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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刑初134號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介紹賄賂罪等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2-09   閱讀:

案由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介紹賄賂 受賄    

案號    (2019)鄂0921刑初134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受賄罪。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以鄂孝昌檢二部刑訴[2019]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介紹賄賂罪、受賄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決定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27日、10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相紅、謝夢嬋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201×××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為“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減輕罪責、逃避處罰提供幫助,給犯罪分子閔某(女,因犯組織賣淫罪被判刑)通風報信。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閔某傳遞案件信息

“廣平沐足”案案發(fā)后,在被告人左某某的幫助下,閔某被扣押的物品得以很快發(fā)還,且被行政拘留的賣淫女被提前釋放。余某1(另案處理)、閔某等人認為左某某有活動能力,便在“廣平沐足”案上繼續(xù)向左某某尋求幫助。被告人左某某頻繁與“廣平沐足”案孝昌縣公安局主辦人厲運東聯(lián)系,打探案件信息,并通過閔某傳遞案件相關信息。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與厲運東、余某1、余某2(李某2的妻子)、閔某等人在廣水金帝賓館一房間內(nèi)協(xié)商以交罰款不關人的方式來處置“廣平沐足”案。

201×××年11月11日,“廣平沐足”公司股東及涉案人員害怕被公安機關抓獲,通過閔某向被告人左某某打聽其上網(wǎng)追逃信息,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機短信方式向閔某傳遞“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上網(wǎng)追逃信息。

201×××年11月23日,“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劉某(因犯組織賣淫罪,已判刑)主動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機短信方式向閔某傳遞劉某投案的相關信息。

2、向涉案人員閔某通風報信,逃避打擊。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在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閔某也是涉案人員,便向閔某出主意,讓閔某做好隆春芳(因犯組織賣淫罪,已判刑)及其親屬的工作,使其不再檢舉揭發(fā)閔某。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隆春芳親屬找到閔某,并向孝昌縣公安局檢舉揭發(fā)閔某,被告人左某某得知信息后,將信息傳遞給閔某,致使孝昌縣公安局抓捕閔某失敗。

201×××年12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閔某被孝昌縣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后,將此信息告知閔某。在明知閔某被上網(wǎng)通緝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與閔某見面,并商量為其解決上網(wǎng)追逃之事。

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通過微信向閔某告知孝昌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到廣水應山追逃的信息。

2017年11月23日、24日、29日,被告人左某某與閔某多次聯(lián)系,商談處理閔某涉嫌犯罪問題。

2018年閔某取保候?qū)徠陂g,被告人左某某示意閔某不做如實供述。

二、介紹賄賂罪

在“廣平沐足”案辦理期間,被告人左某某介紹余某1向孝昌縣公安局主辦人厲運東行賄1×××萬元。

201×××年11月9日晚,余某1、余某2、閔某一起到廣水金帝賓館,向來廣水應山調(diào)查“廣平沐足”案的厲運東和同行的被告人左某某了解案件,商談“廣平沐足”案的處理方法,并初步達成“盡可能不關人,交罰款來處理案子”的意向。后余某1、余某2、閔某及被告人左某某繼續(xù)商談如何感謝厲運東,商談后決定送給厲運東1×××萬元。次日上午,余某1將1×××萬現(xiàn)金裝入一個土黃色手提包中,在金帝賓館內(nèi)將裝有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交給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帶著裝有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回孝昌。當日下午,在孝昌縣天福達保安公司的辦公室里,以送包為名,將裝有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交給厲運東。后經(jīng)厲運東清點,土黃色手提包里面有10萬元現(xiàn)金。

三、索取、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10.98×××萬元

1、索賄現(xiàn)金2萬元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以送給辦案人員打牌為名向余某1索要2萬元現(xiàn)金。次日下午,由閔某在孝昌縣城區(qū)碧云天酒店將2萬元現(xiàn)金塞到左某某上衣口袋中。

2、收受余某1現(xiàn)金10萬元

余某1及廣平沐足公司的股東們認為“廣平沐足”案要得到較好處理,離不開左某某的幫助,決定給被告人左某某送10萬元。201×××年11月19日,余某1準備好10萬元現(xiàn)金后,與閔某、呂某(已判刑)一起來到孝昌縣明門酒店,由閔某將裝有10萬元現(xiàn)金的紙質(zhì)手提袋送給被告人左某某。

3、索要現(xiàn)金×××萬元

201×××年12月23日,閔某被網(wǎng)上追逃,2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以幫助閔某解決網(wǎng)上追逃為名,在廣水金帝賓館向閔某索要現(xiàn)金×××萬元。

4、利用職務便利,以入股分紅名義索取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分紅”款90萬元

2013年,原孝昌縣公安局二級單位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由縣公安局退休干警張某3接手保安公司,張某3委托徐某負責公司組建和公司經(jīng)營活動。在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前,左某某任該公司副經(jīng)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改制由被告人左某某具體實施。改制期間,2013年×××月28日,縣公安局黨組會議明確,改制后“保安公司原副經(jīng)理左某某回治安大隊任副大隊長,負責保安公司監(jiān)管工作”。公司改制時,被告人左某某向徐某提出要在改制后的保安公司入股,因為在職正式干警不準參與公司入股,被告人左某某便以其妹夫胡某的名義入股,徐某只好答應。被告人左某某以胡某名義201×××年度領取“分紅”款10萬元,2016年度領取“分紅”款20萬元,2017年度領取“分紅”款30萬元,2018年度領取“分紅”款30萬元,共計90萬元。

天福達保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左某某介紹其姨妹余某3(胡某的妻子)做公司的會計。被告人左某某的“分紅”手續(xù)都由余某3經(jīng)辦,余某3以胡某的名字出具領款手續(xù),先將“分紅”款轉(zhuǎn)到余某3的個人銀行賬戶上,然后再按被告人左某某的要求轉(zhuǎn)賬給左某某本人或其他人。

×××、以解決個人費用之名,向天福達保安公司索要3.98×××萬元

被告人左某某在監(jiān)管天福達保安公司期間,以解決個人費用為由,向天福達保安公司索取“好處費”,天福達保安公司以發(fā)放工資的形式,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人左某某個人銀行卡轉(zhuǎn)賬24筆,共計3.98×××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出示了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刑事判決書、個人身份信息、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介紹賄賂罪、受賄罪;并建議對被告人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內(nèi)量刑。

對此指控,被告人左某某辯解稱:1、沒有與閔某傳遞信息,只是聊天;2、其不知道手提包里裝的是錢,不屬介紹賄賂;3、在“廣平沐足”案中沒有收受賄賂:(1)對索賄2萬元,沒有此事;(2)對受賄10萬元,第二天就退給了閔某;(3)對索賄×××萬元,是閔某不退錢給余某1,而向閔某要的錢,包含在退還的10萬元中;4、對“分紅”款90萬,有個人投資行為,不是犯罪;×××、對3.98×××萬元,是給的車輛油錢。其辯護人辨稱:1、指控左某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證據(jù)不足,即使該事實能夠被認定,也屬于受賄罪的要件事實,不能單獨作為犯罪評價;2、指控介紹賄賂罪證據(jù)不足,即使能夠認定,也只能認定10萬,且該款已退還,應從寬處理;3、指控左某某索賄2萬元證據(jù)不足;4、指控左某某受賄10萬,其已及時退還,不能認定;×××、指控左某某索賄×××萬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6、指控左某某以入股分紅名義收取保安公司90萬邏輯混亂,不能成立;7、指控左某某索要398×××0元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建議法院依法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事實部分

201×××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為“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減輕罪責、逃避處罰提供幫助,給犯罪分子閔某(女,因犯組織賣淫罪被判刑)通風報信。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閔某傳遞案件信息

“廣平沐足”案案發(fā)后,在被告人左某某的幫助下,閔某被扣押的物品得以很快發(fā)還,且被行政拘留的賣淫女被提前釋放。余某1(另案處理)、閔某等人認為左某某有活動能力,便在“廣平沐足”案上繼續(xù)向左某某尋求幫助。被告人左某某頻繁與“廣平沐足”案孝昌縣公安局主辦人厲運東聯(lián)系,打探案件信息,并通過閔某傳遞案件相關信息。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與厲運東、余某1、余某2(李某2的妻子)、閔某等人在廣水金帝賓館一房間內(nèi)協(xié)商以交罰款不關人的方式來處置“廣平沐足”案。

201×××年11月13日,“廣平沐足”公司股東及涉案人員害怕被公安機關抓獲,通過閔某向被告人左某某打聽其上網(wǎng)追逃信息,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機短信方式向閔某傳遞“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上網(wǎng)追逃信息。

201×××年11月23日,“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劉某(因犯組織賣淫罪,已判刑)主動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左某某利用手機短信方式向閔某傳遞劉某投案的相關信息。

2、向涉案人員閔某通風報信,逃避打擊。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閔某也是涉案人員,便向閔某出主意,讓閔某做好隆春芳(因犯組織賣淫罪,已判刑)及其親屬的工作,使其不再檢舉揭發(fā)閔某。

201×××年12月上中旬的一天,隆春芳親屬找到閔某,并向孝昌縣公安局檢舉揭發(fā)閔某,被告人左某某得知信息后,將信息傳遞給閔某,致使孝昌縣公安局抓捕閔某失敗。

201×××年12月23日,被告人左某某得知閔某被孝昌縣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后,將此信息告知閔某。在明知閔某被上網(wǎng)通緝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與閔某見面,并商量為其解決上網(wǎng)追逃之事。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左某某通過微信向閔某告知孝昌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到廣水應山追逃的信息。

2017年11月23日、24日、29日,被告人左某某與閔某多次聯(lián)系,商談處理閔某涉嫌犯罪問題。

2018年閔某取保候?qū)徠陂g,被告人左某某示意閔某不做如實供述。

二、介紹賄賂事實部分

在“廣平沐足”案辦理期間,被告人左某某介紹余某1向孝昌縣公安局主辦人厲運東行賄10萬元。

201×××年11月9日晚,余某1、余某2、閔某一起到廣水金帝賓館,向來廣水應山調(diào)查“廣平沐足”案的厲運東和同行的被告人左某某了解案件,商談“廣平沐足”案的處理方法,并初步達成“盡可能不關人,交罰款來處理案子”的意向。后余某1、余某2、閔某及被告人左某某繼續(xù)商談如何感謝厲運東,商談后決定送給厲運東1×××萬元。次日上午,余某1將籌集的現(xiàn)金裝入一個土黃色手提包中,在金帝賓館內(nèi)將有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交給左某某。被告人左某某帶著裝有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回孝昌。當日下午,在孝昌縣天福達保安公司的辦公室里,以送包為名,將裝有現(xiàn)金的土黃色手提包交給厲運東。后經(jīng)厲運東清點,土黃色手提包里面有10萬元現(xiàn)金。

三、受賄事實部分

1、索取現(xiàn)金2萬元

201×××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左某某以送給辦案人員打牌為名向余某1索要2萬元現(xiàn)金。次日下午,由閔某在孝昌縣城區(qū)碧云天酒店將2萬元現(xiàn)金塞到左某某上衣口袋中。

2、索取現(xiàn)金×××萬元

201×××年12月23日,閔某被網(wǎng)上追逃,2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以幫助閔某解決網(wǎng)上追逃為名,在廣水金帝賓館向閔某索要現(xiàn)金×××萬元。

3、利用職務便利,以入股分紅名義收取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分紅”款90萬元。

2013年,原孝昌縣公安局二級單位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由縣公安局退休干警張某3接手保安公司,張某3委托徐某負責公司組建和公司經(jīng)營活動。在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前,左某某任該公司副經(jīng)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改制由被告人左某某具體實施。改制期間,2013年×××月28日,縣公安局黨組會議明確,改制后“保安公司原副經(jīng)理左某某回治安大隊任副大隊長,負責保安公司監(jiān)管工作”。公司改制時,被告人左某某向徐某提出要在改制后的保安公司入股,因為在職正式干警不準參與公司入股,被告人左某某便以其妹夫胡某的名義入股,徐某只好答應。被告人左某某以胡某名義201×××年度領取“分紅”款10萬元,2016年度領取“分紅”款20萬元,2017年度領取“分紅”款30萬元,2018年度領取“分紅”款30萬元,共計90萬元。

天福達保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左某某介紹其姨妹余某3(胡某的妻子)做公司的會計。被告人左某某的“分紅”手續(xù)都由余某3經(jīng)辦,余某3以胡某的名字出具領款手續(xù),先將“分紅”款轉(zhuǎn)到余某3的個人銀行賬戶上,然后再按被告人左某某的要求轉(zhuǎn)賬給左某某本人或其他人。

