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7)豫0322刑初321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刑轄48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我院管轄被告人景某某受賄犯罪一案。孟津縣人民檢察院以孟檢訴刑訴(2017)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江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辯護人亓立國、周亞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景某某在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在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的“河南省教育廳兩基工作改善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條件項目”、“河南省政府投入2億元專項資金,配置教學儀器體音美圖書資金項目”、“河南省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項目”、“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建設項目”、“河南省農村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專項工程項目”、“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設項目”、“國家級、省級扶貧開發(fā)重點縣學生課桌凳更新工程項目”、“實驗操作練習冊發(fā)行”等項目的招投標和實施過程中,為多家企業(yè)提供便利和幫助,在此過程中多次收受賄賂共計454.1萬元人民幣。分別為:
一、多次收受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賄賂40萬元人民幣。
1.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項目”企業(yè)入圍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入圍,在招標前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開標后又收受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2.2012年,河南大學附屬中學招標“理化生實驗室設備項目”,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3.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教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室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施某1的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資質的北京新東方柏溢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先后兩次收受施某1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和5萬元人民幣。
4.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濮陽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教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室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施某1的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資質的北京新東方柏溢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先后兩次收受施某1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和3萬元人民幣。
5.2013年,景某某收受其多次在招標中照顧的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歐米茄”牌手表一塊,價值2萬元人民幣。
6.2013年,新鄉(xiāng)一中招標“理化生實驗室設備項目”,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7.2014年,長垣縣組織“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小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8.2015年,長垣縣組織“2015年全面改薄小學教學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項目”招標,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借用的余姚智達科教設備有限公司資質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9.2011年,河南省第二實驗中學物理實驗室項目招標,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二、多次收受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賄賂120萬元人民幣。
1.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國家級、省級扶貧開發(fā)重點縣學生課桌凳更新工程企業(yè)資格入圍”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為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入圍及中標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30萬元人民幣。
2.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政府投入2億元專項資金,配置教學儀器體音美圖書資金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10萬元人民幣。
3.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政府投入2億元專項資金,配置教學儀器體音美圖書資金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余姚市神馬教儀成套有限公司中標,該公司通過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送給景某某20萬元人民幣。
4.2010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10萬元人民幣。
5.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北京東方中科達公司中標,該公司通過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送給景某某20萬元人民幣。
6.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受委托組織“河南省特殊教育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10萬元人民幣。
7.2005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共計收受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過年過節(jié)禮金20萬元人民幣。
三、多次收受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賄賂84萬元人民幣。
1.2009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農村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專項工程”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0萬元人民幣。
2.2010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又組織“河南省農村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專項工程”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10萬元人民幣。
3.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受委托組織“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設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10萬元人民幣。
4.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設備更新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萬元人民幣。
5.2011年,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為感謝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的多次幫助,送給景某某20萬元人民幣。
6.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0萬元人民幣。
7.2014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設備更新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萬元人民幣。
