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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刑初261號玩忽職守、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4   閱讀:

案由    玩忽職守 受賄     

案號    (2019)豫1724刑初261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19)第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楠、劉宏偉出庭支持公訴,康某及辯護人張玉川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期間,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申請延期審理一次,補充偵查完畢后,本案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康某在擔任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黨委委員、副鎮(zhèn)長、武裝部長期間,在負責G328蟻蜂鎮(zhèn)境內部分改擴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得耿某、李某1、彭某1、趙某1(以上四人另案處理)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致使國家財產遭受1069640.74元的重大損失。具體事實是:

1、2016年9至10月份,被告人康某負責G328征地拆遷工作并擔任第七拆遷小組組長期間,沒有對李某1以耿某的名義向蟻蜂鎮(zhèn)政府申請移動線路及附屬物賠償?shù)奶摷俨牧线M行認真實地調查、審核等工作,致使耿某、李某1騙取國家拆遷賠償款140434元。

2、2016年9至10月份,被告人康某負責G328征地拆遷工作并擔任第七拆遷小組組長期間,沒有對彭某1以田某1、彭某2的名義向蟻蜂鎮(zhèn)政府申請電信線路及附屬物賠償?shù)奶摷俨牧线M行認真實地調查、審核等工作,致使彭某1騙取國家拆遷賠償款491028元。

3、2017年3月21日,中國移動河南公司與中國通信建設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2017年至2018傳輸管線工程施工服務集中采購(河南)項目框架協(xié)議”,其中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境內線路改遷工程在該協(xié)議框架范圍內。2017年7月份,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政府在蟻蜂鎮(zhèn)實施線路改遷工程時,康某受蟻蜂鎮(zhèn)鎮(zhèn)長趙某5的安排,負責對該工程結算相關材料審核把關??的吃跊]有對李某6伙同趙某1(另案處理)提供虛假材料向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政府申請線路改遷工程款進行審核把關的情況下,并且在蟻蜂鎮(zhèn)班子會上提出結算該工程款,致使李某1、趙某1騙取國家線路改遷工程款438178.74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康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1、趙某1等人的證言、書證等。

二、受賄罪

2016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康某利用擔任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境內G328改擴項目拆遷小組組長上的便利,為李某1、彭某1騙取國家拆遷賠償提供幫助,并非法收受該二人給予的人民幣26萬元。

1、2016年10月,被告人康某利用擔任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境內G328改擴項目拆遷小組組長上的便利,接受申請移動線路拆遷賠償人李某1的請托,以便順利領取拆遷賠償款,為此,康某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的銀行卡一張。案發(fā)后該贓款已退繳駐馬店市監(jiān)察委。

2、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康某利用擔任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境內G328改擴項目拆遷小組組長上的便利,先后接受申請拆遷賠償人彭某1的請托,以便順利領取拆遷賠償款,為此,康某在其辦公室內先后收受彭某1為表示感謝而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案發(fā)前已將贓款全部退還行賄人彭某1。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康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1、彭某1、趙某1、耿某等人的證言、書證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康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康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予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康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張玉川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康某在被監(jiān)察委留置談話和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承認并上交了紀委監(jiān)察委未掌握的其受賄的部分款項,應認定為自首,到案后又主動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實,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2、康某已將其受賄所得全部上繳或退還,并當庭認罪、悔罪,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康某擔任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黨委委員、副鎮(zhèn)長、武裝部長,期間曾擔任國道328線、省道330線拆遷項目的副總指揮長,并兼任第七拆遷小組組長,具體負責征地拆遷的各項工作,期間曾負責蟻蜂鎮(zhèn)創(chuàng)文期間移動弱電入地工程??的吃谪撠熛伔滏?zhèn)境內國道328部分改擴建項目征地拆遷和蟻蜂鎮(zhèn)創(chuàng)衛(wèi)弱電入地工程的工作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使得耿某、李某1、彭某1、趙某1(以上四人另案處理)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致使國家財產遭受1069640.74元的重大損失。具體事實是:

1、2016年9至10月份,被告人康某在負責國道328線蟻蜂段改擴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并擔任第七拆遷小組組長,負責征地拆遷的各項工作期間,李某1以耿某的名義向蟻蜂鎮(zhèn)政府申請對其鋪設的移動線路及附屬物進行賠償時,在提供材料的過程中,虛報了線路的型號和數(shù)量,但康某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對李某1提供的虛假材料進行認真實地調查、審核等工作,致使李某1、耿某騙取國家拆遷賠償款140434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辯解:2016年的時候,國道328線進行拆遷時,要對拆遷區(qū)域的通信光纖進行拆遷補償。當時我記得是潘某向我介紹并認識了李某1和耿某夫婦。后來有一天,李某1到辦公室找我說蟻蜂鎮(zhèn)的移動線路是他和耿某鋪設的,在拆遷范圍內,需要申請政府進行賠償,我讓他按照賠償文件的要求準備材料,然后他說了一些讓我?guī)兔χ惖脑?。過了幾天,李某1把材料準備好交給我。我簽字后又向鎮(zhèn)長做了匯報,然后就交給了征收辦進行評估。期間,評估公司的人和我聯(lián)系,我就安排潘某領著評估公司的人去李某1申請賠償?shù)囊苿庸饫w的現(xiàn)場進行勘驗評估了。后來該部分移動光纖的賠償單子下來后,我在上面簽了字,491519元的賠償款就打到了耿某的農商銀行賬戶上。根據(jù)工作職責,我負責調查核實、審核把關。當時我想著有評估公司,他們會干好這個事,所以我就沒有去調查核實。剛開始,移動公司沒有給耿某簽委托書,錢不能打給她本人,我就讓李某1提供委托書。2016年10月23日,李某1給我提供了一份委托書。當時我工作不夠認真,沒有仔細審查,也沒有發(fā)現(xiàn)委托書上加蓋的是移動公司駐馬店分公司全業(yè)務支撐中心的印章。這份委托書是無效的,耿某不應該得到這筆賠償款。2016年11月底,李某1給我送了一張銀行卡,卡里有3萬元錢。

