民幣29000元。
2020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出賣魯B7××**福田牌廂式貨車,以為貨車解押為由,騙取被害人桑某人民幣48850元。
被告人王某某共計騙取人民幣138250元,后將錢款揮霍。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6月份退還王某人民幣4000元、趙某1人民幣10000元、畢某人民幣14000元,于2022年1月10日退還吳某人民幣29000元,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1月6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被害人黃某、王某、趙某1、畢某、趙某2、房某、孫某、吳某、桑某等的陳述,微信轉(zhuǎn)賬及聊天記錄,收條及諒解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罰金未繳納,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黃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400元、趙某2人民幣3500元、房某人民幣13500元、孫某人民幣8000元、桑某人民幣48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姜玉林
人民陪審員王福方
人民陪審員董全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田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