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皖1302刑初694號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14)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周某、榮某犯受賄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453號刑事判決,八被告人提出上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宿中刑終字第0010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16年8月14日作出(2014)埇刑初字第00453-1號刑事判決,八被告人又均提出上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3刑終48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證據發(fā)生變化為由,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對被告人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周某、榮某的起訴。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694號刑事裁定,準許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周某、榮某的起訴。對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犯受賄罪一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某、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陳磊、王獻中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二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碭山縣碭城鎮(zhèn)西城工業(yè)園區(qū)拆違控違領導小組工作,負責對轄區(qū)內違規(guī)建房戶進行查處,期間多次收受、私分違規(guī)建房戶所送現(xiàn)金,造成建房戶違規(guī)建房。
一、2013年3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張某1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二、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戚樓自然村張新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1共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其中張子輝3000元、張新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舉舉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陳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1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1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五、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李工廠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六、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孫繼倫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七、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八、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永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九、2012年8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張琦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2012年8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的劉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6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5人私分,每人1000元。
十一、2012年7、8月份,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6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十二、2012年6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黃某1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50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十三、2012年7、8月份,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黃某1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等6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四、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汪新莊自然村楊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黃某1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五、2012年4、5月份,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汪新莊自然村趙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榮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榮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六、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尚樓自然村尚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十七、2013年3月,碭山縣趙屯鎮(zhèn)呂集村的王某2在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等7人私分,每人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十八、2012年、7、8月份,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王某4、王自強、婁某三人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6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等7人私分,每人70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十九、2012年8、9月份,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郭友賓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等7人私分,每人500元。
二十、2012年8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曹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6人私分,每人40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二十一、2011年下半年的時候,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徐桂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25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二十二、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9戶村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18800元(分別是翟會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張寧20**元、曹森騰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向前1500元、張衡1500元),翟樓自然村郭建廠違規(guī)建房委托陳銀行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3000元,上述21800元中的184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等8人私分,每人2300元,余款3400錢被許建禮個人占有。
二十三、2013年元月和4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兩家違規(guī)建房,分別托翟某1共送給許建禮45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等7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二十四、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某2違規(guī)建房,委托彭某送給被告人張某某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8人私分,每人250元。
二十五、2012年5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彭堅強違規(guī)建房,委托彭某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5人私分,每人200元。
二十六、2012年6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轉運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某1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7人私分,每人250元。
二十七、2013年2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某2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某1分別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錢、被告人李某1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段某、黃某1、王某1各現(xiàn)金500元。
二十八、2012年6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胡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兩次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5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6人私分,每人4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吃飯。
二十九、2012年4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譚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兩次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4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300元。
三十、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的劉某3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一、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黃樓自然村的許某1違規(guī)建房,其和舒某一起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退還許某12000元,另30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1兩人每人先分了500元,余款20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二、2012年7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黃樓自然村的劉某4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和許建禮7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十三、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陳莊自然村的劉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劉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十四、2013年2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陳留群違規(guī)建房,委托劉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五、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馮翠俠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十六、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紅戰(zhàn)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十七、2012年8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八、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十九、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8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黃勇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一、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張嶺違規(guī)建房,其叔叔張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二、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周文玲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三、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孫某2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四、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趙某2違規(guī)建房,其妻子薛秋霞送給被告人段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四十五、2012年2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雷某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錢現(xiàn)金。
四十六、2013年初,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李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七、2013年1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陳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陳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250元。
四十八、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孫某3、杜某1、李勝三戶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榮某現(xiàn)金5500元,(其中孫某32000元、杜某12000元、李勝15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600元,余款700元錢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四十九、2012年10月底,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戚建業(yè)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4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五十、2012年11月底,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錢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五十一、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張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1920元錢。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1、榮某、王某某私分,其中被告人張某某、王某1、榮某各分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420元。
五十二、2012年4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王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王東立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榮某、周某和許建禮5人私分,每人200元。
五十三、2012年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趙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孫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自己占有1000元,剩余的30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榮某、朱剛建5人私分,每人600元。
五十四、2012年5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張志杰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榮某和朱剛建4人私分,每人500元。
五十五、2012年2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于峰違規(guī)建房,其給張某某送了2000元錢現(xiàn)金,這2000元錢被張某某、許建禮兩人先每人私分了500元,剩下的1000元被張某某、王某某、榮某、朱剛建4人平均私分,每人250元。
五十六、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許某2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五十七、2013年3月,碭城鎮(zhèn)青年新村的胡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舒某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五十八、2012年5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杜君義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5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先私自占有500元錢,剩余的2000元錢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8人私分,每人250元。
五十九、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六十、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郭建全違規(guī)建房,其妻崔某2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六十一、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的黃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六十二、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崔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4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六十三、2013年3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的尚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尚某2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的現(xiàn)金2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六十四、2011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張文戰(zhàn)違規(guī)建房、2013年3月張某8違規(guī)建房,分別委托孫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共現(xiàn)金6500元錢。(其中張文戰(zhàn)的4000元、張某82500元)。
六十五、2013年2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張連征違規(guī)建房粉墻,其哥張某10委托黃某5將現(xiàn)金1000元送到控違辦。該款被告人張某某讓許建禮保管。
六十六、2012年10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張長安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5將現(xiàn)金1500元送到控違辦。該款被告人張某某讓許建禮保管。
六十七、2012年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范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王東立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榮某、朱剛建5人私分,每人500元,余款1500元被告人張某某讓許建禮保管。
六十八、2012年12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花園自然村的郭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許建禮保管。
六十九、2012年上半年,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姚某2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
七十、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李樓自然村的李旭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1給被告人張某某和許建禮送現(xiàn)金2000元,該款由許建禮保管。
七十一、2013年2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建議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700元。
七十二、2013年2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建議給被告人張某某送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許建禮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再進行私分。
七十三、2012年5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李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500元。
七十四、2012年1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的竇鵬、孫寶衛(wèi)兩戶違規(guī)建房,分別委托戚某1共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其中竇朋2000元、孫寶衛(wèi)3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再進行私分。
七十五、2013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段某、黃某1、王某1、周某和許建禮收受黃瑞華委托黃某2送的現(xiàn)金1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許建禮、段某、黃某1、王某1、周某6人私分,每人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七十六、2012年12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王某8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被告人黃某1現(xiàn)金5500元,被告人黃某1自己占有2500元,告知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收受張某23000元。(該款由黃某1保管)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贓款38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依法定罪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辯稱:違建戶繳納的錢是控違辦研究收的罰款,其僅是執(zhí)行工作,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辯稱:收錢、開支都是單位行為,是領導安排他保管錢款的,其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的收取錢款均系單位行為,被告人王某某在起訴書中僅涉及收取十幾起犯罪,且全部是單位領導安排,所結余錢款已交辦案機關,被告人王某某個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宿州市碭山縣碭城鎮(zhèn)人民政府組建碭城鎮(zhèn)城管執(zhí)法中隊,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系該執(zhí)法中隊成員。2012年2月21日,碭山縣碭城鎮(zhèn)人民政府成立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領導小組,被告人張某某任該領導小組第一中隊中隊長。2012年9月5日,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領導小組人員調整,被告人張某某任該小組辦公室主任,被告人王某某任該小組第三中隊中隊長。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在負責對轄區(qū)內違規(guī)建房戶進行查處期間,多次收受違規(guī)建房戶張子輝、張新民等人所送錢款,并將所收受的錢款私自決定分配給該領導小組隊員或用于該領導小組隊員加班吃飯、維修車輛、部分錢款安排小組隊員專人保管,造成建房戶違規(guī)建房,其中張某某參與收受錢款人民幣227920元,王某某參與收受錢款人民幣19322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3年3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張某1違規(guī)建房,在拆違控違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了350元,余款200元被用于隊員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他給王某某說是他哥張新民建房想建房,王某某表示愿意幫忙,房子建好后,他于2013年3月份在控違辦給王某某3000元,當時還有控違辦的其他人在場。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初,戚樓自然村的張新民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張某1幫張新民來說事,到他們辦公室中找到王某某,讓王某某對張新民這戶建房給予照顧,并給王某某3000元錢現(xiàn)金。王某某就把錢收下了。王某某把這戶給了3000元錢的事給他們8人說了,他們8人就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35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榮某。他們都知道是什么錢,有隊員提議分錢是經張某某同意的,8人在一起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因平時工作很辛苦,他們想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個人撈取點好處,補貼點家用。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或2013年初,戚樓自然村的張新民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1到他們辦公室中找到王某某幫張新民來說事,并給王某某3000元錢現(xiàn)金,王某某把錢收下了。當時他、黃某1、段某等幾個隊員都在場。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35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分錢經張某某決定的,然后8人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這戶建房。
