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1221刑初247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嘉檢職刑訴(20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龍婷、書記員周紫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性林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嘉魚縣開展長江非法碼頭治理行動,嘉魚縣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嘉魚縣港航局為領導小組成員。時任該局局長魯某1帶領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進行非法碼頭的拆除和安置工作。2017年7月,魯某1安排胡某某推薦合適人選承接部分非法碼頭拆除工程,胡某某向其推薦了楊某1。同年10月,中央環(huán)保督察組開展長江大保護督查,嘉魚縣被列入“規(guī)范一批”的碼頭處于白鱀豚自然保護區(qū)內,要求立即拆除。因時間緊,魯某1在未進行公開招標的情況下,決定由楊某1先行拆除該批非法碼頭水面部分,再與其據實結算工程款,并安排胡某某與楊某1協商工程具體事宜。同年11月12日,楊某1按照要求先后拆除“312”等九個碼頭。同年12月,楊某1在拆除非法碼頭的過程中,胡某某以解決局單位開支為由,要求楊某1在結算工程款后給其現金30萬元,楊某1為感謝胡某某的關照,表示同意。同月下旬,魯某1代表非法碼頭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與楊某1補簽了《非法碼頭裝卸設施拆除合同》,與楊某3補簽了《躉船看管、桃花水轉運合同》,總金額為133.25萬元。2018年1月25日,楊某1結算合同款105.25萬元。同月30日,楊某3結算合同款28萬元后給楊某1。胡某某按照魯某1的指示向楊某1提出為局單位解決5萬元請求,楊某1表示同意。同月26日,楊某1向胡某某提供的王某賬戶內轉款20萬元。工程款結算完畢后,楊某1取現15萬元給胡某某。胡某某共計收到35萬元后,給局單位5萬元用于賬外開支,余款未告知魯某1。胡某某轉款給胡某1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另以分配祥和碼頭水洗砂場補償款的名義,分給局單位副局長高某和陳某、許某1每人5萬元,胡某某自己得5萬元。2019年3月,胡某某因害怕調查,退還給楊某110萬元。同年5月9日,嘉魚縣紀委、監(jiān)委已暫扣楊某1現金10萬元,胡某某、陳某、許某1、高某現金各5萬元。同年6月4日,胡某某電話通知主動到案。
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胡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胡某某接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輕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全國開展長江環(huán)境大保護行動,要求將長江沿岸非法碼頭取締一批、規(guī)范一批、提升一批。嘉魚縣人民政府隨即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由嘉魚縣港航局負責對非法碼頭的拆除和安置工作。2017年10月,拆除工作開始后,時任該局局長魯某1安排該局副局長的被告人胡某某推薦合適人選承接非法碼頭拆除工程,胡某某向其推薦了個體經營戶楊某1。同年11月至12月間,楊某1在尚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先行拆除了東港、粵港等10個碼頭。在此期間,胡某某以解決局單位開支為由,要求楊某1在結算工程款后,給其30萬元的費用,為感謝胡某某的幫助,楊某1表示同意。拆除工程完工后,魯某1代表非法碼頭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與楊某1簽訂了《非法碼頭裝卸設施拆除合同》,標的1052500元。與楊某1之兄楊某3簽訂了《躉船看管、桃花水轉運合同》,標的28萬元。2018年1月間,嘉魚縣港航局支付給楊某1工程款后,魯某1指示胡某某要楊某1為局單位解決5萬元的賬外開支費用,楊某1表示同意。