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贛0222刑初32號
被告人李某某被控受賄一案,浮梁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3月22日以浮檢刑檢刑訴[2019]1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9年5月20日、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浮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周志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辦理張某、周某等人申請對葉海焱、樂平市海達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強制執(zhí)行案件中,對樂平市海達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權(quán)和廠房拍賣款分配時為黑惡勢力成員張某謀取了利益,而收受張某人民幣38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書證:銀行交易流水單、被告人李某某的任職文件等;證人徐某、余某、王某1、周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履職中為黑惡勢力成員謀取利益,應當認定為黑惡勢力“保護傘”。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1、對自己收受張某人民幣38萬元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2、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樂平監(jiān)委對其宣布留置調(diào)查前,其已如實供述了受賄38萬元的事實;3、其在執(zhí)行張某一案中,沒有違法執(zhí)行行為,也未替張某謀取不法利益,不應認定黑惡勢力“保護傘”。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辯護認為,1、被告人李某某在履職中雖受賄38萬元,但其行為不符合關于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法定要件;2、張某作為普通公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達成了《民事調(diào)解書》,且生效多年,張某應得的本金為190萬元,法律應支持的利息數(shù)額為145萬余元,最后實際得到266萬元,因此張某在該執(zhí)行案中并未獲取非法利益;3、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宣布留置之前,主動向紀監(jiān)委供述了自己的受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后又積極退贓。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經(jīng)審查查明:2014年元月,樂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張某訴被告葉海焱、葉迪文及樂平市海達陶瓷建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jīng)該法院主持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被告葉海焱同意在2014年8月1日前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90萬元;二、被告葉海焱如未按期償還借款,則自愿承擔未付本金及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同年9月2日已決定將該案立案執(zhí)行。2017年10月,該案執(zhí)行未果,被告人李某某即接手該執(zhí)行案。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將該案執(zhí)行完畢,申請人張某獲得本金190萬元及利息76萬元人民幣。同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通過其朋友徐某銀行賬戶收受張某人民幣38萬元。
2018年12月27日8時,樂平市紀委監(jiān)委電話要求樂平市法院紀檢組通知李某某接受談話。次日20時13分至20時58分,被告人李某某主動交待了自己的受賄事實。當日22時45分許,辦案人員依法對李某某宣布立案調(diào)查和留置措施。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向樂平市紀委、監(jiān)委退回受賄贓款38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經(jīng)過。
2、被告人李某某任職文件、戶籍信息等。
3、張某原民間借貸案相關材料及法律文書。
4、被告人李某某在建行尾號為5305的銀行交易記錄。
5、證人王某1、徐某、張某的銀行流水單。
6、被告人李某某用受賄款購車輛的材料。
7、張某涉及黑惡勢力成員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材料。
8、扣押受賄贓款38萬元清單、匯款憑證。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的證言,2018年2月6日下午,張某通過其尾號3883的工商銀行卡轉(zhuǎn)了人民幣38萬元到其賬上,之前是李某某讓其幫忙收下的。過了幾天,其通過銀行轉(zhuǎn)出30萬到李某某賬戶上,還剩下8萬暫放在其卡上。同年9月底的樣子,李某某就跟其談他要買汽車,讓其把8萬元轉(zhuǎn)給了王敏汽貿(mào)。
2、證人余某(李某某的女朋友)的證言,2018年9月,其在樂平王敏汽貿(mào)按揭了一輛奧迪A4汽車,這筆首付款10多萬元是李某某付的。
3、證人王某1的證言,2018年5月份,李某某到其處購買了一部東風日產(chǎn)牌小汽車,價格23.5萬元,他是全額付款;同年9月,李某某又到其店里購買了一部奧迪A4小汽車,他是按揭付款,當時他叫徐某轉(zhuǎn)賬8萬元作為定金的,10月初,該車到位后,又轉(zhuǎn)了一筆50080元,車輛登記在余某名下。
4、證人周某、鄒某的證言,證實周某與葉海焱間民事糾紛,2014年申請執(zhí)行,2018年初才解決,最后只拿到了400萬元結(jié)案,本來可拿到接近500萬元的賠款。
5、行賄人張某的陳述,2014年左右,其與葉海焱因債務關系,在樂平市法院雙田法庭進行了民事調(diào)解:葉海焱及其兒子葉迪文、樂平市海達陶瓷建材有限公司欠張某190萬本金,如還不清,就按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2分多一點)計算利息。后由其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間經(jīng)歷了朱憲勇、馮涌明、李某某三任法官執(zhí)行,2017年下半年,李某某接手這個執(zhí)行案件,再次啟動了拍賣程序,拍賣結(jié)束后其順利地分到了260多萬元的執(zhí)行款,另他還有很多案件在李某某手中執(zhí)行,其承諾給李某某38萬元。在收到260余萬元前2、3天,李某某通知他說錢到了,讓他去辦手續(xù),李某某說到時候會發(fā)徐某的賬號給他,讓他把38萬元錢打到該賬號上。當天他就讓吳龍偉還是何志茂幫他去銀行轉(zhuǎn)了38萬元給徐某。
6、證人馬某、王某2(李某某的同事)的證言,證實張某曾請他們(李某某等)吃過飯。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控、辯雙方質(zhì)證,均無異議,且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執(zhí)行案件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8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在被宣布調(diào)查措施前,主動交待了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應視為自首;另積極退回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是黑惡勢力“保護傘”,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在辦理案件中,違規(guī)為黑惡勢力犯罪成員張某謀取利益,應認定為黑惡勢力“保護傘”,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經(jīng)本院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8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留置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二、贓款人民幣38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樂平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馮全鎮(zhèn)
人民陪審員 汪秀清
人民陪審員 姚永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書 記員 許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