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濫用職權 高利轉貸
案號 (2019)鄂0682刑初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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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鄂河檢刑訴〔2019〕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賄、濫用職權、高利轉貸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浦克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辯護人汪濤、何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毛某某在擔任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共計9.43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2017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毛某某先后收受湖北金伯樂資產評估事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現(xiàn)金各2萬元,為該公司在承接土地收儲評估業(yè)務和評估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
2.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前、2018年4月、2018年6月,被告人毛某某先后收受老河口同力土地估價所負責人雷某現(xiàn)金共計5.436萬元,為該所在承接土地收儲評估業(yè)務和評估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
二、濫用職權罪
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毛某某在擔任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期間,負責存量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和國土資源儲備中心的全面工作,享有管理、審核權限。根據《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收儲工作的通告》和《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近期融資、國有土地收儲等工作的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國有土地收儲必須符合產權清晰、證件齊全、無權屬糾紛;收儲資產經評估后,由審計部門核定,資產額度可覆蓋資產附屬的債權債務;無司法糾紛。
2016年1月,老河口市裕成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成公司)向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收儲申請時,與被告人毛某某協(xié)定,裕成公司只填報公司在農商行的抵押貸款810萬元和民間借貸100萬元兩項債務,由此得以通過審核。在上報收儲期間,樊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老河口市建設投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建投公司,與土地儲備中心合署辦公)送達了查封裕成公司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執(zhí)行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建投公司送達了查詢、凍結裕成公司在建投公司享有的經營收益300萬元的民事裁定書和執(zhí)行通知書。被告人毛某某明知裕成公司存在司法糾紛、不符合收儲條件,未上報停止收儲工作,于2017年1月18日與裕成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補償總價1336.8168萬元,分三次支付。第一筆補償款撥付前,毛某某參與調解裕成公司用收儲補償金償還債權人高盛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盛公司)在農商行的抵押低貸款,及張某2借款本息。2017年1月26日,毛某某安排工作人員向裕成公司農商行賬戶付款400萬元、向裕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2個人賬戶付款100萬元、168.4084萬元,總計支付第一筆補償款668.4084萬元。因補償款未用于償還裕成公司在銀行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已不符合撥付第二筆資金的條件。2017年5月18日,毛某某仍安排工作人員支付裕成公司第二筆補償款435萬元。同年5月24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從土地儲備中心賬戶扣劃裕成公司剩余補償款233.4084萬元,經協(xié)調后退回33.4084萬元。截至目前,裕成公司土地房產因被司法查封無法過戶到土地儲備中心,無法完成收儲工作,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303.4084萬元。
