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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791刑初283號受賄、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21   閱讀:

案由    受賄 詐騙     

案號    (2019)贛0791刑初283號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李某某受聘于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人民政府任城管執(zhí)法隊員;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李某某受聘于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三江鄉(xiāng)人民政府任城管執(zhí)法隊員。2018年1月至4月期間,李某某伙同鳳崗鎮(zhèn)城管執(zhí)法中隊長陳某(已判刑),利用陳某的職務便利,在鳳崗鎮(zhèn)開展查違拆違工作的過程中,違規(guī)收受鳳崗鎮(zhèn)岡孜村違章建房戶肖某4、肖某5、肖某9人民幣共計10.5萬元(其中李某某分得5.4萬元、陳某分得5.1萬);同時,李某某還隱瞞其非鳳崗鎮(zhèn)城管隊員的事實,以能夠幫忙打點關系搞違章建筑為由,騙取鳳崗鎮(zhèn)岡孜村村民肖某6等人22.5萬元,所得款項均被李某某用于購買六合彩賭博及日常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1、2018年年初,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崗孜村蓮塘一組村民肖某4想在自己主房旁邊違章新建三層房屋,為防止被城管拆除,肖某4通過肖某1找到李某某幫忙,李某某請求陳某關照肖某4,陳某表示要收取3.6萬元左右好處費。之后,李某某向肖某4提出要6萬元作為打點的費用,肖某4同意并于當日交給李某某3萬元現(xiàn)金。肖某4建好第二層房屋后,肖某4將剩余3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交給李某某。李某某開車到陳某家附近,在自己車上交給陳某2萬元現(xiàn)金,陳某予以收下。肖某4違章的三層房屋建好。2018年2月10日,李某某通過自己的微信賬號向陳某轉(zhuǎn)賬1.6萬元。李某某拿給陳某3.6萬元后,剩余2.4萬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31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將該違建房拆除。

2、2018年4月6日,肖某5通過肖某1介紹認識了李某某,李某某在知道肖某5和他哥哥肖某9想建違章房后,提出要出錢打點關系。肖某5向李某某的要求并表示他們兄弟兩人各要建一層的違建房,李某某表示肖某5的房子要收2.2萬元、肖某9的房子要收2.3萬元,肖某5和肖某9同意李某某的要求。第二天,肖某5在村里給了李某某4.5萬元現(xiàn)金。4月8日,李某某向肖某5索要了2條軟中華香煙。4月9日,李某某向肖某9索要2條香煙。陳某在巡邏的時候發(fā)現(xiàn)肖某9準備搞違章建筑后,李某某在微信上和陳某講肖某9這個房子包給他做了,得來的錢算陳某一份,叫陳某不要去拆,陳某予以默認。之后李某某在陳某家附近給了陳某1.5萬元現(xiàn)金,剩余3萬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29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將肖某5、肖某9的違建房拆除。

二、詐騙罪

1、2018年2月11日,肖某6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層違章建筑以后,在肖某4的介紹下就找到李某某要幫忙在房屋后面建三層違章建筑。李某某以要找領導幫忙需要給錢為由,要求肖某6當天需要先給5萬元,肖某6同意了并在當天給了1萬元現(xiàn)金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4萬元給李某某。2月14日,李某某打電話給肖某6說還需要1.5萬元,肖某6于同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分兩筆轉(zhuǎn)給李某某1.5萬元。在肖某6轉(zhuǎn)賬之后幾個小時,李某某再次打電話給肖某6,稱之前的錢都已經(jīng)送給上面的領導了,需要再給他1000元辛苦費和4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其中香煙送到肖某1家。肖某6于2月14日18時許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轉(zhuǎn)給李某某1000元,并送了4條軟中華香煙到肖某1家,之后肖某6搭建了一棟三層的違建房。2018年6月3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將該違建房拆除。

2、2018年2月,張某1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6建了房子以后,在肖某1沙場喝茶時候把想建房子的事說了以后,肖某4把李某某介紹給了張某1。張某1向李某某表示要加建二層違建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以后,以要給錢才保證執(zhí)法隊不會來拆除為由,向張某1提出需要4萬元。過了幾天,張某1在贛豐路上給了給了李某某1萬元現(xiàn)金作為定金,之后開始建房。在建房時,李某某催促張某1支付其余款項,張某1在贛豐路上又給了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并表示只想建一層了,但李某某表示不能少。之后張某1搭建了一層違建房。

3、2018年3月2日左右,肖某7在看到肖某4建了新房子以后,通過肖某4聯(lián)系上了李某某要求幫忙搞個一層的違章建筑。李某某在看過建房位置以后提出要2.5萬元現(xiàn)金和3條軟中華香煙。3月6日左右,肖某7在贛豐路李某某的車上給了李某某2.5萬元現(xiàn)金和3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之后肖某7搭建了一層違建房。2018年5月27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對該違建房進行了拆除。

4、2018年3月,肖某2(曾用名肖某13)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層房子后,通過肖某4聯(lián)系上李某某幫忙搞一層的違建房。李某某到了肖某2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積后提出要2萬元打點關系,另外再給他2條軟中華香煙。肖某2在三江橋頭給了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和2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之后搭建了一層違建房。