4、以解決個人費用之名,向天福達保安公司索要3.98×××萬元。

被告人左某某在監(jiān)管天福達保安公司期間,以解決個人費用為由,向天福達保安公司索取費用,天福達保安公司以發(fā)放工資的形式,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人左某某個人銀行卡轉(zhuǎn)賬20余筆,共計3.98×××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一)證人閔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大悟縣“廣平沐足”足浴店被孝昌縣公安局查封,我也被帶到孝昌縣公安局辦案中心,第二天我們幾個人被放了出來,辦案的工作人員讓我們帶話給廣平沐足的老板過來解決問題。在回大悟的路上,我給我老公李某1打電話說了此事,他說認識孝昌縣原縣委書記高楚元的司機陽某,讓陽某找人把手機和錢包拿出來。一個星期左右,我老公和陽某就去孝昌縣公安局將錢包和手機拿了出來,之后李某1又接到公安局電話,讓他通知老板將被行政拘留的幾個小姐接出來,我就聯(lián)系老板李某2接人,然后和李某1、陳正一起駕車去孝昌縣公安局,剛到公安局,李某1接到他們局里電話要回去開會,李某1就給了我一個電話號碼,讓我聯(lián)系他,說他叫左大隊。下車后,我就聯(lián)系左大隊,在公安局旁邊特勤大隊辦公室和他簡單談了一下小姐的情況。我讓陳某2買兩條煙,陳某2出去后左大隊說這幾個小姐要交1萬給法制大隊,不然不會放人。我就從包里拿了1萬給左大隊,過了一會過來一位民警,左大隊介紹說是廣平沐足案的厲大隊(后來聽說叫厲運東),介紹完后左大隊將1萬元交給厲大隊,之后我們幾個就到拘留所門口等小姐出來。這時我接到一個叫余某1的電話(后來知道余某1是老板李某2的舅弟),他說出事后公司老板都回避了,現(xiàn)在委托他辦這個事,有什么事直接和他聯(lián)系,并說他剛到公安局。這樣我們見面后閑談了一會,然后將小姐帶回了大悟。

案發(fā)后不久,大概是201×××年11月至12月間,孝昌縣公安局因廣平沐足案到廣水關廟派出所調(diào)取所有涉案人員信息,左某某跟我打電話說厲大隊過來了,我就跟余某1說讓他安排好。余某1就在廣水金帝賓館開了房,并安排在陽某經(jīng)營的“故鄉(xiāng)老屋”飯店吃晚飯。吃飯后厲大隊一行人上十人就到金帝賓館打麻將,左某某、厲運東、余某1、李某2的老婆余某2和我在另外一個房間談廣平沐足案件的事情。

左某某說孝昌縣公安局局長已經(jīng)遞交了辭呈,現(xiàn)在局里的事情都是夏政委在主持,左某某的老婆在縣政府上班,跟夏政委關系比較好,還把自己的親戚安排給他開車,這件案子他可以幫忙打包處理。打包的意思就是交一筆非法所得,我們這批人可以不坐牢。余某1當時覺得可以,說是回去跟股東商量一下。左某某說需要一筆錢作為活動經(jīng)費,去打點關系。正在這個時候隔壁打麻將的為錢的事吵了起來,有人過來敲門,說要散攤,左某某就讓余某1拿2萬給他們打牌。余某1拿了2萬給左某某,左某某就把錢拿到隔壁房間。過了會又回來繼續(xù)談案子的事,厲運東說打包得300萬,余某1說股東們躲的躲、藏的藏,現(xiàn)在一時找不到人,目前他手上只有100多萬,200萬以內(nèi)可以湊一下,300萬太多了,回去后要商量一下,先把活動的經(jīng)費給他們回去幫忙周旋一下。當天晚上閑聊了一會我們就散了。

第二天早上,左某某跟我打電話說厲大隊準備回孝昌了,問我們怎么還沒有來。我就給余某1打電話,余某1說他在取錢,馬上過來。然后我和余某1在金帝賓館門口碰面,同行的還有余某2,見面時余某1提著一個公文包說錢已經(jīng)取了,是1×××萬。我們?nèi)艘黄鹕蠘?,在一個房間找到左某某后,左某某拿出兩扎現(xiàn)金放在桌上,說是昨天打麻將的2萬元還給我們,余某2說他們幫了這么大的忙也辛苦了,這2萬不要了。正在這時有人敲門,我就把這2萬放包里了,余某1就和余某2跟著左某某去了對面房間把公文包裝的錢交給左某某,當時厲運東也在場,左某某直接把包某2到車上,他們就回孝昌了。

昨天晚上我們幾個人在賓館商量活動經(jīng)費時,厲運東還伸出兩個手指頭比劃了的,左某某在旁邊說20萬,并且在他們回孝昌幾個小時后,左某某打電話問我想不想見阿芳(指隆春芳),我說見不見得著,他說有辦法讓我見。我聽他這樣說答應了,后來又收到左某某的短信說“錢”。我到左某某辦公室后,左某某就跟厲運東打電話,厲運東過來后,左某某就從他桌上拿出早上余某1給的公文包交給厲運東。我看到這個包和早上一樣,鼓鼓的。左某某當時問厲運東現(xiàn)在能不能讓我進去見見阿芳,厲運東說見不了,但可以給我?guī)|西進去給她,我就把帶來的被子交給厲運東了。我看著厲運東將公文包和被子都拿到一輛越野車的后排座位上。

厲運東走后,我就把上午拿的那2萬給左某某,他沒有要,讓我留下來陪他吃飯,我當時說有事就走了,走到孝昌北大橋時就接到陽某的電話,說我不是那個事,人也走了,錢也帶走了,這錢是余某1給左大隊的錢,讓我立即把錢送回去給左大隊,他在碧云天酒店等著。見他這樣說,我就又返回孝昌,找到碧云天左某某吃飯的房間,進去的時候看見桌子上坐了好幾個人,左某某見我來后就稍微介紹了一下,讓我坐下來一起吃飯,我當時也不好推辭,就留下來了。在吃飯的時候,我悄悄將2萬元錢放到了左某某上衣的口袋,并拍了一下他說“錢”,他會意地看了一下,意思是知道了,后來吃完飯我就回家了。

這件事后不久,我和余某1、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一起到孝昌縣公安局找左某某和厲運東,我看見那個男人背了一個大包,通過他們的談話我聽說包里有×××0萬現(xiàn)金,記不清是為李某2辦取保還是不坐牢的事去找他們。見到厲運東和左某某后,余某1就把想法和厲運東講了,并說×××0萬的非法所得已經(jīng)帶來了,只要公安局能答應,×××0萬馬上上交。結(jié)果厲運東向領導匯報后,領導沒有答應。晚上我們請左某某、陽某夫婦等幾個人在碧云天酒店吃飯,吃完飯后,左某某去對面的明門大酒店找陽某的岳父談事情,他走后。我和余某1等三人就談今天的事,我們感覺情況不太好,商量著還是送點錢給左某某,讓他幫忙。余某1打了幾個電話,然后用一張賣房子的紙包了10扎共10萬現(xiàn)金,用裝白酒的紙袋子裝著,讓我送給左某某,讓左某某從中繼續(xù)幫忙。我就找到陽某的老婆,讓她帶我去左某某和她父親聊天的房間,進房間后,我走到他們坐著的沙發(fā)后面,把裝有10萬現(xiàn)金的袋子放在房間的柜子上,并拍了一下左某某的肩膀,指了一下袋子,他看了一下袋子,我就出房間和余某1一起回廣水了。

在我被網(wǎng)上追逃后,左某某還跟我老公李某1打電話,說可以拿×××萬元去擺平,當時還發(fā)了一個叫左某1的賬戶給我老公,讓把錢轉(zhuǎn)過去。李某1覺得我為這個事跑前跑后,還把自己扯進去了,劃不來,就沒有同意。后來左某某又跟我打電話,說李某1不夠意思,事辦了就把人忘記了,還說我被追逃的事是隆春芳的侄女要告我,說我和隆春芳是一伙的,所有才要把我上網(wǎng)的。他還說如果愿意花錢,把隆春芳搞出來,我也會沒事,并說需要×××萬元。我當時見他說的很有把握,就答應了。幾天后,左某某跟他老婆到廣水娘家送禮,他打電話告訴我他和陽某在廣水金帝賓館,叫我送×××萬去。我?guī)е孪葴蕚浜玫?萬元到了賓館,我把左某某叫到賓館后面一個亭子里,說3萬行不行,他說不行,我說我包里還有×××000的生活費,一共3.×××萬行不行,他還是說不行,說跟別人說好了要×××萬的。我沒辦法,就和我同學張某4打電話,讓他帶1萬來給我,張某4一會就過來給我1萬,當時還差×××000,左某某還是不同意,我只好又讓張某4去借了×××000過來,湊了×××萬給左某某,給錢后我就走了。這×××萬送給左某某后,我不知道起了作用沒有,開始幾次送錢,左某某都跟我打包票說沒問題,而且我也是在幾個股東之后才被上網(wǎng)追逃的,當時被追逃后,我其實一直在家,沒有去哪里,但公安局的人一直沒來抓我,期間我還懷孕生了孩子。

以上我參加送錢給左某某和厲運東有五次,一次是交法制科的1萬,一次打牌的2萬,一次是1×××萬,一次是10萬,還有一次是最后的×××萬,一共33萬。

201×××年11月22日,我與我老公李某1的通訊記錄“你莫來正在想辦法,錢老左說給我”,李某1是向廣平沐足的股東要錢,一是股東有我3萬元的押金,二是李某1跑關系也用了不少錢。我給李某1發(fā)信息時,我與左某某的關系密切,我與左某某在一起時,左某某讓我給他生個兒子,還讓我與他一起過生日。左某某說給錢是因為要我和他在一起,給他生兒子,這是他為討好我,對我的承諾。201×××年11月23日,我的尾數(shù)為2299的銀行卡中存入10萬元,是左某某給我的。在給錢的前一天晚上,我與左某某在一起,他說很喜歡我,并說他在花園買了一塊地花了幾百萬,還準備做環(huán)保房,說他很有錢,給我10萬讓我跟著他,做他的情人。我存錢的前一天晚上,我與左某某在明門酒店的一個房間,當時左某某說給我10萬元,我坐他的車到縣大院最后一排房子,我在樓下等著,他上樓拿了10萬元給我,然后給我包了一個車回廣水,第二天我就將錢存進銀行了。這10萬都是百元鈔票,用一個塑料袋裝著,共10扎,一扎1萬。這錢不是我們在明門酒店送給左某某的10萬,是左某某給我的錢,他說讓我跟著他,讓我在孝昌做生意,租房子,還答應給我買房子,他從來沒有說這是余某1送的錢。左某某知道余某1是什么樣的人,余某1是代表股東跑關系的,我也只是從中跑跑關系,我們給左某某送10萬,左某某肯定知道是余某1的錢,他要退錢肯定退給余某1。左某某知道我是代表余某1及股東們送的10萬,如果左某某認為是我的錢,既然退給我了,后來他也不會向我要×××萬元。

廣平沐足案發(fā)后,老板為了擺平案子,委托余某1找關系,老板認為左某某可以辦事,就繼續(xù)聯(lián)系,讓我們找左某某幫忙。左某某給我拿了手機和錢包,接著通過他把關押的小姐提前放了出來。在偵查期間,左某某還聯(lián)系我們認識辦案的相關人員,如厲大隊等,向我們通報有關的案情及調(diào)查的信息,如上網(wǎng)的情況,還有左某某一直在幫助老板操辦用200萬或是300萬、×××00萬解決廣平沐足案的事。左某某清楚余某1的身份,當時左某某說找一個能代表公司說話的人來談事,廣平沐足公司的股東們就委托余某1找關系,我們經(jīng)常到左某某辦公室找他,余某1也表明過身份。我們與左某某聯(lián)系一是我與余某1經(jīng)常到孝昌縣公安局找他當面講案子的事情;二是通過電話聯(lián)系,有時打電話、有時發(fā)短信、微信等;三是左某某有時也在廣水應山或是大悟。

201×××年11月6日,厲運東、左某某到大悟,是左某某通知我。201×××年11月9日,厲運東、左某某到廣水應山,第二天我們給左某某送了1×××萬,帳上說是送給厲運東的1×××萬,實際是余某1把錢給了左某某,由左某某把1×××萬提走,后來左某某在他的辦公室把裝錢的包給了厲運東。左某某11月10日上午從應山回來,當天下午我就去了左某某的辦公室,是左某某給我打電話,意思是我想不想見一下隆春芳,其實這都是左某某找的一個理由,他叫我到孝昌,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2萬元的事。

余某1與左某某等在一起商量過如何處理廣平沐足案的事,我記得有一次,左某某叫李某2準備×××0萬,左某某帶李某2去自首,自首后就可以取保。201×××年11月11日,我與左某某的通訊中,左某某說“不是這樣,一、是你太高看我了,我沒有這能力,而且我一般不愿說情。二、我對老板們辦事很不滿意。不但沒把我的話聽進,反而對我說的事感到懷疑,對我不放心。不過話說轉(zhuǎn)來,這是第一次這樣,這大的數(shù)字,他也敢接。我很不理解,以前最多也是送煙”。左某某具體對老板或是余某1說了什么我不清楚,但是左某某、厲運東等一直在為案子的事幫忙,先是準備300萬打包,后來余某1給厲運東發(fā)了一個信息,問200萬是否可以解決,但是公司的股東心思不一樣,一直沒有湊足200萬或300萬,這個事沒有搞成。左某某對老板不滿意,一是承諾的300萬沒有到位,二是對左某某的打點也沒有到位。左某某一會兒說可以幫忙擺平,一會兒又提別的要求,余某1才要求股東給左某某送10萬元。

201×××年11月12日,我和左某某談論過案子的事,那段時間我們天天在聯(lián)系,天天在談案子的事。201×××年11月13日,左某某與我的通訊記錄顯示,(閔某):我昨天給你打電話叫莫急著報捕,昨天下午打的電話,今天都網(wǎng)上報捕了。(左某某):沒有呀,嚴格按你的指示辦呀。哪來的消息,比辦案人還準。(閔某):別人在網(wǎng)上查了的。(左某某):你有我清楚,一個就沒上。厲隊前十分鐘打電話我。當時我問左某某,是劉某的朋友說他上網(wǎng)了,我們還沒有,他們不是很信,我就問左某某股東們上網(wǎng)的情況。左某某說的是實情,我們相信左某某有能力辦這個事。

