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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11刑初427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1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魯0211刑初427號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職檢刑訴[2019]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受賄罪,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辯護人張力軍、龐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延長審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08年6月,青島博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平度市西外環(huán)綠化工程期間,被告人郭某幫助該公司協(xié)調解決與當?shù)卮迕竦氖┕ぜm紛問題,收受青島博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所送的現(xiàn)金2萬元;2010年6月,宋某為感謝郭某以及保持好關系,又送給其現(xiàn)金2萬元;2010年9月,郭某幫助宋某承攬平度市“上?;▓@”房地產(chǎn)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工程,并先后于2013年春節(jié)、2014年春節(jié)分別收受其現(xiàn)金160萬元、100萬元;2014年上半年,郭某為宋某承攬“南水北調”東線平度市配套水利工程提供幫助,并于2015年春節(jié)收受其現(xiàn)金60萬元;2015年中秋節(jié)至2018年中秋節(jié)的共7個節(jié)日,宋某為感謝郭某此前的連續(xù)幫助以及保持好關系,每個節(jié)日送給郭某10萬元現(xiàn)金,共70萬元。以上郭某收受宋某賄賂累計394萬元。

2.青島良友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1為與郭某保持好關系,以及感謝郭某為其變更土地性質后開發(fā)建設“新城家園”房地產(chǎn)項目提供幫助,先后于2006年中秋節(jié)、2007年春節(jié)、2008年春天送給郭某10萬元、10萬元、20萬元銀行卡各一張;2010年春天,郭某受李某1請托,為青島同和空調設備公司工業(yè)土地變更為房地產(chǎn)用地提供幫助,收受李某1所送17萬元銀行卡一張;2013年4月,郭某經(jīng)向李某1打招呼,其本人及其親屬以0.3萬元/平方米的低價,在“新城家園”房地產(chǎn)項目購買房產(chǎn)三套。經(jīng)青島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郭某及其親屬購買上述房產(chǎn)低于市場價總計46.178萬元;2013年上半年,郭某為李某1“同和老街”文化項目提供幫助,并于2015年底收受其金額30萬元銀行卡一張。以上郭某收受李某1賄賂累計133.178萬元。

3.2009年下半年,郭某幫助青島金泰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協(xié)調青島良友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共同開發(fā)平度市“新城家園”房地產(chǎn)項目,并于2010年春節(jié)收受其美金1萬元(折合人民幣6.8261萬元);2012年,郭某幫助郭某1承攬了平度市“翰林府邸”建設項目,并于2013年春節(jié)收受其美金3萬元(折合人民幣18.8067萬元);郭某1為感謝郭某以及保持好與郭某的關系,先后于2014年春節(jié)、2017年8月送給郭某現(xiàn)金5萬元、30萬元;2018年10月,郭某幫助郭某1協(xié)調解決“翰林府邸”項目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審批事宜,并收受其現(xiàn)金10萬元。以上郭某收受郭某1賄賂累計45萬元人民幣、4萬美元。

4.2010年5月,郭某許諾幫助青島宸鵬工貿有限公司董事長萬某變更平度貿易批發(fā)市場土地規(guī)劃,并收受萬某所送10萬元銀行卡一張;2016年9月,郭某通過協(xié)調國土部門幫助青島宸鵬工貿公司解決廠房未批先建問題,并收受萬某現(xiàn)金10萬元;萬某為表示感謝以及與郭某保持好關系,于2010年中秋節(jié)至2018年中秋節(jié)共17個節(jié)日,每個節(jié)日均送給郭某現(xiàn)金1萬元,共17萬元。以上郭某收受萬某賄賂累計37萬元。

5.2007年3月,郭某通過嶗山區(qū)“書香門第”項目承建方、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董事長肖某,以總價127.97367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項目12號樓3單元302戶(建筑面積147.13平方米)房產(chǎn)一套。郭某家庭僅支付購房款中的80萬元,余款47.973674萬元由肖某支付。2008年,受肖某請托,郭某幫助其以“村村通道路”工程名義審批了肖某個人承包山地的道路硬化項目。以上郭某收受肖某賄賂47.973674萬元。