5、2018年3月份,肖某3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7建了房子以后,和他父親肖某10商量也要建一層房子,在肖某4的介紹下在肖某4家里認識了李某某,肖某3把建房的事告書李某某以后,李某某說要4萬元打點關系。肖某3在家外面給了李某某4萬元現(xiàn)金,之后肖某3新加了一層違建房。2018年10月,鳳崗鎮(zhèn)政府對該違建房進行了拆除。

6、2018年4月份,蒙某1和肖某4提出想建房子的想法后,肖某4表示可以幫忙聯(lián)系李某某,后來蒙某1在肖某1沙場喝茶時候,李某某找到蒙某1問其是否想建房子,蒙某1說想建個廚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和面積以后,提出要給2萬元錢就可以保證建的時候執(zhí)法隊不會來干涉,蒙某1同意了。事后蒙某1在肖某1沙場附近給了李某某1.9萬元現(xiàn)金,之后建了一層違建房。

7、2018年4月,肖某8在通過肖某5知道可以在肖某1沙場找到了一個執(zhí)法隊長幫忙建房子,肖某8找到肖某1講建房子的事。過了幾天,李某某就到了肖某8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積后提出要2.5萬元和3條中華煙打點關系。之后肖某8在三江橋頭給了李某某2.5萬元現(xiàn)金和3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后開始建房。2018年4月13日,該違建房在建設過程中被鳳崗鎮(zhèn)城管發(fā)現(xiàn)并拆除。2018年5月份,李某某退還了2萬元給肖某8。

2018年12月10日,公安人員在贛州市章貢區(qū)南門口停車場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人民政府城管執(zhí)法中隊長陳某,利用陳某查處違章建筑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5元,其個人分得5.4萬元、陳某分得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22.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辯解,對受賄罪無異議,對詐騙罪有異議。起訴書中指控的中介人肖某4,肖某4沒有做過媒介和中介,肖某6在起訴書中說的,我沒說過,在建房之間都協(xié)商好了多少錢,不存在說轉(zhuǎn)了錢過后要向他們要辛苦費,肖某7是21000,香煙只收了一條,肖某6的收了6.6萬,煙三條,起訴書中寫了4條。張某1、肖某2、蒙某1,這三個人找過其,但是他們的錢其沒有收。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李某某受聘于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人民政府任城管執(zhí)法隊員;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李某某受聘于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三江鄉(xiāng)人民政府任城管執(zhí)法隊員。2018年1月至4月期間,李某某伙同鳳崗鎮(zhèn)城管執(zhí)法原中隊長陳某(已判刑),利用陳某的職務便利,在鳳崗鎮(zhèn)開展查違拆違工作的過程中,違規(guī)收受鳳崗鎮(zhèn)岡孜村違章建房戶肖某4、肖某5、肖某9人民幣共計10.5萬元(其中李某某分得5.4萬元、陳某分得5.1萬);同時,李某某還隱瞞其非鳳崗鎮(zhèn)城管隊員的事實,以能夠幫忙疏通關系搞違章建筑為由,騙取鳳崗鎮(zhèn)岡孜村村民肖某6等人22.5萬元,所得款項均被李某某用于購買六合彩賭博及日常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1、2018年年初,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崗孜村蓮塘一組村民肖某4想在自己主房旁邊違章新建三層房屋,為防止被城管拆除,肖某4通過肖某1找到李某某幫忙,李某某請求陳某關照肖某4,陳某表示要收取3.6萬元左右好處費。之后,李某某向肖某4提出要6萬元作為疏通關系的費用,肖某4同意并于當日交給李某某3萬元現(xiàn)金。肖某4建好第二層房屋后,肖某4將剩余3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交給李某某。李某某開車到陳某家附近,在自己車上交給陳某2萬元現(xiàn)金,陳某予以收下。肖某4違章的三層房屋建好。2018年2月10日,李某某通過自己的微信賬號向陳某轉(zhuǎn)賬1.6萬元。李某某拿給陳某3.6萬元后,剩余2.4萬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31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將該違建房拆除。

2、2018年4月6日,肖某5通過肖某1介紹認識了李某某,李某某在知道肖某5和他哥哥肖某9想建違章房后,提出要出錢疏通關系。肖某5向李某某的要求并表示他們兄弟兩人各要建一層的違建房,李某某表示肖某5的房子要收2.2萬元、肖某9的房子要收2.3萬元,肖某5和肖某9同意李某某的要求。第二天,肖某5在村里給了李某某4.5萬元現(xiàn)金。4月8日,李某某向肖某5索要了2條軟中華香煙。4月9日,李某某向肖某9索要2條香煙。陳某在巡邏的時候發(fā)現(xiàn)肖某9準備搞違章建筑后,李某某在微信上和陳某講肖某9這個房子包給他做了,得來的錢算陳某一份,叫陳某不要去拆,陳某予以默認。之后李某某在陳某家附近給了陳某1.5萬元現(xiàn)金,剩余3萬元由其所得。2018年5月29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將肖某5、肖某9的違建房拆除。

