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204刑初45號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jīng)審查,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檢某、書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克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任助理審判員。期間,其利用審理案件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1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5年11月3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香、馮利峰母子等人販賣毒品一案,該案由被告人郭某某負責承辦,安徽鳴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路瑋(另案處理)擔任馮利峰的辯護人。案件審理期間,李香、馮利峰的親屬讓路瑋找郭某某幫忙,意圖使李香、馮利峰獲得較輕的刑事處罰,并給路瑋現(xiàn)金人民幣30萬元讓其轉(zhuǎn)送被告人郭某某。第一次開庭(2016年3月15日)前的一個周末,路瑋和郭某某電話聯(lián)系后,在位于安徽省臨泉縣前進西路郭某某家附近,路瑋送給郭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第二次開庭(2016年7月8日)后的一個周末,路瑋又一次聯(lián)系郭某某,在上述郭某某家附近,送給郭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案件判決后的一個周末,路瑋再次聯(lián)系郭某某,郭某某和路瑋在郭某某家附近商談后,郭某某再次收受路瑋所送人民幣10萬元中的6萬元現(xiàn)金,余下4萬元郭某某留給了路瑋。
2017年7月20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房三偉制造毒品一案,由該院審判員武鋒負責承辦此案,安徽鳴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路瑋擔任房三偉的辯護人。期間,房三偉的親屬請路瑋幫忙到法院找人疏通關系,希望房三偉能夠獲得較輕的刑事處罰。路瑋答應后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請郭某某幫忙找武鋒在案件處理上給予關照。后郭某某向武鋒表達了該請求。房三偉案件判決后的一個周末,在位于安徽省臨泉縣前進西路郭某某家附近,路瑋送給郭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查證屬實的立案決定書、被告人郭某某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及任職文件、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銀行交易明細、轉(zhuǎn)賬憑證、借款借據(jù)復印件、涉案刑事案件卷宗復印件、發(fā)破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等書證,證人路瑋、李某1、李某2、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屬坦白,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積極退贓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提出的對公訴機關指控第一起受賄數(shù)額異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荃
審 判 員 曹 潔
人民陪審員 寧國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文峰
書記員李雪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