4、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的事實與證人李某1、周某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3年3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張新民違規(guī)建房,其弟弟張某1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錢款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周某和他八個人私分了,余款用于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底或2013年初,翟樓自然村的張新民在自家老宅子里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他聽王某某說,張某1送來3000元錢,讓他們對張新民這戶建房給予照顧。這3000元錢王某某給他匯報后,他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分了35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查處違建房的時大家都跟著去,所以每次收錢后也不能瞞著,有隊員提議把收的錢平分了,他同意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建房。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底或2013年初,戚樓自然村的張新民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張某1幫張新民來說事,到他們辦公室中找到他,讓他對張新民給予照顧,并給他3000元錢現(xiàn)金。他就把錢收下了,當時還有黃某1、張某某、段某、周某,王某1在場。他把這戶給了3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了,然后他們8個人把錢平均每人分了350元錢,剩下的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參與分錢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錢時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8人在一起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
二、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戚樓自然村張新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1共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其中張子輝3000元、張新民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600元,余款被隊員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張子輝建房讓他給控違辦的說說,他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愿意幫忙。張子輝和汪某夫妻到他家送3000元錢,他到控違辦把3000元錢給王某某。他大哥張新民的兒子建房,他把張子輝的3000元和身上的2000元共5000元交給王某某,后他倆家的房子都建好了。
2、證人汪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她家建房找張某1幫忙給控違辦說說。她到張某1家送3000元讓張某1給控違辦的送去。她的房子建好了,控違辦的沒有拆她家的房子。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張新民這兩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張新民是又建房)。過了幾天,王某某說張子輝、張新民這兩戶托張四(指張某1)送來5000元錢。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榮某8個人平均分了600元錢,剩下的錢被他們吃飯了。收過錢以后這兩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
4、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榮某的證言,證明與證言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2012年10月份,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張新民這兩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張子輝、張新民這兩戶托張某1(綽號張四)送來5000元錢現(xiàn)金。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每人分得600元。后來這兩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沒有把這5000元錢退給張新民、張子輝或張某1。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王某某還經手收受了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張新民這兩戶為了建房托在葦子園開飯店的張四(指張某1)給他們送來的5000元錢現(xiàn)金。2012年10月份的時候,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張新民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王某某說張某1幫這兩戶說事,給他們5000元錢。這5000元錢被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私分了,每人分了60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他得的600元錢被他日常生活開支了。收過錢以后這兩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平時工作都很辛苦,他們想利用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點好處,補貼點家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他收受了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和戚樓張新民這兩戶為了建房托在葦子園開飯店的張某1給他送的5000元錢現(xiàn)金。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每人分了60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許建禮被暫停職務沒有參與分這次錢。收過錢以后這兩戶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后來這兩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當庭供述,他認為張某1交的是罰款,錢被他們吃飯、加油、平時發(fā)加班費了。
三、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舉舉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戚舉舉建房期間,控違辦去制止。戚舉舉父親找他幫忙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不同意。后來一天他遇見戚舉舉說給了王某某2000元,現(xiàn)在房子蓋好了。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9月份左右,戚樓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舉舉建房被查。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收到戚舉舉2000元錢,這2000元錢是戚舉舉托戚某1送來的。王某某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7個人說過以后,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榮某將錢私分了,每人250元。許建禮因暫停職務沒有參與分錢。這戶送來錢以后,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他知道分到的250元錢是建房戶的錢。平時工作辛苦,他想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個人撈取點好處。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9月份左右,戚樓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舉舉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收到戚舉舉2000元錢。他們每人分了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榮某。經張某某決定的,他們8人在一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黃某1、榮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周某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9月份左右,王某某還經手收取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舉舉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的干部戚某1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這2000元錢,讓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8個人每人分了250元錢。許建禮被暫停職務沒有參與分這次錢。分錢是隊員提議,他同意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時候,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舉舉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的干部戚某1給他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戚樓自然村戚某1堂弟戚舉舉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戚某1給他打電話讓他到戚某1家去,到戚某1家門口,戚某1給他2000元錢,并讓他們在戚某1堂弟建房的過程中給予照顧,他把錢收下了。他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過以后,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8個人每人分了250元錢。許建禮沒參與分錢。分錢是他們8人在一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
四、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陳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1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100元,余款200元被用于共同吃飯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陳某1蓋房被控違辦看見不讓蓋。過幾天張俊嶺找他,拿1000元錢讓他給控違辦的說說。第二天,他碰見王某某把1000元錢交給王某某說是陳某1送的,王某某說讓陳某1抓緊時間蓋。陳某1的房子蓋好了。
2、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他建房動工,控違辦讓他停建,他叫張俊嶺找控違辦的說說。在2012年年底,張俊嶺說戚某1愿意幫忙,讓他拿1000元錢,這1000元怎么花的他不知道,他的房子蓋起來了。這1000元沒有退給他。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的時候,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陳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制止。過了幾天,王某某說陳某1托戚某1送來1000元錢。這1000元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榮某、周某、黃某18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下的一點錢用于他們平時吃飯了。經張某某同意,8人在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
4、證人周某、黃某1、榮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的時候,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陳某1這戶建房,被人他們查處制止,過了幾天,王某某說陳某1托戚某1送來1000元錢。這1000元錢被周某、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榮某、段某、李某1八人每人100元,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陳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制止。過了沒幾天,王某某給他說這戶托戚某1送了1000元錢。這1000元錢經他同意,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榮某、周某、李某1八個人一起商議分了,每人100元,剩下的一點錢用于他們平時吃飯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1000元錢退給陳某1或戚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份,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陳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制止,過了沒幾天陳某1托了戚某1來說事。有一天在西關中原路大花園附近,戚某1給他1000元錢,讓他對這戶建房給予照顧,收錢時就他和戚某1在場。這1000元錢被他們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榮某、周某、李某1每人100元,剩下的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經張某某同意,八人商議在辦公室里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五、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李工廠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李工廠家2012年9月份蓋房子,王某某帶人去制止,李工廠妻子蔣某找他幫忙,他收了蔣某的2000元錢后給了王某某。
2、證人蔣某的證言,證明她丈夫叫李工廠。2012年9月份她家建房,申報手續(xù)沒有批下來,控違辦的人要求停工。她找朱某1幫忙,朱某1讓她拿2000元錢。她交給朱某12000元錢后控違辦來一次就沒有再來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9月份,大陳莊自然村李工廠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李工廠托朱玉權送來2000元錢。王某某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說過以后,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榮某按平均比例私分,每人分了250元錢。許建禮沒有參與分這次錢。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一起商量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
4、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9月份,大陳莊自然村李工廠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李工廠托朱玉權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榮某8個人私分了。分錢經張某某同意,8人一起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李工廠或朱玉權。
5、證人黃某1、榮某、王某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周某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9月,大陳莊自然村李工廠(小名二孩)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王某某跟他說李工廠托村民組長朱玉權給了2000元錢,讓他們對這戶建房進行照顧。錢他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了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8個人,每人分了250元錢。許建禮因暫停職務沒有參與分錢。分錢是隊員提議,他同意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李工廠或朱玉權。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9月份,大陳莊自然村李工廠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朱玉權電話約他在西關大花園西邊一點見面,見面后給他了2000元錢,讓他對這戶建房進行照顧,收錢時還有其他隊員在場。他把這戶給的2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過以后,他們8個人就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250元錢。是在辦公室里分的,參與分錢的是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許建禮沒參與分這次錢。當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在一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六、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孫繼倫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孫繼倫家建房,王某某、張某某等人不讓建。孫某1找他幫忙,他讓孫繼倫拿3000元錢,第二天他在車里交給王某某,其他人在車外應該看到,至今沒有退還。
2、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他弟弟孫繼倫建房,控違辦的給推倒了。他去找朱某1,朱某1讓他拿3000元錢。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孫繼倫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孫繼倫托朱某1送來2000元錢。王某某把2000元錢平均每人250元錢分給他、張某某、許建禮、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經張某某同意,八人共同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孫繼倫或朱玉權。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孫繼倫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老孫(指孫繼倫)托朱玉權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按平均私分掉了。經張某某同意,八人共同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9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孫繼倫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周某、李某1、段某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老孫(趙屯鄉(xiāng)看大門的)的兒子孫繼倫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朱玉權送給了王某某2000元錢,讓他們對這戶進行照顧,王某某給他說收錢的事了。這2000元錢被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私分了,每人250元。分錢是個別隊員提議,他同意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老孫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后朱玉權找到他給他2000元錢,讓他們對孫繼倫這戶進行照顧,錢是在葦子園郵政局門口他們開車巡查時收下了,張某某和其他幾個隊員也在。錢被他、張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了。分錢經張某某同意,八個人在一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這戶建房。
七、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九、十月份,孫寶建建房,王某某帶人去制止,孫寶建妻子丁某找他幫忙并給他4000元錢。第二天,他在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3000元,他自己留了1000元。
2、證人丁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她家建房沒有申報手續(xù),張某某帶人要求停工。她找朱某1幫忙,并交給朱某14000元,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朱某1沒有把錢退給她。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建房時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孫寶建托朱玉權送來2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每人分250元。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八人在一起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周某、黃某1、段某、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建房被他們查處。后王某某告訴他們說孫寶建托朱玉權送來2000元錢。錢經張某某同意,他們八人商量決定分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周某、李某1、段某、王某1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0月份左右,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幾天王某某告訴他朱玉權給給了2000元錢,讓他們對孫寶建進行照顧。這2000元錢,讓他們8人每人分了250元錢。分錢是個別隊員提議,經他同意的,有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過錢以后孫寶建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大約在2012年11月份左右,他收受了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孫寶建為了建房委托,大陳莊的村民組長朱玉權給他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到他辦公室里給他的,當時有張某某、黃某1在場,他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過以后,每人分了250元錢。參與分錢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八、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永建房,委托朱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戚某2(又叫戚永)建房,王某某帶人去制止。戚某2找他幫忙給了4000元錢。過幾天,他到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2000元,后來戚某2和他又給張某某2000元。
2、證人戚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沒有申報,控違辦的多次要求他停工。他找朱某1說事,給朱某14000元。后控違辦又來一次讓他停工,他又拿2000元給朱某1,朱某1和他一起找到張某某,朱某1把2000元放張某某車上了。至今6000元沒有退給他。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十、十一月的時候,戚樓自然村戚永(指戚某2)在家旁邊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戚某2托朱玉權送來2000元錢。王某某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過以后,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每人分250元。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戚永或朱玉權。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永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周某、李某1、段某、王某1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0月份,戚樓自然村戚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給他說朱玉權給戚某2家說事,給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被他們8人每人按250元錢分了。參與分錢的有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錢是他們個別隊員提議,他同意分的。收過錢以后戚某2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1月份,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永這戶為了建房托大陳莊的村民組長朱玉權給他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在他辦公室里給他的,當時他就把錢收下了。他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7人說過,后他們八人每人分了250元錢。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九、2012年8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張琦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張琦家建房,王某某帶人去制止。張琦妻子戚某3找他幫忙,他讓戚某3拿4000元錢。第二天,他去王某某辦公室交給王某某2000元,他留下2000元,后來張琦的房子蓋好了。
2、證人戚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她家建房沒有申報手續(xù),控違辦的要求停工。她找朱某1幫忙,交給朱某14000元錢讓朱某1送給控違辦的,后控違辦的沒來要求她停工,沒有推倒,后房子建好了。