三、高利轉貸罪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毛某某參股的高盛公司和裕成公司商定,使用高盛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以裕成公司的名義向建設銀行老河口支行申請貸款500萬元,由高盛公司使用300萬元,裕成公司使用200萬元。毛某某受高盛公司委托具體經辦貸款事宜。期間,毛某某通過親戚徐某(另案處理)得知承包魚塘的陳某3急需200萬元借款,遂決定合伙以建行貸款資金為陳某3提供借款,賺取利息。貸款審批過程中,毛某某、徐某和陳某3約定借款200萬元,使用期限一年,月息3%,徐某為擔保人。期間,毛某某對裕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2提出,貸款到賬后,高盛公司的300萬元,其中100萬元轉至高盛公司賬戶,另200萬元轉至毛某某指定的陳某3賬戶。2013年8月2日、8月5日,在貸款審批后,裕成公司將200萬元分兩筆轉入陳某3賬戶。陳某3于2013年8月至12月每月支付毛某某6萬元利息、2014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毛某某4萬元利息,合計支付54萬元。毛某某支付銀行貸款利息22.3萬元,賺取利息差額31.7萬元。
2018年7月9日,老河口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人員電話通知毛某某到其辦公室,同日將其留置調查。毛某某親屬已退繳違法所得11.556萬元。
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毛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為他人謀取利益;毛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在明知裕成公司不符合收儲資格的情況下對其土地使用權予以收儲,并支付收儲費用,致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達1303.4084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毛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追究毛某某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數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數罪處罰。
被告人毛某某對指控的受賄罪、高利轉貸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對濫用職權罪辯稱:1.裕成公司債務系提出收儲申請時自行申報,土地儲備中心不具備查賬資格,經工作人員在產權登記中心查詢,除農商行810萬元抵押貸款外,無其他查封、抵押,且對該公司進行了實地查看,無異常情況,調查后認為可以收儲。2.2016年11月2日樊城區(qū)人民法院送達查封裕成公司土地、房產的執(zhí)行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2016年12月22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送達查詢、凍結裕成公司在建投公司享有的經營收益300萬元的民事裁定書和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的對象均是建投公司,不是土地儲備中心,二者不在同一樓層。其本人當時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并向領導作了匯報。3.收儲補償協(xié)議是制式模板,與收儲中的實際問題有沖突,支付裕成公司第一筆收儲款668.4084萬元不足以償還810萬元銀行貸款本息,經與裕成公司、銀行三方協(xié)商,分期償還銀行貸款,土地儲備中心參與化解債務,與銀行形成三方協(xié)議的做法在收儲企業(yè)過程中經常應用,不存在不符合撥付資金條件的問題。土地無法交付的原因是查封的400萬元延緩了交地而已,而不是土地消失造成國家損失1303.4084萬元。
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毛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一是被告人毛某某對裕成公司收儲前的司法糾紛并不知情,不存在濫用職權的主觀故意。法院兩份執(zhí)行文書的送達對象是建投公司,對文書載明事項知情的工作人員王某1、張某1與毛某某所在的土地儲備中心雖在同一辦公樓,但卻屬不同部門,相關法院在送達時未見到毛某某本人,認定毛某某明知收儲企業(yè)涉及司法糾紛證據不足。二是毛某某在其職權范圍內,對被收儲企業(yè)已經查詢了土地涉及抵押、查封等情況,并據此作出審批,符合土地收儲工作流程。三是即使認定被告人毛某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其造成的損失不能認定為1300萬元。涉案土地并未滅失,未登記到土地儲備中心的主要障礙在于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可以通過向執(zhí)行法院提存執(zhí)行款予以排除,或者對涉案土地拍賣、變賣的方式收回已經支付的款項。按照法律規(guī)定,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系指立案前已經確定的損失,而本案損失不確定。2.被告人毛某某不構成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的主體必須是向銀行貸款的貸款人,本案貸款主體不是毛某某,而是裕成公司。如果認定毛某某與裕成公司、高盛公司共同套取銀行貸款,那么毛某某應當屬于共同犯罪。3.被告人毛某某涉受賄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繳全部贓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濫用職權罪