(2)證人耿某的證言:我投資在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架設移動公司的光纜,當時和西平明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平明鑫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我負責從移動公司的光交箱架設電纜入村入戶,最終實現(xiàn)全覆蓋。我和蟻蜂鎮(zhèn)政府的潘某認識,又通過潘某認識了蟻蜂鎮(zhèn)的康書記(康某),平常我們經常在一起喝酒吃飯。國道328線拆遷的時候,有一次我們在一起吃飯時,潘某和康某問拆遷的有沒有我的線路,我說有,型號是24芯的,他們說型號太小了,我就說那就報大點。后來蟻蜂鎮(zhèn)找我談拆遷補償?shù)臅r候,我就報了全部是型號48芯的光纖。從半山羊到七蟻路的光纖實際數(shù)量是10條,我報成是13條,然后按照蟻蜂鎮(zhèn)政府的要求準備了相關的合同和手續(xù)。后來經過評估,拆遷補償款491519元打到了我的銀行賬戶上,我讓我前夫李某1給潘某送了2萬,給康某送了3萬。2018年8月份的時候,康某把3萬元退還給我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我和前妻耿某在蟻蜂鎮(zhèn)做移動業(yè)務的代理。在國道328線蟻蜂段移動光纖拆遷過程中,我曾找趙某1辦過一個委托書,因為康某說手續(xù)不全,需要完善手續(xù),時間應該是在拆遷賠償款到位以后。當時趙某1給我辦了一個加蓋駐馬店移動公司全業(yè)務支撐中心印章的委托書,內容是委托耿某負責處理移動公司蟻蜂段區(qū)域的線纜事宜。拆遷區(qū)域的移動公司的光纖是我買的,型號有24芯的和48芯的,總共架了13根光纖。在提供給蟻蜂鎮(zhèn)的評估申請中,當時我拿了一根48芯型號的光纖給評估公司的工作人員看,并說其他光纖的型號也是48芯的,評估人員就相信了,所以評估申請顯示的都是48芯型號的光纖。根據(jù)評估申請報告,我也不知道可以多賠償多少錢。后來因為賠償款出來后,超出了我的預期,我就給康某送了一張存有三萬元的銀行卡。評估申請中的線路圖是我自己畫的,分纖盒的型號也是我寫的。

(4)證人潘某的證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康某給我說評估公司的人過來看移動公司光纖的網線,讓我?guī)?。當天下午,我跟評估公司的人到G328蟻蜂段移動公司需拆遷地指引光纜邊界,主要是金頂山路口到半山羊這段。這項工作結束后的一天,李某1到我住室里給我拿2萬塊錢。后來我把錢主動上交給紀委了。2016年底的一天,我和康某、李某1在康某家附近的一家餐館閑聊吃過飯。

(5)證人劉某:我是西平明鑫公司的法人。我們公司和駐馬店移動公司簽訂的有分成合同,和耿某簽訂了第三方合同,把蟻蜂鎮(zhèn)轄區(qū)的光纖建設包給了耿某。按照合同,誰出資建設,所有權就歸誰,所以耿某投資建設的就屬于她所有。我們公司給耿某架設光纖,一般情況下都是使用型號12芯或24芯的光纖,極個別情況下才會使用48芯的,但是整個線路都用48芯的可能性不大。

(6)證人陳某1的證言:我是駐馬店市移動公司市場部副經理。西平明鑫公司曾與我們公司簽訂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蟻蜂鎮(zhèn)OLT設備到客戶端的管線路由、設備及線纜,屬于誰建設,所有權歸誰。鄉(xiāng)鎮(zhèn)區(qū)域的架空光纜一般使用12芯左右的,在主干線路用48芯的。

(7)證人李某2的證言:我是駐馬店市移動公司網絡部副經理兼全業(yè)務支撐中心主任。中心的印章一直是我保管。我不認識耿某,更不可能向耿某提供委托書,也沒有在耿某的委托書上加蓋過我部門的公章。

(8)證人趙某2的證言:李某1、耿某和移動公司合作在蟻蜂鎮(zhèn)以及各村委安裝網線,我曾幫他們排線安裝,但是不知道具體安裝的數(shù)量以及光纜線的型號。

(9)證人趙某3的證言:我是駐馬店正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的合伙人、評估師。我所參與了G328國道蟻蜂段和金頂景觀大道上的資產評估,是驛城區(qū)房屋征收辦公室委托的。當時對接人員是征收辦的宋某1。我們僅對駐馬店市政府(2016)86號文規(guī)定范圍以外沒有具體補償標準的資產進行評估。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進行蟻蜂鎮(zhèn)G328國道拆遷的有關評估工作,需要對移動線路進行勘查、清點并進行評估。負責蟻蜂段拆遷工作的是副鎮(zhèn)長康某,當天他安排一個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和我配合。我們到七蟻路至半山羊地段的現(xiàn)場對移動線路進行評估,我看到電線桿上布了很多線,無法進行識別,也無法確定這些線路是否就是李某1所有。后來宋某1說無法確定的話就讓鄉(xiāng)里出具證明。出于賺取評估費的考慮,也為了保證評估能夠進行下去,我就讓李某1給我提供一份證明。后來我在無法確定、更無法保證評估內容真實性的情況下,就出具了移動線路的評估報告。移動線路評估工作是李某1和我聯(lián)系,但是后來出具評估報告的時候是以耿某的名義出具的。我沒有見過耿某。按照評估行業(yè)規(guī)定和工作要求,我不該出具這份評估報告。我應該要求委托方征收辦提供明確的評估對象及范圍,如果無法提供導致繼續(xù)進行評估工作,應當提出終止委托關系。我不知道涉及耿某的移動線路的真實型號以及數(shù)量。