四、多次收受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及股東施某2賄賂115萬元人民幣。
1.2008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發(fā)行實驗操作練習冊,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將此業(yè)務交由楊某與施某2經營,此二人成立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具體負責此事,并約定按銷售碼洋的1%給景某某好處費,從2008年至2013年,景某某共計收到好處費90萬元人民幣。
2.2008年至2013年,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為了與景某某搞好關系,以過春節(jié)名義共計給景某某送錢25萬元人民幣。
五、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5萬元人民幣。
1.2006年6月份,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5萬元人民幣。
2.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政府投入2億元專項資金,配置教學儀器體音美圖書資金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標,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0萬元人民幣。
六、多次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20萬元人民幣。
1.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兩基國檢專項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10萬元人民幣。
2.2008年,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要回部分貨款,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讓其業(yè)務員石新奎送去的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
3.2009年春節(jié)前,景某某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讓石新奎送去的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
4.2010年春節(jié)前,景某某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讓其女婿王某3送去的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七、多次收受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趙治安賄賂15萬元人民幣。
1.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農村中小學教學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治安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
2.2008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農村中小學教學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治安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
3.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濮陽市2010-2011年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裝備類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治安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
八、多次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任某1賄賂17萬元人民幣。
1.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設備更新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5萬元人民幣。
2.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企業(yè)資格入圍”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2萬元人民幣。
3.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教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5萬元人民幣。
4.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為了得到景某某長期幫助,以逢年過節(jié)名義送給景某某共計5萬元人民幣。
九、收受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馬玉林賄賂5萬元人民幣。
2006年以來,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多次為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提供幫助,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馬玉林以過節(jié)名義共計送給景某某5萬元人民幣。
十、收受河南龍杰實業(yè)有限公司馬崇玲賄賂15萬元人民幣。
2014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濮陽市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承諾讓河南龍杰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標,收受河南龍杰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東馬崇玲15萬元人民幣。
十一、收受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經理高某賄賂1萬元人民幣。
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萬元人民幣。
十二、收受河南宏博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0.6萬元人民幣。
2014年至2016年,河南宏博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為了能得到時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的關照,分三次送給景某某丹尼斯購物卡,價值共計0.6萬元人民幣。
十三、收受河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下屬新鄉(xiāng)市教學儀器廠廠長王艷中現(xiàn)金6.5萬元、軟中華煙6條。
2014年至2015年,河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宿膳服務中心主任兼河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下屬新鄉(xiāng)市教學儀器廠廠長王艷中(另案處理)為了讓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在王燕中評高級職稱、幫朋友孩子上學等事情上提供幫忙,向景某某送現(xiàn)金6.5萬元、軟中華煙6條。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景某某利用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454.1萬元人民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景某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九次收受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賄賂38萬元和手表一塊,其中第三項指控其收受施某1的10萬元和5萬元、第四項指控收受施某15萬元和3萬元、第五項指控收受施某1手表一塊事實存在,其它被指控的事實均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七次賄賂120萬元,其中第五項受賄事實存在,但數額是2萬元而不是20萬元;第六項指控自己收到丁某所送10萬元屬實,但此款是其兒子結婚丁某送來的賀禮;第七項指控過節(jié)收到丁某禮金20萬元與事實有出入,應當是禮金10萬元左右,另有禮品10萬元左右,其余被指控的受賄事實均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七次收受開封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賄賂84萬元,第五項指控其收到王某1所送20萬元屬實,但不是王某1因公司業(yè)務所送,而是王某1因其兒子上學和其親戚打架被拘留讓其活動關系所送,其余被指控的事實均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二次收受楊某和施某2賄賂115萬元,第一項指控其收到好處費90萬元事實不存在,第二項指控其收到楊某所送過節(jié)禮金25萬元與事實有出入,其中禮金只有15萬元,另外10萬元是禮品。