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豫1003刑初500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許建檢公訴刑訴(2018)4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曉艷、周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郭耀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許昌市建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證人李某1等人93萬元人民幣,為證人李某1等22人辦理房產手續(xù)、按揭手續(xù)、安排工作提供幫助。
1、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房管中心辦公室,收受禹州市錦豐鞋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所送3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在建的廠房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2、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的辦公室,收受河南維強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賈某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在禹州產業(yè)集聚區(qū)的廠房、辦公樓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禹州市思源實業(yè)有限公司(掛面廠)內部餐廳吃飯,臨走時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董某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廠房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4、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河南統(tǒng)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某1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項目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商博城老板李某2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商博城項目辦理按揭貸款提供幫助。
6、2013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華藥城南路家樓下收受坪山集團副總魏某1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永合苑小區(qū)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7、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房管中心張某1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張某1兒子在房管中心下屬單位的安排工作提供幫助。
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室,收受劉某1所送10萬元人民幣,為劉某1公司開發(fā)的“糧苑”項目辦理房產預售和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樓東邊的辦公室,收受禹州市大昌祥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鼎盛時代小區(qū)”項目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提供幫助。
10、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的辦公室,收受禹州市鑫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申某所送10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穎河灣”項目辦理房產預售和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1、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華藥城南路18號的家中,收受河南萬家中藥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所送10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1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與州政府后樓房管中心的辦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2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穎園公寓”項目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2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一號公館”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3、2016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冀某公司內部餐廳(禹州市財富大廈18樓)收受冀某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冀某四季花城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務大樓后人防辦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收受張某2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張某2開發(fā)的錦繡東方項目辦理房產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5、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樓后面人防辦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收受禹州中盛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1所送3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承建的“禹州市體育館”項目A、B座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16、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2御湖灣售樓部職工餐廳,收受魏某2所送3萬元人民幣,為魏某2御湖灣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市東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馮某1的辦公室,收受證人馮某1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東騰南郡”項目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8、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夏都大廈”內部餐廳吃飯,飯后收受天合置業(yè)有限公司股東時某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夏都大廈”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9、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樓后面人防辦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收受證人婁某1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證人婁某1開發(fā)金玉蘭灣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20、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西街辦公室,收受禹州市恒達房地產副總經理馬某1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恒達·陽光城”項目辦理預售許可證手續(xù)提供幫助。
21、2014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樓東邊的辦公室,收受原禹州市億晟置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2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禹州上東國際小區(qū)”項目辦理房產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22、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禹州市政務大樓后面人防大樓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內,收受禹州市文峰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侯某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文峰大廈”項目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由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某某在許昌市建安區(qū)監(jiān)察委對其談話期間,主動交代了許昌市建安區(qū)監(jiān)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適用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1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1等人93萬元人民幣,為李某1等22人辦理房產手續(xù)、按揭手續(xù)、安排工作提供幫助。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上繳違法所得93萬元至許昌市建安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1、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房管中心辦公室,收受禹州市錦豐鞋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所送3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在建的廠房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2、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的辦公室,收受河南維強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賈某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在禹州產業(yè)集聚區(qū)的廠房、辦公樓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禹州市思源實業(yè)有限公司(掛面廠)內部餐廳吃飯,臨走時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董某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廠房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4、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河南統(tǒng)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某1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項目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5、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商博城老板李某2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商博城項目辦理按揭貸款提供幫助。
6、2013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華藥城南路家樓下收受坪山集團副總魏某1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永合苑小區(qū)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7、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房管中心張某1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張某1兒子在房管中心下屬單位的安排工作提供幫助。
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室,收受劉某1所送10萬元人民幣,為劉某1公司開發(fā)的“糧苑”項目辦理房產預售和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9、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樓東邊的辦公室,收受禹州市大昌祥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鼎盛時代小區(qū)”項目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提供幫助。
10、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的辦公室,收受禹州市鑫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申應杰所送10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穎河灣”項目辦理房產預售和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1、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中華藥城南路18號的家中,收受河南萬家中藥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所送10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1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與州政府后樓房管中心的辦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2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穎園公寓”項目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禹州市森源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2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一號公館”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3、2016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李某某在冀某公司內部餐廳(禹州市財富大廈18樓)收受冀某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冀某四季花城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務大樓后人防辦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收受張某2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張某2開發(fā)的錦繡東方項目辦理房產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5、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樓后面人防辦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收受禹州中盛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1所送3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承建的“禹州市體育館”項目A、B座辦理房產手續(xù)提供幫助。
16、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魏某2御湖灣售樓部職工餐廳,收受魏某2所送3萬元人民幣,為魏某2御湖灣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市東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馮某1的辦公室,收受證人馮某1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東騰南郡”項目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8、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夏都大廈”內部餐廳吃飯,飯后收受天合置業(yè)有限公司股東時某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夏都大廈”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19、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市政府大樓后面人防辦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收受證人婁某2所送5萬元人民幣,為證人婁某2開發(fā)金玉蘭灣項目辦理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20、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禹州西街辦公室,收受禹州市恒達房地產副總經理馬某1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恒達·陽光城”項目辦理預售許可證手續(xù)提供幫助。
21、2014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禹州西街老房管中心二樓東邊的辦公室,收受原禹州市億晟置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某2所送2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開發(fā)的“禹州上東國際小區(qū)”項目辦理房產按揭手續(xù)提供幫助。
22、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禹州市政務大樓后面人防大樓五樓東頭510房間的辦公室內,收受禹州市文峰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侯某所送1萬元人民幣,為該公司“文峰大廈”項目辦理房產證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立案調查決定書、被告人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被告人工作簡歷、干部基本信息表、關于李某某同志涉嫌受賄問題情況說明及到案經過、金域藍灣、四季花城、統(tǒng)一電器等公司預告抵押登記存根、禹州市房地產抵押權設立登記申請書、禹州市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存根、河南省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禹州市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審核表、征地預存款繳納通知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書證、招收勞動合同中職工備案登記表、工人商調表、河南省罰沒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證人李某1、賈某、董某、鄭某1、李某2、魏某1、張某1、劉某1、趙某、申某、宋某、馮某2、冀某、張某2、王某1、魏某2、馮某1、時某、婁某2、馬某1、鄭某2、侯某、劉某2、馬某2、吳某、張某3、張某4、朱某、王某2、王某3、申某、李清河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以上證據(jù)經庭審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許昌市建安區(qū)監(jiān)察委對其談話期間,主動交代了許昌市建安區(qū)監(jiān)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93萬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 李常青
審判員 李 靜
審判員 李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卜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