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魯1321刑初397號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沂南檢二部刑訴[20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京明、楊朝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尹紀善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利用其擔任沂南縣公安局馬牧池鄉(xiāng)派出所聘任制協(xié)警及負責戶籍有關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000元,并為他人在違規(guī)辦理落戶手續(xù)方面提供幫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劉某收受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殘聯(lián)職工劉某1所送人民幣14000元并違規(guī)為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野竹旺村村民王某1之女辦理落戶手續(xù)。
2、2018年1月及3月份,被告人劉某分兩次收受劉某1所送人民幣共22000元并違規(guī)為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董家莊村村民劉某2之子違規(guī)辦理落戶手續(xù)。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劉某收受劉某1所送人民幣13000元并違規(guī)為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董家莊村村民滿某之女辦理落戶手續(xù)。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劉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2、被告人劉某犯罪贓款已全部退還。3、被告人劉某系單身家庭,還有幼兒需要撫養(yǎng)。4、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利用其擔任沂南縣公安局馬牧池鄉(xiāng)派出所聘任制協(xié)警及負責戶籍有關業(yè)務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他人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49000元,并為他人在違規(guī)辦理落戶手續(xù)方面提供幫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收受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殘聯(lián)職工劉某1所送人民幣14000元,違規(guī)為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野竹旺村村民王某1之女辦理落戶手續(xù)。
2、2018年1月及3月,被告人劉某分兩次收受劉某1所送人民幣共22000元,違規(guī)為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董家莊村村民劉某2之子違規(guī)辦理落戶手續(xù)。
3、2018年4月,被告人劉某收受劉某1所送人民幣13000元,違規(guī)為沂南縣馬牧池鄉(xiāng)董家莊村村民滿某之女辦理落戶手續(xù)。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在監(jiān)察機關已上繳全部違法所得49000元。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無異議,且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書證劉某1銀行流水明細、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票據(jù),檢查筆錄及檢查照片,證人劉某1、滿某、王某1、王某2、劉某2、王某3、宋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綜合證據(jù)發(fā)破案經過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其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構成坦白、系初犯、偶犯、全部退贓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評價被告人劉某認罪、悔罪、全部退贓、積極繳納罰金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應到居住地司法局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沒收違法所得49000元上繳國庫(款在沂南縣監(jiān)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夏立軍
人民陪審員 吉志強
人民陪審員 郭元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zhí)煲?/p>
書 記 員 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