3、證人李某1、黃某1、王某1、段某、周某的證言,證明五名證人均能證明2012年大約11月份,戚樓村張琦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張琦托朱某1送來2000元錢。王某某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說過后,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按平均比例私分每人分了250元錢。當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八人在一起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張琦或朱玉權。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8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張琦違規(guī)建房,委托朱玉權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周某、李某1、段某、王某1和他私分了,每人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1月份,戚樓村的張琦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給他說朱某1給張琦家說事,給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被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人按平均每人250元錢給私分了。分錢是個別隊員提議,他同意分的。收過錢以后張琦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張琦或朱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1月份,張琦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后朱某1送給了他2000元錢,讓他們對這戶進行照顧,錢是到辦公室里給他的,當時還有張某某在場,其他隊員他記不清楚是誰了。他把這戶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過以后,他們8個人就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是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是在他們辦公室里分的。這幾個人都知道這戶給2000元錢,他都對他們說了,這樣才好算每人得多少錢,他們才能沒意見。當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在一商量決定分的。都愿意這么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張奇或朱玉權。
(十)2012年8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的劉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6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她家動工建房時,控違辦的要求停工并把墻推倒。8月中旬,她拿6000元錢找黃某2幫忙找控違辦的人不再來查。后控違辦找過幾次也象征性砸?guī)状?,走后她接著建,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
2、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他嬸子劉某1建房,控違辦的要求停止。劉某1給他6000元錢讓他打點控違辦的人讓建房。第二天,他給王某某打電話說這事,王某某說錢先放他這里,過幾天他開車找到王某某,在他車上他給王某某6000元錢。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八九月份,葦子園自然村的劉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這戶托黃某2送來6000元錢現(xiàn)金。王某某把這戶給了6000元錢的事給他們說過以后,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按平均比例私分掉了,每人分了1000元錢。分錢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六人在一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八九月份,葦子園自然村劉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這戶托黃某2送來4000元錢現(xiàn)金。他、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周某每人分了600元錢,剩下400元錢平時吃飯了。分錢經張某某同意,他們一起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八、九月份,葦子園自然村黃某2的嬸子在老宅子上建2層6間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給他說黃某2送給王某某6000元錢,讓他們對這戶的房子給予照顧。這6000元錢被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偉、周某私分了,每人1000元錢。分錢是個別隊員提議,他同意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建房。這6000元錢沒有退給這戶或黃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0月份,葦子園自然村黃某2的嬸子在老宅子上建2層6間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的一天早上,黃某2給他打電話說到他家門口了,在黃某2車上黃某2給了他5000元錢現(xiàn)金,讓他對這戶建房進行照顧。他把收5000元錢的事給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說過后,他們六人每人分了80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他們吃飯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十一、2012年七、八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600元。剩余錢款被隊員用于共同吃飯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找張某2給他建房,控違辦的查他。他帶著5000元到黃某2家讓給控違辦的說說。控違辦的又砸過幾次,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
2、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7月,于某1建房,控違辦的讓停工,于某1找他并給他5000元讓他打點控違辦的。第二天,他給王某某打電話說于某1準備5000元在他這里,王某某說知道了錢先放他這里,過幾天他把錢給了王某某。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七、八月份,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于某1托黃某2送來5000元錢,讓他們照顧一下。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榮某每人分了60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他們在一起吃飯了。分錢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收過錢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5000元錢退給這戶或黃某2。
(4)證人黃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私分后剩余的錢被他們用于隊員平時買水和吃飯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七八月份,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地點在310國道南邊狗肉館后,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王某某說黃某2送了5000元錢,讓他們對于某1照顧一下。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把這5000元錢私分了,每人分了60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他們在一起吃飯了。分錢時個別隊員提議的,經他同意分的。收過錢以后于某1家建房他們就沒再制止。至今他們沒有把這5000元錢退給這戶或黃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9月份,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黃某2給他電打電話說于某1需要建房子,準備送他們5000元,看能不能讓把房子建起來。又過了沒幾天黃某2到他家送了5000元錢。5000元錢被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按平均比例私分了,每人分了600元錢,剩下的一點錢他們在一起吃飯了,錢在他們辦公室里分的。當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在一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于某1建房的事他們沒再制止。
十二、2012年6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隊員黃某1現(xiàn)金人民幣4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500元。余款人民幣500元用于隊員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他承包建設黃某3家房子,上樓板時被控違辦發(fā)現(xiàn)讓停工。黃某3讓他幫忙找人,他和黃某3一起到控違辦找黃某1,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也在,黃某3給張某某4條煙。他說讓黃某3拿點錢把房子建起來。黃某1說他們研究一下,等黃某3房子建好再說。房子快建好時,黃某1給他打電話說黃某3房子已建好,讓黃某3給4000元。他和黃某3一起到控違辦,黃某3把4000元放辦公桌上了,當時他、黃某3、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在場。
2、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農歷6月份,他家建房,沒有申報,控違辦不讓蓋。他讓包工頭張某2找人,他給張某24000元,控違辦的沒再找過他家,房子也蓋起來了。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張某2幫黃某3家來說情,一天張某2和黃某3到他們辦公室送了4000元錢,讓他們對黃某3建房進行照顧,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和他都在辦公室。這4000元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錢他們平時吃飯了。分這4000元錢經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商議的。黃某3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4000元錢退給張某2或這戶建房戶。
4、證人李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張某2幫黃某3家說情,一天張某2和黃某3到他們辦公室里給他們送了4000元錢,讓他們對黃某3建房進行照顧,當時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也在辦公室,錢是黃某1收下了。這4000元錢讓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黃某1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錢他們平時吃飯了。分錢是經隊員提議的,張某某同意的。后黃某3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6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黃某1現(xiàn)金4000元。錢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和他七個人各分500元,余款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6月,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張某2(小名張四,包工頭)幫著來說情。張某2和黃某3到他們辦公室里給他們送了4000元錢,當時許建禮、黃某1在辦公室,黃某1把錢收下了。這4000元錢讓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七個隊員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錢他們平時吃飯了。后黃某3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6月,葦子園自然村黃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張某2幫忙說情。后他聽黃某1說張某2到辦公室給他們送了4000元錢,黃某1收的錢。錢讓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七個隊員在辦公室里平均分了,每人500元,剩下的錢他們平時吃飯了。分錢經張某某同意。后黃某3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
十三、2012年七、八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隊員黃某1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將該款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他承建于某1家的房子,剛打好地梁,王某某帶人讓停工。于某1找他幫忙找到黃某1。第二天,黃某1打電話說讓于某1先建。房子快建好時,段某、王某某、張某某到建房處,段某說建好了該請客了,黃某1讓他帶3000元到飯店,于某1給了他3000元和2條黑迎煙。他請王某某、黃某1、許建禮、段某吃了飯,吃飯時給黃某12000元錢和2條煙。
2、證人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找張某2給他建房,控違辦查。他拿3000元給張某2讓給控違辦的說情,張某2怎么支出的他不清楚。錢沒有退還給他。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于某1托張某2給他送來2000元錢,讓他們照顧,他把這2000元錢給了王某某,并給張某某說了于某1戶送錢的事。張某某讓王某某把這2000元錢分給他們。參與分錢的是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每人分了250元。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余文學或張某2。
4、證人李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葦子園自然村南頭于某1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后于某1托張某2給黃某1送來2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榮某平均分了。分錢經張某某同意的。收過錢后于某1家建房他們就沒再制止。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于某1或張某2。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葦子園自然村南頭有一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黃某1給他們說這戶托張四(張某2)給黃某1送了2000元錢讓他們照顧一下。這2000元錢被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平分了。分錢是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至今為止他有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張某2。經他回憶,這戶不姓張,叫于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8月,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于某1為了建房托張某2給他們隊員黃某1送的2000元錢。張某2是一個小包工頭,綽號張四。錢是在辦公室里分的,參與分錢的是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分錢經張某某同意。收過錢后于某1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十四、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汪新莊自然村楊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隊員黃某1現(xiàn)金2000元。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該款被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份,楊某家建房,控違辦查到讓停工。一天晚上,楊某找他幫忙給控違辦送點錢別再來扒房子。他找許建禮,許建禮說楊某是在田地里建,不能建。隔一天楊某交給他4000元錢,讓他給控違辦。這筆錢他在控違辦交給黃某12000元,過幾天到許建禮辦公室又交給許建禮2000元,并說是楊某送的。
2、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要求停工。第二天,他找李某2幫忙給控違辦說情。隔一天他給李某24000元錢,讓李某2幫他找人把房子建起來。交過這些錢后控違辦的又來一次讓他停工,控違辦走過他又接著建,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錢沒有退還給他。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楊某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李某2幫楊某說情,到他們辦公室送2000元錢,錢是他收后交給許建禮。這2000元錢讓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均分了,每人25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花了。分錢是經張某某和許建禮同意的。后楊某家建房他們沒嚴格制止。
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楊某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他聽榮某說李某2幫楊某送來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讓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黃某1、周某八人分了,剩余錢被他們共同吃飯了。分錢經張某某同意。后楊某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
5、證言周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楊某建房被他們查處,他聽黃某1說的李某2幫楊某送來了2000元錢,錢是黃某1收后交給徐建禮。這2000元錢讓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王某1、李某1、段某均分了。分這2000元錢,是張某某決定的。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汪新莊自然村楊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黃某1現(xiàn)金2000元。這錢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周某和他八個人各分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楊某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村干部李某2幫這戶來說情,后他聽榮某說李某2幫這戶送來了2000元錢,黃某1收后轉交給徐建禮了。這2000元錢被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每人分250元,剩余吃飯了。分錢是隊員提議的,他同意的。后楊某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李某2或楊某。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楊某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聽黃某1說李某2送來2000元錢,錢交給許建禮了。這2000元錢讓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人均分了。收錢的事事黃某1和許建禮給大家說的,經張某某同意分的。后江亞鋒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
十五、2012年四、五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汪新莊自然村趙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隊員榮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趙某1家建房,控違辦的查到要求停工。趙某1找他幫忙找人,他給許建禮說許建禮沒同意。5月下旬一天,趙某1交給他2500元錢讓他幫忙把錢送給控違辦。第二天他花500元請許建禮、張某某、黃某1吃飯,剩余2000元在控違辦交給了榮某。
2、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四、五月份,她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并砸房子。5月下旬一天,她找李某2讓給控違辦的人說說,并交給李某22500元錢。
3、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李某2給他打電話說汪新莊趙某1房子沒建好,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許建禮、張某某讓趙某1拿2000元錢,張某某讓李某2把2000元錢給他。他隨即打電話給張某某表示自己已經調走錢他不能收。張某某讓他先拿著。李某2在園區(qū)控違辦辦公室給了他2000元,當時就他和李某2兩人在場。經張某某同意張某某、王某某、他、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個人每人分到250元。這戶出過錢后隊員就沒再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
4、證人李某1、周某、王某1、黃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趙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后他聽榮某說李某2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讓他、張某某、榮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黃某1、周某均分了,每人250元。分錢經張某某同意,隊員一起商量決定的。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來房屋就建起來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汪新莊自然村趙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榮某說李某2幫這戶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讓他、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人均分了。分錢是因為有隊員提議,他也同意。后趙某1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左右,汪新莊自然村趙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李某2幫忙來說情。后他聽榮某說李某2送來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讓他、張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八個人私分了,每人250元。分錢經張某某同意的,然后八人一起商量的。這戶建房他們沒有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建成了。
十六、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尚樓自然村尚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尚某1家建房,控違辦張某某帶人查處要停工。尚某1讓他幫找人并交給他2000元錢。他給許建禮打電話說尚某1給了2000元錢讓把房子建起來吧,許建禮同意。尚某1建好房后,他到控違辦把2000元錢給了王某某,并說是尚某1送的。
2、證人尚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他家在平房上接房子,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張某某帶人不讓蓋。過半個月他找李某2幫忙找人,他第八次找李某2時給李某22000元錢,給過李某2錢,控違辦的找過幾次,象征性地砸過,但走后他繼續(xù)建,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中原社區(qū)尚樓自然村尚某1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制止。后許建禮對他們說這戶打過招呼了,他們就沒再嚴格制止,尚某1的房子就建成了。過了一段時間,王某某說尚某1托李某2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榮某、周某、黃某1八人私分了。分錢是經張某某同意,八人一起商量的。
4、證人周某、黃某1、榮某、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中原社區(qū)尚樓自然村尚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制止,當時有人給他打招呼。過了幾天,王某某說社區(qū)干部李某2給尚某1說情并給了2000元錢。這2000元被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榮某、周某、李某1私分了。分錢是因有隊員提議他同意分的。后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尚某1的房子建成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9月份的時候,中原社區(qū)尚樓自然村尚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制止,李某2幫著說情并在辦公室給他2000元錢,錢是尚某1建好房子送來的。當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這2000元錢被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榮某、周某、李某1私分了。
十七、2013年3月,碭山縣趙屯鎮(zhèn)呂集村的王某2在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隊員許建禮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400元,余款200元被用于隊員平時的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王某2家建房,沒辦手續(xù),控違辦查處要求停工。王某2找他幫忙給控違辦說情,他找許四(許建禮)和張某某讓照顧王某2。許建禮說需要交5000元錢才行。后王某2給他5000元錢讓他辦理,他找到許建禮和張某某把錢交給許建禮,張某某說錢先放著等房子建好再給。過了十幾天,他在園區(qū)交給許建禮5000元。2013年二、三月份,許建禮把他叫到園區(qū),說有人舉報讓他把這5000元拿走,等事情平息了再說。2013年3月份,王某2外粉時控違辦又去查并把吊車開走,他在外地給張某某打電話讓張某某把吊車還給王某2,但張某某說房子蓋好了錢還沒給。第二天,他回來到園區(qū)辦公室把10000元(包括郭某3的5000元)交給許建禮?,F(xiàn)在沒有退還。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份,他家建房,國土局的一個叫許四(指許建禮)制止不讓建,他找李某3幫忙,并給李某35000元現(xiàn)金。過兩天他問李某3能不能蓋,李某3說給查的人說過了,他就接著蓋起來了。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翟樓村王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許建禮說這戶托李某3送來3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王某1、段某、王某某每人分了400元,余款用于共同吃飯。當時經張某某決定,大家共同商量的。收過錢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3年3月,碭山縣趙屯鎮(zhèn)呂集村的王某2在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3000元。錢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和他七個人各分40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趙屯鎮(zhèn)呂集村村民王某2在翟樓西隊村民李桂林的地上蓋房子(王某2購買的李桂林的土地、建房沒有任何手續(xù))時,被他們查處并停工。王某2請李某3來找他和許建禮說情,因王某2建房是被人舉報的,所以他和許建禮沒有答應,只說等事情平息再說,當時李某3曾許諾,讓王某2拿5000元錢給他們。這期間,李某3曾給他們送過5000元,但當時沒有收。2012年3月,王某2的房子快建好時,他們把王某2建房的吊車開到了園區(qū),李某3打電話來協(xié)調,讓他們把王某2的吊車放掉,過兩天把錢送過來。好象是第二天,李某3就到園區(qū)找許建禮處理這件事情,李某3走后,許建禮告訴他,李某3為表示感謝給了3000元錢。錢是李某3送給許建禮的,事后許建禮告訴他的。這3000元錢被他、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私下分了,每人分了400元,剩余200元的錢,大家一起吃飯了。王某2送來3000元后,他們就放松了對王某2建房的監(jiān)管,王某2的房子也就順利建成了。分錢是在園區(qū)控違辦公室且大家都同意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3月,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王某2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李某3送的3000元錢,錢是許建禮收的。他們當時把王某2家建房用的吊車給扣了。他們沒有對吊車罰款的權利,扣吊車是想找個理由問建房戶要錢。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七個人在園區(qū)控違辦公室分了,每人400元,剩余的被用于吃飯了。當時是許建禮提議,經張某某同意分得錢。