公訴機關指控其二次收受施某215萬元的事實均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多次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20萬元,第一項指控受賄10萬元和第二項收受5萬元的事實不存在;第三項和第四項指控其收受3萬元和2萬元的事實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多次收受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趙治安賄賂15萬元,第三項指控收受趙治安5萬元事實存在,另兩項指控事實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多次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任某1賄賂17萬元人民幣,第一項和第二項指控共計7萬元的事實不存在,第三項和第四項指控受賄10萬元的事實屬實。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馬玉林賄賂5萬元人民幣屬實,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河南龍杰實業(yè)有限公司馬崇玲賄賂15萬元人民幣事實不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經理高某賄賂1萬元人民幣事實存在。公訴機關指控其收受河南宏博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0.6萬元人民幣購物卡的事實不存在。被告人景某某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賄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景某某幫助相關企業(yè)中標沒有證據支持,行賄人用來行賄的錢財來源不明。景某某沒有索賄情節(jié),主動退還贓款,自愿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景某某在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在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的“河南省教育廳兩基工作改善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條件項目”、“河南省政府投入2億元專項資金,配置教學儀器體音美圖書資金項目”、“河南省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項目”、“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建設項目”、“河南省農村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專項工程項目”、“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設項目”、“國家級、省級扶貧開發(fā)重點縣學生課桌凳更新工程項目”、“實驗操作練習冊發(fā)行”等項目的招投標和實施過程中,為多家企業(yè)提供便利和幫助,在此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錢財共計290萬元人民幣,分別為:
一、多次收受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共計38萬元人民幣和價值2萬元的“歐米茄”牌手表一塊。
1.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項目”企業(yè)入圍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入圍,在招標前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開標后又收受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2.2012年,河南大學附屬中學招標“理化生實驗室設備項目”,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3.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教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室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施某1的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資質的北京新東方柏溢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先后兩次收受施某1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和5萬元人民幣。
4.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濮陽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教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室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施某1的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及施某1借用資質的北京新東方柏溢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先后兩次收受施某1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和3萬元人民幣。
5.2013年,景某某收受其多次在招標中照顧的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歐米茄”牌手表一塊,價值2萬元人民幣。
6.2013年,新鄉(xiāng)一中招標“理化生實驗室設備項目”,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7.2014年,長垣縣組織“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小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8.2015年,長垣縣組織“2015年全面改薄小學教學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項目”招標,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借用的余姚智達科教設備有限公司資質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9.2011年,河南省第二實驗中學物理實驗室項目招標,景某某利用其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后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施某1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物證。
施某1送給景某某的OMEGA手表一塊,機身號為:H366275921
2、證人施某1的證言。
證明施某1系鄭州中科教學設備有限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長期從事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銷售工作。為了使自己的企業(yè)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教學設備招標過程中能夠入圍、中標或者中標后為了表示感謝,自2011年以來,先后多次給該中心主任景某某送錢,共計38萬元。另外2013年自己去香港旅游時買了一塊OMEGA手表,回來時也送給了景某某。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景某某系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證明該中心負責全省教學器材的招投標工作。施某1為了讓其控制的鄭州中科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請求給予關照,自己對施某1的公司提供了幫助,自2011年以來,施某1多次給自己送錢,共計38萬元和一塊手表。
4、教學設備購買合同、中標通知書。
證明鄭州中科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先后中標河南省第二實驗中學,長垣縣教育局、新鄉(xiāng)市第一中學、臺前縣教育局、南樂縣教育局、范縣教育局、河南大學附屬中學、河南省實驗中學、封丘縣教育局等單位的教育設備。
二、多次收受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共計15萬元人民幣。
2010年,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收受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2005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丁某過年過節(jié)禮金5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證人丁某的證言。
丁某系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2010年,其送給景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此外,過年過節(jié)時都給景某某送物送錢,一共有5萬元左右。
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證明丁某為了使自己的企業(yè)在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負責的招投標項目中入圍,多次給自己送錢的事實。
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采購合同。
證明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有關科教設備采購中中標的事實。