二、詐騙罪

1、2018年2月11日,肖某6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層違章建筑以后,在肖某4的介紹下就找到李某某要幫忙在房屋后面建三層違章建筑。李某某以要找領導幫忙需要給錢為由,要求肖某6當天需要先給5萬元,肖某6同意了并在當天給了1萬元現(xiàn)金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4萬元給李某某。2月14日,李某某打電話給肖某6說還需要1.5萬元,肖某6于同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分兩筆轉(zhuǎn)給李某某1.5萬元。在肖某6轉(zhuǎn)賬之后幾個小時,李某某再次打電話給肖某6,稱之前的錢都已經(jīng)送給上面的領導了,需要再給他1000元辛苦費和4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其中香煙送到肖某1家。肖某6于2月14日18時許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轉(zhuǎn)給李某某1000元,并送了4條軟中華香煙到肖某1家,之后肖某6搭建了一棟三層的違建房。2018年6月3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將該違建房拆除。

2、2018年2月,張某1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6建了房子以后,在肖某1沙場喝茶時候把想建房子的事說了以后,肖某4把李某某介紹給了張某1。張某1向李某某表示要加建二層違建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以后,以要給錢才保證執(zhí)法隊不會來拆除為由,向張某1提出需要4萬元。過了幾天,張某1在贛豐路上給了給了李某某1萬元現(xiàn)金作為定金,之后開始建房。在建房時,李某某催促張某1支付其余款項,張某1在贛豐路上又給了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并表示只想建一層了,但李某某表示不能少。之后張某1搭建了一層違建房。

3、2018年3月2日左右,肖某7在看到肖某4建了新房子以后,通過肖某4聯(lián)系上了李某某要求幫忙搞個一層的違章建筑。李某某在看過建房位置以后提出要2.5萬元現(xiàn)金和3條軟中華香煙。3月6日左右,肖某7在贛豐路李某某的車上給了李某某2.5萬元現(xiàn)金和3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之后肖某7搭建了一層違建房。2018年5月27日,鳳崗鎮(zhèn)政府對該違建房進行了拆除。

4、2018年3月,肖某2(曾用名肖某13)在看到肖某4建了三層房子后,通過肖某4聯(lián)系上李某某幫忙搞一層的違建房。李某某到了肖某2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積后提出要2萬元疏通關系,另外再給他2條軟中華香煙。肖某2在三江橋頭給了李某某2萬元現(xiàn)金和2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之后搭建了一層違建房。

5、2018年3月份,肖某3在看到肖某4和肖某7建了房子以后,和他父親肖某10商量也要建一層房子,在肖某4的介紹下在肖某4家里認識了李某某,肖某3把建房的事告書李某某以后,李某某說要4萬元疏通關系。肖某3在家外面給了李某某4萬元現(xiàn)金,之后肖某3新加了一層違建房。2018年10月,鳳崗鎮(zhèn)政府對該違建房進行了拆除。

6、2018年4月份,蒙某1和肖某4提出想建房子的想法后,肖某4表示可以幫忙聯(lián)系李某某,后來蒙某1在肖某1沙場喝茶時候,李某某找到蒙某1問其是否想建房子,蒙某1說想建個廚房,李某某在看了位置和面積以后,提出要給2萬元錢就可以保證建的時候執(zhí)法隊不會來干涉,蒙某1同意了。事后蒙某1在肖某1沙場附近給了李某某1.9萬元現(xiàn)金,之后建了一層違章建筑。

7、2018年4月,肖某8在通過肖某5知道可以在肖某1沙場找到了一個執(zhí)法隊長幫忙建房子,肖某8找到肖某1講建房子的事。過了幾天,李某某就到了肖某8家中,在看了位置和面積后提出要2.5萬元和3條中華煙疏通關系。之后肖某8在三江橋頭給了李某某2.5萬元現(xiàn)金和3條軟中華香煙(未鑒定)后開始建房。2018年4月13日,該違建房在建設過程中被鳳崗鎮(zhèn)城管發(fā)現(xiàn)并拆除。2018年5月份,李某某退還了2萬元給肖某8。

2018年12月10日,公安人員在贛州市章貢區(qū)南門口停車場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歸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民:

(一)書證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證實:贛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于2018年6月27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被告人基本情況、潭東派出所證明

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4年10月11日,其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且無前科。

(3)抓獲經(jīng)過

證實:2018年12月10日,贛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在章貢區(qū)南門口地下停車場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歸案。

(4)中共贛州經(jīng)開區(qū)紀委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登記表、案件線索移送函、移送清單

證實:2018年6月20日,中共贛州經(jīng)開區(qū)紀委將李某某涉嫌詐騙線索及相關證據(jù)移送贛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

(5)南康市農(nóng)村個人建房用地審批表2份

證實:張某1于1998年和2011年獲得南康市建房審批,其中1998年獲批100平方米、2011年獲批180平方米。

(6)招聘公告、報名登記表、聘用合同、辭職申請

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公開招聘,于2016年8月7日入職鳳崗鎮(zhèn)綜合執(zhí)法隊,于2017年5月26日辭職。

(7)李某某62×××36贛州農(nóng)商銀行卡交易記錄明細、62×××42贛州農(nóng)商銀行卡交易記錄明細、62×××14贛州銀行卡交易記錄明細

證實:李某某62×××36贛州農(nóng)商銀行卡于2014年11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交易流水情況,顯示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每月會有鳳崗鎮(zhèn)財政匯入工資;62×××42贛州農(nóng)商銀行卡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交易記錄明細,記錄顯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每月會有三江鄉(xiāng)財政匯入工資;62×××14贛州銀行卡于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6月6日的交易記錄流水情況,顯示2018年2月11日,肖某6通過62×××70的銀行卡往李某某卡內(nèi)轉(zhuǎn)入分2筆共轉(zhuǎn)入50000元。