6.2017年初,郭某接受青島千峰工貿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3的請托,為加快推進該公司承建的平度市“七色山礦坑花園”項目的招拍掛程序和征地工作提供幫助,并先后于2017年春節(jié)、2017年中秋節(jié)和2018年春節(jié),分別收受張某3現(xiàn)金各2萬元;2018年中秋節(jié)收受張某3所送0.3萬歐元(折合人民幣2.31687萬元)。以上郭某收受張某3賄賂累計6萬元人民幣、0.3萬歐元。

7.2012年7月,郭某接受青島萬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賴某請托,幫助賴某通過北方國貿集團拆借資金,并收受其現(xiàn)金7萬元;賴某為表示感謝以及保持好與郭某的關系,先后于2013年中秋節(jié)、2018年中秋節(jié)送給郭某現(xiàn)金4萬元、2萬元;2014年上半年,郭某許諾幫助賴某拆借資金,并收受其現(xiàn)金15萬元。以上郭某收受賴某賄賂累計28萬元。

8.2010年,青島星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中標平度市廈門路99號地塊,并于當年底開始建設“星光華府”項目。受該公司董事長韓某請托,郭某為加快推進該項目進度提供幫助。2013年11月項目竣工后,郭某向韓某打招呼以8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星光華府”24號樓1單元1層101戶商鋪(建筑面積165.6平方米)。經(jīng)青島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郭某購買該商鋪時的市場價為148.14萬元。郭某少交房款67.14萬元。以上郭某收受韓某賄賂67.14萬元。

9.2013年下半年,郭某接受平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某1請托,向平度市公安局局長湯某1打招呼,幫助孫某1獲批汽車檢測線項目,并于2014年5月收受孫某1所送現(xiàn)金20萬元;孫某1為表示感謝以及與郭某保持好關系,先后于2016年中秋節(jié)、2017年春節(jié)送給郭某現(xiàn)金1萬元、2萬元。以上郭某收受孫某1賄賂累計23萬元。

10、2010年,郭某通過招商引資引進上海滬港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平度“上?;▓@”項目,并受該公司董事長沈某1請托幫助該公司推薦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2018年3月,沈某1為表示感謝,送給郭某1萬歐元(折合人民幣7.9059萬元)。

11、2017年年底,郭某接受青島茶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崔某1的請托,許諾為該公司經(jīng)營的民宿旅游項目招商提供幫助,2018年10月,崔某1為表示感謝送給郭某價值5.59萬元金條一根。

12、2006年,郭某接受北方國貿集團董事長李某2的請托,為北方國貿集團在平度市開發(fā)建設的城市綜合體項目提供幫助,并于當年9月收受李某2所送40萬元銀行卡一張。

綜上,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826.881674萬元人民幣、4萬美元、1.3萬歐元(折合人民幣總計862.73724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出示并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第一、被告人郭某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依法應予減輕或從輕處罰;第二、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予減輕或從輕處罰;第三、房產(chǎn)價格認定結論認定價格過高,不應采信。第四、被告人到案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罪行,全部退贓,當庭認罪,系初犯等。

經(jīng)審理查明:1.2008年6月左右,青島博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平度市西外環(huán)綠化工程期間等,被告人郭某幫助該公司協(xié)調解決與當?shù)卮迕竦氖┕ぜm紛問題,收受青島博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所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2010年左右,宋某為感謝郭某以及保持好關系,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2010年9月,郭某幫助宋某承攬平度市“上?;▓@”房地產(chǎn)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工程,并先后于2013年春節(jié)、2014年春節(jié)分別收受其現(xiàn)金人民幣160萬元、人民幣100萬元;郭某為宋某承攬水利工程提供幫助,并于2015年春節(jié)收受其現(xiàn)金人民幣60萬元;2015年中秋節(jié)至2018年中秋節(jié)的共7個節(jié)日,宋某為感謝郭某此前的連續(xù)幫助以及保持好關系,每個節(jié)日送給郭某人民幣10萬元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70萬元。以上郭某收受宋某賄賂累計人民幣39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工程規(guī)劃的批復、施工協(xié)議等一宗,證實涉案公司在平度的工程承攬情況。