201×××年11月23日,我與我老公李某1的通訊記錄“左說劉投案自首了,帶了×××0(萬)的非法所得”、“厲大隊在問材料,不知道是保他一個人,還是他那一股”、“左說聽厲講也是找了省里的人打了招呼”,上述信息是左某某告訴我的,劉就是指劉某,劉某到孝昌縣公安局自首,左某某就把劉某投案自首的情況告訴我們,意思是讓我們做好準備。

201×××年12月21日,當天我給左某某發(fā)短信“她外甥女去廣水找我男人了”,是當時隆春芳的外甥女到廣水找我老公,說要找我談一下,但其實是準備把我叫過去好讓公安局的人來抓我。我跟左某某說了這個事后,左某某說這是他們做的籠子,叫我趕緊走,免得被抓了,當時我聽了這個信息就走了。

我上網(wǎng)通緝的事是左某某告訴我的,左某某一直跟我要錢,把我的事情擺平,要×××萬元的事也不是一兩天了。我被通緝后,左某某再次與我見面,我就是在那一天給了左某某×××萬元。

2016年8月21日,左某某通過微信聊天,(左某某):你以為不是我管,誰還會管?你回憶一下,我是怎么管的,反過來,你們卻這樣對我,我不想和你們一樣,一直到現(xiàn)在就我在說你的事,你以為還有誰在為你們跑。(閔某)反正我只知道我從出事到現(xiàn)在,家里不像家里,有家不能回,動不動就挨打,你說我還有什么意思。(左某某):周厲去廣水了。我聽我老公李某1說周大隊、厲大隊到廣水應山來過,找過我老公。我被通緝時一直在家中,但沒有人找我,有一兩次孝昌公安來時,就只是找過我老公李某1。2017年11月19日、23日、24日,12月1日、12月7日,我與左某某通過微信×××次聯(lián)系,左某某讓我與周隊聯(lián)系,解決我的問題。

2、證人余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廣平沐足案案發(fā)后,因為我的二姐夫李某2是主事的,案發(fā)后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為了把案子搞平和,達到盡可能不抓人坐牢,通過罰錢了案的目的,廣平沐足公司股東籌了一筆錢用于跑關系,在我二姐夫李某2的要求下,我參與到案件中,主要是管錢和到孝昌縣公安局跑關系。在跑關系的過程中,我通過李某1和閔某的介紹,認識了孝昌縣公安局的左某某,想通過左某某找到辦案的厲運東,把這個案子做小點。

201×××年11月3日,孝昌縣公安局將廣平沐足案的小姐放了,11月9日,我接到閔某電話,得知左某某及厲運東和辦案組一行人要來應山,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了股東們(當時劉某、李某2、王某都知道),閔某說安排在陽某的餐館吃飯,股東們讓我先接待,如果有合適的機會再接觸主辦案件的人問問案情。為了搞好接待,我買了一箱白云邊20年的酒放在陽某的餐館,陽某說他店里有煙,還說他請的有公安機關的人作陪,我們這邊不便參與,只管結(jié)帳就行了。下午我到陽某餐館,問他有什么需要,陽某說安排好了,都在打牌,陽某說厲大隊打牌需要錢,讓我搞1萬元,我從車上拿了1萬給陽某。接著左某某、陽某從二樓下來,陽某提議說到隔壁安排左大隊洗個腳,我就和他們?nèi)ハ茨_的地方,之后陽某讓我去金帝賓館開7個房間。

開房后,我就把情況向股東匯報了,為了與辦案人員溝通,就安排我及我二姐余某2、王某的老婆晚上去金帝賓館見面,考慮到閔某與左某某的關系比較好,就讓閔某也一起去。當晚20時左右,因為王某老婆沒有來,我就與余某2、閔某三個人去了一個房間等左大隊、厲大隊,我們先是與厲大隊了解了一下案情,沒有談實質(zhì)性的東西,在這個時間段,其他房間的辦案人員要煙抽,我為了買煙就出去了,回來時余某2與左大隊、厲大隊談得差不多,主要意思是:盡可能不關人,交罰款來處理這個案子。當時厲大隊說盡量協(xié)調(diào),不承諾一定辦成功。這給股東們留下了余地,隨后厲大隊就走了。我、余某2、閔某、左某某幾個人在房間,接著余某2問左大隊怎么安排厲大隊,閔某就直接問左某某說“搞幾多”,當時左某某考慮了一下說“搞個十幾個吧”,確定好送錢的金額我們就走了。

我們在和左大隊商談的過程中,有人到房間敲門,左某某問什么事,回來后左某某對閔某說了什么,閔某對我說他們在打牌,搞2萬他們打牌,我就從隨身的包中拿了2萬給閔某,閔某遞給左某某,左某某拿著錢出去了一會,回來后我們又繼續(xù)談事情。

第二天早上我就去銀行取錢,一共拿了1×××萬。到金帝賓館后,我與閔某商量如何將錢送出去,我將錢裝在隨身帶的土黃色的包里,我們一起將錢送給了左某某,我看見左某某將錢提上了車。這1×××萬是送給厲運東的,我們沒有直接送錢給厲運東,因為我們與厲運東不是很熟悉,厲運東是主要辦案人,我們送錢,他不會收。左某某一直幫我們協(xié)調(diào),厲大隊到應山來也是左某某給閔某說的,給厲運東1×××萬是左某某參與協(xié)調(diào)的,他們之間說得上話,這個錢由左某某轉(zhuǎn)送給厲運東,厲運東也不會感到不安全。

201×××年底的一天下午,應該是我二姐夫李某2被抓前后,陽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到他的餐館去,到了后左某某對我說,你的包拿回去,里面的東西還在。隨后左某某就和陽某叫辭離開了。我一聽說退包,當時心情不好,也沒有說什么就提著包離開了。我將包拿回家后,經(jīng)過清點發(fā)現(xiàn)多出1萬(實際是8000元),也就是1×××.8萬,我聯(lián)想到厲運東的事,認為是厲運東打牌借的1萬也退了,就沒有再去向左某某過問。

在我們送給左大隊10萬的當天或是前一天,左大隊給我打電話,他當時很生氣,意思是說股東們不相信他,還要他為我們辦事,我們有更好的關系就自己辦,他和厲運東不管了。我給左某某解釋他也不聽,我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經(jīng)過我從閔某處了解到,有人找過夏政委愿意出×××00萬解決廣平沐足案,我把這事匯報給股東們,股東們清楚王某曾經(jīng)找過孝昌的大老板,提到用×××00萬解決廣平沐足一事。他們也感到理虧,股東們也知道再找關系也邁不過厲運東這個檻,左某某與厲運東的關系大家都知道,這個關系不能僵,更不能斷,股東們商量給左大隊安排10萬元,以感謝為由緩解與左某某的關系,就急忙派我和呂某帶著閔某找左某某調(diào)和關系,就是送10萬元錢。當時左某某正在氣頭上,肯定不會與我們多談甚至見面,就叫閔某一個人上去給左某某送錢。

這次送錢后,具體時間我不記得,我有一次打電話問左某某廣平沐足案子的事,順便問了一聲“小禮物”收到了沒有(意思是指送給他的10萬),左某某當時說錢已經(jīng)退給了閔某,并說還把上次打牌的2萬也給了閔某。我當時聽他這樣說,感覺很驚訝,就說閔某沒有給我們錢啊,左某某當時也沒有再說什么,就把電話掛了。聽左某某這樣說,我把這個事及時對股東們反饋了,股東聽說后也很吃驚,就讓我給閔某打電話,以借的名義委婉的找閔某要這筆錢。我就給閔某打電話,問她手中寬不寬裕,能不能借點錢用一下,她說她手中也沒有,我就說上次送給左大隊的錢,左大隊說他沒有收,并且把上次打麻將的2萬一起都給你了,閔某當時不承認,說她沒有收到左某某的錢,聽她這樣說,我就沒有再說什么。只是按照閔某的原話說給股東了。后來我聽說余某2和王某的老婆一起去找閔某要這筆錢,閔某也不承認左某某退錢給她了。期間,我記不清在什么場合問過一次左某某,左某某說錢是閔某給他的,錢只能退給閔某,沒有辦法退給我們,我們也不好再問左某某。后來這件事因為股東們都被抓,就不了了之了,一直到現(xiàn)在我們也不知道這筆錢到底在誰手里。

編號(11)的憑證“201×××年11月10日,厲隊(現(xiàn)金)1×××萬,左隊(現(xiàn)金)2萬元,陽總餐費煙、房費×××600元,到孝昌過路費×××0元,晚李某1大唐科技(賓館)見陳見房200元”,“厲隊(現(xiàn)金)1×××萬”就是孝昌公安局厲運東前一天帶人到廣水辦案,第二天早上我給厲運東送了1×××萬現(xiàn)金。“左隊(現(xiàn)金)2萬元”是當晚我們談事情的時候,閔某提出左隊要2萬打牌(或是給別人打牌),我當時給了2萬。編號(1×××)的憑證“左隊、厲隊開房7間1×××26元”就是201×××年11月9日在金帝賓館開的房間,第二天結(jié)的帳?!鞍自七吘?0年1件2160元”就是送到陽某餐館的酒?!白?、陽故鄉(xiāng)老屋旁邊洗腳180元”就是左某某、陽某在旁邊洗腳的費用?!皡柎蚺疲ń瑁?0000元”就是厲運東在陽某的酒店打牌,陽某說厲運東要錢,我就給了陽某1萬元。

201×××年11月8日10時27分,隨州廣水金信支行余某1取款80000元、201×××年11月10日9時0×××分隨州廣水金信支行余某1取款100000元,就是我在11月9、10日所用的費用,送左隊2萬和厲隊的1×××萬就是從這里面開支的。

我找左某某主要是接觸案件的承辦人厲運東,厲運東是案件的主辦人,在案件的辦理上有很大的權限。我們找左某某并與他深入地聯(lián)系,要求左某某為我們幫忙,并給他送錢,主要還是看到左某某與厲運東的關系不一般。我們找左某某,一是問案情,如進展、發(fā)展方向,還有如人員上網(wǎng)的情況等;二是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三是把我們的想法告訴厲運東,厲運東的想法也通過左某某轉(zhuǎn)達給我們。有時我直接給左某某打電話問,或是當面問,一些敏感的事還是通過閔某來打聽,好多事情左某某沒有對我們說,是閔某告訴我們的。我給閔某發(fā)信息讓她通過左某某查過李某2等人的上網(wǎng)追逃情況,左某某查了的,當時李某2等人都沒有上網(wǎng)追逃。

3、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廣平沐足洗腳城被孝昌縣公安局查封后,我們股東分兩批籌了錢用于跑關系。第一批按每個大股東(李某2、王某、劉某)出資30萬,共籌了90萬,在90萬快用完的時候,又讓每個大股東籌了1×××萬,第二批應該籌了4×××萬。

編號(2)的憑證“送厲、左、陳計6萬元整,落款人楊某1,201×××年11月10號”,是我寫的,楊某1在算帳的時候說這6萬都送給了辦案人員,這個情況股東們都知道,他讓我?guī)退鷮懥诉@張條子。編號(11)的憑證“厲隊(現(xiàn)金)金額1×××0000;左隊(現(xiàn)金),金額20000,時間201×××年11月10日”,厲隊是厲運東,左隊是孝昌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

201×××年11月中旬,股東們商議讓余某1去找一下孝昌公安的辦案人員,給他們安排一些錢幫助疏通關系,叫我陪著余某1一起去,去做個見證。那天晚上我和余某1一起上了車,在車上有個女的,余某1介紹說是閔某。晚上19時許我們到了孝昌明門酒店,閔某和一個姓左的人聯(lián)系。在車上余某1從他包里拿了一捆錢給我,并說“哥哥,車后面有一個紙袋子,你把錢放在袋子里給閔總”,閔某說,別人看到這些錢不好,叫我用什么東西包著,于是我在車里隨便找了一張紙把錢包起來后放進紙袋子交給了閔某,過了一會閔某拿著裝錢的紙袋子走進了明門酒店。大約十分鐘后閔某就回到了車上,她說“事辦完了,我們回去吧”。這次送錢是在算賬之后,是用第二次籌的錢送的,在這次送錢之后,李某2被抓,股東們就各自跑路了,所以沒有算過帳。這筆錢是余某1和閔某送的,收錢的人肯定是不會還給我的,還沒還給余某1或閔某我就不知道了。

4、證人陽某的證言證實:201×××年大悟廣平沐足案發(fā)的第二天,我一個廣水的朋友李某1給我電話,說大悟的洗腳城被孝昌縣公安局查封了,他老婆閔某當時在那個店里玩,查封的時候把他老婆的錢包和手機扣走了,另外還帶走了十幾個小姐,問我能不能找人幫忙把他老婆的錢包、手機和十幾個小姐弄出來。當天下午我就和李某1一起到孝昌來找人幫忙。

我找的是孝昌縣公安局的左某某,我以前在陡山派出所上班就認識他,加上他愛人和我都是廣水人,我們之間來往比較多,個人關系走得也比較近,正好那段時間我在找左某某幫忙跑貸款的事,所以那天就直接找的左某某。

那天下午我給左某某打電話,我們在碧云天酒店見面,李某1對左某某說了廣平沐足的事情,左某某說他去幫忙問一下,應該沒有問題。之后我們便一起閑談,準備一起吃晚飯,期間,李某1出去買了6條1916的香煙,吃飯前我還打電話讓治安大隊的周某過來,但他沒有吃飯,說有事就走了,吃完飯后我和李某1就回廣水了。這6條煙給了2條左某某、2條厲運東,另外2條給誰了我不記得。之后,我們通過左某某幫忙將李某1老婆的錢包和手機拿了出來,小姐也放出來了。