(8)陳某62×××26贛州農(nóng)商銀行卡交易記錄明細

證實:陳某62×××26贛州農(nóng)商銀行卡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日的交易流水情況。

(9)違法(章)行為告知書

證實:鳳崗鎮(zhèn)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對肖某5、肖某9、2018年5月24日對肖某10、肖某7、肖某6、肖某11、肖某4、2018年7月3日對蒙某3發(fā)出了拆違通知書。

(10)違建拆除現(xiàn)場對比照片

證實:鳳崗鎮(zhèn)政府于2018年4月13日對肖某8在建的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除;5月29日對肖某5、肖某9的違建房進行了拆除;5月31日對肖某11、肖某4、肖某6的違建房進行了拆除。

(11)公開招聘人員報名登記表、抄告單、三江鄉(xiāng)特殊崗位自聘人員名單、辭職信

證實: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招聘,于2017年5月入職三江鄉(xiāng)城管隊,于2018年5月23日提交辭職申請。

(12)李某某在藍璞酒店開房及消費記錄

證實:李某某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在藍璞酒店開房145次,共消費50891元。

2、辨認筆錄

(1)證人肖某1辨認筆錄10份,分別辨認出肖某5、肖某11、肖某6、肖某4、肖某7、肖某8、肖某2、張某1、蒙某1是給過錢給李某某用于做違建的人;辨認出李某某是收受了肖某4等人錢財?shù)娜恕?/p>

(2)證人肖某2辨認出李某某就是收受其2萬元的人。

(3)證人張某1辨認出李某某是收受其錢財?shù)娜恕?/p>

(4)證人蒙某1辨認出李某某是收受其1.9萬元的李姓城管隊員。

(5)證人肖某8辨認出李某某是收受其2.5萬元的城管執(zhí)法隊員。

(6)證人肖某3的辨認筆錄2份,辨認出肖某4就是外號“老葉”的男子;辨認出李某某是收他4萬元建房款的城管。

(7)被告人李某某辨認筆錄10份,分別辨認出肖某1,辨認出肖某4就是“老葉”、肖某11就是“老葉”的哥哥,辨認出肖某6、肖某7是給他錢幫做違建的村民,有5份辨認筆錄未辨認出給他錢幫做違建的村民。

3、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視聽資料

訊問及詢問光盤15張,證實公安機關在訊問李某某和詢問證言時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取證程序合法。

(2)電子數(shù)據(jù)

①肖某6手機銀行轉(zhuǎn)賬截圖5頁

證實:肖某6在2018年2月通過手機銀行向李某某轉(zhuǎn)賬5.6萬元;與李某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一共給了李某某6.6萬元和4條軟中華香煙。

②李某某與朱某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

證實:李某某與朱某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情況,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5月8日,李某某共向朱某轉(zhuǎn)賬417700元用于購買六合彩,朱某共向李某某轉(zhuǎn)賬六合彩中獎金額336930元。

4、證人證言

(1)同案人陳某的供述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我在鳳崗鎮(zhèn)人民政府城管執(zhí)法隊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qū)內(nèi)違章建筑,違法用地整治工作,包括巡查發(fā)現(xiàn)、及時制止,上報處置。李某某原來在鳳崗城管執(zhí)法隊工作過,我們是同事,2016年他就離職了,去了三江鄉(xiāng)城管執(zhí)法隊工作。

2018年李某某先后兩次總共送過5.1萬元給我,一次3.6萬元,一次1.5萬元,后來我陸續(xù)將5萬元退回給了李某某。

(2)證人肖某1的證言

證實:2018年8月初,李某某分別收了肖某6、肖某11、肖某7、肖某5、肖某12、肖某4、肖某13、蒙某3、張某1共30萬余元,其中肖某46萬、肖某112.2萬、肖某72萬、肖某66萬、肖某52萬、肖某124萬、肖某132萬、蒙某32萬、張某14萬,之后允許他們搭建違章建筑,收費標準是每層起步價是2萬到2.2萬,而且還要拿兩條軟中華煙給李某某抽。

(3)證人朱某的證言

證實2018年2月份開始,李某某通過其幫忙買六合彩。

(4)證人劉某的證言

證實李某某委托劉某幫他買六合彩1萬元。

(5)證人肖某4(外號“老葉”)的證言

證實:2017年農(nóng)歷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受肖某46萬元及1條硬中華香煙后,允許其建設了1棟3層的違章建筑;該建筑于2018年5月27日被拆除。

(6)證人肖某5的證言

證實: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了肖某54.5萬元及4條軟中華香煙后,允許肖某5及其哥哥肖某9各建筑了一層違章建筑;兩人的違章建筑在2018年5月20日被拆除。

(7)證人肖某6的證言

證實肖某6分三次送了錢物給李某某,總共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了李某某550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10000元,微信紅包1000元,四條軟中華香煙。

(8)證人張某1的證言

我一共有2處房子,第一個是1998年申請建設的一層100平米左右的,建好后還在頂上砌了2米多高的墻,但沒有封頂;第二個房子是2011年南康政府部門同意建設的一棟3層半的房子。