(10)證人趙某1的證言:我是駐馬店市移動公司網絡部工作人員。2017年10月份,李某1找我說關于駐馬店市移動公司委托耿某處理蟻蜂鎮(zhèn)G328國道施工路段的線纜事宜,他帶的有耿某和劉某簽訂的第三方合同,想讓我?guī)兔ιw個單位的章。于是我趁李某2不在辦公室,在李某1提供一份委托書上蓋了公司全業(yè)務支撐中心的印章。我給李某1說印章是偷蓋的,單位領導是不會給這個委托書蓋章的。李某1說他跟財政所的人關系不賴,到時直接存檔了。當時委托書上沒有寫時間,李某1說到時自己填上去。當時李某1說因為線纜拆遷,賠償款已經到位,蟻蜂鎮(zhèn)政府要這個委托書完善手續(xù)才能撥錢。期間我沒見過耿某。

(11)證人鄭某的證言:我任驛城區(qū)房屋征收辦第二征收組組長,參加了G328國道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段拆遷工作,主要職責是對于征收對象進行算賬補償以及對有漏登、漏記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核實登記,但是我在一些具體的征收工作中沒有盡到工作職責。在耿某的移動線路補償項目上,我沒有審核線路的具體數(shù)量、型號和長度。按照規(guī)定,我應該和移動公司、電信公司等相關方聯(lián)系,確定耿某的出資數(shù)額、線路規(guī)格等內容,然后在交給評估公司評估,但是當時這些工作都沒有做,直接讓評估公司確定了。我們對評估公司的要求超出了評估的業(yè)務范圍,最后補償?shù)臅r候,我也沒有審核,直接予以補償了。

(12)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委托書、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固定資產建筑物、構筑物等清查評估明細表、駐馬店市正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報告書、收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在G328國道蟻蜂段移動線路的拆遷補償過程中,李某1以耿某的名義向被告人康某提供了申請評估報告、物品清單、委托書等手續(xù),經過資產評估,簽訂補償協(xié)議,康某在征收補償費用清單簽字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戶名為耿某的農商銀行卡(尾號0380)撥付了491519元的拆遷補償款。

(13)申請評估報告、G328國道移動寬帶線路及附屬物清單、半羊山至七蟻路移動寬帶線路圖、七蟻路至老莊移動寬帶線路圖:證實在移動線路拆遷的范圍內,李某1以耿某的名義在拆遷申請賠償過程中對線路數(shù)量進行了虛報增加。

(14)書面證明及收款憑證:2018年9月4日,駐馬店移動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實駐馬店市境內G328國道升級改建工程中涉及蟻蜂等六個鄉(xiāng)鎮(zhèn)的拆遷范圍內的市政賠補款145萬元于2017年8月31日已撥付至該公司對公賬戶。同時證實耿某不是該公司員工。

(15)農商銀行個人業(yè)務交易單及銀行交易流水:證實以耿某名義申請線路拆遷補償款已被李某1、耿某支取。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2、2016年9至10月份,被告人康某在負責國道328線蟻蜂段改擴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并擔任第七拆遷小組組長期間,蟻蜂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彭某1冒用田某1和彭某2的名義向蟻蜂鎮(zhèn)政府申請對電信線路及附屬物進行拆遷賠償,康某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對彭某1提供的虛假材料沒有進行認真實地調查、審核等工作,致使彭某1騙取國家拆遷賠償款491028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辯解:2016年11月份的時候,蟻蜂鎮(zhèn)村鎮(zhèn)發(fā)展中心工作人員彭某1拿著電信線路拆遷申請和合同找我,說328國道拆遷補償,電信線路是彭某2弄的,彭某2不在家,讓他幫忙辦理,還讓我多關照,等補償款下來,一定重謝我。我讓他把材料先放下,按照規(guī)定走程序。當時我不知道電信線路是田某1弄的,和彭某2并沒有關系,彭某1說是彭某2弄的,我沒有調查核實就相信了。后來我將彭某1提供給我的328國道的有線電視線路、蟻蜂村水廠以及電信線路的拆遷補償檔案向鎮(zhèn)長趙某5作了匯報,趙某5根據(jù)我的匯報情況,履行了簽字手續(xù)。后來我在彭某1提供給我的以彭某2為主體的電信線路拆遷補償清單上簽字,因為我不簽字,拆遷款就不會打給拆遷主體,這是最后一道程序。在幫助彭某1提供的有線電視線路、電信線路和蟻蜂村水廠三件事情的拆遷補償上,我應該首先到具體的補償項目上去實地查看,要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把關,但是這些工作我并沒有做。后來這三件事的拆遷補償款下來后,彭某1前后共計給了我23萬元錢。

(2)證人彭某1的證言:2016年G328國道蟻蜂段修建拆遷時,我想著以前鋪設的線纜正好有一部分在拆遷路段,就想著要賠償。當時我給康某說自己以前鋪設的兩根光纜也在拆遷路段,想要一些賠償,康某說只要有電信公司的合同,按光纜的實有數(shù)量申報就可以。由于確山縣電信公司不同意給我出手續(xù),我就找到電信公司蟻蜂駐地網的代理商田某1,說國道328線修路時拆遷電信線路可以申報賠償,我以前鋪設的有兩根線在拆遷路段,我倆可以一起申報賠償。我讓田某1找一份他與電信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田某1提供了一份確山縣電信公司有線寬帶業(yè)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上面蓋的有公司的印章,田某1讓我替他在空白協(xié)議上簽上名字。我想著自己是蟻蜂鎮(zhèn)政府的工作人員,又在拆遷小組工作,不敢用自己的名字申報拆遷賠償款,又害怕以田某1的名義申報成功后他不給我錢,我就找彭某2說用他的農村信用社銀行卡領一筆錢,彭某2向我提供了一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及密碼,然后我在田某1提供給我的空白協(xié)議上簽了田某1和彭某2的名字。我又以彭某2的名字打印了一份G328國道拆遷蟻蜂鎮(zhèn)電信線路拆遷申請,然后把拆遷申請和簽好的協(xié)議交給康某,當時我給康某送了2萬元錢,康某安排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經過評估,我申報的補償共計為521028元。后來這筆錢從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財政所的三資賬戶上轉到我提供的彭某2的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上了,我分多次取出來了,先后給了田某18萬元,剩下的44萬元我自己得了。后來因為這件事以及有線電視線路、蟻蜂村水廠拆遷補償款的事,我陸續(xù)給康某送了23萬元。