十八、2012年七、八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王某4、王自強、婁某三人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隊員許建禮現(xiàn)金人民幣6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700元,余款被用于共同吃飯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七、八月份,張某3領著王某4找他,說王某4、王自強、婁五(指婁某)三家要蓋房,請他幫忙與控違辦協(xié)調。他找許建禮和張某某,許建禮說建房不是不行但每家要拿2000元錢,還不能一起蓋。幾天后,張某3和王某4找他,在他車里王某4給他5000元錢。王自強交給他2500元錢。他到園區(qū)找到張某某和許建禮,把6000元錢交給張某某,剩下的1500元他花了。
2、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王自強是他兒子。2012年七、八月份,王自強家建房子,控違辦要求停工。他通過李某3給控違辦送了2500元錢,錢是交給李某3的,當時張某3在場,李某3把錢給誰的他不清楚。給過錢他家房子建起來了。
3、證人婁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家建房沒有許可證,控違辦要求停工。當時王某4家也建房,為了順利建房,他倆決定每人拿2500元錢共5000元交給李某3找人幫忙。給過錢他家房子建起來了。
4、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6至8月份,他家建房沒有申報許可,他和張某3給李某3送了5000元錢。錢是他和婁某兩家的。六、七月份一天,他和張某3在西關李某3車里把5000元錢給李某3,送過錢后他和婁某家的房子都建成了。
5、證人張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六、七月份,王某4說和婁某要建房,想花錢疏通關系,讓他一起給李某3送錢,他們約李某3在西關見面,在車上王某4把5000元錢給了李某3。
6、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還參與分了王某4、王自強、婁五(指婁某)這三戶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李某3送的6000元錢,錢是許建禮收的。許建禮把這三戶給了6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幾個隊員說了,后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把錢分了,每人分了700元,余款被用于他們平時吃飯了。分錢當時是許建禮提議,張某某同意的。收過錢以后這三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來房子都建起來了。
7、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七八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王某4、王自強、婁某三人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6000元。前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和他七個人私分,每人分700元,余款用于平時吃飯。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七、八月份,于樓村村民王某4等三戶違法建房被他們查處。李某3和張某3約他和許建禮去北關一個飯店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李某3和張某3給王某4、王自強、婁五三戶說情。當時他和許建禮表示這三戶建房可以,但不能一起建,怕有人舉報,要一戶一戶的建。這三戶給多少錢的事,是許建禮和李某3等人商量的,讓每戶拿2000元錢。過了幾天,李某3到園區(qū)辦公室找到他和許建禮,并放下6000元錢,許建禮將錢收下,收錢時有他、李某3、許建禮在場。這6000元錢被他、許建禮,王某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八個人每人分了700元,剩余的錢大家在一起吃飯了。這筆錢送來后,他們放松了對王某4、王自強、婁某建房的監(jiān)管,房子順利建成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七、八月份時候,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于樓王某4、王自強、婁某三戶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李某3送的6000元錢,錢是許建禮收的。錢按平均比例被他、張某某、許建禮、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在園區(qū)控違辦公室私分掉了,每人分了700元錢。剩下的被隊員平時在一起吃飯了。分錢是許建禮提議,經張某某同意。這三戶的房屋后來都建起來了。
十九、2012年八、九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郭友賓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隊員許建禮現(xiàn)金人民幣4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隊員共同私分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八、九月份,郭友賓建房,許建禮等人扒了幾次。郭友賓找他給控違辦的協(xié)調,他找到許建禮問郭友賓的事如何處理,許建禮說繼續(xù)建要拿4000元錢,他告訴郭友賓后,當晚郭友賓送他家4000元錢。過二、三天他在園區(qū)把4000元錢交給許建禮,并告訴許建禮這是郭友賓的錢。
2、證人姚某1的證言,證明她丈夫叫郭友賓。她家2012年8月(農歷)開始建房,9月底建好。當時四五人到她家要求停工,她丈夫找李某3幫忙并給李某34000元錢,給錢后執(zhí)法人員象征性地推倒一些。李某3說給的錢用于請客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八、九月份,郭友賓建房被他們查處,要求其停工。李某3來給郭友賓協(xié)調,后來許建禮說李某3給了4000元錢。許建禮把這戶給了4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幾個人說了以后,他、張錢征、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按平均比例每人分了500元錢。是許建禮提議,經張某某同意分的。收過錢后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黃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八、九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郭友賓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他現(xiàn)金4000元。錢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和他七個人,每人分了500元,剩余500元是他們幾個共同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八、九月份,李某3的老表郭友賓(花園村人)在蓋房過程中,許建禮帶人去扒了三、四次。后李某3找到他幫忙,不要再去查處了。他告訴李某3,讓李某3和許建禮說好就行。過了沒幾天,許建禮說李某3因郭友賓建房送來4000元錢。這錢被他、許建禮,王某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在園區(qū)控違辦公室每人分了500元。分錢就分的。分錢是隊員一商量決定分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花園自然村郭友賓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李某3送的4000元錢,錢是許建禮收的。除了他,還有張某某、許建禮、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每人都分500元。錢是在園區(qū)控違辦公室分的,是許建禮提議,經張某某同意,隊員共同商量決定分的。
二十、2012年8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曹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4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0年八、九月份,曹三高(指曹某1)找他說園區(qū)不讓蓋房。他給張某某打電話,張某某說想蓋得請吃飯另外再拿點錢。當晚他和曹三高喊張某某等人到第一樓吃飯,中間曹某1交給他3000園區(qū)讓他給張某某。他把張某某喊到外面把3000元給張某某,并說曹某1給的錢蓋房控違辦別問了,張某某同意了。
2、證人曹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八、九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他找李某3托人看能夠繼續(xù)建。過兩天,李某3給他說得請客,另外再拿點錢。當晚在第一樓他和李某3請張某某等人吃飯,中間他把3000元錢給李某3,李某3叫一個戴眼鏡(指張某某)的人出去把錢給了那人。給過錢那些執(zhí)法人員也來過,象征性地推倒一些,房子在2012年底蓋起來。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八、九月份,曹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后張某某說李某3為曹某1說情給了3000元錢。張某某把這戶給了3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幾個人說了以后,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按平均每人400元分了,剩下200元被隊員平時在一起吃飯了。分錢是張某某同意的,隊員都愿意分。收過錢后曹某1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子后來建起來了。
4、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被告人周某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8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曹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錢被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黃某1和他六個人私分了,余款600元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在2011年八、九月份,中原社區(qū)翟樓村的曹某1扒掉老屋建新屋,他們拆違控違執(zhí)法隊進行了制止。過了沒有多長時間,曹某1托李某3在西關第一樓飯店請他和隊員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李某3把他喊到房間外邊給了他3000元錢,說這些錢是曹某1為了蓋房給的。從這以后曹某1家建新屋他們沒再制止。這3000元錢沒有入賬,被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七個人均分了,每人400元錢,剩下的200元錢他們隊員平時在一起的時候吃飯了。分錢是大家一起決定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8月份,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曹某1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李某3送的3000元錢,錢是張某某收的。曹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要求其停工,李某3在西關第一樓請他們隊員吃飯,他也去了。第二天張某某說李某3給了3000元錢,當時他、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都在辦公室。錢被他們7個人每人400元私分了,剩下200元被隊員平時在一起吃飯了。分錢是隊員提議,張某某同意。收過錢曹某1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二十一、2011年下半年的時候,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徐桂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分得人民幣250元,余款用于隊員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1年下半年,徐桂民家建房園區(qū)不讓蓋叫去幫忙。徐桂民找他,他和徐桂民去園區(qū),他先進去找到張某某和王某某,說是郭萍的親戚看能蓋不。張某某和王某某說薛某找過,讓拿二、三千塊錢。他給徐桂民說得拿錢,徐桂民就給他2000元錢,他又到張某某辦公室把2000元交給王某某。
2、證人薛某的證言,證明她丈夫叫徐桂民。2011年下半年,她家建房,鎮(zhèn)里查了幾次要求停工,她找李某3幫忙說情。李某3帶著她和徐桂民到園區(qū)門口,李某3進去找人,出來說得拿二三千塊錢,她丈夫給李某32000元錢,李某3進去把錢送去了。給過錢房子建起來了。
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原社區(qū)翟樓村的徐桂民為了建房托李某3說情,李某3給他買了一雙皮鞋。張某某也買了一雙,蜘蛛王的皮鞋,錢是李某3付的。買了皮鞋以后,他們對這戶建房就沒有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子就建成了。他沒分這戶的錢。
4、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翟樓自然村的徐桂民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徐桂民托李某3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平均分給他、許建禮、榮某、黃某1、王某1、段某每人250元,剩下的錢平時吃飯用了。是張某某決定,隊員們同意所有就分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5、證人黃某1、榮某、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許建禮供述,稱2011年下半年的時候,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徐桂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錢被張某某、榮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和他七個人私分了,沒人250元,余款用于平時吃飯。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翟樓村的徐桂民建房被他們查處,過后李某3來找他說,翟樓村的徐桂民家在建房想讓他們給予照顧,看需要讓徐拿多少錢。當時他說拿二、三千元吧。李某3說行就走了,過了沒有一會李某3到辦公室把2000元錢交給了他,當時王某某在辦公室里。這2000元錢被他、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榮某7個人分了,每人250元,剩余的吃飯了。
二十二、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九戶村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人民幣18800元(分別是翟會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張寧20**元、曹森騰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向前1500元、張衡1500元),其中184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300元。
另查明:2013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得知其被村民舉報,碭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可能介入調,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隨后將人民幣共計21800元通過許建禮退還給翟某1。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明王向前是他兒子。2012年11月份,他兒子沒有許可證建房,控違辦要求停工,他兒子找翟某1幫忙說情并給翟某13000元錢,錢沒有退回。給過錢后房子建起來了。
2、證人翟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翟會峰建房,許建禮帶人推倒,翟會峰讓他給控違辦的許建禮說說。過幾天他讓翟會峰帶錢到園區(qū)來,翟會峰帶來3000元錢,他當時送給許建禮了。2012年10月曹森騰建房,許建禮帶人制止,曹森騰母親讓他給許建禮說情并給他2000元錢,過幾天他在控違辦給了許建禮。2012年春張寧建房,許建禮、張某某要求停工,張寧讓他說情給他2000元錢,后他在控違辦交給許建禮2000元。2012年11月曹某2(曹保安)建房,許建禮、張某某帶人制止,曹某2讓他幫忙說說過幾天送他家4000元錢,他在控違辦給許建禮3000元,自己留1000元。2012年12月何某1建房,許建禮、張某某帶人制止,何某1托他說情給他2000元錢,他在許建禮辦公室給許建禮2000元。2013年1月翟某2建房,許建禮、張某某帶人制止,翟某2托他給許建禮說說,過兩天他讓翟某2給他2000元錢,他在控違辦交給許建禮1800元。2012年翟某3建房,托他給許建禮說情,房子建好后許建禮給他打電話,他讓翟某3拿2000元錢,在控違辦交給許建禮。2012年11月王向前建房,張某某、許建禮帶人制止,王向前托他給張某某、許建禮說說,并給他3000元錢。他給張某某說了王向前建房,張某某安排讓快點建,建好后他把1500元錢給了許建禮,張某某在場。他留下1500元。2012年12月張衡建房,張某某、許建禮帶人制止,張衡父親找他幫忙交給他3000元錢,他在控違辦交給許建禮1500元,張某某在場,他留下1500元。2012年11月下旬,張某某、許建禮在他們大隊退他8000元;三、四天后在園區(qū)給他13800元,包括:翟會峰、曹保安、郭建廠、何某1、張寧、曹騰森、翟某2、翟某3、王向前、張衡。曹森騰、翟某3的2000元,他退1000元,翟會峰、曹某2的3000元他全退,何某1的2000元全退,郭建廠的3000元是陳銀行說事,許建禮退給陳銀行了。
3、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她丈夫叫翟會峰。2012年10月,她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她找翟某1托關系,翟會峰在園區(qū)給翟某13000元,后來執(zhí)法人員也去過,口頭上說不要蓋了,房子蓋起來了。2012年12月,該3000元錢翟某1都退給她了。
4、證人朱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她兒子曹森騰建房,沒有許可證,控違辦的制止,她找翟某1說情給2000元錢讓給控違辦的送去,給過錢房子建起來了。2013年春節(jié)前,翟某1說控違辦的退還了她家的3000元錢,她拿著了。
5、證人何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張某某、許建禮等人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幫忙給2000元錢,送過錢后許建禮等人再沒去過,房子建成了。2013年正月,翟某1說土管所把2000元退還了,他拿著了。
6、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她兩個兒子叫張寧和張衡。2012年春,張寧建房,沒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張寧找翟某1幫忙找人給送了2000元錢,后來房子建起來了。2012年夏張衡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她丈夫找翟某1幫忙給3000元錢,房子建起來了。這5000元錢沒有退回。
7、證人曹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幫忙找人給3000元錢,房子建起來了。三四天后,翟某1把錢退給他了。
8、證人翟某2的證言,證明他家2013年元月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說情給送1800元錢。房子建起來了。錢沒有退回。
9、證人翟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說情給送2000元錢,控違辦的沒再問。2013年春節(jié)翟某1退給他1000元。
10、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他們還收了中原社區(qū)總支委員翟某1幫翟樓自然村的建房戶送來的共2萬元錢左右,錢都是許建禮收的。翟某1是翟樓自然村的人,他經常幫翟樓自然村的建房戶來說建房的事情,幫建房戶送錢都是把錢給許建禮,許建禮再給他們說,然后他們8名隊員把翟某1送來的錢按平均比例給分掉。2013年春節(jié)前,聽說翟樓村民上訪的厲害,說縣紀委很快就會來徹查此事。許建禮很害怕,把隊里所有的人叫來,大家在一起商量退翟樓村錢的事情。許建禮和翟某1在一起算了算,經翟某1的手共送的錢,他們平均拿。經翟某1和許建禮次算賬后,翟某1送給他們建房戶的錢共計2萬元錢左右,許建禮說他們每人攤2300元,他們8人就兌了18400元,這錢許建禮有沒有交給翟某1他不知道。這些錢當時他們在一起分時,許建禮都告訴他們戶名和錢數了,但時間長和戶數多,他實在是記不清戶名了,但都是翟樓自然村的村民。這些錢他們沒有入賬,都被他們8個人給私分掉了,參與分翟樓村建房戶的2萬左右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每人2300元。是許建禮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收了錢以后,建房就沒有再制止,后來房子都建成了。他一共退了兩次錢,一次是1500元,一次是2300元。
11、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他們還收了中原社區(qū)總支委員翟某1幫翟樓自然村的10個建房戶,送來的共2萬元錢左右,錢都是許建禮收的。經翟某1送錢的10個建房戶都是誰他記不清了。這些錢都被周某、張某某、許建禮、李某1、黃某1、王某1、段某、王某某8個人給私分了,每人平均分了2300元。這10戶的錢不是在一起分的,分錢時經張某某、許建禮同意的。錢是許建禮退的,他不清楚怎么退的。他們收了10戶的錢以后,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房子都建成了。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9戶村民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1共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18800元(分別是翟會峰3000元、曹某23000元、何某12000元、張寧20**元、曹森騰2000元、翟某21800元、翟某32000元、王向前1500元、張衡1500元),翟樓自然村的郭建廠違規(guī)建房委托陳銀行送給他3000元,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和李某1八個人將其中的18400元私分的,每人分2300元,余款3400元在他手里。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的年底,翟樓村有大約十幾戶一起建房,翟某1是翟樓自然村的人,在他到控違拆違工作小組工作以后,翟某1經常幫翟樓自然村的建房戶來說建房的事情,他都讓翟某1和許建禮具體談,翟某1把錢給許建禮。后許建禮收了翟某122000元錢,然后他和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和李某18人把翟某1送來的錢按平均每人分了2300元。2013年春節(jié)前,碭城鎮(zhèn)鄭某書記在一次會議上,說到翟樓村現(xiàn)在因違建收錢的事情,村民舉報的厲害,說縣紀委很快就會來徹查此事。會后他們幾個很害怕,大家在一起商量把收的幾戶翟樓村建房戶的錢退掉。于是他讓許建禮把翟某1找來,讓算一算經翟某1的手共送給他們多少錢,然后大家平均拿。經翟某1和許建禮這次算賬后,翟某1送給他們10個建房戶的錢共計21800元,他們每人拿2300元,對了18400元,差額3400元是許建禮拿的。這21800元是許建禮交給翟某1的,并安排翟某1要把這些錢退還給建房戶。10個建房戶都是翟樓自然村的村民,他記得大概有翟某2、翟小高、何大桃等人,這10個建房戶的錢都是翟某1送給許建禮的,有時他在場,他不在場的時,許建禮收錢后也告訴他。2013年退錢的時候,他才知道,許建禮應該偷占了不少錢,因為他們平均退了2300元,8個人才退18400元,差額3400元許建禮愿意拿,這就說明許建禮偷占錢了。退錢因鄭某書記在會上說,翟樓村有群眾上訪反映有建房收錢的事情,他們害怕出事。分兩次退的,第一次退給翟某18000元時,他在場,是在園區(qū)辦公室退的。第二次是許建禮退給翟某1的,他不在場。他們收了10戶的錢以后,建房他們就沒有再認真查處,后來房子都建成了。翟某1有沒有把這約21800元退還給建房戶他不清楚,他聽說翟某1退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沒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他們還收了中原社區(qū)總支委員翟某1幫翟樓自然村的10個建房戶,送來的共2萬元錢左右,錢都是許建禮收的。2013年春節(jié)前,碭城鎮(zhèn)鄭某書記在鎮(zhèn)里的一次會議上,說到翟樓村現(xiàn)在因違建收錢的事情,村民上訪的厲害。會后許建禮很害怕,就把隊里所有的人叫來,大家在一起商量退翟樓村錢的事情,大家都同意退錢。于是許建禮和翟某1在一起算了算,經翟某1的手共送給他們多少錢,然后大家平均拿。經翟某1和許建禮算賬后,翟某1送給他們10個建房戶的錢共計2萬元錢左右,許建禮說的他們每人攤2300元,他、張某某、許建禮、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兌了18400元,許建禮還說那一部分差額他拿。這2萬左右元錢由許建禮交給翟某1了。
二十三、2013年1月和4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兩家違規(guī)建房,分別托翟某1共送給隊員許建禮45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6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翟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翟某4(與翟春文是父子)建房,許建禮、張某某帶人查扣了吊車。翟某4托他給許建禮說說要吊車,他帶翟某4到園區(qū)拿2600元給許建禮,張某某在場。2012年11月何某2建房,許建禮帶人查,何某2托他給許建禮送了3000元錢,他在園區(qū)將錢給了許建禮。
2、證人何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要求停工。他找翟某1幫忙說情給了3000元錢,給過錢控違辦的沒再問。錢沒有退回。
3、證人翟某4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扣了吊車。他找翟某1幫忙找人,他倆一起到園區(qū),他在外面等,翟某1進去一會出來讓他拿2000元錢開吊車,他給了2000元錢后把吊車開走了。錢沒有退給他。
4、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村民翟春文和何天成為了建房托翟某1送來的45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給許建禮的。這4500元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王某1、段某7人每人分600元,剩余的錢怎么處理的他記不清了。分的600元錢被他日常生活開支了。他們對這兩戶建房就沒有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5、證人段某的證言,證明在2013年4月的時候,他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村民翟春文和何天成為了建房托翟某1送來的45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給許建禮的,錢被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他、王某1、周某每人分600元,剩余的錢吃飯了。后來這兩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3年1月和4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4、何某2兩家違規(guī)建房,分別托翟某1共送給他4500元。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黃某1七個人私分了,每人分600元,余款300元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4月梨花節(jié)的時候,翟樓村的翟春文家建房被舉報,他們隊員去進行了制止,當時還把建房的吊車給拉來了,第二天翟某1就幫翟春文來說事,拿了2500元錢讓他們給這戶給予照顧,同時送來的還有何天成這戶的2000錢,何天成是在2013年元月份建的房,他們隊員也去進行了制止,當時這戶也是翟某1說的事,說要給2000錢,他一直沒有收,這次就一起送來了,這4500元錢是翟某1在辦公室里給黃某1又轉給許建禮的,當時他也在場。這4500元錢,他們也沒有入賬,被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平均分了,每人得了600元錢,還給了翟某1200元交手機費,剩下的錢由許建禮和其他的零頭一起保管,平時他們在一起吃飯了。后來這倆家的房屋就都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3月份的時候,翟樓村的翟春文家建房,他們隊員去進行了制止,過了兩天翟某1幫翟春文來說事,同時還給何天成這戶建房來說事,何天成是在2013年元月份建的房,他們隊員去進行了制止,當時這戶也是翟某1說的事,說要給錢,但一直沒有兌現(xiàn),這次一起送來了。許建禮后來說翟某1幫這兩戶送來3000元錢。許建禮分給他300元錢。
