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鄂恩利檢刑訴[2022]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家柳、檢察官助理呂金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hù)人譚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冒充警察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虛構(gòu)親戚過世以“賒”為名騙取他人香煙若干,后將所“賒”香煙售賣給他人,所得資金用于日常消費(fèi)。所“賒”香煙共計人民幣159550元(以下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后在案發(fā)前歸還香煙價款共計245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12月上旬,陳某某通過同學(xué)彭獻(xiàn)在被害人向某位于利川市××村××組××號的便利店中“賒”走70條黃鶴樓硬紅,商議價格為195元/條,共計13650元。后陳某某在向某的一再催促下支付8000元。
2.2021年12月中旬,陳某某通過覃某1介紹多次在被害人劉某1位于利川市××路××號的“福東”便利店XXX“賒”走80條黃鶴樓軟藍(lán)、60條黃鶴樓硬紅、商議黃鶴樓軟藍(lán)價格為190元/條,黃鶴樓硬紅價格為210元/條,共計27800元并出具欠條。后陳某某在劉某1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3000元。
3.2021年12月底,陳某某多次在被害人劉某2位于利川市清源路的“鵠羽”煙酒店XXX“賒”走80條黃鶴樓硬紅、8條黃鶴樓硬峽谷情、1條南京95、2包黃鶴樓軟1916,商議黃鶴樓硬紅價格為198元/條,黃鶴樓硬峽谷情價格為450元/條,南京95價格為950元/條,黃鶴樓軟1916的市場價為100元/包,共計20590元。后陳某某在劉某2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1400元。
4.2022年1月初,陳某某在被害人覃某1位于咸豐縣黃金洞的便利店中“賒”走64條黃鶴樓軟藍(lán),商議價格為190元/條,共計12160元。后陳某某在覃某1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4000元。
5.2022年1月中旬,陳某某在被害人潘某位于利川市騰龍廣場“天天鮮蔬菜”店內(nèi)“賒”走70條黃鶴樓軟藍(lán)、4條黃鶴樓硬峽谷情,商議黃鶴樓軟藍(lán)價格為190元/條,黃鶴樓硬峽谷情價格為450元/條,共計15100元。后陳某某在潘某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8100元。
6.2022年1月下旬,陳某某多次在被害人瞿某1位于利川市螞蟥壩小區(qū)的“水果忍者”便利店內(nèi)共“賒”走130條黃鶴樓軟藍(lán)、9條黃鶴樓軟1916、23條黃鶴樓硬峽谷情、1條云煙軟大重九、1條黃金葉天葉、1條黃鶴樓1916中支、2條白沙和天下、2條黃鶴樓硬感恩,商議黃鶴樓軟藍(lán)價格為184元/條,黃鶴樓軟1916價格為950元/條,黃鶴樓硬峽谷情價格為450元/條,云煙軟大重九價格為900元/條,黃金葉天葉價格為900元/條,黃鶴樓1916中支價格為1000元/條,白沙和天下價格為940元/條,黃鶴樓硬感恩價格為900元/條,共計49300元。后陳某某一直未付錢。
7.2022年1月下旬,陳某某在被害人胡某位于利川市××路××號的“珍品煙酒”店內(nèi)“賒”走35條黃鶴樓軟藍(lán)、1條云煙軟大重九、1條黃鶴樓1916中支,商議黃鶴樓軟藍(lán)價格為180元/條,云煙軟大重九價格為800元/條,黃鶴樓1916中支價格為1000元/條,共計8100元并出具欠條。后陳某某一直未付錢。
8.2022年2月下旬,陳某某通過朋友向康在被害人謝某位于利川市南坪鄉(xiāng)“零食環(huán)游記”店內(nèi)“賒”走70條黃鶴樓軟藍(lán),商議其中50條的價格為185元/條,20條的價格為180元/條,共計12850元。后陳某某一直未付錢。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陳某某以同種方式在何某處“賒”走香煙若干,案發(fā)前已將香煙價款全部歸還。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jī)關(guān)當(dāng)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和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jī)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警察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提出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量刑建議,后調(diào)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對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亦無異議。其辯護(hù)人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對量刑建議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冒充警察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虛構(gòu)親戚過世以“賒”為名騙取他人香煙若干,后將所“賒”香煙售賣給他人,所得資金用于日常消費(fèi)。所“賒”香煙共計人民幣159550元(以下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后在案發(fā)前歸還香煙價款共計245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12月上旬,陳某某通過同學(xué)彭獻(xiàn)在被害人向某位于利川市××村××組××號的便利店中以195元/條的價格“賒”走70條黃鶴樓硬紅,共計13650元。后陳某某在向某的一再催促下支付8000元。
