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魯1726刑初267號
鄄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鄄檢捕訴刑訴[2019]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艷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郜靜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貪污罪
2009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山東省曹縣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副處長,負責該縣道路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采取隱瞞、騙取等手段,將公款人民幣1112328.03元非法據為已有。
(二)受賄罪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山東省曹縣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副處長,負責該縣道路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索取成武縣九女鎮(zhèn)九女村村民李某1、菏澤市公路事業(yè)發(fā)展中心職工宋某1、曹縣公路管理局職工李某2、菏澤市牡丹區(qū)財政局工作人員陳某1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6萬元,并為上述人員在工程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
對于以上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搜查筆錄、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已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無辯解意見。
辯護人的意見是,1、被告人王某某在貪污犯罪中,聽從領導安排,起不到決定性作用,屬于次要地位,應認定為從犯;2、被告人王某某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盲從領導安排涉嫌貪污,本身主觀惡性不大;3、被告人王某某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4、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5、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6、到案后積極配合調查,對其他違法犯罪有檢舉揭發(fā)的行為,有立功表現;7、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綜上,要求對其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一、貪污事實
2009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山東省曹縣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副處長,負責該縣道路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采取隱瞞、騙取等手段,將公款共計人民幣1112328.03元非法據為已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負責臨商路曹縣城區(qū)段慢車道道路工程建設職務上的便利,在該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某將曹縣公路局自購剩余的10萬元的原材料,賣給山東菏澤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曹縣分公司人員李某3經營的料場。2017年1月,李某3將結算工程材料款匯入被告人王某某賬戶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隱瞞收入之手段,將其中料款人民幣39111元非法據為已有。
2、200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時任曹縣公路局局長范某1的安排下,利用負責臨商路曹縣城區(qū)段道路工程建設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列工程開支,虛開發(fā)票之手段,將報銷沖出的款項其中的人民幣149200元非法據為己有。
3、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時任曹縣公路局局長范某1的安排下,利用負責曹縣迎賓大道綠化填土、青菏路快車道加寬等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虛列工程開支,虛開發(fā)票。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虛報虛開發(fā)票繳納稅款數額之手段,將公款人民幣30萬元非法據為己有。
4、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時任曹縣公路局局長范某1的安排下,利用負責曹縣城區(qū)道路坑糟修補及罩面工程的職務便利,虛列工程開支,虛開發(fā)票。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虛報虛開發(fā)票繳納稅款數額和截留虛報工程款之手段,將公款人民幣124447.36元非法據為己有。
5、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時任曹縣公路局局長范某1的安排下,利用負責國道220東深線曹縣繞城段道路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虛列工程開支,虛開發(fā)票。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虛報虛開發(fā)票繳納稅款數額和冒領工程款之手段,將公款人民幣399569.67元非法據為己有。
6、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時任曹縣公路局局長范某1的安排下,利用負責國道220東深線曹縣繞城段道路工程建設職務上的便利,虛列工程開支,虛開發(fā)票。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虛報虛開發(fā)票繳納稅款數額之手段,將公款人民幣10萬元非法據為己有。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曹縣公路管理局及山東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賬目、記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等;證人高某1、范某1、李某3、沈某1、劉某1、李某4、韓某1、黃某1、王某1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事實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山東省曹縣公路管理局工程處副處長,負責該縣道路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索取山東省成武縣九女鎮(zhèn)九女村村民李某1、菏澤市公路事業(yè)發(fā)展中心職工宋某1、曹縣公路管理局職工李某2、菏澤市牡丹區(qū)南城辦事處居民吳某1安排陳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6萬元,并為上述人員在工程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成武縣九女鎮(zhèn)九女村李某1在曹縣、臨商路等道路工程結算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1人民幣5萬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原菏澤市公路管理局四處職工宋某1人民幣20萬元,并為其在曹縣城區(qū)延長線道路工程結算方面謀取利益。
3、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曹縣公路管理局職工李某2在曹縣孫老家路段路基加寬工程結算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2給予的人民幣7萬元。
4、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菏澤市牡丹區(qū)南城辦事處居民吳某1在國道220東深線曹縣面硬化工程結算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兩次非法收受吳某1安排陳某1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山東磐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賬目及記賬憑證和王某某、李某1、宋某1等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憑證、證人李某1、宋某1、李某2、吳某1、陳某1等16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留置期間,在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掌握其部分受賄事實的情況下,其主動供述了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不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且主動供述了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不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并向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檢舉揭發(fā)了他人犯罪線索。
證實以上被告人王某某貪污、受賄事實及犯罪情節(jié)的綜合證據有:書證戶籍證明、中共曹縣縣委組織部出具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制作的搜查筆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其他證明材料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情況說明、鄄城縣監(jiān)察委提供的王某某書寫的檢舉他人違法犯罪的材料、菏澤市監(jiān)察委員會的指定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立案決定書復印件等。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貪污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收受財物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受賄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被告人王某某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某在留置期間,主動交待了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貪污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對其所犯貪污罪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系自首,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掌握其部分受賄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待了其余受賄事實,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在貪污罪中是聽從領導的安排,起次要作用,屬從犯。”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列支出、虛開發(fā)票確實是聽從時任局長范某1的安排所為,但是虛報納稅款項和虛報冒領工程款據為己有并沒有向領導匯報,也不是領導安排其所為,在貪污犯罪中不是起次要作用,不屬于從犯。對辯護人提出的該條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監(jiān)察機關對其他案件雖已立案調查,但目前還沒有對其檢舉的事實進行查證屬實,故無法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故對辯護人的該條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和繳納部分罰金,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已繳納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在鄄城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非法所得人民幣1472328.0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秀玲
人民陪審員 王明堂
人民陪審員 李奎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周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