20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3時許,左某某和治安大隊的人陸續(xù)到了我的餐館,有沈某、陳某3、楊某2等人,還有厲隊長。他們來之后,我安排了一個帶麻將機的大包房,讓他們打麻將。一會后,左某某打電話對我說厲運東要錢,先拿1萬給他,當時閔某和余某1在旁邊,他們拿了1萬,我拿著錢上去給了左某某或厲運東。后來吃飯時,廣水公安局的胡所長、張華舟和左某某的三連襟和姨妹也參加了。吃完飯后,他們說不走了,我就帶他們到金帝賓館開了幾間房,房間是余某1開的。

打麻將的1萬元厲運東退了,具體是怎么還的我記不清。我聽他們說是來找廣平沐足的股東,中午在下面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吃完飯過來的。余某1、閔某應該是和他們聯(lián)系好過來的。他們吃飯的費用是第二天余某1結(jié)算的。編號(11)憑證“陽總餐費、煙、房費×××600元,時間201×××年11月10日,報銷人余某1”就是那天余某1結(jié)算的費用,另外余某1還送了一箱20年的白云邊酒。

第二天他們就走了,第二天的中午或是下午,左某某跟我打電話,好像很不高興,意思是在發(fā)閔某的牢騷,事情沒有辦好就走了,說她不夠意思,讓她回去把事情搞清楚。我就給閔某打電話,說左隊長不高興,事情沒有搞清楚就回去,我叫她回去把事情安排好。

201×××年我借別人的錢把貸款還了還想續(xù)貸,但我丈人不想將他的房子給我做抵押,我就請左某某幫忙做我丈人的工作。左某某答應讓我們到明門酒店見面,我們到酒店后,在門口碰到了余某1和閔某,聽他們講也是有事來找左某某的,還是為之前的廣平沐足案一事。后來我和左某某、我丈人、我老婆一起在房間里談事情,后來談完事我們就回去了。

201×××年11月,李某1讓我找左某某說案子的事情后幾天,李某1再次找我,我說我有事,別人在餐館要錢,不然不送貨,李某1讓我先過去,錢的事他來辦,李某1后來借了我3萬元。201×××年12月底的一天,左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和閔某有點事找我,我就說在金帝賓館見面。我開好房碰面時,看見左某某手里提了一個公文包,過了一會閔某也來了,她到房間后,左某某問我是不是在李某1手里拿了3萬,我說是的,左某某說閔某要用錢,你能不能把3萬給她,閔某也跟著左某某說這樣的話,閔某還說公司的錢用了一部分,現(xiàn)在事沒有搞成,在退他們的錢。我當時一聽就感覺他們在做我的籠子,找我要錢,我就說我手里也不方便,沒有錢。閔某聽我這樣說,就說先找她的同學借,然后閔某打她同學電話,一會后她就下去找同學拿錢。她下去一會后又打左某某電話,讓左某某下去,左某某就把他的公文包某2著出了房間。一會后,左某某一個人來到房間,說閔某走了,事情解決了。然后左某某和我到了餐館,一直在等余某1,說是要還余某1的錢。左某某是如何退錢的我不清楚,左某某為還錢的事就來過一次,就是還余某1的錢。

201×××年10月,我要還湖北銀行的貸款,當時手上的錢不夠,就向左某某借了30萬。通過查看銀行賬戶,201×××年9月2×××日,10月1×××日,余某3向我湖北銀行轉(zhuǎn)帳3萬,向建行賬戶轉(zhuǎn)帳27萬。201×××年10月,我為了還貸款,找左某某在孝昌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借了3萬元,當時我在左某某的辦公室向他借錢,他直接安排保安公司一個姓余的會計給我的。這3萬保安公司的人一直沒有人找我要,但左某某對我提了兩次還錢的話。

×××、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秋天,其老公陽某為貸款的事情托左某某做其父親黃某2的工作,在明門酒店門口碰見閔某,后其將閔某帶到左某某所在房間,當時閔某提了一個紙袋子,閔某將袋子放在房間后就離開了。

6、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女婿陽某通過左某某說情讓其將自己房屋提供抵押,當時一名操廣水口音女子進過房間。

7、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21日,大悟廣平沐足涉嫌組織賣淫被孝昌公安查封了,我老婆閔某被關了一晚上,但是包和手機還被扣著,看能不能找人把東西拿出來。我通過陽某認識了左某某,接左某某、厲運東一行人吃飯,我買了6條1916的煙,飯后給了左某某2條、厲運東2條,還有一位姓周的2條。后來左某某說,厲大隊說可以把關押的小姐放出來,但要交1萬元錢,后來閔某交了1萬。閔某墊了1萬后,我找李某2和王某要過,他們說等辦完事再算賬,我也找余某1要過,但他們沒有給錢。

201×××年12月2×××日,閔某說左某某在廣水送禮,和陽某在金帝賓館,讓她去談被孝昌公安上網(wǎng)追逃的事。在此之前,閔某被上網(wǎng)后,閔某說左某某要發(fā)一個賬號我,讓我打×××萬過去,他有關系把事情擺平,我想到閔某為廣平沐足的事跑上跑下,還是被上網(wǎng)了,當時很生氣,就說我沒有錢,他們想怎么辦就怎么辦。后來我還真收到左某某發(fā)過來一個叫左某3的郵政銀行賬號,并且還發(fā)了一個尾數(shù)為777的手機號碼。閔某出去后沒多久,她的同學張某4給我打電話,說閔某讓他找我拿錢,我問閔某什么情況,閔某說左某某可以幫忙把事情擺平,但非要×××萬,她手里只有3.×××萬,讓我想辦法弄1.×××萬。我說手里真的沒錢,如果你相信他能把事情擺平,我就去找你媽,看她手里有沒有錢。之后我就和張某4一起到我丈母娘家,從她手里拿了1萬給張某4。一會后,閔某回來了,我問她情況,她說左某某非要×××萬,她還向另外一個朋友借了×××000元,我聽她這樣說很氣憤,就沒有再多問。

8、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底的一天下午,我女婿李某1和一個人向我借錢,說為了閔某的事,后來我拿了1萬給他。我沒問他拿錢怎么用的。

9、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閔某是我同學。201×××年12月2×××日,閔某讓我送她去金帝賓館,說孝昌公安局辦理廣平沐足案件的人到了廣水,她要籌錢給他。后她讓我聯(lián)系她老公李某1拿錢,后我與李某1找到閔某媽媽拿了1萬,我將錢送給閔某后,她說要湊×××萬,還不夠。她又讓我去找人拿了×××000元。我之前跟閔某去過孝昌公安局幾次,她說和她一起的媽咪把她供出來了,要給點錢別人幫忙跑關系,她這次湊×××萬很急,應該是為了她的案子。我和她去過孝昌幾次,當時送她到公安局門口,我沒有下車,看到她下車后進了公安局旁邊一個二層辦公樓,好像是特勤大隊,還有一次送她去了一個酒樓,對面有個明門酒店。她見了哪些人我不知道,每次我都在車上等她,沒有一起去。

10、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陽某打電話叫我和李某1一起去孝昌縣公安局找人幫忙,我們?nèi)齻€人就一起到了孝昌,晚上吃飯時陽某介紹了左大隊,我聽到他們在談公安局把李某1老婆的包扣了,能不能想辦法把包拿出來。幾天后,陽某又讓我和他去孝昌,說李某1在孝昌,過去后我們一起吃了晚飯,聽他們說李某1老婆一起玩的幾個女的被孝昌公安局關了,看能不能把人放了。

有次孝昌公安局的周大隊跟我打電話,說厲大隊要來廣水辦案,叫我接待一下,我給他們一行三人開了房,厲大隊說他想到廣水找?guī)讉€人,叫我?guī)兔β?lián)系一下,我說我對應山不熟悉。第二天下午我接他們吃了晚飯,之后就沒和他們接觸了。

11、證人左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左右,左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廣水來了幾個朋友,讓我接待下,我就在明門酒店開了一間房,經(jīng)過介紹認識了李某1和廣水公安局一個陳大隊,我聽見他們在說孝昌公安查處大悟廣平沐足店把誰的包和手機扣了,想找左某某把東西拿出來。后來廣水那邊的人多次來孝昌來找左某某,基本上我都參加了,通過接觸我認識了一個叫小閔(李某1的妻子)的和一個姓余的(聽說是廣平沐足的股東)。他們來找左某某大致就是談廣平沐足案子的事情,具體怎么談的我沒注意聽。

有次我和左某某在一起,姓余的一個人到孝昌找左某某,左某某問姓余的,說他聽陽某說小閔到孝昌來用了錢,在姓余的手里拿了錢的,姓余的說是的。這樣左某某就給小閔打電話,問她是不是在姓余的手里拿了錢的,小閔在電話里承認拿了錢,左某某讓她將錢還給別人。當天晚上我開車和左某某一起到應山找小閔,并和小閔與她老公李某1一起到茶樓談錢的事,小閔承認拿了別人的錢,但她說用了,她還讓我借幾萬給她,我沒有答應,后來我們就回孝昌了。

過了個把月,我又開車和左某某一起到廣水,到電話中,左某某和小閔聯(lián)系好了,但去了后小閔沒有接左某某的電話,這次沒有見著。

就我知道的,左某某就是幫忙拿了包和手機,至于左某某在廣平沐足案中找人說了情或幫了忙沒有我不清楚。

12、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21日,廣平沐足案發(fā)后,我們幾個股東知道案子的嚴重性,經(jīng)常在一起商量怎么處理,最后決定3個大股東先出30萬,共90萬用于跑關系,不夠的部分以后再補,錢由我舅弟余某1保管,帳由呂某管。這90萬籌到位后,很快就用完了,后來我們股東又商量每股再出1×××萬,但我和朱某第二次應當出的1×××萬沒有出到位。兩次就籌集了120萬。

第一筆用的錢是劉某經(jīng)手準備送給北京的周姓領導2×××萬,第二筆是由我老婆余某2幾人經(jīng)手送給孝昌縣公安局辦案的厲運東1×××萬或17萬,第三筆是由閔某和余某1、呂某經(jīng)手送給孝昌縣公安局的左大隊10萬。其余的錢用于發(fā)工資20萬左右,還有的錢用于購買煙酒和吃飯送禮上面了。第二次籌的錢大概用了十幾萬,用于什么地方我記不清楚。

2017年12月我們的案件被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后,快要送到監(jiān)獄服刑前,我老婆余某2到看守所探視我,我說花了那么多錢,還判的這么重,真劃不來。我老婆對我說,送給厲運東的錢已經(jīng)退給她了,送給左大隊的錢應該也退了,錢應該在閔某手里,別人肯定是幫不了才不幫的。這樣我才知道,送給孝昌縣公安局的兩筆錢都退回了。左大隊退錢是退給了閔某,可能是余某1告訴我老婆的,這事閔某沒有對股東說,而且她認為案發(fā)后自己受了損失,這錢她也不愿意退出來。

1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21日,廣平沐足案發(fā)后,股東們?yōu)榱税寻缸痈阈↑c,重點是不抓人,我們股東決定籌集一些資金來跑關系送禮。我們分兩次籌集了13×××萬,第一次是93萬,第二次是4×××萬左右。

當時是李某2在店里主事,案發(fā)后,股東們準備讓李某2一個人出來扛這個事情,李某2的事情搞小了,整個案子就小了。李某2提出讓他的舅弟余某1來管錢,同時呂某管帳。

編號為(11)的憑證“厲隊(現(xiàn)金)1×××0000,左隊現(xiàn)金2萬元”,編號為(2)的憑證“送厲、左、陳計陸萬元”,編號為(9)的憑證“劉總支出現(xiàn)金×××萬元”,這是余某1送厲隊長、左隊長的錢。送這些錢的時候,我都不在場,應該是李某2電話通知我的。

14、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廣平沐足案發(fā)后,我們幾個股東在一起商量如何處理這個事,開始有人提議讓李某2把這件事扛著,但他不同意,后來提出大家一起湊點錢去跑關系,每大股先出30萬,共90萬,我只出了12.×××萬。錢是由余某1在管,呂某負責監(jiān)督錢的使用管帳。我不清楚怎么用的,一些事我沒有參與。我聽說主要用于請客、購買煙酒和跑路子送禮。在案發(fā)后不久,李某2有次在電話里告訴我,孝昌縣公安局辦案的民警到廣水來,是余某2、余某1、閔某他們接待的,他們找了辦案的厲大隊和一個姓左的,送給他們十幾萬元錢。

90萬籌齊后不久就用完了,之后幾個股東商量每股再出1×××萬,共計4×××萬,但我當時沒有錢,就讓李某2先墊著,他同意了,至于這筆錢李某2出了沒有我不知道。后來因為李某2被抓,股東之間就散伙了,一直沒有再碰面,也沒有算賬。

1×××、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大悟廣平沐足店被孝昌縣公安局查封,我們幾個股東分兩次籌集了13×××萬,我先后兩次共出了1×××萬。上述款項主要用于跑關系,具體是余某1在找關系。我沒有經(jīng)手送錢給別人,聽呂某說余某1接待孝昌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花了20多萬,說余某1用自己的一個金某來包裝了十幾萬送給辦案人員,后來還聽說辦案人員打牌的時候還送了錢的。