(二)證人證言

證人宋某證言,證實郭某先后收受宋某賄賂款394萬元的事實。

證人孫某1證言,證實宋某為感謝郭某在工程方面的幫助等,拿錢給郭某送禮的情況。

證人林某、沈某1證言,證實承攬工程等事實。

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郭某向其推薦,曾介紹宋某欲承攬工程項目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幫助青島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決與當?shù)剞r民的施工糾紛問題;幫助宋某承攬平度市“上?;▓@”房地產(chǎn)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工程;幫助宋某承攬“南水北調”東線平度市配套水利工程,先后收受宋某賄賂394萬元的事實。

2.青島良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1為與郭某保持好關系,以及感謝郭某在房地產(chǎn)項目等項目提供的幫助,先后于2006年中秋節(jié)、2007年春節(jié)、2008年春天送給郭某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20萬元銀行卡各一張;2010年春天,收受李某1所送人民幣17萬元銀行卡一張;2013年4月,郭某經(jīng)向李某1打招呼,其本人及其親屬以0.3萬元/平方米的低價,在“新城家園”房地產(chǎn)項目購買房產(chǎn)三套。經(jīng)青島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郭某及其親屬購買上述房產(chǎn)低于市場價總計人民幣46.178萬元;2013年上半年,郭某為李某1“同和老街”文化項目提供幫助,并于2015年底收受其金額人民幣30萬元銀行卡一張。以上郭某收受李某1賄賂累計人民幣133.17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公開出讓方案的批復、房屋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一宗,證實涉案土地項目、借款等事項。

(2)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交易流水明細以及憑證一宗,證實郭某受賄的事實。

(3)房產(chǎn)登記信息、房產(chǎn)價格認定資料,證實在郭某的幫助下其與親屬購買樓房的購買價和鑒定房價之間的差額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郭某在青島同和空調設備公司的工業(yè)用地變更土地性質為房地產(chǎn)用地、“同和老街”文化項目建設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李某1賄賂87萬元;2013年4月,郭某與其姐姐郭某3、弟弟郭某4以低于市場價46.17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新城家園”三套住房的事實。

(2)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郭某、李某1相識的事實。

(3)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丈夫王某將農業(yè)銀行竇某名下的錢款取走的事實。

(4)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2016年,其通過郭某購買涉案房屋的事實。

(5)證人竇某證言,證實先后給李某1辦理銀行卡的事實。

(6)證人趙某證言,證實2013年以自己名義辦理了一張30萬銀行卡交給竇某的事實。

(7)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郭某安排劉某1與李某1簽訂同里老街租賃合同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證實李某1讓其協(xié)調土地性質變更事宜,先后于2006年中秋節(jié)、2007年春節(jié)、2008年春天送給郭某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10年春天,李某1聯(lián)系其變更青島同和空調設備公司的工業(yè)土地性質,郭某同意幫忙,后該土地開發(fā)成房地產(chǎn)項目。事后李某1給其一個信封,里面共計17萬元。其在“同和老街”文化項目建設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底,李某1送給其30萬元銀行卡。2013年4月,郭某給李某1打招呼,后郭某與其姐姐郭某3、弟弟郭某4購買了“新城家園”三套住房的事實。

3.青島金泰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為了配套設施審批等事宜賄賂郭某,2010年春節(jié),郭某收受郭某1美金1萬元(折合人民幣6.8261萬元);2013年春節(jié),收受其美金3萬元(折合人民幣18.8067萬元);2014年春節(jié)、2017年8月郭某1送給郭某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30萬元;2018年,郭某收受郭某1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以上郭某收受郭某1賄賂累計45萬元人民幣、4萬美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等一份,證實工程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1證言,證實郭某收受郭某1賄賂人民幣45萬元、美金4萬元的事實。

(2)證人徐某1證言,證實2018年10月郭某打招呼讓其給郭某1基礎配套方面支持的情況。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郭某1為了與郭某保持良好關系,同時聯(lián)系郭某處理配套商業(yè)項目審批等事宜,郭某1賄賂郭某共計人民幣45萬元、美金4萬元的事實。