2.2021年12月中旬,陳某某通過覃某1介紹多次在被害人劉某1位于利川市××路××號的“福東”便利店中以190元/條的價格“賒”走80條黃鶴樓軟藍(lán),210元/條的價格“賒”走60條黃鶴樓硬紅,共計27800元并出具欠條。后陳某某在劉某1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3000元。
3.2021年12月底,陳某某多次在被害人劉某2位于利川市清源路的“鵠羽”煙酒店中以198元/條的價格“賒”走80條黃鶴樓硬紅,450元/條的價格“賒”走8條黃鶴樓硬峽谷情,950元/條的價格“賒”走1條南京951**元/包的市場價“賒”走2包黃鶴樓軟1916,共計20590元。后陳某某在劉某2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1400元。
4.2022年1月初,陳某某在被害人覃某1位于咸豐縣黃金洞的便利店中以190元/條的價格“賒”走64條黃鶴樓軟藍(lán),共計12160元。后陳某某在覃某1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4000元。
5.2022年1月中旬,陳某某在被害人潘某位于利川市騰龍廣場“天天鮮蔬菜”店內(nèi)以190元/條的價格“賒”走70條黃鶴樓軟藍(lán),450元/條的價格“賒”走4條黃鶴樓硬峽谷情,共計15100元。后陳某某在潘某的一再催促下支付了8100元。
6.2022年1月下旬,陳某某多次在被害人瞿某1位于利川市螞蟥壩小區(qū)的“水果忍者”便利店內(nèi)以184元/條的價格“賒”走130條黃鶴樓軟藍(lán),950元/條的價格“賒”走9條黃鶴樓軟1916450元/條的價格“賒”走23條黃鶴樓硬峽谷情,900元/條的價格“賒”走1條云煙軟大重九,900元/條的價格“賒”走1條黃金葉天葉,1000元/條的價格“賒”走1條黃鶴樓1916中支,940元/條的價格“賒”走2條白沙和天下,900元/條的價格“賒”走2條黃鶴樓硬感恩,共計49300元。后陳某某一直未付錢。
7.2022年1月下旬,陳某某在被害人胡某位于利川市××路××號的“珍品煙酒”店內(nèi)以180元/條的價格“賒”走35條黃鶴樓軟藍(lán),800元/條的價格“賒”走1條云煙軟大重九,1000元/條的價格“賒”走1條黃鶴樓1916中支,共計8100元并出具欠條。后陳某某一直未付錢。
8.2022年2月下旬,陳某某通過朋友向康在被害人謝某位于利川市南坪鄉(xiāng)“零食環(huán)游記”店分別以185元/條和180元/條的價格“賒”走50條和20條黃鶴樓軟藍(lán),共計12850元。后陳某某一直未付錢。
9.陳某某以同種方式在何某處“賒”走香煙若干,案發(fā)前已將香煙價款全部歸還。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22年3月2日11時許被辦案民警在利川市××路××號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rèn)的警服(照片形式固定)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利川市價格認(rèn)證中心利價認(rèn)定[2022]41號價格認(rèn)定結(jié)論書、指認(rèn)照片、微信截圖、煙草訂貨單、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欠條、卷煙零售指導(dǎo)價格等書證;證人覃某2、黃某1、黃某2、牟某、何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向某、劉某1、劉某2、覃某1、潘某、瞿某2、胡某、謝某等人的陳述;利川市公安X現(xiàn)場勘驗、辨認(rèn)等筆錄以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一審法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冒充警察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jī)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冒充警察實施詐騙,且多次詐騙,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案發(fā)前退還了部分詐騙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jī)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被告人陳某某的違法所得應(yīng)予退賠被害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被害人向某人民幣5650元、劉某1人民幣24800元、劉某2人民幣19190元、覃某1人民幣8160元、潘某人民幣7000元、瞿某1人民幣49300元、胡某人民幣8100元、謝某人民幣12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秀娟
人民陪審員劉遠(yuǎn)全
人民陪審員劉洪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卿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