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鄂01刑終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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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適用簡易程序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8)鄂0104刑初82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凌云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胡某某及辯護人張作平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07年7月,武漢市廣播電視局(現為武漢廣播電視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辦公家具。時任該局財務部副主任、招標辦公室成員的被告人胡某某與其高中同學黃昊(另案處理)經共謀,約定由黃某聯(lián)系家具生產廠商參與該項目招投標,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該廠商中標,二人共同從中牟利。黃某遂聯(lián)系時任武漢歐某怡景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另案處理),雙方約定該公司以廣州歐某家具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招投標,黃某通過關系幫助該公司中標,王某按項目標的額8%的比例給予黃某等人好處費。黃某將好處費一事告知胡某某,胡某某表示同意,并約定二人平分好處費。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擔任武漢市廣播電視局財務部副主任、招標辦公室成某、評標評委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招標信息、評標等事項上為武漢歐某怡景家具有限公司給予支持,幫助該公司順利中標。項目中標后,武漢歐某怡景家具有限公司先后與武漢市廣播電視局發(fā)生了總標的額共計人民幣556萬余元的家具采購業(yè)務。2007年9月至2008年底,王某按照約定,先后以銀行轉賬和現金的方式,分多次送予黃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5萬元,黃某將其中27萬元分給胡某某,剩余18萬元占為己有。
2006年,武漢市廣播電視局成立衛(wèi)星電視落地辦公室(以下簡稱落地辦)從事衛(wèi)星電視落地工作,武漢市廣播電視局每年根據衛(wèi)星電視落地收入向落地辦返還經費,落地辦經費在該局采編中心獨立核算。2007年至2011年,武漢市廣播電視局(2009年更名為武漢市廣播影視局)決定每年對全市六個遠城區(qū)廣播電視局負責人發(fā)放目標績效考核和衛(wèi)星電視落地年度獎勵,所需經費由該局財務和落地辦共同承擔。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武漢市廣播影視局主要領導發(fā)生人事變動,新任領導對發(fā)放上述獎勵的資金組成不了解的情況下,僅以該局財務承擔的部分資金對該獎項進行了發(fā)放。期間,胡某某利用其擔任武漢市廣播影視局財務部主任的職務便利,以給六個遠城區(qū)廣播電視局負責人發(fā)放2011年度、2012年度衛(wèi)星電視落地獎勵的名義,先后二次指示落地辦負責人武某從落地辦經費中支取現金人民幣共計24萬元,武某將上述款項交給胡某某,但胡某某未用于發(fā)放獎勵,而予以隱匿侵吞。2016年8月,湖北省紀委對原武漢市廣播電視局相關領導調查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因害怕自己侵吞上述公款事情敗露,遂籌集24萬元交給所在單位財務部副主任胡某1和綜合科科長李某2,讓二人以財務部2011年、2012年年終獎勵的名義,將該款項發(fā)放給財務部相關工作人員,并將發(fā)放時間提前到2012年和2013年。
2018年3月22日,武漢市硚口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根據胡某某涉嫌貪污的犯罪線索,將其帶至武漢市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地點接受調查。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其貪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還向監(jiān)察機關提供了武某等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監(jiān)察機關已查證屬實。
案發(fā)后,武漢廣播電視臺財務部相關工作人員退出贓款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人民幣2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任職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等關于胡某某主體身份的相關書證,項目招標資料、銷售合同、合同款支付統(tǒng)計表及賬目、銀行賬戶流水、工商登記資料、采編中心賬目、2011-2012年度遠城區(qū)廣電局落地獎請款報告及領款單、情況說明等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暫扣款物票據,證人武某、陳某、李某1、李某2、崔某、胡某1、朱某、鄔某、楊某、鄢某、毛某、胡某2、蘭某1、霍某、蘭某2、沈某、周某、詹某、李某3等人的證言,另案被告人黃某、王某的供述,辦案單位出具的到案經過、關于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武某等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及硚口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查證屬實的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達2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巨大;且與他人通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達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貪污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還未掌握的受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在審理期間自愿認罪,并已退出全部所得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贓款人民幣51萬元(現暫扣于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
上訴人胡某某及辯護人提出原判決量刑過重,理由:胡某某雖然犯有貪污、受賄兩罪,但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全部退贓等多個減輕、從輕量刑情節(jié),但在量刑中未予充分體現,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胡某某真誠認罪悔罪,具備緩刑適用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發(fā)表的出庭意見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上訴人胡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其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還具有自首、立功、全額退贓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原審法院根據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對胡某某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認定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質證,二審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上訴人胡某某及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某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胡某某與他人共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上訴人胡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胡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是自首;還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對其犯受賄罪、貪污罪分別予以減輕處罰。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悔罪并退出所得贓款,可以從輕處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胡某某一人犯貪污、受賄數罪,且犯罪數額巨大,其犯罪情節(jié)不屬較輕,不符合緩刑適用法定條件。原審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綜合自首、立功、坦白、退出全部所得贓款以及認罪態(tài)度較好等多個量刑情節(jié),對兩罪均從寬予以減輕處罰,數罪并罰后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量刑適當。對胡某某及辯護人提出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對胡某某貪污被害單位的贓款判決沒收上繳不當,依法應當發(fā)還被害單位武漢廣播電視臺,本院予以糾正。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發(fā)表的部分出庭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104刑初822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胡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104刑初822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贓款人民幣51萬元(暫扣于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
三、暫扣于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24萬元發(fā)還武漢廣播電視臺,贓款人民幣27萬元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琳
審判員 劉俊波
審判員 孔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劉言
書記員萬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