二十四、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某2違規(guī)建房,委托彭某送給被告人張某某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查。他找彭某幫忙說情,彭某讓他拿了2000元,過幾天彭某說還得再拿2000元,這4000元錢怎么花的他不知道。交過錢控違辦的也來過,走后他就蓋,現(xiàn)在房子建好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戚某2讓他給控違辦的說情,他讓戚某2先拿2000元錢。他約張某某在小石橋見面把錢給張某某并說是戚某2的錢。后張某某還是去查,他給戚某2說再拿2000元,他又在小石橋交給張某某。錢沒有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9月份,戚樓自然村戚永(指戚某2)這戶在他家西邊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張某某說戚某2托彭某送來2000元錢,該款被他、張某某、榮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每人分了250元。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榮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戚樓自然村的戚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一天早上跑步時,彭某在南關小石橋給了他2000元錢,錢用一個紅包包著的,并說讓他照顧一下戚某2家的房子。在戚某2家房子西頭接著建另外兩間時,彭某又打電話在小石橋交給了他2000元錢。第一次彭某給他的2000元錢,他到王某某實小北門西王某某家門口交給了王某某。第二次給他的2000元錢,交給了許建禮。他交給王某某的2000元錢,他讓王某某平均分給了他、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250元。交給許建禮的2000元錢一直在許建禮手里保管著,沒給其他隊員說。當時是他提議分錢的。收過錢以后戚某2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概9月份的時候,他參于分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2為了建房托彭某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張某某在他家門口把這2000元錢給他了。錢被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榮某、李某1每人分了250元。收過錢以后戚某2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二十五、2012年5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彭堅強違規(guī)建房,委托彭某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彭堅強建豬圈,王某某、張某某等人要求停工,彭堅強給他1000元錢讓他去控違辦找人,他給張某某打電話,一會控違辦的開車過來,車里有張某某、王某某等四、五個人,他說彭堅強建房你們照顧一下,把1000元放他們車里。錢沒有退回。
2、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份,他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戚樓村彭堅強為了建房托彭某送來的的1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黃某1、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每人分200元。經張某某同意,5人商量決定的。至今他們沒有把這1000元錢退給彭某或彭堅強。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5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彭堅強違規(guī)建房,委托彭某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七個人分了,剩余錢被他們用于吃飯了。每次他們分錢時不夠平分的,剩下的錢他們都用于共同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5月份的時候,戚摟村的彭堅強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有一次在村里巡查的時候,彭堅強的叔彭某上他們的車,在車上給他1000元錢,當時車上還有其他隊員。在車上隊員提議,他把錢分給了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每人200元。彭堅強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來房屋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5月份的時候,中原社區(qū)戚樓村彭堅強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彭堅強家親戚彭某幫說事,張某某說在村里巡查的時遇到彭某,給了1000元錢讓他們對彭剛強這戶進行照顧。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每人分200元。經張某某同意,5人共同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
二十六、2012年6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轉運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某1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郭轉運家建房,張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把吊車開走了。郭轉運讓他去協(xié)調,他和郭轉運一起到張某某辦公室,郭轉運交給他2000元錢,他交給張某某了,郭轉運把吊車開走了,房子也蓋上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的一天,他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郭莊村郭轉運三間平房接二層托郭建議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他們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郭轉運在其家中的三間平房接二層,他們當時進行了制止,并把上樓板的吊車給開走了。后郭建議來幫郭轉運說事,張某某說郭建議送來了2000元錢。張某某把這2000元錢按比例分給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耕田、周某、王某1和黃某1每人250元。收過錢以后郭轉運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房屋建起來了。
3、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供述,證明2012年6月的一天,他們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郭莊村郭轉運這戶建房托郭建議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郭轉運家違規(guī)建房是他們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他們進行了制止。后張某某說郭轉運托郭建議送來了2000元錢。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耕田、周某、王某1和李某1參與分錢了,每人250元。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6月初,他帶著許建禮、黃某1、段某、周某、王某1和王某某一起在正常的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郭莊村郭轉運在自家三間平房接二層建設中,他們把上樓板的吊車給開走了。后郭建議到他辦公室找他協(xié)調,并交給他2000元錢,然后他就把查處的吊車放走了。這2000元錢郭某1送來后,他安排將這2000元錢分給和他一起去巡查的許建禮、黃某1、段某、周某、王某1、李某1和王某某8個人了,每人200元,共計1600元,剩余的400元讓他們加班吃飯了。至今他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郭某1或郭轉運。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們隊員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金山社區(qū)郭莊村郭轉運在違規(guī)建房,當時他們將郭轉運家上樓板的吊車給開走了。后郭建議來幫郭轉運說事,并給張某某送了2000元錢。張某某把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幾個人說了,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耕田、周某、王某1和李某1把錢分了,每人分了200元。分錢是有隊員提議,張某某同意,他們共同商量。收過錢后郭轉運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房屋建好了。
二十七、2013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某2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某1分別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錢、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郭某2家建房,控違辦的去扒。郭某2讓他找人,他和郭某2先到張某某家送了1000元錢,又到許建禮家送了1000元錢。他又給李某1聯(lián)系,在園區(qū)送給李某11000元錢。他送給段某500元,送給黃某1500元,送給周某、王某某、王某1各500元,共送5500元。沒有退還。
2、證人郭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正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來查。他找郭某1幫忙找人,他們一起到張某某家,他交給郭某11000元錢給了張某某。他們又到許建禮家,他交給郭某11000元錢給了許建禮。他們又到園區(qū),他交給郭某11000元錢給了李某1。郭某1說還要打點,他又拿出3000元錢,交給誰的他沒問。交過6000元錢控違辦的沒再問,房子建好了。沒有退回。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份,郭莊村的郭大光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后,金山社區(qū)的村委委員郭某1幫說情。郭某1到他們辦公室里給他1000元錢,想讓他們對大光這戶建房照顧,錢他收下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份,他還收受了金山社區(qū)郭莊村叫郭某2的這戶,為了建房托金山社區(qū)的村干部郭某1到他單位給他送了500元錢現(xiàn)金。收過錢以后郭某2建房他沒制止。
二十八、2012年6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胡某1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分兩次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5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提議后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400元,余款被隊員用于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讓停工,扣了吊車。胡某2帶他去園區(qū)找并將1500元交給張某某??剡`辦的又去多次要停工,他又找胡某2幫忙,胡某2說還得花2000元錢。他將這2000元交給胡某2后控違辦的沒再找,房子建好了,沒有退回。
2、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胡某1建房控違辦的要求停工,并扣吊車。胡某1讓他幫忙要吊車并一起找到張某某,張某某說得罰款2000元,他和胡某1一起回去拿錢,給張某某1500元,吊車開走了。后控違辦又查,胡某1又找他說情,他拿胡某1給的2000元到張某某辦公室把錢放桌子上,張某某當時還說太少了。錢沒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翟樓自然村的胡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胡某1托胡某2送來35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了他、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每人400元,剩余的一點錢,他們平時吃飯了。收過錢以后胡某1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4、證人黃某1、段某的證言與證人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3500元錢退給胡某1或胡某2。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翟樓自然村的胡某1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收走了胡某1家上樓板的吊車。第二天胡某1托胡某2到園區(qū)辦公室送給他們1500元錢,他們把吊車放了。后來房子繼續(xù)建的過程中,他們又去查處過幾次,胡某2又到他們辦公室給了2000元錢,錢他交給榮某拿著的。這35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分了400元,剩余的300元錢被他們平時吃飯花了。收過錢后胡某1建房他們沒再制止,房屋也建好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3500元錢退給胡某1或胡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左右,翟樓自然村的胡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他們收走了上樓板的吊車。第二天胡某1托本家孫子胡某2到園區(qū)辦公室給他們送了1500元錢,吊車他們還給了胡某1。后來胡某1又繼續(xù)建,他們又去查處過幾次,胡某2又到他們辦公室送了2000元錢。他記得錢是張某某收后交給榮某的。這3500元錢讓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個隊員在辦公室里平均分了,每人400元,剩余的300元錢讓他們平時吃飯花了。后來胡某1家的房屋建起來了。
二十九、2012年4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譚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兩次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4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3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他遇到張某某帶人砸譚某的房子,他說別砸了讓花點錢繼續(xù)建,張某某沒同意。后譚某讓他去找張某某說情。他第二次打電話張某某同意讓譚某拿點錢接著建。過幾天上瓦時,張某某又讓譚某停工,他找張某某看拿多少錢讓繼續(xù)建房,張某某說得3000元,譚某交給他3000元。當晚他和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然居吃飯,張某某讓譚某拿3000元,他說條件不好拿2500元吧,張某某嫌不好聽就收下2400元,吃飯400元,剩下的他退給譚某了,后來控違辦沒再查。錢也沒退回。
2、證人譚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張某某帶人要求停工并砸,胡某2說別砸了讓拿錢繼續(xù)建,張某某沒同意。后他找胡某2幫忙找張某某說情。上瓦時張某某又來讓停工,他給胡某2打電話,一會胡某2回電話說控違辦的想要3000元錢,他交給胡某23000元。第二天說交給張某某2400元,吃飯400元,剩下200元退給他了。2400元沒有退回。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在于樓村發(fā)現(xiàn)一戶違法建房戶。過后張某某說這戶為了建房托胡某2給了2400元錢。張某某把這戶給了2400元錢按平均比例給他、許建立、榮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和段某八人私分了,每人分300元錢。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子也建起來了。
4、證人黃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4月份,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譚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兩次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400元。錢被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和黃某1八個人每人分了300元。這個事他有印象,有胡某2這個人。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4月,他們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于樓村姓譚的(指譚某)違法建房戶,他們制止并拆除了一部分。在這中間,翟樓村的一個包工頭胡某2打電話給他說這家托來說情,看是不是能讓建起來,他沒同意。過了一兩天,胡某2打電話說晚上請他們吃飯,晚上他帶幾個隊員一起去了,在飯店胡某2把他拉到外屋,給他2400元錢。這2400元錢被他收下后分給了許建禮、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和周某每人300元。譚某送過錢后,房子接著偷建,他們也去查處過幾次,象征性的制止下,最后房屋順利蓋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譚某這戶托翟樓村的胡某2送來的24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分錢的有他、許建立、張某某、榮某、黃某1、段耕田、王某1和周某八人,每人分300元。后譚某加房屋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400元錢退給胡某2或譚某。
三十、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的劉某3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提議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7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上二層樓板時控違辦的要求停工砸機器。他認識控違辦的張某某,就帶著錢去辦公地方等張某某,下班他攔住張某某說建房的事,他塞給張某某2000元錢,控違辦又去幾次但走后他就蓋,現(xiàn)在建好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份,陳莊自然村的劉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劉某3托舒某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榮某、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收過錢后劉某3建房他們沒再制止,房子后來建好了。
3、證人周某、榮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九、十月份,劉某3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劉某3托西關大隊的舒某打電話說情。過了幾天劉某3電話約他在財富廣場南門附近見面,見面后給他2000元現(xiàn)金,錢他收下了。2000元錢被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每人分250元。后劉某3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房子也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劉某3。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的時候,劉某3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但這戶有沒有送錢,錢送給誰的,送多少錢他都不清楚。但后來他聽說舒某幫這戶說的事。
三十一、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黃樓自然村的許某1違規(guī)建房,其和舒某一起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退還給許某1人民幣2000元,另30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和另一隊員兩人每人先分了500元,余款20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舒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許某1家建房,讓他找控違辦的說情,他給張某某打電話說許某1建房的事,張某某說沒人舉報就能蓋??焐w好時許某1找他說房子被扒了,給控違辦的送點錢。他和許某1一起到晏嬉臺找到張某某,許某1拿出5000元錢給張某某并說建房時照顧一下,張某某同意并收下。
2、證人許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控違辦要求停工,后被控違辦砸一部分。他找舒某一起到晏嬉臺找到張某某,他拿5000元錢給了張某某,張某某收下了。七、八天后張某某讓他去隅子口,張某某說他給的5000元收下3000元,退給他2000元,他收下2000元后到控違辦,當時張某某還有幾人在場,他把這2000元放張某某桌上讓去吃飯。錢沒有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黃樓自然村許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一段時間,張某某對他們說徐鵬托舒某給了他們2000元,張某某讓王某某把這2000元錢平均分給他、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許建禮每人250元錢,過了幾天,張某某給了他500元錢,說是許某1戶托舒某給的,他從許某1送給控違辦的錢中共得到了750元。收過錢后許某1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黃樓自然村許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對他們說許某1托舒某給了他們2000元。他和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許建禮、張某某、李某1均分了。收過錢后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許某1或舒某。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黃樓自然村的許某1違規(guī)建房,許某1和舒某一起送給張某某錢。他記得是2000元,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和黃某1私分了,其他錢他不知道。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黃樓村的許某1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西關大隊的舒某請他們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舒某把他叫到了外邊給了他3000元錢說讓他們對許某1家照顧照顧,他把錢收下了。因為李某1是負責那一片的中隊長,他和李某1每人先分了500元,剩下的2000元錢,被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后許某1家建房他們沒有再認真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的時候,許某1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過了幾天西關大隊的舒某幫這戶說事,后來他聽許建禮說,這戶為了建房給了500元錢,讓他們吃飯的。
三十二、2012年7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黃樓自然村的劉某4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350元,余款用于隊員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明2011年7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剛動工控違辦的張某某帶人讓停工。上一層樓板時張某某又帶人讓他停工,他看房子蓋不成就拿3000元錢給張某某讓照顧一下,張某某同意并收下錢。后來張某某又帶人來砸,他找張某某說他錢不多,后他偷著把房子建成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7月,陳莊自然村的劉某4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劉某4為了建房送來3000元錢。這3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每人350元,剩余的一點錢他們吃飯了。收過錢后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3000元錢退給劉某4。
3、證人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7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黃樓自然村的劉某4違規(guī)建房,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被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七個人每人分了350元,余款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7月份的時候,陳莊自然村的劉某4建房被他們查處,并將房屋墻體扒了幾次。后來劉某4送給他3000元錢,讓他照顧點,他把錢收下后,也去查處過幾次,中間劉某4偷偷的蓋上了。這3000元錢讓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用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3000元錢退給劉某4。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七、八月份的時候,他還參于分了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劉某4這戶送來的3000元錢。錢是張某某收的。錢被他、許建禮、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在辦公室里平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用了。
三十三、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陳莊自然村的劉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劉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份,劉某5建房沒有手續(xù),張某某帶人要求停工并砸,張某某等人走后劉某5偷著建,后張某某等人把吊車扣了。劉某5讓他給張某某說說并給他1000元錢,他把錢給張某某吃飯并說別砸劉某5的房子了,張某某收下錢走了。過幾天張某某又帶人來砸、扣吊車,劉濤雪買2條煙張某某同意放車。后張某某又來查,他給張某某說讓劉某5把房子蓋上晚上一起吃飯。飯后他給張某某2000元錢,說照顧下劉某5,張某某同意并收下。錢沒有退還。
2、證人劉某5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張某某帶人制止,劉某4讓他給點錢,他拿1000元錢給張某某。過幾天張某某又來砸并扣吊車,他買2條煙讓劉某4找要回吊車。后張某某又帶人查,劉某4喊張某某吃飯,飯后他給劉某42000元錢讓交給張某某。錢沒有退還。