2018年2月份的時候,我看到我們村一個外號叫“老葉”(經(jīng)辨認系肖某4)的在過年的時候新開了地基建設了一棟3層的房屋,而且還有一個叫肖某6開了地基建了3層的房子。他們的房子建好后沒有被拆,我就也想在1998年的那個房子上加蓋一層。之后通過“老葉”聯(lián)系到了一個姓李的城管隊員,他說建一層要2萬,我這個是加蓋,要2.2萬元。我就跟他說我這個有批示,能不能2萬一層,我要加蓋2層,他說可以,錢要一次性給他,我說我先給一萬元現(xiàn)金,是在贛豐路上他車上給的,給完錢之后他說等他建房指示。后面房子開始建后他就叫我把剩下的錢給他,我就帶了2萬元找他,我在車上和他說只想蓋1層了,不想再建2層了,能不能少點錢,他說不行,然后拿了錢就走了。我還在加建的時候,就有好多城管隊員過來問我怎么回事,我就說我這個有批示,還說和他們一個姓李的隊員講好了的,他們就沒有說什么就走了。(9

(9)證人肖某7的證言

在2018年過年后,大概在2018年3月2日左右,當時我鄰居肖某4建了一棟違章房屋,并問我是不是想要建房,如果想建趁現(xiàn)在"打點水"就能建,我考慮了一下,和他說了我想建一棟房屋,肖某4就幫我聯(lián)系到一個叫李某某的人說了這件事。在我和肖某4說了這件事情后的第二天,李某某就打電話來問我要建的房屋大小和要建的層數(shù),我告訴他我想建一間占地100平方米,層高1層的房屋,他便告訴我需要給他25000元現(xiàn)金還要給3條軟中華就可以,并和我說大家都是這個價格,在我同意后,他讓我準備好現(xiàn)金和煙,之后他會來我們家拿,于是我便到鳳崗圩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拿我岳父溫光明的銀行卡取了2萬元錢,另外還問我堂哥肖澤平借了3萬元錢現(xiàn)金準備購買建筑材料和交給李某某。到了大概3月6日下午五六點鐘,李某某就開車到了我們家門口的贛豐線馬路上,打電話給我讓我將錢和煙給他,并告訴我等通知什么時候建房,我是在李某某的深藍色東風悅達起亞K4或者K5牌小轎車上把錢物給他的。到了3月7日,李某某就通知我說可以準備材料開始建房了,讓我白天建房,并最好在2天內(nèi)建好,我也就按他的要求將房屋建好了。建好了房子后,我和他就沒什么聯(lián)系了。直到5月20日左右,鳳崗鎮(zhèn)的城管執(zhí)法隊員就聯(lián)系我說我違建了房屋,對我下發(fā)了《違章建筑拆除通知書》,并在5月27日組織人手對我建的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除。在我收到《違章建筑拆除通知書》后,我也向村里咨詢了相關情況,并保證我建房只是因為實際需要,不是為了拆遷,我也可以立下字據(jù)承諾如果要拆遷,可以不給我違章建房的拆遷補償,但是最后鎮(zhèn)里城管執(zhí)法隊隊員還是將我建的違章建筑拆除了。我的違章建筑拆除后當天晚上或是第二天晚上,李某某就來了村里肖某4家和我們幾戶(肖某5、肖某9、肖某6、肖某4、肖某11和我)商量,說會將"打水"的錢退還給我們,讓我們不要去告他,這件事談了兩個晚上才談妥,一開始他讓我們給他一年時間,但我們不同意,到最后我們給了他一個月時間去籌錢退還給我們,也就是如果在6月30日前沒有退錢,我們就去舉報他。到了7月2日,李某某仍未將相關錢物退還給我們,我們幾戶就一同到了區(qū)紀工委舉報反映這件事情。李某某一共收取了我25000元人民幣以及3條軟中華香煙。

(10)證人肖某2的證言

我是看到村里有其他人在2018年也在村里建房子,我就想看看能不能在2012年建的這一層房子的基礎上再加建一層,我這個磚混的房子地基不好,我不敢往上加層,這個房子的邊上是一個院子,本來就砌了一圈圍墻,我就想挨著一層的把院子建成一層。一個在我這里做電工的叫肖某4(外號“老葉”)的就說他做了三層,我就問“老葉”怎么建起來的,“老葉”就說通過李某某建起來的,“老葉”當時就把李某某叫到了我家里,然后在我家看了一下現(xiàn)場,李某某就說我這里不能做,因為位置不好,影響好大,過了兩天我就打電話給李某某,我就又問他能不能做,李某某就說做也可以做,但是要2萬元,他說完要給錢以后,還說要給兩條軟中華煙給他自己抽,這也是他幫忙,我就同意了。我問他怎么給他錢,他就說把錢從到三江橋頭,鳳崗這邊,我就問別人借了兩萬元。上午12多鐘,我就帶著錢和兩條軟中華到了橋頭,我就把錢和煙給了李某某,他開著車來的,他就叫我這兩天把房子建起來,我回去以后,我就叫了幾個小工幫我把房子建好了。房子建好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左右被拆除。