2013年6月14日老河口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向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局、建投公司下發(fā)《關于理順國土儲備交易機構的通知》,成立“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為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yè)單位。土地儲備中心與建投公司合署辦公,核定4名事業(yè)編制,所需人員從原國土資源儲備供應中心劃轉。其職能為:受市政府委托,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代表市政府征收、收購、收回土地;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fā)利用;儲備土地供應工作。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毛某某在擔任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期間,負責存量國有土地收儲工作和國土資源儲備中心的全面工作,享有管理、審核權限。根據《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收儲工作的通告》和《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近期融資、國有土地收儲等工作的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國有土地收儲必須符合產權清晰、證件齊全、無權屬糾紛;收儲資產經評估后,由審計部門核定,資產額度可覆蓋資產附屬的債權債務;無司法糾紛。
2016年1月,裕成公司向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收儲申請時,未如實申報全部債務,只填報公司在農商行的抵押貸款810萬元和民間借貸100萬元兩項債務,由此得以通過審核。上報期間,因裕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2015年7月30日樊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裕成公司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行借款本金350萬元及利息),樊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建投公司送達查封裕成公司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執(zhí)行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工作人員請示毛某某后未簽收,法院依法留置送達。另因高玉亭與裕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建投公司送達了查詢、凍結裕成公司在建投公司享有的經營收益300萬元的民事裁定書和執(zhí)行通知書,毛某某在場,工作人員王某1簽收了該法律文書。毛某某明知裕成公司存在上述司法糾紛、不符合收儲條件,未上報停止收儲工作,代表土地儲備中心于2017年1月18日與裕成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補償總價1336.8168萬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期:在協(xié)議簽訂后30日內,土地儲備中心向裕成公司支付補償款的50%即668.4084萬元,用于繳納稅收及償還該宗土地抵押在農商行的貸款;第二期:裕成公司在收到第一期付款后,將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相關權屬資料交給土地儲備中心,并協(xié)助收回土地使用權,辦理注銷手續(xù)后15日內,土地儲備中心支付第二期補償款的30%即401.045萬元;第三期:裕成公司負責騰空土地,結清水電費用,并將土地、房產完好移交土地儲備中心,土地儲備中心支付剩余267.3634萬元?!钡谝还P補償款撥付前,毛某某參與調解裕成公司用收儲補償金償還債權人高盛公司在農商行的抵押低貸款,及張某2借款本息。2017年1月26日,毛某某安排工作人員向裕成公司農商行賬戶付款400萬元、向裕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2個人賬戶付款100萬元、168.4084萬元,總計支付第一筆補償款668.4084萬元。裕成公司收到該筆補償款后,未按照補償協(xié)議約定將該款用于償還該公司在銀行的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而是按照毛某某參與調解形成的方案,將收儲款用于解除高某盛公司土地抵押及償還張某2借款。2017年5月18日,毛某某安排工作人員支付裕成公司第二筆補償款435萬元。同年5月24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從土地儲備中心賬戶扣劃裕成公司剩余補償款233.4084萬元,經協(xié)調后退回33.4084萬元。截至案發(fā)前,因裕成公司土地、房產被司法查封,無法過戶完成收儲工作,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303.4084萬元(已支付裕成公司的收儲土地補償款1103.4084萬元及法院扣劃的20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一)書證
1.《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近期融資、國有土地收儲等工作的會議紀要》、《老河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收儲工作的通告》等文件,證實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收儲條件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2.裕成公司土地收儲申報資料,證實該公司僅申報在農商行的抵押貸款810萬元和民間借貸100萬元兩項債務。