3、證人李某1、周某、王某1、黃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五名證人的證言基本一致。2012年1月,陳莊自然村的劉某5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劉某5托劉某4送來3000元錢。這3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每人350元,剩余的一點錢他們吃飯了。分錢是張某某提議的,他們8人共同決定分的。收過錢后這戶房屋后來就建起來了。至今沒有把錢退給劉某5或者劉某4。王某1證明時間為2012年11月份。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陳莊自然村的劉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劉某4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他8人私分,每人350元,余款2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月份,陳莊自然村的劉某5在老宅子上扒屋蓋屋,他們查處并將房墻體扒了幾次。在一次處罰過程中,劉某5讓哥哥劉某4送給他1000元錢,錢他接過來就走了。后來過了幾天,他們又去制止并把吊車開走了,劉某4找他們要吊車,吊車放過沒幾天,劉某4請他們在大花園東邊的飯店吃飯,給了他2000元錢,讓他們以后別再去扒劉某5的房子,錢他收下了。后來再去查處他們就沒再那么認真,房子順利建起來了。這3000元錢被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用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上半年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劉某4的弟弟劉某5委托劉某4送來的3000元錢,錢是張某某收的。收過錢后再查處時他們就沒再那么認真,房子順利建起來了。他、許建禮、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35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用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3000元錢退給劉某4或者劉某5。
三十四、2013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陳留群違規(guī)建房,委托劉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他給陳留群家建房,張某某多次帶人推倒,陳留群讓他幫忙給張某某說情。他找張某某說陳留群想說建房的事晚上一起吃飯,飯后他給張某某2500元錢,張某某收下。錢沒有退還。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份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陳莊村劉群(或陳劉群)為了建房托建房的包工頭劉某4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張某某把收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幾個人說了后,按平均比例私分了。每人分了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分錢是張某某同意,8人共同商量的。都愿意這么分。至今為止他沒有將這250元退回。
3、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陳莊自然村的陳留群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陳留群托劉某4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了每人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李某1、黃某1、王某1、段某。分錢是張某某決定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制止,后來房屋建起來了。至今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陳留群或劉某4。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份,陳莊自然村的陳留群建房被他們查處。有一次王縣長去西地亞視察工作,看到陳留群家建房,打電話給鎮(zhèn)領導詢問,鎮(zhèn)里土管分局張某11局長打電話讓他去查處陳留群家,他們查處并拆除了部分墻體。后陳留群托劉某4送給他2500元錢,他將錢收下后,也去過幾次,后來房子也偷偷的蓋上了。這2500元錢其中的1500元讓他們八個隊員平均分了,每人150元,剩余的1000多元因為張某11知道這事,他就讓鎮(zhèn)辦公室副主任劉光明給張某11買了兩條煙送去了。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陳留群給他這2500元錢,給張某11買煙的錢沒給其他隊員說,只說人家給了15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份,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陳莊村陳劉群為了建房托建房的包工頭劉某4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辦公室里他和其他隊員也在,錢是張某某收的,錢按平均比例被他們8個人私分掉了,每人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為、周某、李某1。分錢是許建禮提議經張某某同意。收過錢后這戶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劉某4或陳劉群。
三十五、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馮翠俠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3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陳銀行的證言,證明他小孩姨馮翠俠于2012年10月建房,吊車被許四(指許建禮)帶走,他給許建禮打電話,許建禮讓交1000元罰款。他讓翟某5從馮翠俠處拿1000元錢給許建禮,吊車開回來。房子蓋好了他打電話給許建禮說給送點錢。他給馮翠俠打電話讓準備2000元錢交給翟某5,翟某5將錢交給許建禮了。3000元沒有退還。
2、證人時某的證言,證明他兒媳婦叫馮翠俠。2012年11月時建房,沒有手續(xù),鎮(zhèn)里查了幾次,一次拉走吊車。她通過陳銀行找翟某5幫說情,翟某5拿她家兩次錢,第一次拿1000元錢要吊車,第二次2000元是房子快建好時??偣?000元沒有退還。
3、證人翟某5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份,陳銀行小孩姨馮翠俠建房被查,陳銀行讓他幫忙協(xié)調。11月中旬,他拿馮翠俠給的1000元到控違辦,給張某某和許建禮說是馮翠俠送的,吊車開走了。11月底,陳銀行打電話讓他去馮翠俠家拿2000元送控違辦,他把錢交給張某某。錢沒有退還。
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翟樓自然村的馮翠俠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馮翠俠托翟某5送來3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350元,剩余的一點錢他們吃飯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是張某某提議的,8人共同決定分的。收過錢后馮翠俠建房他們沒再制止,3000元錢沒退還給馮翠俠或者翟某5。
5、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馮翠俠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錢被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黃某1八個人每人分3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翟樓自然村的陳銀行小孩姨建房被他們查處,并將上樓板的吊車扣了,因陳銀行是社區(qū)主任,陳銀行安排翟某5找他們,當時辦公室有他和許建禮,翟某5放桌上1000元錢,說是陳銀行小孩姨這戶給的錢,然后他們把吊車放了。陳銀行小孩姨的房子就接著蓋了。在陳銀行小孩姨房子快蓋好的時候,翟某5又來到他們辦公室,說為了感謝他們建房過程中提供的幫助,陳銀行小孩姨讓來給你們送2000元錢,他讓許建禮把錢收起來了。這3000元錢讓他們八個隊員平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用了。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翟樓自然村的陳銀行小孩姨(指馮翠俠)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將其上樓板的吊車扣了。馮翠俠托翟某5說情,給榮某送了2000元錢在辦公室里被他、許建禮、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了。是榮某給大家說的,經張某某同意,8個人決定分的。后馮翠俠這戶的房屋建起來了。他記不清有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翟某5或馮翠俠。
三十六、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紅戰(zhàn)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后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3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翟紅戰(zhàn)建房沒有許可證,控違辦讓停工,扣了吊車。為要吊車給許建禮1000元錢。10中旬翟紅戰(zhàn)怕控違辦扒房子又給3000元錢,他到控違辦交給張某某。錢沒有退回。
2、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翟樓自然村的翟紅戰(zhàn)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翟紅戰(zhàn)托翟某5送來3000元錢。這3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350元,剩下的一點錢他們平時吃飯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榮某、李某1、黃某1、王某1、段某。收過錢后這戶的房屋建起來了。這3000元錢沒有退給翟紅戰(zhàn)或翟某5。
3、證人黃某1、榮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翟樓自然村的翟紅戰(zhàn)建房被他們查處,還扣了上樓板的吊車。第二天,翟紅戰(zhàn)托翟某5送1000元錢找他們要吊車,他們把吊車放了。后房子繼續(xù)建的過程中,他們又去查處幾次,翟某5又到他們辦公室給了他2000元錢,錢是交給榮某拿著的。這30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每人350元,剩余的200元錢讓他們平時吃飯花了。分錢是隊員提議的,他同意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的時候,他參于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翟紅戰(zhàn)委托翟某5送來的2000元錢。這筆錢張某某和榮某都給他說了。經張某某同意在辦公室里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了這2000元錢。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
三十七、2012年8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翟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怕控違辦的查,他主動找翟某5幫忙并給2000元,怎么花的他不知道。錢沒有退回。
2、證人翟某5的證言,證明翟某6家建房被控違辦查了,給他2000元錢讓他找人。2012年8月份一天,他在控違辦給張某某說了翟某6建房的事并將2000元錢給張某某。錢沒有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翟樓自然村的翟某6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翟某6托翟某5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均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分錢是張某某提議的,他們8人商量的。收過錢后建房就沒再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錢沒退給翟某6或者翟某5。
4、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八、九月份,翟樓自然村的翟某6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張某某說翟某6托翟某5送來2000元錢。經張某某決定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榮某、李某1、黃某1、段某、周某均分了。收過錢后這戶房屋后建起來了。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翟某6或者翟某5。
5、證人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份,翟樓自然村的翟某6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翟某6托其堂哥翟某5找他們并給了2000元錢,錢交給榮某拿著的,后來房子繼續(xù)建的過程中,他們又去查處過幾次。這20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個隊員均分了,每人250元。是有個隊員提議后經他同意分的。這戶的房屋后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份的時候,他還參于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翟某6為了建房委托翟某5送來的2000元錢。翟某5是翟某6堂哥。錢是榮某拿著的。該款在辦公室里被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是有隊員提議的,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他們沒再認真制止,房屋也就建起來了。
三十八、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翟某7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8月中下旬,張某某帶人阻止二次。為了建房他帶2000元錢找翟某5幫忙,給過錢他繼續(xù)建房。錢翟某5怎么處理的他不知道,但沒退回。
2、證人翟某5的證言,證明翟某7因建房被控違辦的查處,為了建房給他2000元錢讓他找人。2012年9月初一天,他約了張某某在控違辦說了建房的事并將2000元錢給張某某。錢沒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翟樓自然村的翟某7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翟某7托翟某5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分錢是張某某提議,他們8人商量決定的。收過錢他們沒再制止翟某7家建房。至今這2000元錢沒有退還翟某7或翟某5。
4、證人周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
5、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翟樓村翟某7因為建房被他們碭城鎮(zhèn)控違辦的執(zhí)法人員查處。翟某7托翟某5給他送來2000元。張某某提議把2000元分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李某1、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這戶送來錢以后,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至今為止他沒把這250元錢退還。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份,翟樓自然村的翟某7建房被他們查處。后翟某7托其哥翟某5找送給他們2000元錢,錢是交給榮某的,后來房子繼續(xù)建的過程中,他們又去查處過幾次,后來也偷偷的蓋上了。這20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八個隊員均分了,每人250元。是有個隊員提議的,他同意分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份的時候,他參于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翟某7為了建房委托翟某5送來的2000元錢。錢是榮某拿著的,經張某某同意在辦公室里分的,大家也都同意分。參與分錢的有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錢后他們沒再認真制止,房屋也就建起來了。
三十九、2012年9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的翟某8違規(guī)建房,委托翟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翟某8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查了兩次,他偷著建??旖ê脮r他帶2000元錢找翟某5讓幫忙找人。給過錢控違辦的沒找過他,房子建好了。錢沒退回。
2、證人翟某5的證言,證明翟某8建房被控違辦的查處,給他2000元錢讓他找人。2012年9月底一天,他約張某某在控違辦給張某某說了翟某8建房的事,并將2000元錢給了張某某。錢沒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翟樓自然村的翟某8建房被他們查處。后張某某說翟某8托翟某5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均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是張某某提議的,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他們沒再制止,房子后來建起來了。2000元錢沒退給翟某8或翟某5。
4、證人周某、榮某、王某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底,翟樓自然村的翟某8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翟某8托其哥翟某5找他們,送了2000元錢,錢他交給榮某拿著的,后來房子繼續(xù)建的過程中,他們又去查處過幾次,后來翟某8家房子偷偷的蓋上了。這20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李某1均分了。分錢他同意的。2000元錢沒退給翟某5或翟某8。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9月底,他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翟樓自然村翟某8委托翟某5送來的2000元錢。錢是榮某拿著的。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分250元。是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8人在一起商量決定的。收過錢后翟某8家建房他們沒再認真制止,后來房屋建起來了。
四十、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黃勇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他兒子黃勇建房,沒有手續(xù),剛打好地梁控違辦來幾個人查,許建禮讓停工。停工后黃勇找了黃某5,黃某5給張某某打電話協(xié)調后讓他和兒子去找張某某,他們帶了2000元錢到園區(qū)找張某某,黃勇將錢給的張某某。送過錢他們偷著建,執(zhí)法的也來過說說就走了,房子建成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黃樓村黃勇建房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黃永來開吊車走后,張某某說給錢的事。錢按平均比例給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榮某8個,每人250元錢。經張某某同意,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沒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2000元錢也沒退還。
3、證人周某、黃某1、榮某、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一天的上午,金山社區(qū)黃樓村黃勇建房被他們查處。金山社區(qū)的村主任黃某6打電話找他,說黃勇是黃某6本家,建房的吊車被他們扣了,讓他想辦法照顧照顧。當天下午,黃勇到園區(qū)開吊車,在他辦公室給了他2000元錢,黃某1等人在場。他收下黃勇送的2000元錢后,讓黃勇把吊車開走了。2000元錢被他們8人分了,每人分了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黃勇家建房他們沒再認真制止,后來房屋建起來了。至今這2000元錢沒退給黃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黃樓村黃永建房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黃永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建房的吊車還讓他們扣了。黃永來開吊車走后,他聽張某某說給了2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分了。分錢是隊員提出,經張某某同意。收過錢黃勇家房屋就建起來了。
四十一、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張嶺違規(guī)建房,委托其叔叔張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4的證言,證明他侄子張嶺于2012年10月建房,手續(xù)沒批,控違辦去查并推倒部分建筑。他回家給黃某6打電話說這事,當天中午黃某6打電話讓他帶2000元錢到園區(qū)控違辦,當時張某某、許建禮等四五人在,他把2000元錢放張某某桌子上就走了。送過錢執(zhí)法的沒找過,房子建成了。錢沒退回。
2、證人黃某5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張某4給他打電話說準備建房沒有手續(xù),鎮(zhèn)里在查讓他幫忙說說。他給張某某打電話,張某某說沒看到張某4家建房手續(xù)。后張某4沒再找他,他聽說張某4給張某某送了2000元錢。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張某4為了建房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錢按平均比例張某某分給他們的,每人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收過錢后張某4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房屋建起來了。
4、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張某4家建房被他們查處要求其停工。過了幾天張某某說張某4到辦公室送了2000元錢給他們吃飯,錢是張某某收下的。這2000元錢被周某、許建禮、王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李某1每人分250元。分錢是經張某某同意,8人商量決定的。收過錢沒再嚴格制止張某4家建房。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張某4家。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張嶺違規(guī)建房,其叔叔張某4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這個是事實,錢被他們八個隊員分了,每人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左右時候,張某4建房被他們查處。金山社區(qū)主任黃某6打電話幫張某4說情,當天他們回到辦公室后,張某4到辦公室送了2000元錢,說是給他們吃飯,他把錢收下了。這2000元錢沒有入賬,被他們8個人平均分了,每人得了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張某4家后來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張某4為了建房送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金山社區(qū)主任黃某6打電話幫張某4說情,當天他們回到辦公室后,張某4到辦公室給送了2000元錢,說是給他們吃飯的。張某某把張某4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幾個說了,他們8個人私分了,每人分了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錢是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8人經商量決定的。收過錢后張某4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四十二、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周文玲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崔某1的證言,證明他妻子叫周文玲。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剛動工控違辦的人讓停工。一個星期后他去園區(qū)辦公室找到張某某、王某某,把張某某叫到外面給張某某2000元,讓對他建房的事照顧照顧,張某某同意并把錢收下。錢沒有退回。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份,戚樓自然村的周文玲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一天下午,周文玲到辦公室,當時他和張某某還有其他幾個隊員都在,周文玲扔在桌子上2000元錢,說請他們吃飯,并讓他們對建房進行照顧。張某某當場把這錢給其他隊員分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分錢是張某某提議,他們8人商量定的。收過錢后周文玲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至今他們沒把這2000元錢退給周文玲。
3、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他知道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周文玲違規(guī)建房,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錢被他們八個人每人分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的時候,戚樓自然村的周文玲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周文玲家房屋屬金針菇房進行的危改,但沒手續(xù)。過了幾天后的一天下午周文玲到辦公室,當時他和王某某還有其他幾個隊員都在,周文玲放在桌子上2000元錢,說請他們吃飯,他安排王某某把錢收起來了。這2000元錢他安排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分了250元錢。參與分錢的有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收過錢后周文玲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這2000元錢沒退給周文玲。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周文玲家送來的2000元錢。周文玲到他們辦公室送的2000元錢,說請他們吃飯,當時張某某和他,還有幾個隊員都在。周文玲走后,張某某當場就把這錢給分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250元。周文玲家再建房他們就沒再制止。
四十三、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孫某2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他家建房,剛打地基時張某某帶人要求停工,為了順利建房,他向張某某的車上送煙、飲料等,10月下旬他給張某某打電話,他裝了2000元錢在一歌廳門口,他給張某某說建房多照顧一下給點錢吃飯,張某某接過就走了。錢沒退回。
2、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戚樓自然村的孫小柱(指孫某2)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一天下午孫某2到辦公室,當時隊員都在,孫某2扔在辦公桌子上2000元錢,讓他們吃飯買煙,并讓他們對孫某2家建房進行照顧。孫某2走后,張某某安排王某某找把錢分了,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李某1、黃某1每人250元。分錢是張某某提議,他們8人商量決定的。收過錢后孫某2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這2000元錢沒退給孫某2。
3、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孫某2違規(guī)建房,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2000元被他們八個人私分了,每人分了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戚樓自然村的孫小柱(指孫某2)家建房被他們查處。一天下午,孫某2到他們辦公室,他和王某某還有其他幾個隊員都在,孫某2放在辦公桌子上2000元錢,說讓他們吃飯買煙抽。孫某2走后,他安排王某某把錢收起來找時間分了。后參與分錢的有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他們有個隊員提議,他同意,經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孫某2建房他們沒再制止。至今他們沒把這2000元錢退給孫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孫小柱(指孫某2)家送來的2000元錢。孫某2到辦公室送錢時他和張某某還有其他幾個隊員都在。孫某2走后,張某某安排他找時間把這錢給其他隊員分了。后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在辦公室里把錢分了。當時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就沒再制止。