(11)證人肖某3的證言

在2018年2、3月份左右,我看到我們村外號叫“老葉”的,還有我堂哥肖某7都新建房子,我就跟我爸肖某10商量自己家要不要建到一層來,因為“老葉”家就在我家前面,平時他也會到我大伯肖祖儒家喝茶,我也能聽到他說他有關系可以新建房子。有一天我就去了“老葉”家里找他,我就問他的房子是怎樣建起來的,他就跟我說他找了一個城管,給了點錢打點關系把房子建起來的,我就說我也想建,然后“老葉”就說可以幫我聯(lián)系一下。過了幾天,“老葉”就告訴我說聯(lián)系好了那個城管,城管在他家喝茶,讓我也過去找他,然后我就去了“老葉”家里,大概就聊了幾句話,那個城管簡單地問了一下我要建房子的情況,我告訴了他要新加一層,他就說要去我家里看一下,然后我和這個城管就去了我要建房子的地方,簡單的看了一下之后,這個城管就說要拿4萬元給他就能建起來,我也沒有跟他還價,當時就想快點把房子建起來,我就答應了他,他就告訴我說等他們值班組值班的時候在開工建,然后他就離開了。過了幾天,有天晚上這個城管就來了我家問我拿錢,因為之前考慮要建房子了,我就事先已經(jīng)把4萬元現(xiàn)金取出來了,然后我就把這4萬元現(xiàn)金給了這個城管,給錢的時候,他說在建的中途被拆的話就會把錢退給我,建好之后會不會拆就不敢打包票,然后告訴我說第二天可以建,讓我不要在晚上建。到了第二天,我就叫人把新加的一層建好了。

在2018年10月份左右,城管說一定要把房子拆掉,我就自己慢慢拆掉了這一層。房子被拆后,“老葉”、肖某7和旁邊幾個建了房子的一起在“老葉”家商量叫這個城管退錢的事,我當時也在現(xiàn)場,但是我也沒有說什么。

(12)證人蒙某1的證言

這棟房子地基是2003年建的,建好地基就開始建第一層,是一個廚房,占地面積70個平方,在2013年左右,第一層的樓面就開裂,我就砌了磚準備在做一層澆樓面,后面鳳崗城管執(zhí)法隊就干涉了,不讓我澆樓,知道2018年4月份左右,我看到同村的肖某4(外號“老葉”)在建房子,而且剛好這一層的樓面開裂,我就想新加一層,然后我就澆了樓面。我在過年前后經(jīng)常會去我丈母娘家,她正好在“老葉”家附近,我去的時候就要路過“老葉”家,我就看到肖某4在新開基建房子,我看到他從第一層建到第三層也沒有執(zhí)法隊的人過來,建好以后的一兩個月也沒有執(zhí)法隊的人過來拆,我就覺得他應該有關系,在4月的份的時候,我從他家路過,我就問他這個房子是怎么建起來的,“老葉”就說找了執(zhí)法隊的人,花錢走了關系,我就覺得這個關系應該挺硬的,他的房子到現(xiàn)在都沒有問題,我就把我想建房子的事和他說了,“老葉”就說他會去幫我問一下這個姓李的執(zhí)法隊員,這個執(zhí)法隊員會經(jīng)常過來這邊,也會到肖某1沙場喝茶,我有一次在肖某1這里喝茶的時候,有個執(zhí)法隊員就主動問我是不是想建房子,我就說是,那個時候姓李的這個人是把我叫出來了,在外面問我是不是想建房子,我就說是,然后我就說能建的好,建的時候不會被拆就好,他就說他可以幫忙讓我做好,然后他還問我有多少個面積,我就說就一個廚房,在2013年的時候已經(jīng)砌了一些墻,大概70個平方。過了兩三天,我和他到了肖某1的沙場喝茶,當時“老葉”和一些拉沙的司機也在沙場喝茶,他就把我叫出來了,說可以做,問我做不做,我就說能搞定的就做,他就說要2萬元,我就說我這個面積這么小,能不能少一點,然后他就說給1.9萬元,我就說我考慮一下來,我也要算下劃不劃得來,我說過兩天在答復他,到時候再來沙場說這個事,他說好。我回家以后也思考了一下,材料都是2013年留下來的,花費沒有那么大了,只需要點花點砂石和人工的錢就可以了,再加上一層樓面裂開了,我就合計了一下,就覺得可以。然后我就去沙場喝茶的地方告訴姓李的了,姓李的就說1.9萬元。他說要1.9萬元,我就說我只能給現(xiàn)金,他說可以,然后當天下午我在鳳崗農(nóng)業(yè)銀行取了2萬元左右,取到錢以后,我就把錢帶到沙場,我把他叫到外面,把錢給他了。給了錢以后,他說會通知我哪天開始做,他說一天就要做好來。我就說好,我每天都會去沙場喝茶,然后他就通知我那天去做,我回去就花了一天時間就建好了。