同月26日,楊某1向胡某某提供的王某個人銀行賬戶內轉款20萬元,另取現金15萬元交給胡某某。胡某某從中交給魯某15萬元后,余款30萬元從中償還給胡某10萬元的個人債務,以與高某、陳某、許某1合伙經營的水洗砂場被拆除補償的名義,各分得5萬元。2019年3月某日,胡某某因害怕事情被查,退還給楊某110萬元,由楊某1之弟楊某2收取。同年6月4日,胡某某經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扣押楊某1贓款10萬元和胡某某、高某、陳某、許某1贓款各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1985年9月參加工作,先后在嘉魚縣汽運公司、嘉魚縣交通局航務管理站(所)、嘉魚縣港航局工作,200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犯罪被嘉魚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下列證據證實:
1.嘉魚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證明:嘉魚縣開展長江非法碼頭治理行動,拆除非法碼頭事宜由縣港航管理局具體負責的有關情況。
2.申請解決非法碼頭治理相關費用的請示和明細表證明:嘉魚縣港航管理局向縣政府申請解決拆除非法碼頭需要費用的有關情況。其中,楊某1碼頭拆除勞務費1052500元和楊某3躉船看管勞務費28萬元。
3.嘉魚縣非法碼頭拆除費用匯總表和躉船轉運材料、看管費用明細表證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間,楊某1已先行拆除了東港、粵港等10個碼頭,拆除費用1052500元和楊某3看管、轉運費用28萬元的有關情況。
4.《非法碼頭裝卸設施拆除合同》和《躉船看管、桃花水轉運合同》證明:魯某1代表嘉魚縣治理長江線非法碼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楊某1、楊某3補簽了合同的有關情況。
5.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和銀行回單證明:2018年1月25日,楊某1分二次收到拆除費用1052500元;同年1月30日,楊某3收到看管費用28萬元的有關情況。
6.銀行轉賬明細表證明:2018年1月26日,王某的賬戶內收到楊某1轉款20萬元,同月28日取款的有關情況。胡某的銀行賬戶內收到胡某某轉款10萬元的有關情況。
7.暫扣繳款通知書證明:2019年5月9日,嘉魚縣紀委已暫扣楊某1退款14萬元,其中10萬元系胡某某退還給楊某1款項;暫扣陳某、許某1、胡某某、高某各退款5萬元的有關情況。
8.嘉魚縣港航管理局黨支部文件、事業(yè)單位人員編制卡、勞動合同書等書證證明:胡某某在嘉魚縣港航管理局任職的有關情況。
9.證人楊某1的證言:2017年6月,胡某某找我是否同意做碼頭拆除工程,我考慮后同意了。同年11月初,胡某某說環(huán)保部對拆除非法碼頭要檢查,時間緊,要我盡快先拆除再簽訂工程量合同。我隨即組織人員拆除了粵港碼頭、新港碼頭等碼頭。我做了預算后,正式簽訂了合同,時間提前,合同標的共計133萬余元,胡某某要我給他30多萬元的費用,我答應了。2018年1月25日,我賬戶內收到工程款105萬元后,胡某某發(fā)給我一個王某的銀行賬戶,讓我轉給他20萬元。接著,我取款10萬元和自己結算款5萬元,送給了胡某某。35萬元胡某某以港航局的名義找我要的,我也想以后繼續(xù)在縣港航局做點其他事情,所以就給錢他們。2019年4月,我接胡某某電話說給港航局35萬元中,還有10萬元沒有用完,退還給我,這筆錢退還給我弟弟楊某2了。
10.證人楊某3的證言:2017年,我弟弟楊某1承接了縣港航局的碼頭拆除工程,我本人沒有承接工程,只是幫弟弟做些碼頭切割的事情。弟弟約我到碼頭看下拆除情況,給我一份《躉船看管,桃花水轉運合同》要我在合同上簽個名字,金額28萬元,開增值稅發(fā)票和結賬都是楊某1經辦的,錢匯到我賬戶后,我得了工錢7萬元,其余的錢都給楊某1了。
11.證人楊某2的證言:在拆除碼頭的過程中,我與魯某1、胡某某見過幾次面。我哥哥楊某1約我一起承接非法碼頭拆除工程,簽訂合同和收錢都是楊某1統(tǒng)管,我按哥哥的安排做事。2017年下半年,我們拆除了新港、東港、祥和等碼頭。2019年春節(jié)后,楊某1打電話要我接受胡某某一筆10萬元錢,我同意了。后我把錢給了楊某1。