三、多次收受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共計84萬元人民幣。
1.2009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農村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專項工程”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0萬元人民幣。
2.2010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又組織“河南省農村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專項工程”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10萬元人民幣。
3.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受委托組織“河南省特殊教育建設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10萬元人民幣。
4.2011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設備更新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萬元人民幣。
5.2011年,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為感謝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的多次幫助,送給景某某20萬元人民幣。
6.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0萬元人民幣。
7.2014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設備更新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經理王某12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書證
(1)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的2009年的河南省農村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工程采購合同,證實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2009年的體育器材項目招投標中中標。
(2)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的2010年的河南省農村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工程采購合同,證實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2010年的體育器材項目招投標上中標。
(3)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第二批特殊教育教學、醫(yī)療康復設備配備項目采購合同,證實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項目中中標。
(4)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改項目中的中標合同,證實開封博奧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5)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2011年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上的中標合同,證實開封博奧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6)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2014年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上的中標合同,證實開封博奧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7)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2011年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上的中標合同,證實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8)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2014年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上的中標合同,證實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9)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改項目的中標合同,證實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2、證人王某1的證言。
證明其系開封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的股東、經理,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負責全省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體育器材項目,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等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為了能使自己的公司在招投標中取得競爭優(yōu)勢,從2009年到2014年,在招投標前后的不同時間段,其多次向時任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景某某行賄,共計送給景某某現(xiàn)金84萬元。其中包括另一家中標公司鄭州俊杰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所付的10萬元錢。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景某某系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證明河南省教育裝備管理中心負責全省教學器材設備的招投標工作。王某1為了讓其控制的開封市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和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請求給予關照,自己即對王某1的公司提供了幫助,一般采取向評標小組組長打招呼的方法讓王某1的公司中標。從2009年到2014年,王某1多次向自己送錢共計84萬元。
4、2009年河南省農村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工程采購合同。
證明開封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2009年和2014年的體育器材項目招投標項目。
5、河南省第二批特殊教育教學、醫(yī)療康復設備配備項目采購合同。
證明開封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采購項目中中標。
6、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采購合同。
證明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項目上中標。
7、2011年和2014年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中標合同。
證明開封搏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采購項目上中標。
8、2011年青少年活動中心項目中標合同。
證明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采購項目上中標。
9、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設備項目采購合同。
證明河南江山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在此采購項目上中標。
四、多次收受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及股東施某2共計115萬元人民幣。
1.2008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發(fā)行實驗操作練習冊,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將此業(yè)務交由楊某與施某2經營,此二人成立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具體負責此事,并約定按銷售碼洋的1%給景某某好處費,從2008年至2013年,景某某共計收到好處費90萬元人民幣。
2.2008年至2013年,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為了與景某某搞好關系,以過春節(jié)名義共計給景某某送錢25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景某某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證明:2008年,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與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合作發(fā)行物理、化學、生物、小學科學實驗操作練習冊,省裝備中心負責編寫、審定,蘇豫公司負責印刷、發(fā)行等。雙方約定按銷售碼洋的5%付給裝備中心著作權費。蘇豫公司為了與其保持合作關系,2008年以來,楊某代表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多次向自己行賄共計115萬元,其中包括過節(jié)時楊某給自己所送的25萬元。
