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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923刑初299號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26   閱讀:

案由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受賄     

案號    (2019)魯0923刑初299號    

東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東檢二部刑訴〔2019〕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來華、代理檢察員解思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及辯護人馮曉、沙清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6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鄭某某在任東平縣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徐某、張某1、薛某、王某四人所送財物364295元,并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繳涉案贓款。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南堂子村環(huán)境整治項目承包給徐某,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徐某提供幫助,為其謀取利益,收受徐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

2.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南堂子村昆侖山景區(qū)滴水觀音建設、祝家莊及相關路面石板鋪設工程和南堂子村黨性教育基地相關工程承包給張某1施工。2017年年底,鄭某某收受張某1所送位于銀山鎮(zhèn)后銀山社區(qū)房屋首付款61500元,后張某1為其房屋裝修花費92795元。被告人鄭某某在承攬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

3.2016年10月,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南堂子村景區(qū)仿古紅木家具和石雕等采購項目交給薛某,收受薛某10萬元購車款,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薛某謀取利益。

4.2018年年底,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昆山文旅發(fā)展集團黨總支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承攬南堂子村景區(qū)路燈亮化工程的王某所送現(xiàn)金1萬元,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王某謀取利益。

二、受賄罪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鄭某某在任銀山鎮(zhèn)昆山文旅發(fā)展集團黨總支書記期間,利用協(xié)助銀山鎮(zhèn)政府從事南堂子移民避險解困工程拆遷、建設的職務便利,向濟南魯安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要10萬元現(xiàn)金;2019年1月,被告人鄭某某收受劉某所送現(xiàn)金2萬元,并為劉某在承攬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鄭某某被東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傳訊到案,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繳涉案贓款484295元。

為證實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徐某、劉某、張某1等人的證言,書證身份確認材料、銀行存款賬戶明細、退繳涉案贓款收據(jù)、施工合同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繳涉案贓款,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本院提出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馮曉的辯護意見是,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到案后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積極認罪、悔罪。其辯護人沙清芳的辯護意見是,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到案后退繳全部贓款;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且為當?shù)刈龀鲞^貢獻,建議對鄭某某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

2016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鄭某某在任東平縣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徐某、張某1、薛某、王某四人所送財物364295元,并為上述人員在承攬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4月,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南堂子村環(huán)境整治項目承包給徐某,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徐某提供幫助,為其謀取利益,收受徐某所送現(xiàn)金10萬元。

2.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南堂子村昆侖山景區(qū)滴水觀音建設、祝家莊及相關路面石板鋪設工程和南堂子村黨性教育基地相關工程承包給張某1施工。2017年年底,鄭某某收受張某1所送位于銀山鎮(zhèn)后銀山社區(qū)房屋首付款61500元,后張某1為其房屋裝修花費92795元。被告人鄭某某在承攬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

3.2016年10月,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南堂子村景區(qū)仿古紅木家具和石雕等采購項目交給薛某,收受薛某10萬元購車款,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薛某謀取利益。

4.2018年年底,被告人鄭某某在擔任昆山文旅發(fā)展集團黨總支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承攬南堂子村景區(qū)路燈亮化工程的王某所送現(xiàn)金1萬元,并在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為王某謀取利益。

二、受賄的事實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鄭某某在任銀山鎮(zhèn)昆山文旅發(fā)展集團黨總支書記期間,利用協(xié)助銀山鎮(zhèn)政府從事南堂子移民避險解困工程拆遷、建設的職務便利,向濟南魯安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要10萬元現(xiàn)金;2019年1月,被告人鄭某某收受劉某所送現(xiàn)金2萬元,并為劉某在承攬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鄭某某經(jīng)東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傳喚到案,并于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鄭某某向東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涉案贓款484295元(未隨案移送)。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鄭某某的家屬向本院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證人徐某、張某1、薛某、王某、劉某等人的證言,書證立案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中國共產(chǎn)黨東平縣銀山鎮(zhèn)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機動車檔案資料、銀行賬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在利用其任東平縣銀山鎮(zhèn)南堂子村黨支部書記、東平水滸七星旅游開發(fā)公司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鄭某某身為農(nóng)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鄭某某具有索賄情節(jié),從重處罰;其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鄭某某在受賄犯罪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罰;其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雖經(jīng)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但并未及時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不屬于自首,亦不構成坦白。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鄭某某系偶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為滿足其個人私欲,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沒收被告人鄭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484295元,由東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繼明

審 判 員  李大偉

人民陪審員  尹新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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