16、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廣平沐足案發(fā)后,我們幾個股東分兩次籌集了13×××萬,主要是李某2在管理使用,他讓他小舅子余某1在管理,呂某記賬。李某2沒有正式和我算過帳,具體怎么用的我不是很清楚。有一次李某2說孝昌公安局的辦案人員到應山來了,他讓我出面接待一下,他們吃完飯后說要打牌,其中有個人說沒有錢,我聯(lián)系李某2怎么安排,李某2說讓我先搞幾萬墊著,多搞點,以后再報帳。這樣我就到車上拿了6萬用塑料袋包著送給了他們。具體是哪些辦案的領導我記不準,但肯定有厲運東。憑證“11月10日,送厲、左、陳陸萬元,楊某1”的單據(jù)就是送給孝昌縣公安局厲隊等的6萬元。在孝昌跑關系的主要是余某1和閔某。

17、證人余某2的證言證實:201×××年我老公李某2被孝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我到公安局找過辦案的民警和相關領導,但沒有不正當?shù)慕?jīng)濟往來。在李某2被抓前,我和我弟弟余某1一起去找過孝昌的辦案人員,在他被抓后,我和余某1去過孝昌公安局兩次,其中一次是交李某2的非法所得60萬,其中有一部分直接轉(zhuǎn)到了辦案人員厲運東的銀行卡上。我不認識閔某。

18、證人厲運東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大悟縣廣平沐足案由省公安廳交給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公安局指定孝昌縣公安局辦理,主辦人是我,協(xié)辦人是程某,但在偵辦過程中程某沒怎么參與,只是在筆錄上簽字,整個案子是我?guī)ьI一名協(xié)警嚴祥輝在具體辦理,楊某2有時也參與一下,但抓捕嫌疑人的時候一般是楊某2在幫忙。

201×××年10月21日晚上,孝感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副支隊長陳金亮和我們治安大隊的大隊長汪某帶隊去查抄了廣平沐足店,次日對賣淫女、嫖客及其他涉案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第二天中午釋放了其他無關人員,并將當場查抄的現(xiàn)金、賬本、電腦和財務室的三個保險柜及相關人員手機、包都扣押了。

案發(fā)后沒兩天,左某某打電話說能不能把沒有關押人員的手機和包退給他們,我說等清理完之后可以退。經(jīng)過我們的清理,我就打電話給左某某,叫他通知相關人員來把手機和包某1回去了。幾天后,左某某打電話說讓我把這個案子羈押的人員提前釋放,我說只要把相關領導的工作做通,除了轉(zhuǎn)刑事拘留外,都可以提前釋放。第二天我主動找到汪某,說左某某找了我的,局里的其他人也找了我的,免得搞得尷尬,除了轉(zhuǎn)刑事拘留外,其他無關的涉案人員要不都提前釋放,汪某當時就答應了。這樣我就打電話給左某某,讓他通知相關人員提前來解除拘留,并把提前釋放的錢和罰款準備好。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沒多久,我把提前出所的表填好,找汪某簽字后,就讓他們把罰款每人1900元交到治安大隊辦公室,因為提前出所要交每人每天200元的保證金,左某某已經(jīng)把錢準備好給我?guī)е诜ㄖ拼箨犧k好手續(xù)后,我把提前出所通知書給左某某后,讓他去辦手續(xù)放人。

在行政拘留人員被釋放后沒幾天,我、沈某和楊某2到廣水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在去的途中,陳某3打電話說想在案件中搞幾個刑事拘留指標,完成縣局的任務,我說要指標可以,但他必須自己過來。之后我們約好在廣水市派出所見面,但這次我們在廣水沒有抓到人。之后陳某3提議到他一個熟人陽某開的飯店吃飯。

到飯店后,已經(jīng)有一群人在等我們,左某某也在其中,其他人我不認識,后來了解到有閔某、李某2的老婆余某2、李某2的舅弟余某1等人。吃完飯后我們就去一個賓館休息,陳某3提議打麻將,但我當時沒有帶錢,陳某3就讓左某某送了1萬元錢給我,但是打麻將的時候我和陳某3為摸風爭執(zhí)起來,這樣沒有打成,當天晚上我就睡了。第二天早上我在房間的走廊把1萬還給了左某某,當時陳某3也在場。之后閔某把我們幾個人叫起來去過早,然后我們就回去了。

回來后的當天或第二天,左某某打電話叫我去他辦公室,閔某也在,左某某對我說“看到你的包壞了,你早就應該換個包,咧,我給你買了包,感謝你對這個案子的照顧,以后還是要繼續(xù)關照”。我當時看到閔某在旁邊,沒說什么就出去了,左某某跟我出了保安公司的大門并把包遞給我。我上車后打開一看,發(fā)現(xiàn)里面是錢,我大略看了一下,有十扎,應該是10萬,回家后,我仔細的清點了幾遍,確定是10萬,就把包放進我家衣柜里。第二天,我問和我一起辦案的協(xié)警嚴祥輝,這個案子還有沒有沒弄清的地方,因為我感到左某某不會無緣無故給我10萬,嚴祥輝說這個案子有個媽咪報的是她姐姐的名字,已經(jīng)放了。我當時便批評了嚴祥輝怎么不對我說,當天我就和嚴祥輝去提審隆春芳,想把事情問清楚,但沒有問出什么。后來通過做隆春芳的工作,確定了案子里面還有隱形股東李宏星、朱某、楊某1和余某4、閔某等人,并把閔某的照片給隆春芳辨認了。在確定閔某是犯罪嫌疑人后,我就把閔某上網(wǎng)追逃了。手續(xù)辦完后過了幾天,我就把左某某給我的包和10萬送到左某某在保安公司的辦公室,為了不讓左某某有想法,我對左某某說,我不在單位的時候,閔某已經(jīng)被汪大隊上網(wǎng)了,現(xiàn)在你不要管這件事,左某某把包和錢接著后,沒說什么我就走了。包是什么牌子的我現(xiàn)在不記得,但看上去還挺高檔的,是公文包,顏色是淺棕黃色,里面的10萬元錢是×××萬元一摞,兩摞10萬元并排放在包里。

在案發(fā)后不久,左某某把余某1帶到我辦公室,問能不能把案件一次性處理完,我問余某1能不能當家,余某1說可以,我們留了電話號碼,定好以后再溝通。事后我跟汪大隊匯報,并提出一次性交300萬的贓款,所有涉案人員投案自首,并對涉案人員取保候?qū)?,再走法律程序,汪大隊當時提出要×××00萬,我做工作后,他同意了并向市局和省廳匯報,上面也同意了。我就通知余某1,并要求他按這個方案執(zhí)行,余某1當時答應了。但過了一天,余某1給我發(fā)信息說200萬可不可以,我說這是上面領導決定的,我更改不了。一段時間后,廣水公安局巡邏大隊的陳隊長、余某1和左某某又找我,說是到省里找關系,少到200萬可不可以,我說只要領導發(fā)話,一分錢不要都行。過了幾天,余某1給我回話,說找了我局的夏政委,答應了200萬可以。于是我就和汪大隊去找夏政委匯報,夏政委說方案他同意,但300萬的退贓他不同意,并說金穗的陳總為這件事找過他,他和陳總已經(jīng)說好了,退×××00萬的贓款。之后我給余某1打電話,說不應該到處找人,把事情搞復雜了,并告訴他領導的意見是交×××00萬,讓他按這個意見落實。后來一直沒有下文,我就按法律程序?qū)Ψ缸锵右扇诉M行抓捕。劉某投案后,其他股東各自為政,余某1專門找到我,只為他兩個姐夫和他姐姐余某2的事,問退多少贓可以取保,我說按股份的比例退1×××0萬,他要求少一點,我說我不相信他,要是想交,就把錢打到我的個人賬戶,表示你的誠意,我再和領導匯報。但中間約定了兩次余某1都失信了,這樣我們上了技偵手段,鎖定了李某2和朱某的位置,把李某2抓捕到位,隨后朱某和余某2都在投案自首了。當天,余某1和余某2也到了治安大隊,交了60萬的贓款。

因為左某某來找我時,總把閔某帶著,看得出來他們的關系挺好,我說閔某是被汪大隊上網(wǎng)的,是怕左某某對我有想法。我跟左某某說了閔某涉案的事后,左某某就沒有再帶閔某在我面前出現(xiàn)過。

左某某不是辦案人員,他應該是為這個案子說情,因為他那段時間幾乎天天跟我打電話問這個案子的事。這10萬到底是誰的錢我不清楚,但劉某投案后,說他們幾個股東籌了130萬在跑關系,這些錢由余某1在保管和使用,而且左某某一直在為這個案子找我說情,我想這10萬應該是從這130萬中出的。

在左某某被留置后,我局的副政委周克龍找我談話,問我在廣水辦案的時候有沒有收別人錢的情況,并說陳某3和我一起到廣水辦案的時候,別人送了2萬給他,他已經(jīng)上交了,如果我有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如實和組織交代,爭取從寬處理,我當時就把左某某送錢的事情講了,并說在廣水打麻將從左某某手里拿了1萬,第二天也退給他了。

19、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的大悟廣平沐足案我知道,是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偵辦的,我當時參加了這個案件的集中統(tǒng)一行動。案件的主辦人是厲運東,我是名義上的協(xié)辦人,這個案件由厲運東負責統(tǒng)籌指揮,嚴祥輝具體實施問話和筆錄工作,其他協(xié)警予以協(xié)助。

案發(fā)當天我到大悟去帶過涉案人員,帶回來后我也參與了訊問。2017年,汪某大隊長安排我?guī)е鴰讉€協(xié)警到廣水組織過一次抓捕,當天沒有抓到,我記得是抓捕一名女嫌疑人,具體名字我記不清楚,不過后來聽說到了案。在案件偵辦期間,我沒有與相關涉案人員或家屬接觸,但聽說左某某蠻關注這件案子,但左某某具體找了哪些人,怎么找的,我真的不清楚。

20、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的廣平沐足案我知道,是我們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副大隊長厲運東主辦的。

案發(fā)后沒兩天,陽某給我打電話說廣水來了兩個人,為廣平沐足的事,并說左大隊也在,讓我去陪著吃飯,我答應了。過去后陽某向我介紹了李某1,還有廣水公安局的陳隊長等人,當天因為我約了朋友去河南玩,飯沒吃完就走了,在吃飯過程中,談到了廣平沐足的事,我因為急著要走,就說有左某某在這里是一樣,有什么事等我回來再說。

我從河南回來后,陽某幾次打電話我說李某1要見我,我當時推了。后來李某1通過陽某知道了我的電話號碼,他就給我打了幾次電話,說想和我面談,沒有辦法,我就讓他帶個股東過來,問一下是什么情況。幾天后,李某1約我到明門酒店見面,李某1還帶了一個人,介紹說是股東的朋友余總,我聽股東沒來,當時就生氣了,說既然你們不相信我,怕抓,那你們還找我干什么,這個案子不是小案子,是省廳督辦的,不是哪一個能辦得了的,不是看我兄弟陽某的面子,我連面都不會見的。說完我就走出了房間,臨出門前,李某1硬塞了一條1916的香煙給我,我把煙拿著就回到了單位。

我沒有和辦案人員一起到過廣水,但為左某某和閔某之間的私事我去過廣水三次。第一次是廣平沐足案發(fā)后半個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左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喝了酒的,讓我開他的車,到明門酒店送一位朋友去廣水。我到后就看見左某某和一個瘦瘦高高的女人站在門口,在車上左某某給我介紹說她叫閔某,也是為廣平沐足案過來的。到廣水后,我們到陽某的餐館吃飯,一會后李某1也過來了,這時我才知道閔某和李某1是夫妻,吃完飯我和左某某就回孝昌了。第二次是2017年秋天的一天早上,左某某打我電話,讓我到保安公司去找他,到辦公室后,左某某說李某1給他打電話,在電話中罵他,說他與閔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要到單位來找他。左某某說我們是兄弟,我牢靠點,讓我去找一下李某1。我就到廣水去找了李某1,我當時跟李某1勸解了好長時間,等李某1氣消了我就回孝昌了。第三次是2017年底的時候。左某某找到我,精神上看起來比較煩躁,也是說李某1在抖他的狠,讓我去做李某1的工作,之后我就去廣水找到李某1,但李某1沒有聽進去,我就回孝昌了。

我和閔某第一次見面是送她回廣水那一次,另外一次就是之后不久,我從廣凱賓館門口路過,碰見閔某從賓館出來,在和她聊天過程中,看見上次李某1帶的余總從賓館出來了,通過閔某介紹,我才知道他叫余某1。還有一次就是2018年9月,在閔某案件開庭之前,閔某打電話我,說她在公安局門口讓我下去一下,我到門口后,閔某說她想找左某某,她和左某某聯(lián)系不上,讓我?guī)兔β?lián)系一下。我當時打左某某電話,他說在碧云天酒店,我說閔某過來了,他當時不愿意見,后來左某某又讓我把閔某送到碧云天,到地方后,我坐了一會就走了。

21、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大悟的廣平沐足案是孝昌縣公安局辦理的,主辦人是厲運東,協(xié)辦人是程某,另外就是幾個協(xié)警在協(xié)助他們。基本上每次抓捕犯罪嫌疑人我們大隊長汪某都會讓我參與,但我沒有參與他們的審訊和偵查。

我到隨州、廣水、大悟、仙桃、荊州和重慶參與過抓捕,去廣水至少×××次以上。我沒有同左某某一起到廣水抓捕過,但有次我們?nèi)V水關廟、長嶺抓捕時,當天晚上在廣水城區(qū)和左某某一起吃了飯的。當時大概是廣平沐足案發(fā)十天左右,汪某讓我和厲運東、沈某三個人去廣水傳喚廣平沐足案的涉案嫌疑人,聽說是三個老板,后來陳某3也趕了過去,當天沒有抓捕成功,我們在廣水陽某的餐館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我看到一名30多歲、個子蠻高的女人在做服務,事后我才知道她叫閔某。吃完飯后我們準備打麻將,后來厲運東和陳某3吵了起來,就沒有搞成,第二天我們就回去了。我沒有接受涉案嫌疑人或親屬的禮品禮金。