(3)證人田某1的證言: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彭某1打電話說G328國道擴路拆遷,我代理的中國電信駐地網網線需要拆除一部分,可以申請賠償兩三萬元,要幫我跑這件事,還讓我給他提供一份與中國電信公司簽訂的駐地網代理合同。后來我就找確山電信公司的郭某拿了一份有線寬帶業(yè)務代理協(xié)議,在甲方處加蓋了電信公司的公章,然后我把協(xié)議交給彭某1了。過了段時間,彭某1說替我申請的拆遷補償款3萬元已經撥下來了,并把錢給我了。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因為確山電信公司說彭某2從我代理的駐地網上轉到彭某2賬上五十多萬元,后來彭某1又給我拿5萬元錢,讓我去找公司趙經理說說。后來彭某1說沒事了,還說這五萬元是我應該得的。

(4)證人彭某2的證言:2017年5、6月份,彭某1找到我說他有一筆光纜線的拆遷補償款需要用我的銀行卡走個賬,我就把一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尾號3279)及密碼給他了。后來,彭某1把銀行卡還給我了。經查看民警出示的申請電信線路賠償材料上“彭某2”的簽名均不是我本人的簽名,我也不知道這件事。

(5)證人趙某3的證言:我是駐馬店正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的合伙人、評估師。我所參與了G328國道蟻蜂段和金頂景觀大道上的資產評估。2016年10月,我在蟻蜂鎮(zhèn)進行G328國道的相關評估工作,去現(xiàn)場勘查清點包括蟻蜂鎮(zhèn)電信線路在內的幾家現(xiàn)場。當時我接受了彭某1送給我的一萬元錢,并在無法確定也無法識別根數(shù)、長度和規(guī)格型號的情況下,根據(jù)彭某1提供的一份證明,出具了評估報告。

(6)證人趙某4的證言:我是駐馬店電信公司渠道部主任。蟻蜂鎮(zhèn)的田某1與我公司簽訂了業(yè)務代理合同。驛城區(qū)胡廟鄉(xiāng)至蟻蜂鎮(zhèn)的省道正在擴建,這段路的主干道光纜由市公司負責鋪設。彭某2不是我公司的代理商。

(7)證人李某3的證言:我是確山縣電信公司副經理。田某1是從2015年開始代理蟻蜂鎮(zhèn)的電信業(yè)務,與確山電信公司簽訂有協(xié)議,彭某2沒有代理過確山電信業(yè)務。

(8)證人郭某的證言:我是確山縣電信公司的職工。公司在蟻蜂鎮(zhèn)設置的網點的老板是田某1。胡廟鄉(xiāng)至蟻蜂鎮(zhèn)的省道擴建的主干道光纜鋪設業(yè)務是市電信公司負責的。我沒有見過以彭某2名義與確山分公司簽訂的有線寬帶業(yè)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也不知道加章的事。

(9)證人張某1的證言:我是駐馬店市電信公司的職工。胡廟鄉(xiāng)至七蟻路主線路架設由公司網絡發(fā)展部負責。接入的主光纜是屬于市分公司負責發(fā)起,從寬帶主設備以下到個體客戶之間的光纜線路,則有鄉(xiāng)里的電信代理商負責鋪設,權責都有個體戶自己負責。

(10)證人鄭某的證言:我任驛城區(qū)房屋征收辦第二征收組組長。在彭某2和田某1的電信線路補償,我沒有對權屬予以審核,后來才知道彭某2和拆遷范圍的電信線路沒有關系。當時僅依據(jù)彭某2提供的單方合同就進行補償了,沒有審查合同的真實性。當時由彭某1代替彭某2辦理征收補償并提供完善手續(xù)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11)證人孔某的證言:我是蟻蜂鎮(zhèn)政府的工作人員。2016年G328國道拆遷補償時,我和康某分在一個拆遷工作組。關于拆遷補償兌付花名冊中“彭某2補助521028”元中孔某簽名,這個簽字不是我本人簽的。

(12)證人鄧某的證言:我是蟻蜂鎮(zhèn)政府的工作人員。蟻蜂鎮(zhèn)境內G328道路擴寬拆遷工作時,我和康某在一個組。當時耿某和彭某2的光纜屬于評估的項目,我是聽康某的安排在賠償兌付花名冊簽了經辦人。

(13)證人榮某的證言:2017年12月至今我任驛城區(qū)區(qū)委辦副主任兼驛城區(qū)特色商業(yè)區(qū)籌備組黨組書記。在G328國道和金頂山景觀大道征地拆遷補償?shù)倪^程中,征收辦的工作交給了宋某1負責。

(14)證人宋某1的證言:2016年我負責G328拆遷蟻蜂段和金頂山景觀大道拆遷項目。G328拆遷工作蟻蜂鎮(zhèn)政府配合的負責人是副鎮(zhèn)長康某。