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協(xié)議,證實土地儲備中心與裕成公司簽訂的收儲補償協(xié)議對補償款撥付時間及用途作出了明確約定。
4.收儲裕成公司土地、撥付補償款的請示及批復、收款收據,證實土地儲備中心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請示裕成公司符合收儲條件并建議收儲,毛某某三次簽發(fā)請求政府撥付裕成公司收儲補償款。截止案發(fā)前,土地儲備中心已撥付裕成公司補償款1103.4084萬元。
5.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證實裕成公司向銀行抵押借款810萬元的事實。
6.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裁定書及送達回證,證實2015年7月30日樊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裕成公司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行借款本金350萬元及利息,并于2016年4月16向裕成成公司及曾某1、曾某2均等人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告知其該案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2016年11月2日樊城區(qū)人民法院送達建投公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地點是毛某某及其他三名工作人員的辦公室。2016年12月22日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王某1萍簽收了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曾某1的證言,證實:其原是裕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毛某某是其同學之子。2016年初毛某某多次找到其,提出想收儲裕成公司。按照收儲程序,被收儲公司要向土地儲備中心報送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情況,其填報了裕成公司所有大額貸款本金和外債,包括民生銀行200萬元、中銀富登銀行76萬元、郵政儲蓄銀行350萬元、農商行810萬元、張某2民間借貸約100萬元、高玉亭民間借貸300萬元、嘉鑫公司400萬元,合計2000多萬元。毛某某告訴其債務太大不行,有債務糾紛和官司的也不行,讓其只報了農商行貸款810萬元和民間借貸100萬元,后來得以順利通過審核。裕成公司在被收儲之前,土地儲備中心沒有調查過其債權債務情況。這些銀行貸款和訴訟糾紛從網上都能查到,毛某某本人也清楚這些債務和訴訟,樊城區(qū)人民法院和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向土地儲備中心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2017年1月也就是臘月二十八晚上,毛某某約其、張某2、高盛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在一餐館吃飯,說是裕成公司收儲款要下?lián)芰?,讓其償還張某2借款。第二天,毛某某約其、其子曾某2、兒媳婦何某2到毛某某辦公室算賬,張某2、李某2也在場。毛某某安排土地儲備中心財務人員先給裕成公司撥付收儲款400萬元,用于歸高盛公司在農商行的抵押貸款,毛某某當場安排人員到農商行辦高盛公司土地使用權證解押手續(xù)。在確認歸還農商行400萬元后,毛某某打印了兩份結算協(xié)議,其中一份是讓其還清張某2借款本息92萬元,另一份是裕成公司轉高盛公司105.2萬元,算賬后高盛公司欠裕成公司50萬元。協(xié)議簽字后,毛某某再次安排財務人向裕成公司轉款100萬元,其安排曾某2給張某2賬戶轉款92萬元。毛某某又安排向裕成公司轉收儲款168余萬元,這筆錢被裕成公司用于發(fā)放工資。2017年5月,土地儲備中心向裕成公司撥付收儲款400余萬元,裕成公司直接歸還了農商行的借款。土地儲備中心還欠裕成公司收儲款233萬元,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劃扣走了。2014年其和毛某某商量用裕成公司資產和高盛公司(毛某某是高盛公司股東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證共同在農商行抵押貸款810萬元,借款人是裕成公司,貸款撥付到裕成公司賬后,其中510萬元裕成公司在支配,高盛公司的300萬元,其與毛某某商量后擬訂了一份用款協(xié)議,約定裕成公司使用高盛服飾公司貸款額度中的200萬元,使用期限為4個月,月息2%,剩余100萬元由高盛公司使用并付息,實際上該300萬元全部由裕成公司承擔利息。因為裕成公司沒有支付能力,毛某某多次找其要錢,2014年底裕成公司給子高盛服飾公司50萬元。
2.證人何某1碩的證言,證實:裕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2是其姐夫,何某2麗是其姐姐。2016年初曾某2委托其代表裕成公司到土地儲備中心辦理收儲事宜。其領了一張土地申請表交給曾某1意曾某1意如實填了債務2100萬元左右,其將表交給毛某某,毛某某說債務高了收儲搞不成,要重新填,曾某1反復修改了幾次,最后確定債務810萬元和100萬元才交給毛某某。
3.證人何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1月26日其與公公曾某1、丈夫曾某2一起到毛某某辦公室辦理裕成公司收儲款轉賬手續(xù)。當天毛某某安排土地儲備中心向裕成公司撥付收儲款三筆:撥第一筆400萬元打到裕成公司賬戶,是為了讓裕成公司償還農商行貸款,以便解除高盛服飾公司在農商行的土地抵押,因為之前裕成公司和高盛服飾公司一起在農商行用房產、土地抵押貸款了810萬元,但400萬元償還農商行后,沒有解除裕成公司房產、土地抵押;撥第二筆100萬元,是為了讓裕成公司償還張某2借款本息92萬元,所以打到曾某2個人賬戶上;第三筆168萬元裕成公司用于還個人欠款、發(fā)放工資。