22、證人沈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汪某打我電話沒接到,第二天我回電話,他對我說了廣平沐足的案子,考慮到觀音湖派出所的案子比較少,我想從中分點案子,就找汪某,他同意我們參與案件辦理。這個案子的主辦人是厲運東。

201×××年11月9日,我們到廣水去辦案,當時辦案的有厲運東、楊某2等人,具體人員我現(xiàn)在記不清,我是開自己的車過去的。到廣水后,我們到一家賓館登記住宿,當時左某某、周某和一個女的來到賓館,他們不是辦案組的人員,我對他們到來比較詫異,但沒有多想。左某某、周某和那個女的就與厲運東聯(lián)系,我沒有過問。

入住后,我們一起到廣水抓一個姓劉的涉案人,但沒有找到人,晚上廣水公安局的同行接我們吃飯,我記得有楊某2,另外一部分人與左某某去別的地方吃飯了。吃完飯后,我們先回賓館,我看見左某某與那個女的也過來了,一同來的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具體我沒有打聽。左某某、厲運東等人回來后,我們一起在房間里談了一會,后來我與厲運東爭吵起來,我們就都休息了。

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后,清理包時發(fā)現(xiàn)里面多了一個信封,里面是2萬元錢,我不知道是誰送的,也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我不好問別人,也沒對別人講。第二天回來后我就到局紀檢組向左雨明匯報后將錢上交了。我認為別人給我塞2萬,這個事與廣平沐足有關,左某某、周某不是辦案人員,而且還帶了一些我們不認識的人過來,這個事應該與他有關系,具體什么情況只能說與大悟廣平沐足案有關。

23、證人汪某的證言證實:201×××年10月,廣平沐足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給我們孝昌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由厲運東主辦,程某是協(xié)辦人,協(xié)警嚴祥輝參與得多一些。在廣平沐足案偵辦期間,被行政拘留的涉案人員有接近20人,只要違法的人把罰款和提前解除的保證金交了后,有提前解除的情況。

我們把廣平沐足的相關財務賬目扣回來后,發(fā)現(xiàn)總收入有2000多萬,由于當時公安局的經(jīng)費保障還不充足,當時有創(chuàng)收任務,我就想從這個案件中收×××00萬的贓款,當時我給政委夏祖耀匯報了一下自己的想法,就是總共收×××00萬贓款,涉案人員主動到案,積極退贓,可以取保候?qū)?,但還是按法律程序走,夏政委同意我的想法。我就與主辦人厲運東商量,他建議收繳贓款300萬,我當時不同意,后來考慮了一下,感覺主辦人提出300萬,應該有他的道理,最后還是同意了,但這些涉案人員沒有交齊這筆錢,也沒有落實。后來涉案人員到案后,有的退繳了一定贓款。

我聽厲運東說過,左某某對這個案子很關注,找他說過情,但左某某平時與我接觸不多,他沒有為這個案子找過我。

24、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07年孝昌縣保安公司注冊成立,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是張某3,我在公司負責人員管理和日常業(yè)務,兼任公司的報帳員。2012年初,小河鎮(zhèn)派出所所長左某某調(diào)回縣公安局后全面負責保安公司的工作。2012年省公安廳發(fā)文要求全省的保安公司與公安局脫鉤,實行市場化運作,并要求在2013年上半年必須完成改制。改制后的公司在業(yè)務上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監(jiān)管(后來由內(nèi)保大隊監(jiān)管),同時規(guī)定改制后公司的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年以上保安公司工作經(jīng)歷。當時我和張某3都在保安公司做過,符合改制的條件,于是我們兩人商議共同接手改制后的公司,張某3為了入股還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xù)。2013年7月,我們合伙成立了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張某3占股×××1%,任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jīng)理,我占股49%,任副總經(jīng)理。由于張某3住在孝感,他全權委托我管理公司,所有工作由我在負責。公司現(xiàn)有我、田某、余某3和左某2四人,余某3是左某某的姨妹,左某2是左某某弟弟左國平的兒子,都是左某某介紹進來的。

當時在工商注冊時是我和張某3兩位股東,但實際上還有另外兩個股東,一個是黃某3,另外一個是胡某,胡某是左某某的連襟,但胡某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實際股東是左某某。黃某3是我老鄉(xiāng),我想著公司成立后,最賺錢的就是押運業(yè)務,黃某3一直在孝感市押運公司工作,業(yè)務和關系也熟,我就把他拉過來入股。在公司改制前左某某在負責保安公司的工作,公司改制也是他具體實施,他當時向我提出要在新公司入股,我說上面有明確規(guī)定,在職的正式干警是不準入股的,他說他知道,以他的妹夫胡某的名義入股,只要我不說,誰也不會知道。由于當時左某某在負責保安公司的改制工作,在公司改制后左某某要到治安大隊任副大隊長,他還是負責監(jiān)管改制后的保安公司,我只好答應以他姨妹夫胡某的名義入股。

保安公司改制時,我、張某3、左某某、關某(當時黃某3在孝感上班,委托他的舅兄關某來的)在一起商議成立公司的事,當時說,誰有錢就多出,左某某說他可以拿20萬,張某3答應出80萬,張某3還要求把公司落在他頭上,他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冊時,張某3委托我全權處理,結(jié)果在銀行轉(zhuǎn)款時,張某3沒有將80萬轉(zhuǎn)過來,當時時間很急,我就直接找關某一次性借了100萬,在孝昌縣工商銀行用張某3的名字存了×××1萬,用我的名字存了49萬,公司通過了驗資后,我便把借關某的100萬還回去了。

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工行銀行記錄,賬號18×××44,①2013年7月9日,貸100003×××0.04,對方賬號18×××64,戶名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摘要:驗資成功轉(zhuǎn)基本戶;②2013年7月9日,借800000,對方賬號62×××35,對方戶名關某;③2013年7月17日,借100000,對方賬號62×××35,對方戶名關某;④2013年7月23日,借70000,對方賬號62×××35,對方戶名關某;⑤2013年8月13日,借29000,摘要:費用。上面的銀行記錄還了關某97萬,那2.9萬也是還給他的,我記得借他的100萬都還清了。

左某某當時答應可以出20萬入股,但實際上沒出一分錢,在向銀行交款時我也沒有向左某某要他答應出資的20萬,因為我一次性向關某借了100萬,錢已經(jīng)夠了,后來左某某一直沒有往公司投入過資金。

左某某在公司分了紅的,四個股東的分紅都是一樣多。左某某這幾年一共領取了分紅款90萬,都是以胡某的名義領取的,其中201×××年度分紅10萬,2016年度分紅20萬,這20萬直接抵還了左某某在我公司的借款(2016年左某某在公司借了30萬),2017年度分紅30萬,其中10萬抵還了左某某在公司的借款,2018年度分紅30萬。以上分紅款在帳上都有記載,具體手續(xù)都是公司會計余某3經(jīng)辦的,余某3領取后再轉(zhuǎn)給左某某。

左某某在我公司領過工資,具體以公司的賬目為準。左某某湖北銀行查詢記錄,卡號623076********×××414484,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每月代發(fā)共計26筆,金額398×××0元,是上述時間段我公司給左某某發(fā)的工資。因為左某某對我說,他的工資被他老婆管了的,他沒有零花錢,提出公司幫他解決點費用。想到他主動開口了,也考慮到要他幫忙公司協(xié)調(diào)外面的關系,我便安排公司的財務人員每月發(fā)1×××00元工資給他。

2016年,左某某說他女兒要在武漢買房子,叫我從公司挪30萬借給他,年底分紅時再從他的分紅款中抵扣,我說那就以借的名義從公司給他轉(zhuǎn)30萬,抵年底分紅款。他當時就叫他姨妹余某3寫了一張30萬的借條,放在公司出納田某那里,我安排田某給左某某轉(zhuǎn)了30萬。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工行銀行記錄,2016年9月13日,金額30萬,對方戶名左某某,備注借款,就是我公司借給左某某30萬的記錄。這30萬是用左某某的兩次年終分紅款抵扣的,一次是2017年初用左某某2016年的20萬分紅款抵扣的,一次是2018年初用左某某2017年分紅款抵扣的10萬。查看公司銀行流水:2017年3月22日,股本金費用20萬,2017年3月22日,貸20萬,對方戶名左某某,還款。就是我安排公司出納田某將左某某的股本金費用(股金分紅)20萬直接抵扣了借款。201×××年2月×××日,股本金費用14.×××萬,2018年2月×××日,貸10萬元,還款胡某,就是用左某某股本金費用14.×××萬中10萬抵扣了借款。

2013年天福達公司注冊開始經(jīng)營后,還繼續(xù)沿用原保安公司賬戶,在財政領用非稅票據(jù)收取服務費。201×××年9月縣財政局不再提供非稅收據(jù),并要我公司結(jié)清所領用的票據(jù),為了完善手續(xù)將票據(jù)資金回籠,我安排余某3從社保資金賬戶(余某3個人賬戶)轉(zhuǎn)了42萬到財政非稅賬戶,湊了472800元團了票據(jù)回籠資金,然后從縣財政將這472800元回籠資金撥付到保安公司,安排余某3將這筆錢轉(zhuǎn)到她個人賬戶用于抵補余某3社保資金賬戶的錢。

查看余某3建設銀行流水,賬號62×××06,時間201×××年9月21日,交易金額472800元,余額479868.78元,對方賬戶孝昌縣保安服務公司。時間201×××年10月1×××日,交易金額270000,對方戶名陽某。這筆資金中27萬轉(zhuǎn)給陽某我不清楚,要問余某3。余某3將這個賬戶上6.3萬轉(zhuǎn)給丁國華,應該是丁國華交給公司的社保資金,9.4萬轉(zhuǎn)給魯某我不清楚,我和我公司與魯某沒有經(jīng)濟往來關系。

2×××、證人余某3的證言證實:我的愛人叫胡某,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張某3,但他很少到公司,公司的所有經(jīng)營活動實際上是經(jīng)理徐某一個人在負責,公司出納是田某,司機左某2。

事實上我的老公胡某不是該公司的股東,他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實際上的股東是左某某。左某某的愛人是我親二姐余某5,左某某是我二姐夫。

我公司是201×××年度開始分紅的,一般是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春節(jié)前后發(fā)放上一年度的分紅款。201×××年度分紅10萬,2016年度分紅20萬,2017年度分紅30萬,2018年度分紅30萬,但2018年度只發(fā)放了左某某和徐某的分紅款30萬,其他股東還沒有發(fā)。左某某交待我說,股金分紅時,他的分紅手續(xù)都由我經(jīng)辦,分紅的錢以我愛人胡某的名字出具領款手續(xù),先轉(zhuǎn)存到我的個人銀行賬戶上,然后再由我轉(zhuǎn)給他。左某某所有分紅的錢都是這樣處理的,這些胡某都不知情,與他沒有關系。

公司正式分紅是從201×××年度開始的,201×××年度左某某的分紅款是10萬,我以我愛人胡某的名字打了一張10萬的領款單,然后公司將10萬轉(zhuǎn)到我的個人建設銀行卡上。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201603字第3×××號財務記賬憑證:《領款單》,時間2016年2月18日,單位或姓名:胡某,領款事由:投資款,金額壹拾萬元整,領款人:胡某。這就是我以胡某的名義出具的領款單,上面的字是我寫的。這筆10萬的分紅款到了我?guī)ど蠋滋旌?,左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把他的分紅款直接從我的帳上轉(zhuǎn)給他的一個熟人,隨后發(fā)了一個銀行賬號給我,叫我給那個賬號轉(zhuǎn)9.4萬,我便按左某某說的轉(zhuǎn)了。按銀行流水顯示,是轉(zhuǎn)給了魯某9.4萬。

2016年度左某某的分紅款是20萬,是2017年3月算的帳,這20萬的分紅款,徐某安排出納田某直接抵扣了左某某在公司的借款。當時左某某的女兒想在武漢買房,找徐某借30萬,徐某說先在公司的帳上借30萬給左某某,如果左某某不還錢,就從他每年分紅款中抵扣,但要先打個借條。當時左某某要錢蠻急,便叫我打了個30萬的借條交給田某,田某就從帳上轉(zhuǎn)了30萬給左某某。因為左某某是公司股東,他是監(jiān)管公司的領導,他入股的事情不能讓外人知道,并且名義上的股東是我愛人胡某,他的分紅手續(xù)都是我經(jīng)辦的,所以就讓我打借條。2017年把2016年度的20萬分紅款抵扣了一部分借款后,田某將我打的30萬借條退還給我,我又重新打了一張10萬的借條給田某。當時左某某他們?nèi)ノ錆h看房了,不知道什么原因到現(xiàn)在還沒有買房。

左某某2017年度的分紅款是30萬,是2018年2月算的帳,我以胡某的名義打了一張30萬的領款單,田某直接扣了10萬抵扣了左某某剩下的10萬借款,然后將我打給她的10萬的借條還給了我。另外給我的農(nóng)行賬戶分別轉(zhuǎn)了10萬、×××.5萬,還付了4.×××萬現(xiàn)金。這筆30萬的分紅款除了抵扣10萬的借款,我又按左某某要求轉(zhuǎn)了10萬給我二姐余某5,剩下的錢我陸續(xù)轉(zhuǎn)給了左某某。