4、201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郭某利用職務便利,許諾幫助青島宸鵬工貿有限公司董事長萬某變更土地規(guī)劃、辦證等,先后收受萬某所送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10萬元,多次過節(jié)費共計人民幣17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憑證等一宗,證實涉案賬戶轉賬等。

(2)土地檔案資料一宗,證實土地審批的相關手續(xù)。

(3)行政處罰決定書、移交書、罰沒收入等一宗,證實涉案土地未經(jīng)批準建設廠房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萬某證言,證實其賄賂郭某錢款的情況。

(2)證人王某證言,證實郭某給其丈夫王某一張10萬元銀行卡的事實。

(3)證人蘇某證言,證實其系青島宸鵬工貿有限公司出納,2010年5月萬某安排其辦理一張農商銀行10萬元銀行卡,用其自己賬戶轉到李海妮農商銀行卡10萬元,并將此卡交給萬某;2017年其將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萬某。

(4)證人石某證言,證實郭某因青島宸鵬工貿有限公司土地手續(xù)的事宜,給其打過招呼。

(5)證人鄧某證言,證實郭某電話安排其為萬某土地相關手續(xù)辦理提供支持。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萬某為了修改土地性質、維護與郭某的良好關系、補齊建設廠房手續(xù)等,先后送給其37萬元。

5.2007年3月,被告人郭某通過嶗山區(qū)“書香門第”項目承建方、青島膠州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某,以總價人民幣127.97367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項目12號樓3單元302戶(建筑面積147.13平方米)房產(chǎn)一套。郭某家庭僅支付購房款中的人民幣80萬元,余款人民幣47.973674萬元由肖某支付,即郭某收受肖某賄賂人民幣47.973674萬元。肖某請托郭某以“村村通道路”名義進行承包土地的道路硬化項目。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商品房購買合同、發(fā)票、補充合同、登記申請書、銀行票據(jù)等,證實涉案房產(chǎn)的情況。

(2)承包合同、公路建設實施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審計報告、付款憑證等,證實肖某承包荒山、道路建設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肖某證言,郭某購買嶗山區(qū)“書香門第”12號樓3單元302戶(建筑面積147.13平方米)房產(chǎn)(在其母親楊蓮榮名下),郭某支付房款80萬,肖某支付房屋尾款47.973674萬元的事實。

(2)證人范某證言,其在肖某安排下,用銀行卡、現(xiàn)金方式繳納購房款。

(3)證人劉某2、張某2證言,證實郭某幫助肖某實施承包土地修路的事實。

(4)證人姜某證言證實,其購買涉案房產(chǎn)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肖某是為了能在平度發(fā)展項目時得到郭某的幫助等,借郭某2007年購買書香門第小區(qū)房屋時,由肖某支付人民幣47萬余元。

6、2017年初,郭某接受青島千峰工貿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3的請托,為加快推進該公司承建的平度市“七色山礦坑花園”項目的招拍掛程序和征地工作提供幫助,并先后于2017年春節(jié)、2017年中秋節(jié)和2018年春節(jié),分別收受張某3人民幣各2萬元;2018年中秋節(jié)收受張某3所送0.3萬歐元(折合人民幣2.37177萬元)。以上郭某收受張某3賄賂共計人民幣6萬元、0.3萬歐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匯率說明一份,證實外幣價格等。

(2)情況說明、發(fā)票等一宗,證實涉案公司送給郭某錢款的事實。

(3)青島七色山礦坑花園小鎮(zhèn)旅游項目的相關資料投資協(xié)議書、會議紀要、匯報材料一宗,證實七色山礦坑花園項目推進的相關手續(xù)。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3證言,證實郭某幫助推進“七色山礦坑花園”的項目工作,收受張某3賄賂6萬元、0.3歐元的事實。

(2)證人謝某、鄧某證言,證實郭某協(xié)調過“七色山礦坑花園”項目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其收受張某36萬元人民幣,0.3萬歐元,期間幫助張某3項目土地征地、土地招拍掛等事宜。