(13)證人肖某8的證言

在2018年4月左右的一天,我聽我爸說好多人都在建房子,我看到肖某5的房子也建好了,在我爸就問我再建到一棟房子的,我就找到肖某5,肖某5就說經(jīng)常在肖某1沙場喝茶的一個執(zhí)法隊長,他說這個執(zhí)法隊長偏瘦,身高1.7米左右,我又把這個事和肖某1講我想建個房子,我說你有沒有執(zhí)法隊長的聯(lián)系方式,肖某1就說我這幾天很忙,他說要幫別人做事,叫我等幾天再來,當天晚上這個執(zhí)法隊長就來了我家,他來以后就問我是不是想建一棟房子,我就說是,他就問我要建房的地方位置在哪里,我就告訴他在我居住的房子前面,他問我要建幾層,要建多少個平方,我就說要建一層80個平方的,他就跟我說如果要建的話,要300元一個平方,80個平方就要25000元,三條中華煙,他說是給別人抽的,不是他自己抽的,因為當時我就想把房子建起來,我心里想是太貴了,但我不敢說出來,當晚我就默認了。到了第二天傍晚,我就打了電話給這個城管執(zhí)法隊長,我就跟他說我已經(jīng)買好紅磚了,準備開始建了,然后城管執(zhí)法隊長就跟我說:“我不叫你建,你怎么敢建。”他說要先把錢給他再建,然后我就問他怎么給錢,他就說會打電話通知我。到了第三天中午,這個城管執(zhí)法隊長就打了電話給我,問我知不知道三江大橋橋頭,我就說知道,他說在橋頭給錢。因為我在前幾天就已經(jīng)準備好了25000元現(xiàn)金,三條中華煙,我也是前一天在我弟弟開的一個小賣部買的,買煙花了1800元,所以我就騎著三輪車去了三江大橋橋頭,當時我在靠鳳崗這邊的橋頭等他,等了半個小時左右,他開著一輛灰色的小轎車就過來了,然后我就把25000元現(xiàn)金和三條中華煙遞給了他,他就告訴我明天中午12點開始建。到了第二天中午12點,我就開始建房子,大概建了3個小時的樣子,有一個巡邏的執(zhí)法隊員就過來了,他就說誰是房東,然后我就過去,他說房子不能建要拆掉,我就說能不能通融一下,他就說不可以,一定要拆掉,等了半小時左右,他就叫了另外5個執(zhí)法隊員過來,把我剛砌好的墻全部拆了。

在城管拆房子的時候,我就打了電話給那個城管執(zhí)法隊長,我就問他怎么回事,為什么有人來拆我的房子,他就說不是他們的隊員拆的,這些是從區(qū)里面下來的人,讓我走開一點,讓他們拆,然后我就站在旁邊看著他們拆,拆除后,過了一兩個月,我就打電話給這個城管執(zhí)法隊長,我跟他說房子拆掉了就把錢退給我,他就說會退給我,當時他也沒有說個具體退錢的時間。到了2018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就打電話給我,他讓我過去三江大橋橋頭拿錢,我就過去了,他當時還了我20000元,我就說還有5000元,他說錢已經(jīng)被他消費了,現(xiàn)在很緊張,他就說先寫個欠條給我,我就說你會還就不用寫欠條,然后我拿完錢就走了,之后我聽說他出事了,剩下的錢我想也拿不到了,我也沒有聯(lián)系過他了。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2016年11月左右,我在贛州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執(zhí)法隊上班,2017年4月份左右離職;2017年7月1日開始在贛州市開發(fā)區(qū)三江鄉(xiāng)執(zhí)法隊上班,2018年5月離職。執(zhí)法隊主要工作是圩鎮(zhèn)整治,還有對違法建筑、違法用地進行管理等。2018年過年期間開始到2018年3、4月份,有幾個鳳崗鎮(zhèn)崗孜村村民陸陸續(xù)續(xù)找我?guī)退麄兘ㄟ`章建筑,因為我之前做過鳳崗鎮(zhèn)的執(zhí)法隊,他們認為我可以幫他們把違章建筑做起來,他們找我的具體日期我記不清楚了。他們把錢給了我姐夫肖某1,然后肖某1把錢給我的。我一共收了他們20多萬,具體多少我記不清楚了。他們6個人分別付了多少錢我記不清楚了。他們都是通過我姐夫肖某1聯(lián)系我的,他們說要建違章房,他們讓我?guī)蛡€忙,看能不能把違章房建起來,我說只能保證他們把違章房建起來,但我不保證建起來之后房子會不會被拆掉。

最初是“老葉”找了肖某1,“老葉”聽說我在鳳崗城管執(zhí)法隊上班過,問能不能在鳳崗找到關系,肖某1就找到我說了這個事,我剛開始我說找不到,隔了一段時間,肖某1又問我能不能找到關系,我就說要去問一下來,我就去問了鳳崗執(zhí)法隊的中隊長陳某,我說岡孜有人想建房子,能不能搞定,陳某就問我有多寬,我就說有七八十個平方,陳某就說如果要建,就2萬元一層,建好以后出了什么問題他不管,他只保證做好,會不會被拆就和他沒有。我從陳某上班的地方回來以后,我就打電話告訴了“老葉”,說我去找過人了,也和他講了,只負責建好房子,不保證以后的事,而且還說了價錢,2萬元一層,而且陳某還講到只能白天做,晚上建影響不好。我還和“老葉”講價錢還貴,不要去做,“老葉”想了一下表示要做,后來我就給“老葉”建議,讓他和哥哥一起建,可以省點錢,因為他們的房子是在一起的,兩家一起做算一層,“老葉”后來就和他哥哥商量,他哥哥就沒有同意,“老葉”就說他還是要做?!袄先~”就做了三層。我和“老葉”講清楚了建一層2萬,“老葉”就在開始建的時候他就在他家里給了我3萬,后來建到第二層的時候又給了3萬,也是在他家里給的我的錢。我在收到第一筆3萬的時候,我當時通過微信轉(zhuǎn)錢給陳某,轉(zhuǎn)了兩次,每次一萬,但是陳某沒有收,他說等一下,會給我打電話。后來他就給我打電話叫我送到他家附近,我就開著我老婆的贛B×××××到了陳某家附近,陳某就過來了,叫我把手機放在車里,人下車,跟著他走邊點,我就拿了個裝了3萬的塑料袋子(不記得是紅色還是黑色的)給了陳某,給了陳某以后,陳某就問我身上有沒有監(jiān)聽設備,還摸了一下我的口袋,我就說沒有,然后聊了一會,我就走了。這一次陳某沒有給我任何錢,他問我要不要給我一點,我就說不要。因為陳某是管岡孜村,他是中隊長,他可以盡量不派人往這邊走。我在和陳某說過“老葉”想房子以后,陳某就可以安排隊員不往這邊路過,就不會被發(fā)現(xiàn)。