四十四、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趙某2違規(guī)建房,其妻子薛秋霞送給隊員段某現(xiàn)金3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350元,余款200元被隊員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明他和張子輝是鄰居。2012年11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多次制止要求停工,還把吊車開走,為了順利建房,他和家屬薛秋霞商量花點錢疏通關系,薛秋霞去控違辦以吊車罰款名義給控違辦姓段的人(指段某)3000元錢,錢沒退回。
2、證人段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11月份的時候,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鄰居(趙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趙某2托他給王某某送了3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王某1、周某、李某18個人分了每人350元錢,剩下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趙某2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3、證人李某1、周某、黃某1、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大約11月份的時候,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鄰居(指趙某2)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后王某某說趙某2托段某送來3000元錢。王某某把3000元錢的事給他們后,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8個人按平均每人分了350元錢,剩下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有隊員提議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后來趙某2的房屋就建起來了。這3000元錢他們沒退給趙某2。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趙某2違規(guī)建房,趙某2妻子薛秋霞送給段某現(xiàn)金3000元。錢被他們八個隊員私分了,每人分得350元,余款200元被他們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1月份,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鄰居(是打飼料的,指趙某2)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隊員段某給趙某2說情,說趙某2給了3000元錢。錢是段某在他們辦公室里給王某某的,他也在場。這3000元錢被他們8個人按平均比例私分了,每人分了350元錢,剩下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分錢的有他、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個別隊員提議,他同意分的,其他隊員也都同意。收過錢后趙某2建房他們就沒再制止,這3000元錢沒有退給趙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大約11月份的時候,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張子輝鄰居(打飼料的,指趙某2)這戶為了建房托隊員段某給他送了3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段某在他們辦公室里給他的。他把這3000元錢的事給其他6個隊員說過。后在辦公室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李某1每人分了350元錢,剩下一點錢被他們平時吃飯了。經張某某同意分的。收過錢趙某2家再建房他們就沒制止,后來房屋就建起來了。
四十五、2012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雷某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份,雷某家建房,快建好時張某某帶人查。雷某讓他給張某某說拿點錢把房子建起來,第二天雷某讓他約張某某吃飯,吃飯期間雷某給張某某2000元錢,錢沒退回。
2、證人雷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快建成時張某某帶人來查。他找王某6讓幫他托關系建房,第二天他讓王某6請張某某吃飯,期間把2000元錢交給張某某,錢沒退回。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份,雷某家建房被他們查處,王東立來幫著說情。過了幾天,張某某對他說這戶為了建房托王東立送來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被他、許建禮、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王某1、段某和榮某分了,每人250元。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雷某家建房他們就沒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這2000元錢他們沒退給王東立或雷某。
4、證人黃某1、榮某、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的證言基本一致。經張某某和許建禮同意,他們8人經過商量決定分的。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雷某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錢被他和張某某等八個隊員分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于樓村雷某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總支委員王東立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2012年2月份,這戶雷某建房被他們查處,中原社區(qū)總支委員王東立幫這戶說事,并約在南關紅綠燈路西的一家飯店吃飯,飯后王東立拿了2000元錢給他,讓他對雷某家建房進行照顧。這2000元錢他們也沒有入賬,被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榮某每人分了250元。王東立給他打過招呼后,雷某建房屋他們沒再制止。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2月份,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花園自然村雷某托中原社區(qū)干部王東立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王東立當時還在南關紅綠燈路西的一家飯店請他們幾個隊員吃飯,張某某參加了,飯后張某某對他說王東立送了2000元錢。在辦公室里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榮某、李某1把錢分了。當時有隊員提議,張某某同意,然后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后雷某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嚴格制止。
四十六、2013年初,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李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5(黃某6)的證言,證明2013年初,李某4找他說其侄子李某6建房,吊車被控違辦的開走,讓他幫忙要回。他到張某某辦公室要吊車,張某某說私自建房要罰吊車錢,經他協(xié)調張某某同意罰2000元。他給李某4打電話說要花錢,李某4說花錢行只要能要回吊車蓋上房子,于是他把自己的2000元錢交給了張某某,沒有出具手續(xù),吊車開走了。
2、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明他侄子李某6家建房,2012年12月下旬控違辦讓停工,并把吊車扣了。李某6找他幫忙要吊車,他讓黃某5幫忙要。過一天黃某5打電話說給控違辦說好了,得花錢,他說花錢行只要能要回能建房,黃某6說給2000元錢,先替他墊上。一會黃某6又打電話說錢已經墊上了,找人開吊車??剡`辦的沒再阻止李某6建房。黃某6交了2000元錢,沒有給他發(fā)票。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份,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在黃樓村發(fā)現(xiàn)一戶違建戶(指李某6),他們當時就進行了制止讓停工,并把上樓板的吊車開走了,過后郭莊村的村主任黃某6給這戶說情。后張某某說黃某6送來2000元錢,幾個隊員都知道。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耕田、周某、王某某、王某1均分了,每人250元。分錢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的。后來李某6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證言基本一致。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黃某6或者李某6。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3年初,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黃樓自然村李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5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是事實。錢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他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年初,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在黃樓村發(fā)現(xiàn)一戶違建戶,正在上一層的樓板,他們當時進行了制止讓停工,并把上樓板的吊車開走了。過后郭莊村的村主任黃某6打電話讓他們給照顧一下,黃某6后又到他的辦公室,讓他們把吊車放了,并放到他辦公桌上2000元錢。這2000元錢他安排分給許建禮、黃某1、段某、周某、李某1、王某1、王某某了,每人250元。分這2000元錢,他們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房屋順利蓋起來了。至今為止他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黃某6或者李某6。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份,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在黃樓村發(fā)現(xiàn)一戶違建戶,他們當時就進行了制止讓停工,并把上樓板的吊車開走了,過后郭莊村的村主任黃某6給這戶說情。黃某6說過之后,張某某對他說這戶托黃某6送來了2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耕田、周某、李某1、王某1分了。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經過商量決定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子也建起來了。
四十七、2013年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陳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陳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明陳某4于2013年1月份建房沒有手續(xù),上樓板時控違辦的來查,把吊車收走。陳某4讓他給幫忙要吊車。他帶陳某4到園區(qū)見到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等人,他給許建禮商量讓陳某4拿2000元錢把吊車開走,許建禮同意讓陳某4把錢給張某某,他當場讓陳某4拿2000元交給張某某,吊車開走了,后房子也蓋起來了。這2000元控違辦的沒有給開票,也沒退回。
2、證人陳某4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上樓板時控違辦的來查,把吊車收走。他找陳某3讓幫著要吊車,他和陳某3到園區(qū)見到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等人,陳某3讓他拿2000元錢交給張某某,他給張某某錢后將吊車開走,后房子也蓋起來了。2000元沒給他開票,也沒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陳莊自然村的陳某4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陳某4托陳某3送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張某某安排王某某平均分給他們8個人了,每人25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是張某某提議的,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他得的250元錢被他日常生活開支了。收過錢后陳某4家再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陳某3或者陳某4。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3年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陳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陳某3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是事實。錢被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李某1、段某、王某1、周某和他8人私分,每人25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1月份,陳樓自然村的陳某4建房被他們查處,他們開走了上樓板的吊車。第二天陳某4委托陳某3找他們,當時許建禮、王某某在辦公室,陳某3說陳某4蓋屋不容易,拿了2000元錢交給他們。吊車他們放了,后來屋也偷偷的蓋上了。這2000元錢讓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均分了。陳某3交給他這2000元錢其他隊員都知道,有個隊員提議的,經他同意分的。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1月份的時候,他還參與分了金山社區(qū)陳莊自然村陳某4為了建房委托陳某3送來的2000元錢。錢是陳某3送到辦公室的。收過錢后吊車他們放了,房子也偷偷的蓋上了。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分這2000元錢是隊員提議的,經張某某同意,8個人在一起商量的。至今為止他們沒把這2000元錢退給陳某3或者陳某4。
四十八、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孫某3、杜某1、李勝三戶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控違執(zhí)法隊隊員榮某現(xiàn)金人民幣5500元,(其中孫某32000元、杜某12000元、李勝15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6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孫某3家建房,被控違辦張某某查處,孫某3讓他給張某某等人說說出錢能不能建房,他到園區(qū)找到榮某說了孫某3想建房,榮某同意幫忙并讓孫某3拿2000元錢。幾天后他在步行街把2000元錢給了榮某,當時李勝在場,當時共給榮某5500元,包括孫某32000元、杜某12000元、李勝1500元。沒有退回。
2、證人杜某1的證言,證明他弟弟2012年4月建房,沒辦手續(xù)。2012年10月他弟弟讓他幫忙找人把房子建起來,他讓趙某3幫忙問,過幾天趙某3說給控違辦的說好了讓他拿2000元錢,他弟弟給他2000元錢他交給趙某3。錢沒退回。
3、證人孫某3的證言,證明他家于2012年正月建房,沒有手續(xù),打好地基控違辦的來查讓停工,3月上旬他找趙某3讓幫忙說情,過兩天趙某3說給控違辦說好了讓他拿2000元錢,他給了趙某32000元錢。
4、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明他哥叫李勝,2012年9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園區(qū)的人要求停工,為了順利建房李勝找趙某3幫忙,把1500元錢交給趙某3打點控違辦的,給錢時他在場。
5、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9月,高莊孫某3、杜某1、李勝三家房子建好了,托趙某3說情,并讓趙某3給他5500元錢,他把趙某3送錢的情況告訴了張某某,張某某說把錢收下,當時他、趙某3、李勝共三人在場。經張某某同意這5500元錢被他們八個人平均分的,每人分600元,剩下的錢他們吃飯用了,這八個人是他、張某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后來三戶房屋都建起來了。
6、證人李某1、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榮某證言基本一致。這5500元沒有退還違建戶。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他知道的還有榮某經手收了部分建房戶的錢,2012年下半年,高莊自然村孫某3、杜某1、李勝三家建房被他們查處并要求停止建房,趙某3幫這三戶來說事,答應讓這三戶給他們花點錢,有了趙某3的話以后他們就對這三戶建房放松了監(jiān)管,后來這三戶的房子就建好了。建好后他聽榮某說趙某3幫這三戶送來了5500元錢。這5500元錢讓他們八個隊員平均分了,每人600元,剩余的錢讓他們平時吃飯花了。參與分錢的有他、王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分這5500元錢,是有個隊員提議的,經他同意的,隊員都愿意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下半年,他還參于分了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孫某3、杜某1、李勝三家為了建房托社區(qū)干部趙某3送來的5500元錢,錢是榮某收的。這三戶在房子建好后送來了5500元錢。這5500元錢讓他、張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李某1、周某均分了,余款吃飯了。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分的。
四十九、2012年10月底,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戚建業(yè)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4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6的證言,證明她丈夫叫戚建業(yè)。2012年9月底,她家建房沒辦手續(xù),10月初控違辦來查讓停工,她找戚某4給控違辦的說說。10月底一天,她到戚某4辦公室給2000元錢讓幫忙花點錢。給過錢控違辦也找過,她們邊停邊建房子建好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戚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初一天,戚建業(yè)家屬劉某6找他給控違辦的說說情。他給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說這段時間緊不能蓋。10月末一天,劉某6到他辦公室放下2000元錢讓他幫忙。他打電話喊來王某某說戚建業(yè)家屬拿了2000元錢,王某某收下錢就走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的時候,葦子園自然村戚建業(yè)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戚建業(yè)托戚某4送來2000元錢。王某某把2000元錢的事給他們說過后,經張某某同意,他、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榮某八個人商議的將錢分了。收過錢后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房屋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戚建業(yè)或戚某4。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的時候,葦子園自然村戚建業(yè)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給他說戚建業(yè)托戚某4來說事,送了2000元錢,讓他們給予照顧。這2000元錢被他、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私分了。他同意分的,每個隊員也都是同意分的。收過錢后戚建業(yè)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子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的時候,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戚建業(yè)這戶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書記戚某4給他的2000元錢。當時戚某4打電話讓他到戚某4辦公室去,戚某4給他2000元錢,他把錢收下了。他把戚某4給了2000元錢的事給其他7個人說過以后,他、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榮某就均分了。是他給張某某提議的,經張某某同意,8個人商量決定的。收過錢后房屋就建起來了。
五十、2012年11月底,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5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3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5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她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張某某、王某某帶人來查要求停工。2012年10月,她找表妹黃青的丈夫張某5幫忙問問。張某5給張某某打電話后說那邊幾家蓋就跟著蓋,回家她就找人建房,控違辦的來查她又找張某5,她和張某5一起到控違辦找張某某,張某某讓她等等,回到家她繼續(xù)建,這樣房子建好了。2012年11月底,她拿3000元錢找張某5,讓張某5花錢請張某某他們吃飯別扒房子。張某5帶她到張某某辦公室,王某某等人都在,張某5把3000元錢放桌上讓張某某等人用于吃飯。錢沒退回。
2、證人張某5的證言,證明他家屬的表姐戚某5建房,讓他找人說情,他給張某某打電話問能蓋不,張某某說沒法許,那邊有幾家蓋的就跟著蓋。戚某5就偷著蓋,并給控違辦鬧幾次,房子建好了。2012年11月份,戚某5找他說因蓋房和控違辦的不愉快,房子建好了想請控違辦人吃飯表示感謝,拿出3000元錢交給他,他和戚某5一起到園區(qū)找到張某某,辦公室還有其他人沒走,他把3000元錢放辦公桌上說用于吃飯的。錢沒退回。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時候,戚樓自然村的張某5表姐戚某5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5到辦公室中找張某某并給了3000元錢,當時他也在場,其他隊員都在場。張某某把這3000元錢給王某某讓分給其他隊員,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是張某某提議,他們8人商量分的。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4、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1月底,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5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3000元,是事實。錢被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和黃某1八個人分了,每人350元,剩余200元用于平時吃飯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份,戚樓村戚某5建房,他們園區(qū)警長張某5找到他說,戚某5想建房子,問他現(xiàn)在能不能建,他說現(xiàn)在查的緊,讓緩緩再建,戚某5看著人家建沒事,也跟著建,他領著人去查處過幾次,因為是張某5打過招呼的,所以在查處的過程沒有過于認真,只是拆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地方做做樣子,房子就在他們沒有效查處的情況下偷偷建起來了。等房子建好后,在2012年的11月底的一天,張某5跟他打電話說屋蓋好了,表示一下感謝,過了一會張某5的家屬和戚某5一起到他的辦公室,當時他們隊員都在,張某5的家屬說要請他們吃飯,他們不愿意去就將3000元錢放到他辦公桌上走了。收錢的時八個隊員都在場,他安排分給許建禮、黃某1、段某、周某、李某1、王某1和王某某每人350元,然后剩余的200元錢讓許建禮拿著備用。后他們沒有認真查處戚某5的房子,順利讓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他還參與分了張某某收的城關派出所協(xié)管員張某5送來的3000元錢。戚樓自然村的戚某5建房被他們查處,張某5到他們辦公室中找到張某某,說戚某5是張某5表姐并給了張某某3000元錢,當時他、李某1、王某1、段耕田、周王、黃某1都在場。張某某把這3000元錢給他讓分給其他隊員。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每人350元,剩余的用于吃飯了。
五十一、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張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1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1920元錢。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其中被告人張某某分得人民幣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幣42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張某6建房被控違辦看見制止,張某6給他打電話幫忙說情,他到建房現(xiàn)場看到張某某、王某某等人,他替張某6說情,他們不同意,張某6拿出2000元錢給王某某,王某某沒有接,他拿著給王某某說收下吧這么晚留吃飯,王某某收下了。后張某6的房子建好了。錢沒退回。
2、證人張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一天夜里11點多,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上樓板時來五六人讓停工。他給戚某1打電話,戚某1來到現(xiàn)場,通過戚某1與執(zhí)法人員協(xié)商讓他拿2000元錢,他把2000元錢交給戚某1,戚某1當著他的面交給對方,對方收下錢走了,他的房子建成了。
3、證人榮某的證言(卷六162-163、186),證明2012年10月一天晚上,葦子園自然村張某6建房被舉報,他和張某某、王某某、王某1四人前去查處,到建房現(xiàn)場后他們讓張某6停工。張某6托戚某1給王某某1920元,這1920元被他們在回去的路上分掉了,他、王某1、張某某每人分到500元,王某某分到420元。這戶送來錢以后,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來房屋就都建起來了。
4、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一天晚上,葦子園自然村張某6建房被舉報,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榮某四人前去查處,到建房現(xiàn)場后他們讓張某6停工。張某6托戚某1給了王某某1920元。他、榮某、張某某每人分了500元,王某某分了420元。張某6后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的時候,葦子園自然村張某6晚上建房被他們查處?,F(xiàn)場張某6打電話把戚某1喊來幫說情,張某6當時給王某某一扎錢讓他們對建房給予照顧,王某某沒有要,張某6又把錢交給戚某1,戚某1說留他們吃飯,王某某把錢收下,他們就回去了,走路上一查錢是1920元錢。當時他和王某某、王某1,榮某四人在場直接分了,王某某分得420元,他們3人每人500元。收過錢后張某6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1920元錢退給張某6或戚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的時候,具體日期記不清,葦子園自然村張某6晚上建房被他們查處。張某6打電話把戚某1喊來幫說情,戚某1把一扎錢塞給他說留他們吃飯,因為他和戚某1比較熟,就把錢收下了。他收下后一查是1920元錢。當時有張某某、王某1,榮某四人在場,他們3人每人500元,他分了420元。收過錢后張某6建房他們沒再制止,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1920元錢退給張某6或戚某1。