2018年度的股金分紅款是以保安隊員工資的名義造表發(fā)放的,主要是為了規(guī)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年度計劃分紅120萬,但因為只造了67萬的表,只夠兩個股東的分紅,所以就先發(fā)了左某某和徐某的分紅款各30萬。這30萬中,2019年1月,我叫出納田某直接將左某某的分紅款10萬轉(zhuǎn)給了他女兒的銀行賬戶,我記得是工行賬戶,尾數(shù)是777,卡號是左某某用微信發(fā)給我的。另外我還通過微信給左某某多次轉(zhuǎn)錢,大額的我記得一次轉(zhuǎn)了3000,一次4.×××萬,依次4.3萬,一次萬,還有10萬在我?guī)ど?。左某某手機微信截圖顯示的轉(zhuǎn)帳記錄共10.2萬是我經(jīng)手的左某某在保安公司的分紅款,我的農(nóng)行賬戶流水顯示的10.1×××萬與轉(zhuǎn)帳記錄是一致的,其中有×××00元的轉(zhuǎn)帳是微信錢包轉(zhuǎn)的,銀行記錄上反映不出來。

我代替左某某轉(zhuǎn)帳9.4萬,還借款30萬,銀行轉(zhuǎn)帳給左某某8.2×××萬,給我二姐余某510萬,給左某某女兒10萬,微信轉(zhuǎn)帳給左某某10.2萬,共計77.8×××萬元,這些都是保安公司的分紅款,不是我的錢。這幾年左某某的分紅總共是90萬,全部是我替他辦的手續(xù),除了10萬我存了定期留在我的帳上沒有給他,其他應該都給他了。

左某某在保安公司還領過工資,從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每月代發(fā)共計2×××筆,金額398×××0元。至于為什么領工資我不知道,那是公司領導的事。

201×××年9月21日,我的建設銀行流水顯示交易金額47.28萬,賬戶余額47.986878萬元,對方名稱孝昌縣保安服務公司。這筆錢是當初天福達保安公司剛營業(yè)時還沿用孝昌保安服務公司的賬戶,在財政領票收服務費,后來縣財政局要停用非稅票據(jù),并將以前開票的手續(xù)結(jié)清,為了將票據(jù)資金回籠,公司先進了×××2800的帳到財政非稅賬戶,徐某又安排我從社保資金賬戶轉(zhuǎn)42萬到非稅賬戶,總共緊張472800元到財政,結(jié)了財政的票據(jù)手續(xù),之后保安公司從縣財政將這筆錢撥回,徐某叫我把錢轉(zhuǎn)回我的帳上。這47.28萬轉(zhuǎn)到我的帳上后,當天我取了×××2800元還了以前公司先進到財政非稅賬戶的帳。后來左某某叫我轉(zhuǎn)了27萬給一個叫陽某的人,其他具體用到哪里我記不清了。我不認識陽某,轉(zhuǎn)這筆錢時陽某或左某某沒有給我出具有關手續(xù),這筆錢現(xiàn)在還沒有還。201×××年9月2×××日,我的湖北銀行流水顯示轉(zhuǎn)帳3萬給陽某,是天福達保安公司存在我私人賬戶上的錢,是為解決保安公司改制遺留下來人員的養(yǎng)老保險的錢。這筆3萬也是左某某讓我轉(zhuǎn)的,這筆錢也沒有還。

26、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為有限公司,實行市場化運行,我哥哥左某某打電話叫我到他辦公室去,我到后他對我說,他在保安公司入了股,但他是公安局的正式干警,同時又在負責監(jiān)管保安公司,按規(guī)定是不能入股的,為了不讓其他人知道,他交待我說如果有人問起入股的事,就說我是股東,而實際享受分紅收益的是我哥哥左某某。左某某沒有告訴我他入了多少股。

左某某入股的分紅款我沒有經(jīng)手,都是我愛人余某3經(jīng)手的,領款單也余某3以我的名字出具的,上面的字跡也是余某3寫的。

27、證人田某的證言證實: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是股份制獨立法人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是張某3,總經(jīng)理是徐某,日常經(jīng)營活動是徐某負責。工商注冊的股東只有張某3、徐某二人,但實際上還有胡某、黃某3兩個股東,總共四個股東。我認識胡某,他是我公司會計余某3的丈夫,余某3是左某某愛人的親妹妹,胡某與左某某是連襟關系。

公司每個年度分紅四個股東都是一樣多,201×××年度是10萬,2016年度是20萬,2017年度是30萬,2018年度是30萬。公司201×××年度到2018年度,胡某的分紅款都是余某3經(jīng)手領取的。以胡某名義領取的2016年度20萬分紅款和2017年度10萬分紅款用于歸還左某某2016年9月借公司的30萬,具體原因我不清楚。2019年1月,余某3叫我轉(zhuǎn)給左某某女兒10萬我不知道具體原因。通過這幾件事,我懷疑不是胡某入股,可能是左某某入股,不然的話余某3不會把這么多的分紅款替左某某還帳或轉(zhuǎn)給左某某女兒。

28、證人魯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春節(jié)過后,由于我在外面承包工程缺少墊付資金,于是向左某某提出借10萬用于工程周轉(zhuǎn),隨后我和左某某在一個茶樓見面,我把具體情況和他講了一下,并說幾個月之后就還給他,他答應了。幾天后,他打電話給我,讓我把銀行卡號報給他,我把建行卡號給他后,他給我轉(zhuǎn)了9.4萬,這筆錢我用了大概3個月,然后我就把錢還給他了。

29、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后成立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我任該公司的法人,但我一直沒有管這個公司,該公司的日常工作都是徐某在負責。公司的工作人員除我們兩人外,還有出納田某,是我推薦進來的,會計余某3和司機左某2是徐某推薦的。

工商注冊的股東是我和徐某兩個人,我占股×××1%,徐某占股49%,但實際上有4個股東,在入股的時候,徐某跟我說,還有胡某和黃某3也要入股,我只是對徐某說,公司必須注冊在我的名下,讓他經(jīng)營管理,公司賺了錢按股份分錢,虧了也按股份墊錢。公司注冊驗資都是徐某在經(jīng)辦,注冊登記需要錢,徐某叫我打80萬到銀行注冊驗資,但是轉(zhuǎn)帳時我打錯了一個數(shù)字,沒有把錢轉(zhuǎn)過去,之后徐某個人想辦法解決了驗資的問題,至于錢是從哪里來的我不清楚。

公司具體分紅我不清楚,每年保安公司都會把錢打到我的帳上。保安公司向左某某發(fā)工資的事我不清楚。

30、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實:我與徐某是老鄉(xiāng),我到孝感市武裝押運公司上班是徐某介紹的,徐某成立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時,準備在孝昌開展押運業(yè)務,因為我一直在押運公司工作,對整個流程都很熟悉,徐某邀請我入股該公司,但后來孝昌的押運業(yè)務達不到標準,沒有成立押運公司。我只知道公司有兩個股東分別是張某3和徐某,我不認識左某某,也不知道他在公司有沒有入股。

31、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200×××年左右,我分管孝昌縣保安服務公司,2013年上半年,保安公司改制,張某3提前辦理退休手續(xù),繼續(xù)任改制后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經(jīng)理,當時是左某某在分管縣保安公司,具體的改制是他的負責,我沒有參與。我們治安大隊搬到新辦公樓辦公時,還給左某某安排過辦公桌椅,但他沒用過,一直在保安公司辦公。

32、證人關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孝昌縣保安服務公司改制為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時,徐某跟張某3合伙經(jīng)營該企業(yè),徐某當時手里沒有錢,便邀請我入股該公司,我說我是公職人員不能入股,就介紹我妹夫黃某3入股。2013年6月,保安公司注冊登記時需要100萬的資金驗資,徐某找我借100萬,說驗資后就還給我,這樣我與徐某一起到工商銀行,從我銀行卡中取出100萬,再由徐某將這100萬以張某3和徐某的名義存入了驗資賬戶。

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工商銀行流水:賬號18×××44,日期2013年7月9日,貸10003×××0元,對方戶名: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摘要:驗資成功轉(zhuǎn)基本戶;日期2013年7月9日,借800000元,對方戶名關某,摘要:費用;日期2013年7月17日,借100000元,對方戶名關某,摘要:費用;2013年7月23日,借70000元,對方戶名關某,摘要:費用;2013年8月13日,借29000元。對方戶名關某,摘要:費用。這就是徐某將100萬借款還給我的銀行記錄。天福達保安公司注冊驗資的100萬都是我借給徐某的,一個多月左右就還給我了,這樣看,其他的股東實際上都沒有出資。

二、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證實:廣平沐足案發(fā)生在201×××年,這個案件是孝昌縣公安局偵辦的。案發(fā)后,陽某、程大隊(與周某比較熟)、李某1等找周某,周某打電話叫我去廣凱賓館,介紹了李某1和程大隊,我介紹我妻子是廣水的,我們是半個老鄉(xiāng),李某1的妻弟與我的連襟是一個派出所的,當時談得很投機,我還請他們吃飯。一兩天后,周某打電話叫我到碧云天酒店坐一下,我過去時李某1等都在酒店,周某說孝昌縣公安局把大悟廣平沐足查了,李某1媳婦的錢和手機都被查抄了,這個案子是厲運東在主辦,讓我給厲運東講一下,把東西還給他們。之后周某就說到厲運東的餐館去吃飯,我過去時厲運東等都在,這個飯局是提前安排好的。有天下班時,我問過一次厲運東,大悟的案子是不是他辦的,他說是的,我說你們收的別的不相關人的東西是不是要退給別人,厲運東說到時候退的。

我是在放小姐的那天才正式認識了閔某,當時大家都叫她小敏,閔某對我說人都放了,叫我去吃飯,當天吃飯的有我和閔某、李某3等人。我從第一次與余某1見面后,接著多次與他見面,后來就熟悉了。我聽說余某1姐姐、姐夫是廣平沐足的股東,余某1沒向我表示過尋求幫助的意思,我也沒有找哪個領導為他們說情。

201×××年11月9日,厲運東打我電話讓我一起到廣水去玩,我當時不愿意去,厲運東、陳某3非把我推上車,我上車后,厲運東讓我把生活安排好,我就給陽某打電話,讓他把吃住安排好。我不知道厲運東為什么讓我安排生活,但他讓我給陽某打電話,厲運東認識陽某,因為陽某為廣平沐足的案子找過他,他也知道我與陽某的關系。中午我們在陽某的餐館吃飯,吃飯的有厲運東、我、楊某2等人,應該是余某1接待的。吃完飯后,厲運東等人在餐館打麻將,我與陽某一起去隔壁洗腳,洗腳錢我不知道誰出的。下午厲運東他們打牌時,厲運東打電話說他輸干了,讓我拿點錢給他,我手里也沒有,就讓陽某拿了1萬給厲運東。我估計這1萬是陽某找余某1拿的,厲運東的這1萬還了沒有我不清楚。晚上我們還是在陽某的餐館吃飯,我在餐館與余某1、閔某見過面,但吃飯時他們與我不在一個桌子。吃完飯后,我們就到陽某為我們安排的金帝賓館休息,我不知道晚上余某1和閔某等人到賓館去了沒有,第二天早上我們回孝昌時,余某1和閔某都在金帝賓館送了我們的。

第二天早上大概8時許,我還在房間,厲運東打電話讓我過去,我到他房間后,看見我們局里幾個人和余某1、閔某都在房間里。厲運東讓我把房間里面一個土黃色的包某2著,和他們一起走,這樣厲運東把車子的后備箱打開,我們把包都放到后備箱,就回了孝昌。我下車后,包應該是厲運東拿走了。這個包某2回來后,過了大約一兩個月的一天上午,我在特勤大隊門口看見厲運東和余某1,厲運東把這個包給了余某1。我記得當天我找陽某有事,還到廣水去了,我去廣水沒有通知余某1和閔某,但余某1晚上還在一起吃飯了,他來的時候,我看見他把上午那個包某2著的,我當時在玩微信視頻,還把這個包錄像了,但手機換了,沒有保存。當時想著包里可能是錢,我想著留個憑證。

在大悟廣平沐足案案發(fā)期間,李某1、余某1、閔某等人多次找我是為了案子的事,他們提出了為閔某拿包拿手機的事,其他的沒有。201×××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期間,我多次參與案件的調(diào)查工作,也是厲運東主動叫的我,我不知道他為什么叫我。他們?nèi)サ臅r候我沒有通知閔某、余某1。余某1、閔某在案發(fā)期間與我見過多次面,我不知道他們的目的,他們多次來孝昌是為案子找關系、說情。201××閔某說她生日那天,我送了一條價值2000元左右的黃金手鏈給她了。閔某比較活潑,也愛開玩笑,在吃飯或一起時,有一些看似親密的舉動,其實沒有什么,有時我與閔某經(jīng)常聊天,主要集中在廣平沐足案偵查期間,聊天也是僅供開心,網(wǎng)上虛擬的東西,我與閔某交往應該比較密切,后來一個晚上李某1打電話說我勾引他媳婦閔某,我很生氣,與閔某鬧翻了,時間大概是201×××年底。閔某上網(wǎng)通緝的事是厲運東告訴我的,我知道后沒有與閔某聯(lián)系,后來閔某用別人的電話給我通過一次話,我勸閔某主動投案自首。