“老葉”的哥哥在“老葉”房子建到第二層的時候,就和肖某1講,他也想做了,肖某1就和我說了,我當時還說了,這個不是浪費錢嗎,還要花錢跑關系,“老葉”他哥哥還是要建,我就說要問到來,我就問了陳某,陳某說又要做啊,有點不愿意一樣,因為“老葉”做的太慢了,陳某說要做也可以,要加錢,21000元,還問了我地方,陳某講要盡快做好來,我就把陳某講的話轉(zhuǎn)告給了“老葉”哥哥,“老葉”哥哥也同意了,他說要建。我忘記在他家還是在三江橋頭給的我的錢,給了21000元和一條硬中華。他做完第一層以后,他就又給我打電話說還想建一層,我就又把這個情況和陳某講了,陳某就說可以。我打電話給“老葉”哥哥把錢送到三江橋頭,我開車在橋頭等他,他就給了我21000元和一條硬中華。我每次收到“老葉”哥哥的錢以后,我就打電話告訴陳某,陳某就告訴我到他家附近,我就開車過去,還是把手機放在車里,我就把42000元給了陳某,煙我自己留著,陳某拿到錢以后,他叫我也拿一萬元去,他就給了一萬給我。

肖某6通過肖某1傳話說他也想建房子,我去了肖某6家里一趟,我看了一下肖某6家,也問了一下陳某,陳某就說要快,我問肖某6說要建多少層,他說要建三層,陳某就說還是21000元一層,后來肖某6說建兩層,他在快建第二層的時候,他說還要做,我就把這個情況告訴陳某了,陳某就說這個人這么難搞,每層要多一千元,一共是66000元。肖某6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到我贛州銀行卡上,通過銀行轉(zhuǎn)了三次錢(民警向我出示了轉(zhuǎn)賬記錄,我看過后確認無誤),第一次是4萬元,第二次是轉(zhuǎn)1萬元,第三次轉(zhuǎn)了5000元,還通過微信轉(zhuǎn)了1000元,還有一萬我忘記是怎么給我的,他給了四條軟中華到我肖某1,我去肖某1那里拿了兩三條,我給了肖某1一兩條。我在收到錢以后,我取了錢出來,我和陳某打電話,陳某就約我到他住的宿舍旁邊,我就把4萬元給他,第二筆錢送的時候,我把錢給他,他就說這次給1萬就行了。我這次就得了16000元,和香煙。其他人的情況和這個差不多,我就是不知道他們叫什么名字。

我收到的村民的錢都會先全部給他,差不多就27萬左右。我每次給他錢,有時候他會給我錢,有時候又不會給我的錢。我也不會主動問他要。陳某給我差不多五六萬元左右。

“老葉”他們拆了房子以后,就電話給肖某1,讓他聯(lián)系我怎么處理這個事,我就去了“老葉”家,那天收了錢的村民都來了,肖某6的叔叔來了,肖某6本人在外地,村民一起算了一下,包括煙錢,我一共收了他們27萬左右,他們要求我把錢退還給他們。我說當時說了只保證建好,不保證拆,為什么又要反悔,他們就說不管這個,他們建房子也花了錢,要把收的錢還回去,我和他們協(xié)商的結果是一個月內(nèi)湊錢還給他們。到了第二天,肖某6不答應,他說他叔叔答應的沒用,時間太久了,我就又和他們在“老葉”家又協(xié)商了一下,我就表示誰家急就先還誰,“老葉”又不同意,他說要給就一起給,我就說一下給不了。第二次協(xié)商的時候是星期六,肖某6打電話說要星期一給,肖某6說不給就會去報案,他還說花點錢整死我,我沒有搭理他。我和陳某說村民要求退錢,陳某說沒有錢,當初答應的是包建好,不包拆,現(xiàn)在他們又要反悔。他說不管他的事,叫我不要去找他,叫我自己處理好。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贛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鳳崗鎮(zhèn)人民政府城管執(zhí)法原中隊長陳某,利用陳某查處違章建筑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5元,其個人分得5.4萬元、陳某分得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22.5萬元(其中退還肖某8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的異議,與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提出的: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此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立即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25.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鄧文科

人民陪審員  賴樹森

人民陪審員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查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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