(15)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清單、固定資產建筑物、構筑物等清查評估明細表、駐馬店電信分公司有線寬帶業(yè)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駐馬店市正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報告書、G328國道拆遷蟻蜂鎮(zhèn)電信光纖線路拆遷申請、票據(jù)粘貼報賬簽字單、G328拆遷補償兌付花名冊、彭某2的銀行流水等書證:證實在G328國道蟻蜂段電信線路的拆遷補償過程中,彭某1以田某2(實際應為田某1)、彭某2的名義,向被告人康某提供了有線寬帶業(yè)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等相關材料,經過資產評估,簽訂補償協(xié)議,康某在征收補償費用清單簽字后,于2016年11月15日,向戶名為彭某2的農商銀行卡(尾號3279)撥付了521028元的拆遷補償款。

(16)書面證明、確山電信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承諾書、工程建設承諾書、寬帶業(yè)務代維安全生產責任書及鄉(xiāng)鎮(zhèn)區(qū)域駐地網合作協(xié)議:證實駐馬店市電信公司在蟻蜂鎮(zhèn)的駐地網合作共建方為田某1,雙方簽訂了業(yè)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同時證實彭某2不是該公司員工或代理商。公司在2016年1月1日未與田某1、彭某2簽訂“有線寬帶業(yè)務委托代理協(xié)議”。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3、2017年3月21日,中國移動公司河南分公司與中國通信建設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2017年至2018年傳輸管線工程施工服務集中采購(河南)項目框架協(xié)議”,其中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境內線路改遷工程在該協(xié)議框架范圍內。2017年7月份,蟻蜂鎮(zhèn)政府在蟻蜂鎮(zhèn)實施線路改遷工程時,被告人康某受蟻蜂鎮(zhèn)鎮(zhèn)長趙某5的安排,負責對該工程結算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的吃诠ぷ髦袊乐夭回撠熑?,在沒有對李某1伙同趙某1(另案處理)提供虛假材料向蟻蜂鎮(zhèn)政府申請線路改遷工程款進行審核把關的情況下,以蟻蜂鎮(zhèn)政府的名義與李某1私自借用資質的河南興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蟻蜂鎮(zhèn)線路遷改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在蟻蜂鎮(zhèn)黨委政府班子會上提出該工程款予以結算,在大額支出單上簽署屬實,并呈報鎮(zhèn)領導進行款項支出,致使李某1、趙某1騙取移動線路改遷工程款438178.74元。2018年9月13日,該筆騙取的補償款項438178.74元又退至駐馬店市驛城區(qū)鄉(xiāng)財區(qū)管中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辯解:蟻蜂鎮(zhèn)移動公司弱電入地項目的具體情況是2018年3、4月份,鎮(zhèn)長趙某5讓我負責弱電入地項目的賠償工作,我的任務是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評估,對相關的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最后撥付款項?!跋伔滏?zhèn)線路拆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日期2018年1月30日,發(fā)包人(甲方)康某”。這份合同是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財所所長李某7找我說這個事已經和鎮(zhèn)長趙某5說了,讓我補簽這個合同,我簽字后手續(xù)就齊全了,就可以撥付錢了。這個合同應該是鎮(zhèn)長趙某5簽字,但是我們有個不成文規(guī)定,誰分管的工作誰簽字。我想著已經給鎮(zhèn)長說過了,我就簽字了。我不知道知道弱電入地項目不應該補償。根據(jù)工作職責,我應該調查核實、審核把關,但是我沒有調查核實。根據(jù)補償清單顯示李某1、趙某1虛報的移動弱電入地補償了438200元。

(2)證人李某1的證言:2017年5、6月份,趙某1代表移動公司去蟻蜂鎮(zhèn)參加弱電下沉會議后說這個活委托給我干,到時給我出具委托書。等趙某1給我出了委托書以后,他說這個活交給了蟻蜂鎮(zhèn)的移動三方干。后來趙某1安排的施工隊到蟻蜂鎮(zhèn)找我,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完工了。在施工中,我就開始找鎮(zhèn)政府撥付工程款。因為撥付工程款需要簽訂合同,私人不能做這個業(yè)務,我找到河南省興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森公司),借用該公司的資質,他們收管理費和稅。和蟻蜂鎮(zhèn)政府簽訂施工合同以后,我去興森公司加蓋了公章。2018年8月初,興森公司通知我說錢已經到賬了,我和趙某1商量這筆錢是否有風險,趙某1說沒事,我和耿某就去了興森公司,把管理費和稅直接交給興森公司了,興森公司把蟻蜂鎮(zhèn)轉過來的438178.74元就轉到耿某的中原銀行的賬戶了。后來趙某1打電話說這個錢應該是移動公司所得,讓我把錢退回給財政上了。我就找蟻蜂鎮(zhèn)政府的李某8,李某8讓胡松霞給我的賬號。然后我把這筆錢取出來后,和趙某1一起到工商銀行存到胡松霞給我的賬號上了。

(3)證人趙某1的證言:我是駐馬店市移動公司網絡部工作人員。2017年蟻蜂鎮(zhèn)弱電入地項目的工程是河南省移動公司統(tǒng)一招標,由中標公司統(tǒng)一完成的,在這個工程過程中并沒有委托第三方公司企業(yè)或者個人來做這個工程。2017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和文某找到我,李某1說弱電入地項目已經完成,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表態(tài)不會給這個錢。文某說讓李某1辦這個事,因為李某1一直在施工現(xiàn)場,蟻蜂鎮(zhèn)政府的人都認為這個項目是李某1干的,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從鎮(zhèn)政府把工程款要出來給每人分點。我聽后感覺不靠譜,但是也同意配合了。這事就由李某1和文某具體辦了。期間,李某1找過我要委托書、工程預算和工程施工圖,還帶著我到一家評審公司具體介紹過這個工程的情況。2018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1說工程款已經打到公司賬上了,不過他聽說開始調查G328國道拆遷補償?shù)氖虑榱?,問我這個錢還要不要,我說既然開始調查了,咱不要這個錢了,讓他看著辦。2018年8月中旬,李某1說工程款已經打到耿某的銀行卡上了,問能不能把這筆錢轉到我公司的賬上,我說這不行。后來我和李某1一起到工商銀行把錢退到鎮(zhèn)政府的一個賬戶上了。當時李某1找我說這個事情的時候,蟻蜂鎮(zhèn)的弱電入地工程項目已經由移動公司正式招標的公司做完了。