4.證人李某1、程某強的證言,證實:土地儲備中心與建投公司合署辦公,工作聯(lián)系非常緊密,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毛某某在建投公司沒有任職,但一直作為建投公司的副總在履行職責。
5.證人齊某華的證言,證實:其是土地儲備中心會計,毛某某是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工作人員還有張某1、王某1。收儲企業(yè)的資格審查都是毛某某在負責。其根據毛某某簽批的資金審批表,于2017年1月26日分三次向裕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收儲補償款668.4084萬元、2017年5月18日支付了第二期補償款435萬元。大約是2016年11月份,樊城區(q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送達了裕成公司外欠郵政儲蓄銀行款項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當時在場的有王某1張某1文和其。王某1負責辦公室工作,文書是她在負責保管,也是由她直接向毛某某匯報。
6.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有毛某某王某1、齊某華和其本人四個人,均在同一間辦公室辦公。2016年11月份,樊城區(qū)人民法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到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送達了一份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因為所有材料和文件的簽收都要經過主任毛某某同意,當時他們向法院工作人員提供了毛某某的電話號碼。法院工作人員將文書放在齊某華辦公桌上拍照后就走了,在場的有王某1、齊某華和其本人。后來他們將該事向毛某某作了匯報,毛某某知道這個事,但沒有作什么安排。
7.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2015年10月進入建投公司,被安排在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主要負責土地監(jiān)測監(jiān)管系統(tǒng)填報、維護及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在土地收儲過程中,其主要是收集和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沒有人安排其對企業(yè)資料真實性和債權債務進行核查。企業(yè)是否達到收儲條件,由主任毛某某決定。大約是2016年11月份,樊城區(q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到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送達裕成公司外欠郵政儲蓄銀行款項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因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抬頭寫的是建投公司,其和齊某華、張某1向毛某某匯報,毛某某不讓簽收,法院工作人員將文書放在齊某華辦公桌上拍照后就走了。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到土地儲備中心辦公室,給土地儲備中心送達了一份民事裁定書和一份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協(xié)助凍結土地儲備中心將要支付給裕成公司收儲款中的300萬元。當時毛某某也在辦公室,讓其簽收了送達回證。
8.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是樊城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2016年11月2日其和同事到老河口市建投公司辦公室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文書,當時毛某某不在辦公室,經工作人員電話聯(lián)系,毛某某在電話里說開會回不來,其將文書留在辦公桌上拍照后走了。
9.證人亢某強的證言,證實:裕成公司原法人代表曾某1系其岳父。2015年底裕成公司尚欠其老河口市嘉鑫棉紡織公司借款500多萬元未還。2016年五、六月份,毛某某對其說,曾某1和高盛公司合作抵押貸款以及曾某1找張某2借款均是毛某某從中聯(lián)系的,讓亢某強聯(lián)系曾某1調解還款事宜。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毛某某聯(lián)系高盛公司的李某2、張某2,讓其聯(lián)曾某1,一起在老河口一餐館談判,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一是用裕成公司的收儲款還銀行貸款,把高盛公司抵押的土地證從銀行拿出來,雙方算賬后,高某盛公司曾某1意一部分錢,高某盛公司曾某1意辦欠款手續(xù);二張某2彬降低利息曾某1意用收儲款一次性支張某2彬本金及利息。后來也實際按該意見執(zhí)行了。
10.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高盛公司是毛某某李某2、陳某1三人合伙開辦。2015年春節(jié)前,同學毛某某多次找到其,說裕成公司欠李某2高盛公司錢,裕成公司曾某1想找人高息借60萬元還高盛公司,其同意借錢。裕成公司借錢后開始按約定支付了幾個月利息,后來就沒再支付。其多次找曾某1和毛某某,他們均說等裕成公司被收儲就有錢還了。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毛某某約其、李某2、曾某1、亢某強一起商量后達成一份結算協(xié)議:裕成公司償還張某2本金60萬元、利息32萬元,合計92萬元。曾某1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安排兒子曾某2向其銀行卡轉款92萬元。