7.郭某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賴某請托后承諾幫助賴某融資,2013年左右郭某收受賴某人民幣7萬元;賴某為表示感謝以及保持好與郭某的關系,先后于2013年中秋節(jié)、2018年中秋節(jié)送給郭某人民幣4萬元、人民幣2萬元;2014年上半年,郭某許諾幫助賴某拆借資金,收受其人民幣15萬元。以上郭某收受賴某賄賂累計人民幣2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借款協(xié)議一份,證實了青島萬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賴某向李某2借款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賴某證言,證實郭某幫助賴某融資等事宜,收受賴某賄賂28萬元。

(2)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郭某幫助賴某向其借款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幫助賴某拆借資金等事宜,郭某收受賴某賄賂28萬元的事實。

8、2010年,青島星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中標平度市廈門路99號地塊,受該公司韓某請托,郭某為加快推進該項目進度提供幫助。2013年,郭某利用職務便利,向韓某打招呼以人民幣8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星光華府”商鋪一處(24號樓1號1層101)。經(jīng)青島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郭某購買該商鋪時的市場價為人民幣148.14萬元。郭某少交房款67.14萬元。以上郭某收受韓某賄賂人民幣67.1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明細賬目、記賬聯(lián)一宗,證實郭某支付房款人民幣81萬元的事實。

(2)房產(chǎn)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證實了涉案商鋪的認定價格為148.14萬元的事實。

(3)事件經(jīng)過證明一份,證實郭某購買、出售商鋪等事實。

(4)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證實涉案房產(chǎn)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韓某證言,證實郭某以81萬元價格購買“星光華府”商鋪的事實。

(2)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支付81萬元房款購買星光華府商鋪的事實。

(3)證人欒某1證言,證實郭某加快推進星光華府項目進度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幫助韓某“星光華府”項目加快進度,并向韓某打招呼以81萬元價格購買“星光華府”24號樓1單元1層101戶商鋪的事實。

9、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接受平度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某1請托,向平度市公安局局長湯某1打招呼,幫助孫某1獲批汽車檢測線項目,并于2014年5月收受孫某1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孫某1為表示感謝以及與郭某保持好關系,先后于2016年中秋節(jié)、2017年春節(jié)送給郭某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以上郭某收受孫某1賄賂累計人民幣2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車輛檢測的資料一宗,證實汽車檢測線項目相關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孫某1證言,證實郭某幫助孫某1獲批汽車檢測線項目,并收受孫某1賄賂人民幣23萬元的事實。

(2)證人湯某1證言,證實郭某催促過讓其加快辦理汽車檢測線項目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向湯某1打招呼,幫助孫某1獲批汽車檢測線項目,并收受孫某1賄賂23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10、被告人郭某受沈某1請托,幫助“上?;▓@”項目推薦工程施工單位。2018年3月左右,沈某1為表示感謝,送給被告人郭某1萬歐元(折合人民幣7.722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銀行部門出具的歐元兌換價格一份,證實涉案歐元的價格。

(二)證人證言

證人沈某1證言,證實郭某收受沈某1賄賂款1萬歐元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被告人郭某幫助上海滬港房地產(chǎn)公司推薦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并收受沈某1賄賂1萬歐元(折合人民幣7.9059萬)的事實。

11、被告人郭某接受青島茶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崔某1的請托,許諾為該公司資金、旅游項目等事宜提供幫助,2018年10月,崔某1為表示感謝送給被告人郭某價值人民幣5.59萬元金條一根。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說明一份,證實郭某收受崔某1一塊200克的金條價值55900元的事實。

(2)查詢銀行通知書、銀行流水、業(yè)務憑證以及查詢資料一宗,證實了崔某1購買金條的銀行記錄。

(3)情況說明一份,證實2011年至今平度市政協(xié)牽頭抓旅游工作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崔某1證言,證實郭某許諾為青島茶山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營的民宿旅游項目招商提供幫助,并收受崔某1價值5.59萬元金條一根的事實。

(2)證人盛某1證言,證實其幫助崔某1購買一塊200克金條,成交價值55900元的事實。

(3)證人況樞曉證言,證實其幫忙買了一塊200克金條價值55900元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