在廣平沐足案偵辦期間的一天,陽某打電話給我,讓我到明門酒店談貸款的事,我是吃了晚飯去的,陽某貸款后,他岳父不愿意把房產(chǎn)證給陽某貸款,陽某要我做一下他岳父的工作。到酒店房間后,陽某、余某1、閔某都在房間,陽某的岳父過來后,他們都出去了,我在與陽某岳父談事情的過程中,閔某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說“房間的柜子上有一個包,包里有一點橘子,走的時候記得帶走”。我聽后確實看到房間柜子上有個包,是白色手提紙袋,我看了一下,袋子里確實有橘子,我在電話中對閔某說“你自覺地把包拿走”,打這個電話時,余某1、閔某應該快到廣水了。一會后,閔某一個人過來把包某2走了。

閔某把包拿走后的一個星期,我在公安局門口與余某1見面時,余某1說“那個錢你拿著抽煙”,我問余某1是什么錢,余某1說是上次閔某送的錢,我說“你記住,我不會收你們一分錢,以后也不會收你們的一分錢”,接著我當著余某1的面給閔某打電話,讓她趕緊把別人的東西給別人,閔某說知道。我記得在碧云天有次吃飯時,當著余某1、閔某、程大隊、左某3,可能還有余某1姐姐的面說過,我不會拿他們一分錢。閔某把東西還給余某1了,一是余某1再也沒有對我提起閔某錢的事,我記得閔某在陽某的餐館里給余某1退了錢,當時我還拍了照。我與我弟弟左某3、陽某、余某1、閔某在陽某的餐館,閔某把錢還給了余某1,當時余某1還點了數(shù),點完后余某1點了一下頭,我當時還拍了照,后來手機換了,這些照片沒有存。

2013年孝昌縣保安公司的改制工作是原政委夏祖耀總負責,副局長談紅林分管,具體的事我做的。我不知道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有幾個股東,我只知道公司的業(yè)務工作。我不知道我的連襟胡某是否入股該公司,我聽說有,我沒有以胡某的名義入股。我向我姨妹余某3借過錢,具體數(shù)字我不記得了,我不認識魯某,我不記得2016年春節(jié)后魯某向我借過錢。

通過查詢余某3的賬戶流水,余某3于2016年2月29日給魯某轉(zhuǎn)了9.4萬;2018年2月2日向我愛人余某5轉(zhuǎn)帳10萬,2018年2月至3月向我轉(zhuǎn)款8.2×××萬;2019年1月28日余某3通過公司出納田某向我女兒轉(zhuǎn)款10萬;余某32018年底到2019年初通過微信向我轉(zhuǎn)款10.2萬;余某3用胡某在天福達2016年度分紅款20萬、2017年度的分紅款10萬還了我在天福達公司30萬的借款,上述資金共77.8×××萬,是這樣的。上述77.8×××萬不是我以胡某名義在天福達公司的分紅款。我沒有在天福達公司領過工資,就是他們給我補過油錢,公司是定額補,補一千多塊錢。通過查詢我湖北銀行賬戶信息,從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共2×××筆398×××0元都是公司補給我的油錢。這是張某3主動提出來的,徐某也在場。

三、書證

1、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實閔某于201×××年12月23日被上網(wǎng)追逃,2018年3月18日被抓獲。

2、中國移送業(yè)務查詢單、情況說明、錄音材料、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通訊記錄,證實左某某所持有手機的開戶信息,及與閔某之間存在長時間、大量的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及2018年10月18日,李某1和他人與左某某的對話錄音材料;上述聊天記錄及對話材料均存在涉及廣平沐足案情。

3、開房記錄查詢單,證實陽某、余某1等人201×××年11月9日在廣水市金帝賓館的入住情況。

4、刑事判決書,證實大悟廣平沐足案涉案人員被判刑情況。

××余某1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清單、取款憑證、閔某中國銀行交易清單,證實201×××年10月開戶后有大量資金轉(zhuǎn)入,并于201×××年10月8日取款8萬、11月10日取款10萬;及201×××年11月23日,閔某存款10萬。

6、費用報銷單及證明,證實廣平沐足案股東籌集資金供案件處理及維持經(jīng)營,余某1等人將消費、送禮等明細予以記錄,該記錄反映了余某1等人招待厲運東、左某某及送現(xiàn)金的情況。

7、企業(yè)基本信息情況表、股東(發(fā)起人)名錄、營業(yè)執(zhí)照、《關于孝昌縣保安公司改制有關情況的說明》、《關于左某某在孝昌縣保安服務公司任職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黨組會議紀要、黨組文件、《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安服務公司行政許可和工商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出資信息表、股東會決議,證實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設立過程及驗資情況。

8、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銀行流水記錄、余某3銀行流水記錄、左某某銀行流水記錄、余某5銀行流水記錄,證實左某某以胡某名義領款分紅款90萬、左某某向天福達公司借款30萬及以胡某名義領取分紅款,并用分紅款抵扣借款、左某某將分紅款借款9.4萬給魯某、余某3轉(zhuǎn)款10萬至余某5賬戶、余某3向左某某轉(zhuǎn)款8.2×××萬、10.2萬、余某3經(jīng)田某向左某某女兒轉(zhuǎn)款10萬、左某某在天福達公司領取工資398×××0元。

9、戶籍信息、《中共孝昌縣委組織部證明》、《公務員登記表》、《中共孝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孝昌縣監(jiān)察局監(jiān)察決定書》、《中共孝昌縣委組織部文件》、個人簡歷,證實左某某的個人經(jīng)歷及任職情況。

10、情況說明、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月,孝昌縣公安局要求股東上交保證金用于解決保安隊員遺留問題,其中胡某以姨姐余某5(左某某妻子)的名義上交20萬,共計100萬臨時存放于孝昌縣公安局基建賬戶。后因驗資需要,保安公司將該100萬取出用于驗資,成立公司后不久,將該100萬分別歸還給各股東。

11、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9年2月13日,孝昌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左某某涉嫌職務違法問題立案調(diào)查,并通過孝昌縣公安局紀檢組通知左某某接受組織調(diào)查。同日,左某某被帶至孝感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被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某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告人左某某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10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介紹賄賂罪;被告人左某某在有關案件處理過程中,向他人索取賄賂7萬元;以入股分紅名義收取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分紅款”90萬元、以發(fā)放工資的名義索取該公司398×××0元,以上合計10098×××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一、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事實部分,監(jiān)察機關調(diào)取了左某某的手機開戶信息,并對手機的短信記錄與微信記錄經(jīng)專門機構(gòu)進行恢復,又經(jīng)閔某進行辨認屬實;另,李某1等人的錄音材料經(jīng)具備資質(zhì)的機構(gòu)進行鑒定并根據(jù)錄音整理了書面材料;相關證據(jù)調(diào)取程序合法,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應予認定。通過左某某與閔某、閔某與余某1及李某1之間的短信或微信記錄、及錄音材料,能清楚反映左某某在廣平沐足案辦理期間與閔某存在經(jīng)常性的聯(lián)系,談話內(nèi)容不僅直接關涉案件走向及處理情況,而且告知了案涉人員的上網(wǎng)追逃、公安機關抓捕及如何應答以逃避責任的情況。該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gòu)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二、關于介紹賄賂1×××萬的事實部分。余某1的銀行流水記錄顯示其于201×××年10月8日取款8萬、11月10日取款10萬,余某1與閔某的證言均證實201×××年11月9日,其與左某某等人經(jīng)商議后決定送厲運東1×××萬,余某1將籌集的現(xiàn)金放置于一淺棕色包內(nèi),委托左某某送給厲運東。閔某及厲運東的證言證實,201×××年11月10日,在左某某辦公室,左某某以送包為名將包送給厲運東,但厲運東查點時發(fā)現(xiàn)只有10萬,后厲運東將該包退還給左某某。余某1的證言證實其收到左某某退還的包中現(xiàn)金為1×××.8萬。該事實中,介紹賄賂的錢款余某1證稱為1×××萬,但實際收受人厲運東證實為10萬,其后余某1收到的包內(nèi)現(xiàn)金為1×××.8萬;該款經(jīng)手人有余某1、左某某及厲運東,依據(jù)三者的對應關系,能相互印證的應為10萬。故應認定介紹賄賂款項為10萬。對被告人左某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對其辯護人辨稱認定10萬的意見予以采納。三、受賄事實部分。1、索取賄賂款2萬的事實。201×××年11月10日,左某某發(fā)送信息給閔某“錢”;閔某證言證實“我接到陽某的電話,說我不是那個事,人也走了,錢也帶走了,這錢是余某1給左大隊的錢,讓我立即把錢送回去給左大隊,他在碧云天酒店等著?!?。其遂到孝昌與左某某見面,吃飯時將2萬元放在左某某口袋中。陽某證言證實“第二天(201×××年11月10日)的中午或是下午,左某某跟我打電話,好像很不高興,意思是在發(fā)閔某的牢騷,事情沒有辦好就走了,說她不夠意思,讓她回去把事情搞清楚。我就給閔某打電話,說左隊長不高興,事情沒有搞清楚就回去,我叫她回去把事情安排好。”。結(jié)合短信記錄及閔某與陽某的證言,能證實被告人左某某索取該2萬元的事實,應予認定。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2、關于收受賄賂10萬元的事實。余某1的證言證實201×××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與呂某、閔某到孝昌送了10萬給左某某。閔某的證言亦證實此節(jié),還證實201×××年11月23日,其存款10萬到自己賬戶。左某某供稱自己收到閔某的10萬元。關于收受10萬元一事,案涉人員均證實該事實。至于退還該10萬的事實,閔某證稱該10萬元是左某某給予自己的,不是退款,左某某供稱自己第二天就將該10萬退給了閔某,余某1的證言證實其問過左某某“小禮物”收到?jīng)],左某某稱已退給了閔某,其以借錢的名義向閔某索要該10萬時,閔某予以否認。案涉人員李某2證稱其愛人說送給厲運東的錢已經(jīng)退了,送給左某某的錢也退給了閔某。結(jié)合上述證據(jù),左某某在收受10萬元賄賂款后,已及時退還給閔某。對該筆指控不予認定。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予以采納。3、關于索取×××萬元的事實部分。閔某的證言證實左某某為解決其上網(wǎng)追逃一事而索要×××萬元,閔某愛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左某某向閔某索要×××萬元解決其上網(wǎng)追逃一事,后通過閔某母親拿了1萬,通過閔某同學借了×××000元,共計×××萬給了左某某。閔某母親張某1的證言證實李某1為閔某的事在其手中拿了1萬;閔某同學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按閔某安排和李某1在閔某母親處拿了1萬,在閔某同學處拿了×××000元;陽某的證言證實左某某與閔某在金帝賓館見面,后閔某找同學借錢,左某某對其稱事情已經(jīng)解決了。結(jié)合上述證據(jù),對左某某索要閔某×××萬元的事實,有閔某、李某1、張某1、張某2的證言證實,陽某的證言亦予佐證,應予認定。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4、關于左某某以入股分紅名義收取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90萬的事實部分。監(jiān)察機關調(diào)取的證據(jù)中,徐某的證言證實左某某無實際投資而獲得分紅;關某的證言證實該公司經(jīng)理徐某向其借款100萬用于驗資,一個月之內(nèi)就全部歸還,其余股東并未出資;余某3的證言證實其按左某某指示將分紅款90萬用于歸還借款、匯給左某某愛人余某5及其女兒、又出借給他人;胡某的證言證實左某某告知其以胡某名義入股該公司分紅;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銀行流水及余某3、余某5、左某某等銀行流水記錄顯示該90萬系由左某某實際掌控。第一次庭審期間,辯護人提供了左某某以余某5名義出資20萬的轉(zhuǎn)帳記錄,經(jīng)過核查,孝昌縣公安局及保安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證實該20萬系按照孝昌縣公安局黨組會議紀要籌集的保證金,用于解決保安公司歷史遺留問題,被徐某借用于驗資后及時歸還給各出資人。首先,從形式上來看,工商注冊登記信息及股東名錄顯示張某3與徐某為該公司股東,未記載左某某信息;結(jié)合徐某、余某3、胡某等人證言,左某某系以胡某名義入股分紅,而且胡某亦未登載于股東名冊。其次,從實質(zhì)上來看,左某某以其愛人余某3名義匯到公安局基建賬戶的20萬被徐某用于驗資后短時間予以歸還,未存留于公司賬面,未將該款用于公司經(jīng)營,亦未以該款承擔經(jīng)營風險。從分紅情況來看,兩名實際股東與另外兩名隱形股東的分紅額度一致,未按照有關投資比例分紅,亦無股東決議表決分紅比例事項,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再次,左某某作為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具有監(jiān)管保安公司的職權,其本人向徐某表達了要求入股的想法,徐某考慮到今后公司的發(fā)展同意了該提議。該入股分紅的行為與左某某的職權具有直接的聯(lián)系。結(jié)合上述分析,左某某辯解稱以其愛人名義投資20萬的情形,不能認定為正常的入股分紅,其實質(zhì)是左某某利用自己監(jiān)管保安公司的職務便利,以入股的名義掩蓋其非法獲利的本質(zhì),應構(gòu)成受賄罪。該分紅款90萬應予認定。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痢痢?、以解決個人費用為名,向保安公司索要398×××0元的事實部分。孝昌縣天福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銀行流水、余某3的銀行流水、微信轉(zhuǎn)帳截圖、左某某的銀行流水證實該款均為左某某領取,徐某的證言證實左某某主動向其提出要求解決費用,余某3的證言證實左某某系以領取工資名義收受上述財物。左某某身為負有監(jiān)管保安公司職責的公安干警,要求監(jiān)管對象以發(fā)放工資名義領取398×××0元,應予認定。對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左某某的違法所得1009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鄧小零

審 判 員  范波濤

人民陪審員  劉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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