1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其跟毛某某陳某1、張某2是高中同學,2012年其與毛某某陳某1合伙成立高盛公司,后毛某某退出了。2014年裕成公司老總曾某1與其商議,裕成公司高盛公司土地共同向農商行抵押貸款810萬元,其中300萬元高盛公司使用。貸款到賬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用款協(xié)議,約定裕成公司使用其中的200萬元,使用期限4個月,月息2分,剩余100萬元由裕成公司支付高盛公司,但裕成公司實際只支付50萬元。2017年1月,裕成公司歸還了農商行貸款,其將高盛公司土地使用權證辦理了解押手續(xù)。
12.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與毛某某、李某2合伙成立高盛公司,毛某某占30%股份。2015年毛某某將其股份轉至妻妹陳某紅名下,后陳某紅又將該股份分別轉到其和李某2名下。
13.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毛某某系其前夫(2017年11月離婚,離婚未離家)。2012年5月毛某某與陳某1、李某2準備合伙成立高盛公司,借用其身份信息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其只是名義上的股東。2015年10月毛某某與股東商量后,安排其將持有的股份轉至妹妹陳玉紅名下。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其未安排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到法院、銀行對裕成公司的司法糾紛、債務情況進行核查。對裕成公司收儲的協(xié)議補償總價是1336.8168萬元,支付裕成公司第一期收儲款668.4084萬元分了三筆,第一筆400萬元先解押了高盛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第二筆100萬元用于裕成公司歸還張某2借款本息,剩余的支付給裕成公司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土地儲備中心支付給裕成公司的收儲款來自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建投公司融資。截止其被采取留置措施,裕成公司的土地抵押不能注銷,不能過戶到儲備中心名下。2014年裕成公司在農商行的800多萬元貸款到期,農商行要求還清貸款后才能續(xù)貸,并且只貸給裕成公司500萬元,還有300萬元的信用額度需要增加抵押物。裕成公司老板曾某1找到其,讓其聯(lián)系同學李某2,用高盛公司土地使用權證作抵押,以裕成公司名義貸款,讓高盛公司使用這300萬元的貸款額度,李某2同意。貸款批下來后,曾某1又讓其聯(lián)李某2,裕成公司暫時使用其中的200萬元,按月息2分支付高盛公司。后因高盛公司急需用錢,李某2讓其和汪某生(高盛公司股陳某1的丈夫)找曾某1催要。曾某1提出通過民間借貸先還利息,其聯(lián)系到同張某2,張某2按月息8%借給裕成公司60萬元。張某2扣除當月利息4.8萬元后,實際借給裕成公司55.2萬元,裕成公司借款后轉給了高盛公司。在撥付裕成公司收儲款前,其參與調解高某盛公司、張某2與裕成公司的債務糾紛,促成曾某1答應在裕成公司收到收儲款后償還張某2本息92萬元,把高某盛公司的300萬元貸款還清并辦理土地證解押,李某2對裕成公司打50萬元的欠條。2017年1月26日給裕成公司撥付收儲款時,就是按當時協(xié)商的意見在執(zhí)行。
二、受賄罪
1.被告人毛某某利用擔任土地儲備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湖北金伯樂資產評估事務有限公司在承接土地收儲業(yè)務和評估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2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田某才賄賂的現(xiàn)金共計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田某才的證言,證實:其于2016年認識土地儲備中心負責人毛某某,當時毛某某代表老河口市對土地收儲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評估公司資格進行審查,對被收儲企業(yè)選擇評估公司有推薦權,在分配評估業(yè)務中可以提供幫助。為此,2017年春節(jié)前,其與毛某某約定在襄陽市長虹路武商購物廣場天橋下見面,在毛某某車上,其將事先準備好的用信封裝著的2萬元現(xiàn)金送給毛某某。2018年春節(jié)前,在襄陽市樊城區(qū)一餐館,其將事先準備好的用信封裝著的2萬元現(xiàn)金送給毛某某。
(2)證人齊某華的證言,證實土地儲備中心與金伯樂資產評估公司有業(yè)務往來,共支付評估費69380元。
(3)書證資產收儲評估業(yè)務合同書、評估費明細表、查賬證明等,證實金伯樂資產評估公司接受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收取評估費等事實。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證實其收受田某才4萬元并用于還賭債。
