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閩0802刑初558號
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龍新檢公刑訴[2019]5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南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彧、李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神華福能(福建雁石)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燃料供應部經(jīng)理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4.5萬元,用于歸還購房貸款及家庭消費。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神華福能(福建雁石)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港口煤主要承運商謝某所送財物共計123.5萬元,為其在承接運輸量、控制運價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1)2017年1月25日,謝某轉(zhuǎn)賬給被告人陳某某26.5萬元,被告人陳某某予以收下;
(2)2017年8月15日,謝某轉(zhuǎn)賬給被告人陳某某45萬元,被告人陳某某予以收下;
(3)2018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在雁石鎮(zhèn)公路邊收受謝某所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52萬元。
2018年8月,陳某某與謝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陳某某妻子翁某位于龍巖萬達廣場的一處房產(chǎn)轉(zhuǎn)讓給謝某,用以掩蓋其行受賄事實。
2.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陳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林某為感謝其在生石灰采購業(yè)務上的關照所送賄賂款人民幣9萬元。
3.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陳某某在“紅土地酒店”門口收受簡某為感謝其在生石灰采購業(yè)務上的關照所送賄賂款人民幣2萬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神華(福建)能源公司接到群眾來信反映雁電公司存在圍標、串標,以及相關干部存在暗箱操作、違反廉潔履職等問題,公司紀委成立初核組對上述問題進行初核調(diào)查。7月23日、8月3日,初核組在雁電公司招待所與陳某某進行談話,陳某某承認存在圍標串標問題。9月6日,初核組通知陳某某到閩西賓館,陳某某按照要求主動到閩西賓館,在談話中承認收受謝某26.5萬元、45.0355萬元的事實。
2019年4月16日,龍巖市新羅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被告人陳某某受賄一案進行立案調(diào)查,并通知陳某某談話,陳某某自行前往,留置期間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收受生石灰粉供應商好處費的問題。
2019年5月5日,陳某某家屬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退贓人民幣134.5萬元。
2019年8月13日陳某某家屬主動向本院預交罰金人民幣2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謝某、劉某、林某、簡某、翁某、陳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計人民幣134.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偵查期間被告人家屬主動退贓,訴訟期間主動預交罰金,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退贓、認罪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某所退贓款人民幣134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華文
人民陪審員 陳美珍
人民陪審員 林福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郭 鈺
速 錄 員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