12.證人胡某的證言:我通過朋友認識胡某某,關系比較好。2015年,胡某某找我借了20萬元。在2017年4月12日和2018年2月3日,胡某某分二次將錢轉賬給我了。他的錢那里來的不清楚。
13.證人王某的證言:我有張郵政儲蓄銀行卡,一直是我在使用,2018年1月下旬一天,妹夫胡某某借我的銀行卡過下賬,我把卡號發(fā)給他,卡上進賬20萬元,錢取出后都給了胡某某。
14.證人魯某1的證言:2016年,全國開展長江環(huán)境大保護,要求將非法碼頭取締一批、規(guī)范一批、提升一批??h港航局根據要求對長江白鱀豚保護區(qū)內的非法碼頭予以拆除。2017年10月,省市要求碼頭必須拆除,我讓胡某某找一個合適的人承接拆除工程,幾天后,胡某某帶楊某1與我見面,因時間緊、任務重,我讓楊某1迅速拿出預算,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同年12月,胡某某帶楊某1到我辦公室就拆除碼頭和看管費用進行協商,敲定拆除費用105萬余元,看管費用28萬元,我們補簽了合同。楊某1此次拆除了東港、中港、祥和等碼頭。祥和碼頭一個水洗砂場是陳某、胡某某、高某、許某1等人經營的。楊某1的拆除、看管費用結算后,2018年春節(jié)前,我讓胡某某找楊某1跟港航局解決5萬元的開支費用,錢用于單位送禮用了。當時,楊某1結算28萬元時,胡某某對我說找楊某1借二、三十萬元,與高某、陳某、許某1四人分它,他們經常有借貸關系,不會有問題,至于胡某某要了多少錢,不清楚。
15.證人許某1的證言:2015年,我和胡某某、高某合股給陳某,與他人在祥和碼頭開了家水洗砂場。陳某購置了設備安裝到位。2016年,長江開展非法碼頭治理,水洗砂場還沒有開始生產,在取締范圍內。我們水洗砂場被拆除后,2018年1月,胡某某打電話說,拆除補償款到位20萬元,我們一起到胡某某家,每人分了5萬元。之后,我才聽胡某某說20萬元補償款,是港航局與拆除碼頭的老板楊某1簽訂合同中虛增工程款套出來的。5萬元我在紀委已退了。
16.證人高某、陳某的證言印證證人許某1所述的相關事實情況。
17.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6年至2017年間,嘉魚縣開展長江沿岸非法碼頭大治理,縣政府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縣港航局是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實施非法碼頭拆除、安置等工作。前期碼頭拆除是孔峰承接的,他與魯某1是朋友關系。魯某1怕影響不好,要我找一個合適的人承接拆除碼頭工程。我向魯某1推薦了楊某1,因時間緊,魯某1要楊某1先行拆除,再報預算簽合同。2017年12月,楊某1拆除碼頭后,我們協商簽訂了合同,金額共計133.25萬元。2018年1月,魯某1要我跟楊某1商量為單位解決5萬元的開支費用,我轉告楊某1說解決35萬元的費用,楊某1答應了。結賬后,楊某1給了我35萬元。之前,我和陳某、高某、許某1投資一個水洗砂場,還未開始生產,這次也在拆除范圍內。35萬元中,我給魯某15萬元,還給朋友胡某借款10萬元,另20萬元我和陳某、高某、許某1個拿了5萬元作為投資經營水洗砂場的補償款。2019年3月,紀委調查魯某1時,我害怕打電話楊某1退還他10萬元,錢是匯入他弟弟的賬戶內。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長江沿岸非法碼頭拆除之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的事實成立,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胡某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可減輕和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已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暫扣胡某某、楊祖雄、高榮陽、陳偉、許才伏贓款共計3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程遠宏
人民陪審員 劉宇洋
人民陪審員 李 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蔡衛(wèi)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