郭某供述,其收受崔某1價值5.59萬元金條一根的事實。

12、2006年,被告人郭某接受北方國貿集團董事長李某2的請托,為北方國貿集團在平度市開發(fā)建設的城市綜合體項目提供幫助,并于當年9月收受李某2所送人民幣4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并附銀行流水明細、取款憑證一宗,證實了孫某2名下農商銀行賬號的取款明細。

(2)平度市國土資源局于2019年1月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資料一宗、中共平度市委辦公室文件一份附明細,證實青島平度北方國貿購物中心地塊的詳細批示、以及平度市2007年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具體內容。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證言,2006年其想對郭某在項目上的幫助表示下感謝,送給郭某40萬元錢。

(2)證人孫某2證言,證實2006年秋天左右,李某2找孫某2讓其辦理一張40萬元錢的銀行卡,其至青島農商銀行辦了一張卡交給李某2。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郭某在平度市駐地開發(fā)建設北方國貿城市綜合體項目工程中,幫助李某2在該項目中的各項工作中加快速度順利完工,收受李某2賄賂40萬元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郭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26.881674萬元、4萬美元、1.3萬歐元(折合人民幣總計862.609144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向青島市監(jiān)察委上交贓款人民幣862.737244萬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將人民幣862.737244萬元(其中人民幣862.609144萬元作為贓款,人民幣1281元折抵罰金)以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又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檢舉揭發(fā)平度市規(guī)劃局局長張某4涉嫌受賄線索,經(jīng)監(jiān)察機關查證屬實。

本案事實,有下列綜合證據(jù)予以證實: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留置令、拘留決定書、拘留證等,證實了本案的案發(fā)、郭某的到案經(jīng)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

(2)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文件、分工文件、人大代表身份的說明、戶籍證明、關于接受郭某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等,證實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履歷任職情況及相關職責分工、免職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憑證、施工協(xié)議書等一宗,證實青島滬港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青島博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工程情況。

(4)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提取說明一宗,證實青島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調取涉案證據(jù)的情況。

(5)查封、扣押清單、查封扣押通知書等一宗,證實房產(chǎn)(趙連海名下東海東路88號領海公館1號樓1單元902戶)被青島市監(jiān)察委員會查封,王某上交郭某受賄案款人民幣現(xiàn)金862.737244萬元被青島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

(6)被告人郭某的親筆供詞、悔過書,證實犯罪事實。

(7)青島市紀委監(jiān)委第五紀檢監(jiān)察室情況說明、張某4立案決定書、張某4留置令、訊問張某4筆錄、宋某筆錄、宋某自訴材料等,證實調查期間郭某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檢舉揭發(fā)平度市規(guī)劃局局長張某4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的事實。

(8)涉案匯率說明一份,證實美元、歐元等匯率。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在被留置后,主動如實供述多起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主動如實供述同種罪名其他犯罪事實,本院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認罪悔罪,全部退贓,量刑時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成立重大立功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郭某在調查期間主動檢舉揭發(fā)張某4涉嫌受賄的線索,可認定為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且被查證屬實,根據(jù)現(xiàn)有揭發(fā)的犯罪數(shù)額,不可能達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或者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故被告人郭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系一般立功行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成立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郭某并未主動投案,且根據(jù)青島市監(jiān)察委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顯示,監(jiān)察機關于2018年4月18日對郭某受賄犯罪問題進行了初步核實,郭某收受肖某人民幣47.974萬元,同年11月12日對郭某進行立案和留置,2018年11月12日辦案機關對其進行訊問時,其否認自己涉嫌犯罪,且未向偵查機關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數(shù)日后又如實供述了該筆及其他多筆犯罪事實,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雖然不成立自首,但是被告人郭某主動如實交代同種罪名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辯護人提出涉案房產(chǎn)價格認定價格過高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庭審中被告人郭某對該價格不提異議,且辯護人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鑒定意見合法有效,對該意見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可,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郭某到案后主動如實交代罪行,全部退贓,當庭認罪,系初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jù)本案事實、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贓款人民幣862.60914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鐘大林

審判員  曹旭晶

審判員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夢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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