(4)證人耿某的證言:我領過一份工程款,是2018年8月份李某1讓我去興森公司辦的手續(xù),扣了稅以后,興森公司往我的中原銀行賬戶上轉了大概四十萬左右。這筆錢還沒有到賬之前,我們知道這個錢不應該得,就不想要這個錢了,興森公司說錢已經到公司賬戶上了,退不回去了,李某1就說他想辦法退回蟻蜂財政所,后來的情況我就不清楚了。其實我們并沒有干這個工程。

(5)證人李某4的證言:我是中國通信建設第三工程局職工。我公司是河南移動公司集中采購的施工隊,根據(jù)框架協(xié)議,我們承包的是合同內規(guī)定的市縣移動公司工程。期間我們承建過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弱電下沉工程,但是沒有和李某1合作過,也沒有給趙某1提供施工圖紙。工程施工完畢后,是移動公司支付工程款,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并沒有支付工程款。

(6)證人趙某5的證言:2016年5月至今,我任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鎮(zhèn)長。弱電入地項目是2017年我鎮(zhèn)創(chuàng)文工作的一部分,當時安排朱某負責具體工作。移動公司的弱電入地項目是駐馬店市移動公司做的,負責人叫趙某1,該項目和李某1沒有關系。弱電入地項目只有駐馬店市移動公司的工程款結算了,其他都沒有結算,2018年8月份的時候,在一次班子會上,康某提出移動公司弱電入地工程結算的事情,最終研究結果是同意支付移動公司弱電入地工程款。當時康某說移動公司找興森公司做的項目,具體情況他沒有給我匯報,但是工程款結算給興森公司了。蟻蜂鎮(zhèn)沒有和駐馬店移動公司簽訂合同,但是和興森公司簽過一份合同。2018年8月份的時候,康某曾經拿過移動公司光纖入地項目相關材料找我,讓我簽字支出。我看材料中有一份以康某簽字與興森公司簽訂的弱電入地項目合同。弱電入地項目是朱某負責的,但是在康某就這個事上班子會之前,在2018年上半年的時候,由于前期移動弱電入地項目上報的預算比較高,我擔心弄虛作假,就安排康某負責對工程結算的相關材料嚴格把關審核,但是我沒有安排康某跟興森公司簽訂合同,他也沒有給我匯報過。

(7)證人朱某的證言:我是蟻蜂鎮(zhèn)村鎮(zhèn)發(fā)展中心職工。2017年7月,鎮(zhèn)政府讓我負責弱電入地項目,也稱為線路遷改工程。移動公司的線路是駐馬店市移動公司安排的施工隊進行施工,該工程和李某1沒有關系。后來代表移動公司的趙某1提供的工程預算是經康某轉交給我,我又交給了鎮(zhèn)長趙某5。

(8)蟻蜂鎮(zhèn)線路遷改工程的通信建設工程預算書、建設項目總預算表、工程預算總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預算表等各種工程預算書證、主要工程量表圖、蟻蜂鎮(zhèn)線路遷改工程施工合同、驛城區(qū)政府采購申報表、工程驗收單、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線路遷改工程結算報告書、工程結算各種費用報表、報賬簽字單、蟻蜂鎮(zhèn)政府大額支出會審會簽表、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工商銀行憑證:證實李某6伙同趙某1為了騙取蟻蜂鎮(zhèn)線路遷改項目補償款,以耿某的名義提供了虛假的遷改工程項目的相關材料,共騙取補償款438178.74元。同時證實康某以蟻蜂鎮(zhèn)政府的名義與興森公司簽訂了蟻蜂鎮(zhèn)線路遷改工程施工合同。

(9)中國移動河南公司與中國通信建設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8年傳輸管線工程施工服務集中采購(河南)項目框架協(xié)議及工程圖紙:證實蟻蜂鎮(zhèn)線路改遷工程(弱電入地項目)的承建單位系中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10)書面證明:證實駐馬店移動公司出具證明,證實蟻蜂鎮(zhèn)的光纖入地改遷工程由集采中標單位實施,其公司未委托其他個人和單位與蟻蜂鎮(zhèn)政府簽訂合同,該公司也未收到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的遷改補償款。

(11)耿某銀行憑證及流水:證實李某1以耿某的名義申請線路改遷的工程款已被耿某從駐馬店農村商業(yè)銀行分多次取走。

(12)工商銀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證實2018年9月13日,該筆補償款項438178.74元已退至駐馬店市驛城區(qū)鄉(xiāng)財區(qū)管中心賬戶。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二、受賄罪

2016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康某利用擔任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境內G328改擴建項目項目副總指揮,并兼任第七拆遷小組組長上的便利,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未對李某1、彭某1(二人另案處理)提供的拆遷補償材料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致使二人騙取了國家拆遷賠償款,事后康某非法分別收受該二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萬元。其中:

1、2016年10月,李某1以耿某的名義向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移動線路拆遷補償款,并虛報了移動線路數(shù)量和型號。后通過被告人康某審核簽批后,李某1順利獲得移動線路拆遷賠償款。拆遷補償款補償?shù)轿缓螅的呈帐芾钅?為表示感謝而給予的一張存有3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案發(fā)后該贓款已退繳駐馬店市監(jiān)察委。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辯解: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李某1請我吃飯時給我了一張農商行的銀行卡,說拆遷補償款下來了,卡里有3萬元錢,表示感謝,密碼是我的手機號。我把這個卡交給我妻子用于日常開銷了。后來我聽說老樂山景觀大道拆遷的案件后,擔心自己出事,就把這3萬元退給了李某1和耿某。

(2)證人李某1的證言:在G328國道移動光纖拆遷過程中,因為撥付的賠償款超出了我的預期,所以我給康某送了一張存有三萬元的銀行卡。2018年8月份的時候,康某把錢分兩次退給我了。

(3)證人耿某的證言:G328國道拆遷的時候,因為拆遷到我架設的移動光纖線路,我虛報了型號和數(shù)量,然后按照蟻蜂鎮(zhèn)政府的要求準備了相關的合同和手續(xù)。后來拆遷補償款491519元賠付后,我前夫李某1給康某送了3萬元錢。2018年8月份的時候,康某把3萬元退還給我了。

(4)中原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駐馬店市紀委為出具的“康某退贓證明”:證實被告人康某于2019年3月5日將受賄李某1的3萬元現(xiàn)金上交駐馬店市紀委。

(5)自書材料:被告人康某的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底李某1在申請移動線路補償時給其一張存有3萬元錢的銀行卡。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2、2016年10月份至11月份,彭某1以他人的名義向蟻蜂鎮(zhèn)政府分別申請有線電視線路、蟻蜂村水廠、電信線路的拆遷賠償款,并向被告人康某提供了虛假的申請賠償?shù)牟牧希笥煽的硨徍撕炁?,致使彭?順利騙取到國家的拆遷補償款。在此期間及補償款補償?shù)轿缓螅的诚群笫帐芘砟?為表示感謝而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案發(fā)前,康某已將贓款全部退還給行賄人彭某1。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和辯解:2016年11月份的時候,彭某1到我辦公室找我,拿著宋某2和張某3合伙弄的蟻蜂村水廠的拆遷材料,說要在328國道拆遷中申報補償,讓我?guī)蛶兔?,還說不會虧待我的。我讓他拿材料先走程序。后來,由于水廠的拆遷手續(xù)需要鎮(zhèn)紀委書記陳某2簽字,我就給陳某2打電話讓她簽字。后來,我將彭某1提供給的328國道有線電視線路、蟻蜂村水廠和電信線路的拆遷補償檔案,向鎮(zhèn)長趙某5作了匯報,趙某5根據(jù)我的匯報情況,履行了簽字手續(xù)。后來我在彭某1提供給我的以其母親胡某3為主體的有線電視線路拆遷補償清單和以彭某2為主體的電信線路拆遷補償清單上簽字。我不在拆遷補償清單上簽字,拆遷款就不會打給拆遷主體。2016年11月初,彭某1在我辦公室給我拿了2萬元錢,我記不清楚彭某1是因為哪個事情上來找我給的錢了。2016年11月中旬,拆遷補償款下來后,彭某1到我的辦公室說要感謝我,并問錢怎么給我,當時我取出中原銀行銀行卡(尾號是2679)交給彭某1,讓他把錢存銀行卡上。當天彭某1回到辦公室找我,說蟻蜂村水廠的事給我14萬元,電信線路給我7萬元,有線電視給我2萬元,銀行卡里總共給了我21萬元,加上之前的2萬現(xiàn)金,一共是23萬。(經查看中原銀行客戶信息對賬單,客戶康某,賬號尾號2679)賬單顯示在2016年11月6日,現(xiàn)金存入2萬元;2016年11月16日,戶名吳某的銀行賬號(尾號1992)的匯兌轉入19萬;2016年11月16日,戶名彭某1的銀行賬號(尾號4445)的匯兌轉入2萬元。以上23萬元就是彭某1給我的錢。

(2)證人彭某1的證言:2016年G328國道蟻蜂段、征地拆遷時,我找到康某,讓他在有線電視線路、蟻蜂村水廠和電信線路的拆遷補償上提供幫助。補償款下來后,我分別通過銀行轉賬、手機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的形式共計送給康某23萬元錢。后來因為市紀委在調查拆遷補償?shù)氖?,康某迫于壓力,分幾次退給我二十多萬元。

(3)證人楊某的證言(附自書情況說明):彭某1曾給我說他有一筆錢需要借助我的銀行賬戶轉到康某的銀行賬戶,我害怕出事,就讓他通過我在銀行工作的同學吳某的銀行賬戶給康某轉賬19萬元。

(4)證人吳某的證言:2016年11月16日,楊某讓我?guī)团砟?給康某轉賬19萬元,錢是彭某1轉給我的,然后我又轉給康某的。

(5)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6年12月份,我借過康某6萬元現(xiàn)金。2018年8月份,康某說他急著用錢,我還給他5萬元,還欠他1萬元。

(6)證人宋某2的證言:2016年11月份,彭某1找我要我的身份證復印件和銀行卡,說有一筆錢需要轉賬用,我就提供給他了。蟻蜂村水廠拆遷補償?shù)氖赂覜]有任何關系。

(7)證人張某3的證言:蟻蜂鎮(zhèn)蟻蜂村水廠是我從村里承包過來。G328國道拆遷補償時,我給彭某1提供水廠承包合同,讓他幫忙跑管道補償手續(xù),到時給我6萬元。但是經過我辨認拆遷補償檔案材料中的“水廠承包合同”不是我提供給彭某1的,合同上加了一個宋某2的名字。我不知道他套取了多少補償款,他只給我6萬元。后來彭某1又給我說出事了,讓我把錢退給他了。