2、證人楊某的證言。
楊某系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2008年以來,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利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的職權便利取得了由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編審的物理、化學、生物、小學科學實驗操作練習冊的發(fā)行權,楊某與省裝備中心協(xié)議約定,按銷售碼洋的5%向省裝備中心上交著作權使用費。楊某在與景某某協(xié)議時暗示每年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按銷售碼洋的1%給景某某送好處費。楊某將此條件告訴了施某2,施某2同意。2008年以來,楊某代表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行賄共計115萬元,其中提成90萬元,春節(jié)送禮25萬元。
3、證人施某2的證言。
施某2系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股東。證明2008年以來,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利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的職權便利取得了由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編審的物理、化學、生物、小學科學實驗操作練習冊的發(fā)行權,楊某與省裝備中心協(xié)議約定,按銷售碼洋的5%向省裝備中心上交著作權使用費。楊某在與景某某協(xié)議時暗示給予景某某好處費,楊某將此條件告訴了施某2,施某2同意。每年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按銷售碼洋的1%給景某某送好處費。2008年以來,楊某代表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某行賄共計115萬元,其中提成90萬元,春節(jié)送禮25萬元。
《中小學實驗操作練習冊》出版發(fā)行合作協(xié)議、《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關于做好中小學實驗操作練習冊實驗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關于繼續(xù)做好中小學實驗操作練習冊實驗工作的通知》。
證明省裝備中心和蘇豫公司于2008年和2012年兩次簽訂了《中小學實驗操作練習冊》出版發(fā)行合作協(xié)議,合作期限為2008年至2016年。約定省裝備中心負責練習冊的編寫、審定和向全省各市、縣下文推薦,蘇豫公司負責出版、印刷等,并按發(fā)行碼洋的5%向省裝備中心上交著作權使用費。此后,省裝備中心利用職權,向全省各市、縣教育機構下發(fā)通知或文件,要求作好練習冊的征訂發(fā)行工作,并把此工作納入考核內容。
五、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5萬元人民幣。
1.2006年6月份,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5萬元人民幣。
2.2007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河南省政府投入2億元專項資金,配置教學儀器體音美圖書資金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標,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0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證人施某2的證言。
施某2系河南蘇豫圖書有限公司股東、江蘇奇智奇才在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2006年,其為了能使自己的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發(fā)展業(yè)務,送給景某某現(xiàn)金5萬元,2007年,河南省課桌凳項目是由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入圍的,其送給景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在景某某的關照下,自己的公司得以入圍中標。
2.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標,收受江蘇愛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215萬元人民幣。
六、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5萬元人民幣。
在河南省教育家屬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兩基國檢專項儀器設備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景某某幫助偃師兆飛科技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財物。
1.2009年春節(jié)前,景某某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執(zhí)幫讓石新奎送去的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
2.2010年春節(jié)前,景某某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執(zhí)幫讓其女婿王某3送去的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提供的2007年“兩基”國檢專項設備項目采購合同。
證明2007年河南省“兩基”國檢專項設備項目采購中偃師市兆飛科教儀器有限公司中標并簽訂采購合同的事實。
2.證人王某2的證言。
王某2系偃師市兆飛科教儀器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證明2007年,河南省“兩基”國檢采購項目是省教育裝備中心組織招投標的,由于自己的企業(yè)業(yè)績不好,為了能夠中標,就請景某某幫忙,景某某同意,后來中標后,為了感謝河南省教育裝備中心主任景某某提供的幫助,給景某某送了10萬元,在2008年王讓公司的業(yè)務員石新奎給景某某送過兩次錢,一次是5萬元,一次是3萬元,共計8萬元,目的分別是感謝景某某幫助自己要回了貸款和過年了去看望景某某。在2010年王讓其女婿王某3給景某某送過2萬元。
3.證人王某3的證言。
王某3系偃師市兆飛科教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2010年左右,快該過年時,王某3岳父王某2讓王某3去鄭州看望景某某,并給景某某帶了2萬元現(xiàn)金和2條中華煙。
4.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2007年,王某2為了讓自己的公司在“兩基”國檢專項儀器設備項目中中標,讓其幫忙,景某某向有關人員作了指示,幫助王某2的公司中標,事后為了表示感謝,送給景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2008年,被告人景某某幫助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要回部分貨款,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2009年春節(jié)前,景某某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讓石新奎送去的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2010年春節(jié)前,景某某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讓其女婿王某3送去的現(xiàn)金2萬元人民幣。
七、收受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趙治安5萬元人民幣。
2013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濮陽市2010-2011年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裝備類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治安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提供的2007年以來教育裝備中心開展實施的項目及中標單位名稱及金額、采購合同、中標通知書等。
證實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情況:2013年薄改項目實驗儀器設備采購項目中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中標并簽訂采購合同。
2.證人趙治安的證言。
趙治安是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為了感謝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主任景某某在該企業(yè)招投標中提供的幫助,2007年、2008年和2013年給景某某送給三次錢,每次5萬元,一共15萬元,都是自己在投標前找景某某要求幫忙,中標后為了感謝景某某去送的錢。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2007年,趙治安為了讓自己的公司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教學設備招投標中入圍中標,請求自己幫忙。在自己的幫助下,趙治安的公司得以中標,中標后趙治安送給自己5萬元。2008年,自己又幫忙使趙治安的公司中標,趙治安又送給自己5萬元。2013年,趙治安的公司在自己的幫助下中標濮陽教育局的項目,又送給自己5萬元。