2.被告人毛某某利用擔任土地儲備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老河口同力土地估價所在承接土地收儲業(yè)務和評估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四次收受該所負責人雷某枝賄賂的現(xiàn)金共計5.43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雷某枝的證言,證實:其是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局退休職工,與毛某某原系同事。自2016年以來,土地儲備中心給其所在的評估公司介紹有評估業(yè)務,毛某某以解決相關費用為由多次找其要錢,其先后于2017年春節(jié)前送給毛某某現(xiàn)金9960元、2018年春節(jié)前送18100元、2018年4月送14700元、2018年6月送11600元。
(2)證人齊某華的證言,證實土地儲備中心與同力估價所有業(yè)務往來,共支付評估費287600元。
(3)書證資產收儲評估業(yè)務合同書、評估費明細表、查賬證明等,證實同力估價所接受土地儲備中心委托、收取評估費等事實。
(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四次共收受雷某枝約5.5萬元并用于還賭債。
三、高利轉貸罪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毛某某參股的高盛公司與裕成公司商定,使用高盛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以裕成公司的名義向建設銀行老河口支行申請貸款500萬元,由高盛公司使用300萬元,裕成公司使用200萬元。毛某某受高盛公司委托具體經辦貸款事宜。期間,毛某某通過親戚徐某毅(另案處理)得知承包魚塘的陳某3急需200萬元借款,遂決定以建行貸款資金陳某3俊提供借款,賺取利息。貸款審批過程中,毛某某徐某毅陳某3俊約定借款200萬元,使用期限一年,月息3%,徐某毅為擔保人。期間,毛某某對裕成公司法定代表曾某2提出,貸款到賬后,高盛公司的300萬元,其中100萬元轉至高盛公司賬戶,另200萬元轉至毛某某指定的陳某3賬戶。2013年8月2日、8月5日,在貸款審批后,裕成公司將200萬元分兩筆轉入陳某3賬戶。陳某3于2013年8月至12月每月支付毛某某6萬元利息,2014年1月至6月每月支付毛某某4萬元利息,合計支付54萬元。毛某某支付銀行貸款利息22.3萬元,賺取利息差額31.7萬元。
2018年7月9日,老河口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人員電話通知毛某某到其辦公室,同日將其留置調查。毛某某親屬已退繳受賄違法所得11.55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裕成公司與高盛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證實:2013年7月26日高盛公李某2與裕成公司曾某1書面約定,裕成公司以高盛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市建行貸款500萬元,高盛公司使用300萬元,裕成公司使用200萬元,各自承擔銀行利息。
2.裕成公司貸款資料、銀行流水,證實:裕成公司2013年7月31日收到建行貸款500萬元,于2013年8月1日轉入高盛公司100萬元,8月2日轉入陳某3賬戶180萬元,8月5日從裕成公司出納何某2賬戶轉入陳某3賬戶20萬元。
3陳某2農商行尾號1961銀行卡交易流水,證實:該賬戶收去陳某3支付利息和向裕成公司何某2轉款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的事實。
4.證人李某2良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其與裕成公司老總曾某1商議,用高盛公司土地作抵押,以裕成公司名義在市建行貸款500萬元,并對用款額度進行了約定。期間毛某某與其商議,這筆借款中的200萬元由毛某某使用并還銀行利息,均是毛某某個人行為。
5.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實:2013年其需用錢,找到農商行袁沖支行原行長徐某,通過他認識了毛某某。毛某某與其約定,借給其200萬元,年息按3%,月息2.5%,按月支付。毛某某讓其打了一張借條,擔保人是徐某。這200萬元分兩筆收到:2013年8月2日收裕成公司轉款180萬元,8月5日收何某2轉款20萬元。前幾個月是按月息3%支付,到2014年1月按月息2%支付,共支付利息54萬元,均打到毛某某指定的陳某2賬戶中。
6.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其與毛某某是親戚。2013陳某3找其幫忙融資,其從中牽線搭橋,等毛某某的公司向建行的貸款批下來后,陳某3向毛某某借款200萬元,口頭約定月息3分,其在借條上作為保證人簽字。
7.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其名下農商行尾號1961銀行卡系毛某某在使用。
8.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受高盛公司李某2委托,與裕成公曾某1共同辦理向建行抵押貸款事宜。貸款過程中,其堂妹徐某提出有個朋友陳某3想高息借款。后來其與陳某3俊、徐某共同商定,將高盛公司銀行貸款中的200萬元以毛某某個人名義借給陳某3,月息3分,徐某作擔保人。陳某3每月將6萬元利息打入其妻子陳某2農商行銀行卡中。償還建行的貸款利息,是陳某2銀行卡轉入裕成公司財務何某2卡上,由裕成公司統(tǒng)一支付。自2013年8月至12月,陳某3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30萬元;自2014年1月至6月,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4萬元??鄢Ц躲y行利息22.3萬元,其從中共賺取利息31.7萬元。
認定本案事實的綜合證據如下:
1.老河口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自2016年9月以來,市紀委多次接群眾舉報毛某某受賄、高利轉貸等問題線索。2018年1月市紀委監(jiān)委啟動初核程序,初步查明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問題。2018年6月28日,市紀委監(jiān)委決定對毛某某立案調查,2018年7月9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2.扣押清單,證實:老河口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已經于2018年12月12日扣押毛某某親屬退繳違法所得11.556萬元。
3.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通知、老河口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等,證實毛某某于2014年6月6日起任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主任,屬于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濫用職權的主體身份。
關于被告人毛某某及辯護人辯稱對裕成公司收儲前的司法糾紛并不知情,無濫用職權故意,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及指控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數額有誤的意見。經查,證人張某1、王某1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均證實,土地儲備中心僅對裕成公司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實,對債權債務是否真實、是否涉及司法糾紛未進行調查。土地儲備中心與建投公司合署辦公,張某1、王某1萍齊某華均被安排在土地儲備中心工作,2016年11月2日樊城區(qū)人民法院送達查封裕成公司土地、房產的執(zhí)行裁定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時,已電話告知毛某某,2016年12月22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送達查詢、凍結裕成公司在建投公司享有的經營收益300萬元的民事裁定書和執(zhí)行通知書時,毛某某亦在場,王某1經其同意后簽收了文書。因此,被告人毛某某辯稱對裕成公司債務情況及司法糾紛不知情不能成立。其在明知裕成公司存在上述司法糾紛、不符合收儲條件的情況下,仍代表土地儲備中心與裕成公司簽訂收儲補償協(xié)議。在達成收儲協(xié)議后撥付第一筆補償款前,作為高盛公司原股東,為了解除高盛公司土地抵押,毛某某積極參與調解裕成公司用收儲款償還高盛公司抵押貸款及張某2個人債務,并安排工作人員向裕成公司曾某2個人賬戶撥付補償款;明知撥付裕成公司的第一筆補償款未按協(xié)議約定用于償還裕成公司在農商行的抵押貸款以辦理土地解押手續(xù),而是用于解除高盛公司的土地抵押及償還張某2借款本息,仍繼續(xù)向裕成公司撥付后續(xù)補償款。綜上,被告人毛某某具有濫用職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的規(guī)定,“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lián)的犯罪立案時已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本案截至案發(fā)前,土地儲備中心為收儲裕成公司已撥付補償款1303.4084萬元,但因裕成公司土地、房產被司法查封,收儲目的無法實現(xiàn),已撥付的補償款亦無法追回。故被告人毛某某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為1303.4084萬元。被告人毛某某及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毛某某不構成高利轉貸罪的辯護意見。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在高盛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后,套取該貸款高利后以個人名義轉貸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裕成公司、高某盛公司與毛某某既無共謀,亦無高利轉貸從中牟利的行為,故不構成毛某某高利轉貸罪的共犯。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身為老河口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主任,濫用職權,明知裕成公司不符合收儲資格,仍對該公司土地使用權予以收儲并支付收儲費用,致使國家利益受到損失1303.4084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9.436萬元,數額較大,且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毛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對受賄、高利轉貸犯罪事實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已全部歸還了貸款本息,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并退繳受賄贓款,對其犯受賄罪、高利轉貸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被告人毛某某向老河口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的非法所得11556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295800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海兵
人民陪審員 陳德強
人民陪審員 馬培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