(8)證人胡某1的證言:2014年至今,我任蟻蜂村支部書記。彭某1曾找到我說G328道路拆遷范圍內要拆除蟻蜂水廠的一些管道,他愿意給村里拿5萬元錢,以后復通工程由他來做。當時蟻蜂水廠不在拆遷范圍內。這錢是彭某1以轉賬方式給我,后來我又還給彭某1了,聽說他把錢退給鎮(zhèn)里了。

(9)證人陳某2的證言:我任蟻蜂鎮(zhèn)黨委委員、紀委書記。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康某讓我在蟻蜂水廠拆遷賠償申請材料上簽字,后來彭某1拿著檔案找我簽字,并說是宋某2委托他找我簽,然后我向鎮(zhèn)長趙某5匯報,趙某5說康某已經給她匯報過這個事了,就讓我簽字了。

(10)證人潘某的證言:2011年3月至今,我在蟻蜂鎮(zhèn)政府工作。2016年G328國道拆遷工作時,彭某1曾拿著一個單子找我簽字,經我向組長陳某2打電話匯報后就簽字了。

(11)證人付某的證言:我是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人員。2016年G328國道拆遷工作中,我曾在蟻蜂村水廠補償清單上簽字,當時陳某2和潘某已經在清單上簽過字了。

(12)證人李某5的證言:我曾任蟻蜂村委會主任。2016年1月,我代表村委和張某3簽了一份水廠承包合同,水廠和宋某2沒有關系。調查人員出示的一份水廠承包合同(顯示公章不全),這是假的。

(13)證人容某(蟻蜂村委會副主任)證實的內容和證人李某5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4)證人趙某3的證言:我是駐馬店正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的合伙人、評估師。2016年10月我在蟻蜂鎮(zhèn)進行評估工作時涉及到蟻蜂村水廠的評估,是康某讓彭某1陪我去實地看的。后來彭某1給我拿了1萬元錢,我就按照他提供的蟻蜂村水廠鋪設管道時的圖紙出具了評估報告,我無法保證評估報告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

(15)證人鄭某的證言:我任驛城區(qū)房屋征收辦第二征收組組長。我參加了G328國道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段拆遷工作。在蟻蜂村水廠的拆遷補償,我沒有對水廠的權屬予以審核,導致以宋某2的名義給補償了,后來才知道宋某2跟水廠沒有關系。

(16)銀行交易流水、中原銀行客戶信息對賬單:證實被告人康某的中原銀行(尾號2679)賬戶在2016年11月6日,現(xiàn)金存入2萬元;于2016年11月16日,從戶名吳某的銀行賬號(尾號1992)的匯兌轉入19萬;2016年11月16日,從戶名彭某1的銀行賬號(尾號4445)的匯兌轉入2萬元。

(17)蟻蜂鎮(zhèn)水廠承包合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固定資產建筑物清查評估明細表、補償費用清單、正永信資產評估事務所報告書、農村商業(yè)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銀行流水:證實彭某1以宋某2、張某3的名義申請蟻蜂村水廠拆遷補償時提供的虛假材料,后經評估,簽訂補償協(xié)議,共計領取拆遷補償款405650元;后彭某1分別給胡某1、張某3轉款5萬元和6萬元。

(18)情況說明:證人楊某自書的情況說明,證實彭某1讓其幫助幫助給康某賺一筆錢,然后其本人推薦在遂平農商銀行上班的吳某幫助彭某1向康某賬戶轉款19萬元。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綜合書證:(1)戶籍及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康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案發(fā)前在所居住的轄區(qū)未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

(2)干部任免審批表、康某個人簡歷、中共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康某于2016年6月至案發(fā)前任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黨委委員、副鎮(zhèn)長、武裝部長,系中共黨員。

(3)中共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委員會、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蟻蜂鎮(zhèn)班子會會議記錄、G328國道房屋拆遷分包一覽表:證實被告人康某為G328國道、S330省道拆遷項目副總指揮長,第七拆遷小組組長,具體負責征地拆遷的各項工作,同時康某系蟻蜂鎮(zhèn)創(chuàng)文期間移動弱電入地工程的負責人。

(4)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政府驛政征【2016】70號文件、【2016】274號文件、【2016】71號文件、驛政通【2016】56號通告:證實關于國道G328線駐馬店市至蟻蜂鎮(zhèn)與七蟻線交叉口段加寬工程及配套項目房屋征收的相關規(guī)定。

(5)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駐政【2016】86號文件:證實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基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

(6)到案經過:2018年10月19日,駐馬店市監(jiān)察委專案組工作人員在蟻蜂鎮(zhèn)紀委書記陳某2的配合下前往驛城區(qū)委黨校教室通知被告人康某到駐馬店市監(jiān)察委留置中心談話室接受談話。同日該案件指定由正陽縣監(jiān)察委管轄后,由正陽縣監(jiān)察委向康某宣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證據(jù),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辯護人當庭提交的一份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被告人康某健康狀況較差,家庭經濟困難。經查,因該份證據(jù)來源不明,也非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jù)。因此,對該份證明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蟻蜂鎮(zhèn)人民政府的G328國道、S330省道拆遷項目副總指揮長、第七拆遷小組組長,具體負責征地拆遷的各項工作期間,同時其在擔任蟻蜂鎮(zhèn)創(chuàng)文期間移動弱電入地工程的負責人期間,玩忽職守,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成頌閲覚C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康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的车桨负竽軌蛉鐚嵔淮渲饕缸锸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康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玩忽職守犯罪中給國家造成財產損失已部分追回,且已將受賄贓款全部上繳或退還行賄人,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康某具有部分自首的情節(jié)。經查,康某接受談話和訊問均系在紀委監(jiān)察委指定場所,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證實康某系主動、直接投案,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情形,故不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辯稱康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將其受賄所得全部上繳或退還,并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查,該辯解意見與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康某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向東

審 判 員  武 磊

人民陪審員  張文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孟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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