八、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任某1賄賂10萬元人民幣。
1.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教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15萬元人民幣。
2.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為了得到景某某長期幫助,以逢年過節(jié)名義送給景某某共計5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提供的河南科教儀器設備中標通知書。
證明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的招投標中中標的事實。
2.證人任某1的證言。
任某1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明為了使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能夠在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組織的“河南省青少年學生校外活動中心設備更新項目”、“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企業(yè)資格入圍”、“新鄉(xiāng)市2010、2011年度弄粗年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教學實驗儀器項目”招標中中標,分三次送給景某某5萬元、2萬元和5萬元現(xiàn)金,此外,為了感謝景某某對自己企業(yè)的幫助,多年來逢年過節(jié)時送給景某某約5萬元左右。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在招投標過程中,任某1為了使河南天力教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能夠中標,就找自己讓幫忙。自己通過向有關評委和專家打招呼的方式,幫助任某1的公司入圍中標。事后,任某1分三次送過5萬元、2萬元和5萬元。另外多年來逢年過節(jié),任某1都給自己送錢,大約有5萬元左右。
九、收受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經理高某1萬元人民幣。
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被告人景某某作為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幫助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中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1.證人高某的證言。
高某系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監(jiān)事、鄭州中興教學設備有限公司經理,證明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自己的公司中了一個標,在第一次中標和自己公司第二次參加招投標前的一個節(jié)假日里,自己送給景某某1萬元現(xiàn)金,但自己的公司在第二次投標中沒有中標。
2.證人任某2的證言。
任某2系高某之妻,信陽思源教育裝備有限公司總經理。證明高某給其說過,2011年以前給景某某送過酒或1萬元錢。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明2012年,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組織“新鄉(xiāng)市2010年度、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驗儀器設備項目”招標,高某找其幫忙,自己表示盡量幫忙,在自己的幫助下,高某的兩個公司都中標了,中標后一天,高某去到其辦公室,交給其一個袋子,里面有煙和10萬元現(xiàn)金,高某將袋子放下就走了。
綜合證據:
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證明景某某受賄贓款去向及用途的事實。
2、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及繳款憑證。
證明檢察機關扣押被告人景某某現(xiàn)金270萬元、手表一塊的事實。
3、公安機關出具被告人景某某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證明各一份。
證明景某某系成年人、無前科。
4、中共河南省教育廳黨組文件、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等。
證明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的性質為事業(yè)單位法人,景某某于2006年12月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3月2日被免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職務。
綜上所述,被告人景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0萬元。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賄的第二起事實即2007年至2016年收受鄭州利生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賄賂款共計120萬元,其中2010年收受丁某現(xiàn)金10萬元和2005年至2015年期間收受丁某所送過年過節(jié)禮金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它指控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景某某的受賄的第六起事實即收受偃師市兆飛科教設備有限公司20萬元,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指控景某某受賄15萬元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指控景某某受賄的第九起事實即收受河南雨林教育工程有限公司馬玉林5萬元;指控景某某受賄的第十起犯罪事實即收受河南龍杰實業(yè)有限公司馬崇玲15萬元;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景某某受賄的第七起事實即收受偃師市正浩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趙治安15萬元的犯罪事實中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共計10萬元,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公訴機關指控景某某受賄的第八起事實即收受河南天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某117萬元的犯罪事實中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共計7萬元,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賄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實即收受河南宏博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亮0.6萬元人民幣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為王有亮稱分三次送給景某某0.6萬元的丹尼斯購物卡,目的是考慮到雙方系南陽市老鄉(xiāng),與景某某搞好關系以便以后遇到困難時請景某某幫忙,但自己公司的業(yè)務實際上沒有請景某某幫過忙。景某某辯稱對是否收到過王有亮購物卡“時間長了我記不清了,我對此認可”,別無其它任何證據證明,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景某某受賄的第十三起犯罪事實即收受河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宿膳服務中心主任兼河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下屬新鄉(xiāng)市教育儀器廠廠長王艷中以評高級職稱和幫助朋友孩子上學為由所送現(xiàn)金6.5萬元、軟中華煙6條的事實,王艷中稱,自己沒有在評高級職稱和幫朋友孩子上學等方面請求過景某某幫忙,也沒有給景某某送過錢。被告人景某某供認“收受新鄉(xiāng)教學儀器廠王艷中多次送給我20萬元”,別無任何對送錢目的和過程的供述材料,也無其它證據證明,故指控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景某某利用擔任河南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0萬元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景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景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完畢。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景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二、已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景某某的違法所得現(xiàn)金270萬元、“歐米茄”牌手表一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部分18萬元依法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審 判 長 陳新安
人民陪審員 高水定
人民陪審員 許干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