五十二、2012年4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王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王東立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一天晚上,王某7、何小高家建房取土時,許建禮帶人查扣了三輪車。何小高讓他幫忙說說,他到現(xiàn)場找到張某某,張某某說讓王某7拿1000元錢三輪車可以開走,王某7拿了1000元錢給他,他轉交給張某某,當時王某某在場。
2、證人王某7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房子剛建好一天晚上他們拉土時被控違辦的查了,車被扣下,他丈夫找王某6給控違辦的人溝通后讓他們拿1000元錢,她拿1000元錢交給王某6,王某6當著他們的面給了其中一人,三輪車給他們了。當時控違辦的六七人她只知道一個叫許四(指許建禮)。錢沒退回。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的一天,他們接到舉報,說花園村王某7家違法取土建房,他、張某某、許建禮、榮某、王某某五人到現(xiàn)場查處,看到有挖掘機和三輪車正在挖土,當時扣了三輪車。后王東立趕到現(xiàn)場幫王某7說情,他們把扣的三輪車還給王某7?;貋砗?,張某某說王某7通過王東立給他們1000元錢,他們五個人每人分到200元。
4、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們接到舉報說花園村王某7在違法取土建房,他、張某某、許建禮、周某、王某某五人到現(xiàn)場查處,看到有挖掘機、三輪車在挖土,他們扣了三輪車?;貋砗髲埬衬痴f王某7通過王東立給1000元錢,在場的他、許建禮、王某某、張某某、周某五個人每人分到200元。收過前后他們把三輪車還給王某7家了。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4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王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王東立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是事實。1000元被張某某、王某某、榮某、周某和他五個人分了,每人2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他還收受了花園村王某7委托中原社區(qū)黨總支委員王東立送來的1000元錢現(xiàn)金。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們接到舉報花園村有一戶建房戶在違法取土建房,他們組織人員到現(xiàn)場查處,看到有挖掘機和幾輛三輪車在工作,他們扣了一部三輪車。這時王東立趕到現(xiàn)場交給他1000元錢,他把扣的三輪車還給王某7。晚上參與查處的有他、王某某、許建禮、榮某和周某,這1000元錢讓他們五個人平均分了,每人200元。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們接到舉報中原社花園自然村王某7戶在違法取土建房,他們組織人員到現(xiàn)場查處,看到有挖掘機和三輪車在取土,他們扣了一部三輪車,王東立趕到現(xiàn)場幫說情。后來張某某說王東立給了1000元錢,他們把扣的三輪車還給了王某7。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榮某、周某五分均分了。
五十三、2012年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趙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孫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個人占有1000元,剩余的3000元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6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元月,她建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到她家要求停工并砸壞建筑,她偷著建他們又砸,反復幾次被迫停工。她找表哥孫某4幫忙給控違辦的說說,2013年3月下旬一天她找孫某4并交給孫某44000元錢。錢沒有退回。
2、證人孫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元月,他表妹趙某4家建房找他幫忙說情,趙某4交給他4000元錢。他打電話給張某某說了情況,過一兩天他在園區(qū)碰到張某某,把趙某4的4000元錢給張某某,讓張某某照顧一下,張某某接了錢,后趙某4的房子建成了。
3、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元月,他們巡查時在于樓發(fā)現(xiàn)趙某4扒舊屋建房,他們拆除一部分,后來張某某說趙某4托孫某4給他們控違辦送了3000元,張某某讓王某某將錢分了,他們5人每人60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榮某。趙某4送過錢他們沒再制止,這家房子建成了。
4、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有一次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在于樓村發(fā)現(xiàn)趙某4違規(guī)建房。后這戶給他們送了3000元,這3000元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王某某、朱剛建每人分600元。趙某4后來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后來房屋就都建起來了。他們沒把這3000元錢退還。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趙某4給多少錢給張某某他不知道,但他參與私分了3000元,是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榮某和朱剛建五個人分的,每人600元。朱剛建是碭城鎮(zhèn)土管所的工作人員,朱剛建是臨時抽調到拆違控違小組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元月,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于樓村一戶姓趙的(指趙某4)在老宅子上扒舊屋建新屋,他們給拆除了一部分。后高莊村一個包工頭孫某4打電話給他說情,他當時沒同意。過了有一兩天,孫某4到園區(qū)來找他給了4000元錢,讓他們拿著吃飯。這4000元錢孫某4送來后,他拿出3000元分給了他、許建禮、王某某、榮某和朱某3五人,每人分600元,剩余的1000元錢在他手里保管著用于以后備用開支。趙某4送來錢后又接著偷建,他們做一些象征性的制止,因趙某4家交過錢了,他們沒有拆房子,最后房子順利蓋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年初,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趙某4這戶托高莊村的一個包工頭孫某4送來的3000元錢現(xiàn)金,這戶和孫某4好像有親戚,錢是張某某收的。趙某4是扒舊屋建新屋,他們發(fā)現(xiàn)后還拆除了一部分。錢被他、張某某、許建禮、榮某和朱某3五人每人分600元。收過錢后趙某4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子建起來了。
五十四、2012年5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張志杰違規(guī)建房,委托胡某2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一天,張志杰打電話說建房被控違辦的查,讓他過去看看。他到建房處看到是張某某帶人查,他對張某某說別砸房子了該拿錢拿錢讓繼續(xù)建,張某某沒說什么就走了。過幾天在張志杰建房處,張某某帶人來查,他給張某某說房子建好了明天讓張志杰把錢送過去。張某某沒說什么走了。后他給張某某打電話看張志杰拿多少錢,張某某說得拿2000元錢。他到園區(qū)找到張某某叫大門外,把張志杰的2000元給張某某,后控違辦的沒再去查。
2、證人張某7的證言,證明他兒子張志杰于2012年5月份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來查要停工。張志杰喊胡某2幫忙說情,后來胡某2給張志杰打電話說控違辦的人要2000元錢,張志杰把2000元給了胡某2,房子建成了。
3、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他們巡查時發(fā)現(xiàn)高莊張志杰建房,他們查處一次,主體建好時他們又查處一次。后張某某到控違辦公室說張志杰托胡某2送2000元錢,張某某還說把錢分了,在場他們4人每人500元。參與分錢的有他、張某某、王某某、榮某。這戶送錢后他們沒再制止,這家房子建成了。
4、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在高莊村發(fā)現(xiàn)一家違法建房戶張志杰違規(guī)建房,他們就上前制止,第二天張某某在控違辦公室說張志杰托胡某2送來2000元錢,在場的他、王某某、張某某、朱剛建4個人每人分了500元。這戶送來錢后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房屋都建起來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5月,他們在巡查到高莊村發(fā)現(xiàn)一家違法建房戶(指張志杰),在老房子上接二層,他們上前制止。這時候張志杰打電話叫來胡某2,胡某2說讓張志杰家拿錢,他沒答應就走了。過了五六天,房屋主體建好時,他們又去查處過一次。第二天胡某2到園區(qū)大門口給他2000元錢?;氐睫k公室他把錢均分給了王某某、榮某和朱某3每人分500元。張志杰家送來錢后,因為主體已經建好,張志杰就又接著粉刷,他們沒再去查過,最后房屋順利蓋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他參于分了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張志杰為了建房托胡某2送來的2000元錢現(xiàn)金,錢是張某某收的。時間是2012年大概5月份的時候,他們在巡查中發(fā)現(xiàn)張志杰在老房子上違法接二層。事后他聽張某某張志杰托胡某2送來了2000元錢。錢被他、張某某、榮某和朱某3分了,每人500元。收過錢后張志杰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
五十五、2012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于峰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先分得人民幣500元,后又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私分,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于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控違辦的三、四個人到建房處要求停工砸壞攪拌機,他拿了2000元錢去園區(qū)找張某某,把2000元錢放張某某辦公桌上了。錢沒有退回。
2、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2月,他們巡查發(fā)現(xiàn)于峰違規(guī)建房。過兩天張某某說于峰送來2000元錢,他和王某某、榮某每人250元,張某某750元,許建禮500元。收過錢后于峰建房他們沒有再嚴格制止,房屋也建起來了。250元錢被他日常開支了。
3、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于樓自然村的于峰違規(guī)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張某某說于峰送來1000元錢。這錢被他、張某某、王某某和朱某3四人每人分250元。收過錢后他們沒再制止,后來房屋建起來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2月份的時候,于樓自然村的于峰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于峰到他的辦公室里放在辦公桌子上2000元錢,說讓他們吃飯買煙抽。于峰給的這2000元錢,他給許建禮說了給了1000元,他和許建禮每人先分了500元,剩余的1000元被他、王某某、榮某和朱某3四人每人分250元。他得的750元錢被他日常生活開支了。收過錢后于峰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錢也沒退給于峰。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上半年,他還參與分了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于峰送來的1000元錢,錢是張某某收的。參與分這1000元錢的是他、張某某、榮某和朱某3四人,每人250元。分錢經張某某同意,他們4人商量決定的。收過錢后于峰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子建起來了。
五十六、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許某2違規(guī)建房,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四、五人不讓建,停工后他拿2000元錢找彭某幫忙給控違辦的說說,這2000元錢彭某怎么花的他不知道。后來控違辦的又來查,他聽說負責這片的是王某某,他從家拿5000元錢到西關橋頭等王某某,他把建房的事給王某某說了,王某某說最近查的緊最好別建,他把5000元現(xiàn)金放王某某車籃里就回去了。這7000元錢沒有退回。
2、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許某2找他幫忙給控違辦說建房的事,許某2給他2000元錢,當晚他喊張某某出來吃飯,給說了許某2建房的事并把2000元錢給張某某,張某某同意并收下。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在2012年10月份,戚樓村的一戶叫許某2的建房戶,在310國道路南違法建房,他們查處過幾次,也給他打過招呼,有人舉報讓先停止,但后來一直偷偷摸摸的建,后來房子建好后,他聽王某某給他說許某2給5000元錢問他怎么辦,他說這個錢先放著吧,建房子經常有人舉報,咱別先分這個錢,等風聲過了以后沒人舉報這事了,咱再分這個錢。他沒有安排過王某某退這筆錢,這個錢應該還在王某某手里保管著。王某某收這5000元錢,其他隊員都知道。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0月,戚樓自然村的許金凱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許金凱到他家門口放在他電瓶車籃子里5000元錢現(xiàn)金,他把錢收下了。這5000元錢他給張某某說了,張某某說:“你先保管著,過段時間再說”。這筆錢至今還由他保管著。收這5000元錢他也給其他隊員說了,其他隊員也都知道。張某某說“你先保管著,過段時間再說”的意思就是當時建房戶上訪的,風聲比較緊,現(xiàn)在他們隊員分這筆錢容易出事,等過段時間,風平浪靜了的時候他們隊員再把這筆錢分掉。
五十七、2013年3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青年新村的胡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舒某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舒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胡某3在多次申請建房沒有批下來情況下建房,打電話給他說控違辦的經常來查,讓他幫忙托人。他給王某某打電話說胡某3建房,王某某讓他先蓋著蓋好再說??焐w好時胡某3又找他說房子被扒,不行給控違辦的送點錢。他和胡某3在中原大道等王某某,胡某3拿5000元錢給王某某并讓對建房的事照顧,王某某同意并收下。
2、證人胡某3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控違辦的來他家要求停工并推倒部分建筑,走后他偷著建,反復幾次。他給舒某打電話托人說情后讓他蓋房子了,但房子快蓋好時控違辦又來查,他找舒某說不行給控違辦送點錢,舒某給王某某打電話,他們在中原大道等王某某,他拿5000元錢給王某某并讓對他建房的事照顧,王某某同意并收下。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3月份的時候,西城社區(qū)青年新村的胡小偉(指胡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這期間也有人給他打招呼,他沒答應,說讓他找王某某。過了幾天,王某某給他說舒某給5000元錢。這5000元錢,他沒有讓王某某分,因為當時對這家建房舉報的比較多,他想等過段時間緩緩,等他家房子建好后,沒人舉報了,風聲過去后,然后再找時間把這筆錢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3月份的時候,胡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他朋友勁偉(指舒某)打電話約他在意發(fā)小區(qū)北門見面,見面后在車上給他5000元錢,讓他對胡小偉這戶建房進行照顧,他把錢收下了。這戶給5000元錢,他也給其他隊員說了,他給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說了。因李某1沒有上班所以李某1不知道。張某某讓他先保管著,過段時間再說。張某某的意思就是現(xiàn)在風聲比較緊,現(xiàn)在他們隊員分這筆錢容易出事,等過段時間,風平浪靜了的時候他們隊員再把這筆錢分掉。收過錢后這戶建房建好了。
五十八、2012年5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杜君義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5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先分得人民幣500元錢。剩余的2000元錢,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私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杜某2想建房找他給控違辦的張某某說說。他在園區(qū)找到張某某,張某某說需要與其他人商量。過幾天他又找張某某,張某某說讓杜某2建,建好了再意思吧。房子快建好時,他給杜某2打電話讓拿3000元錢給張某某,杜某2堂哥杜某1交給他3000元,他到園區(qū)把3000元錢交給張某某。沒有退回。
2、證人杜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六、七月,他堂弟杜某2建房,怕控違辦扒找他去說情,他找趙某3幫忙。過幾天趙某3說給控違辦說好了給3000元錢。杜某2給他3000元他送給趙某3。
3、證人杜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他怕來扒找杜某1幫忙并給3000元錢,找的誰、錢如何花的他不知道。錢沒有退回。
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高莊自然村的杜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杜某2托趙某3來說情,給張某某2000元錢。這2000元錢在他們辦公室里被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王某某均分。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在一起商量的。收過錢后杜某2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把這2000元錢退給杜某2或者趙某3。
5、證人周某、黃某1、王某1、榮某、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李某1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5月,高莊自然村的杜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房子剛建時,杜某2托趙某3來打招呼,他沒答應。過了一段時間,他們又去查處過幾次,杜某2托趙某3來找并說杜某2家給了3000元錢。他知道趙某3想留點就說給2500元吧,讓趙某3拿500元買煙抽。趙某3叫他也留500元,讓他給隊員說杜某2家只給了2000元。后來這2000元錢他交給了王某某。這20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許建禮均分了。收過錢后杜某2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房屋就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500元錢退給杜某2或者趙某3。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高莊自然村的杜某2建房被他們查處,杜某2托趙某3來說情,后張某某說趙某3送來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在他們辦公室里讓他、榮某、張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許建禮均分了。經張某某同意,他們8人商量決定的。后杜某2的房屋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杜某2或者趙某3。
五十九、2012年10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戚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一天,戚某6建房控違辦不讓建,拿6000元錢給他打點。當晚他到王某某家把戚某6建房的事說了,王某某愿意幫忙,他給了王某某6000元錢。
2、證人戚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他家開始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王某某等人到他家去了三四次要求停工,他找趙某3讓幫忙給控違辦的人協(xié)調,他花錢把房子建起來。他帶6000元錢交給趙某3。送過錢控違辦的不再過問他蓋房的事了,他知道這6000元錢給控違人員了,但不知道具體給誰的。沒有退給他。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份,戚樓村有戶叫戚某6的違建戶,剛開始建房的時他去過兩次,后來是王某某帶人去查處。后王某某給他匯報說戚某6通過趙某3給5000元錢。因為戚樓村建房舉報的比較多,他想等過段時間風聲過去后再分,這筆錢他安排王某某一直保管著。王某某收這5000元錢給其他隊員都說了,而且也說了是他安排先不讓分這筆錢的。收過錢以后戚某6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來房屋就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份的時候,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戚某6這戶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趙某3給他送來的5000元錢現(xiàn)金。這5000元錢張某某安排他保管著,其他隊員也都知道。收過錢以后就沒再去制止戚某6建房。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5000元錢退給戚某6或趙某3。
六十、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的郭建全違規(guī)建房,其妻崔某2委托朱玉權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時機進行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崔某2的證言,證明她丈夫叫郭健全,2012年10月她家沒有手續(xù)建房,控違辦要求停工并砸機器推倒建筑。她找朱某1幫忙到控違辦說說,朱某1說找人得花錢6000元,她交給朱某16000元錢。
2、證人朱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郭健全家建房,王某某帶人去制止,崔某2找他幫忙,他說得給控違辦送錢,崔某2交給他6000元錢。過幾天他給王某某打電話說郭健全放他這里4000元錢,王某某開車來把4000元錢拿走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大陳莊自然村郭建全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郭建全家托朱玉權來松給4000元錢,還說其他隊員不知道,不然到時候咱倆多弄點。他同意并叫王某某保管等過段時間沒事了再分。所以這個錢一直在王某某手里。收過這筆錢以后,郭建全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房屋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他收受了中原社區(qū)大陳莊自然村郭建全為建房托大陳莊村民組長朱玉權給他送的4000元錢現(xiàn)金。他開車到了大陳莊莊里310公路幼兒園門口,朱玉權把4000元給他了,他給張某某說了4000元錢的事,張某某安排由他保管。這筆錢就他和張某某兩人知道。張某某當時意思是當時分不安全,容易出事,等風平浪靜了再把這筆錢分掉。收過這筆錢后郭建全家房子建起來了。至今他們沒把這4000元錢退給郭建全或朱玉權
六十一、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的黃某7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先保管待以后找時機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7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控違辦讓停工并扒倒部分。他給黃某22000元錢去找控違辦的說情,他把錢交給誰的他不知道。
2、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1月,黃某7建房,控違辦查到讓停工。黃某7給他2000元錢讓他幫打點控違辦,他找王某某說黃某7給了2000元錢,王某某收下錢后說讓他抓緊時間蓋。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時候,黃某7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給他匯報說黃某2給2000元錢。因最近群眾有上訪,他安排王某某先保管著。這筆錢至今還在王某某手里保管著。他是意思就是現(xiàn)在風聲比較緊,現(xiàn)在隊員分這筆錢容易出事,等風平浪靜了再分。收過錢后這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份的時候,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黃某7為了建房托中原社區(qū)干部黃某2給他送來的2000元錢。他把錢收下并讓黃某2告訴這戶抓緊時間蓋。這2000元錢他給張某某說了,張某某安排由他保管著。收這2000元錢他也給其他隊員說了。張某某的意思是現(xiàn)在風聲比較緊,現(xiàn)在分這筆錢容易出事,等過段時間風平浪靜再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六十二、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的崔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戚某4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時機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4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崔某3找他說想蓋屋,打地梁時張某某帶人去制止,發(fā)生爭執(zhí),崔某3家屬腿被砸傷,后崔某3找他說要去執(zhí)法隊鬧,他說別鬧拿2000元錢他去說說。過幾天崔某3給他2000元錢,他給王某某說崔某3拿了2000元錢,建房控違辦不要查崔建新也不鬧了,王某某說管,收下錢走了。
2、證人崔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來查要求停工并把地梁砸壞,他家屬的腳也傷了。停工后他找戚某4讓控違辦的給他家屬看腿,戚某4怕鬧大了就說去說說讓房子建起來,又過幾天戚某4讓他拿2000元錢幫他找人,他給了。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戚樓村的崔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戚某4給了2000元錢。這2000元錢王某某給他說后,他說現(xiàn)在風聲比較緊,現(xiàn)在他們隊員分這筆錢容易出事,等過段時間,風平浪靜了的時候他們隊員再把這筆錢分掉。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嚴格制止,這戶的房子后來就建好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崔某3建房被查處。過了幾天,他到火車站附近小陳莊拆遷指揮部開會,戚某4把他喊到辦公室里給他2000元錢,讓他們對崔某3建房給予照顧,當時他答應并把錢收下了。收這筆錢他給張某某、榮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都說了。張某某讓他先保管著。他們隊員平時加班吃飯,他花了一部分。收過崔某3錢后就沒再嚴格制止,崔某3房子后來建好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2000元錢退給崔某3或戚某4。
六十三、2013年3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葦子園自然村的尚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尚某2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000元、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的2000元被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時機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尚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一天,他侄子尚某3想蓋房子讓他給控違辦的說說,并交給他4000元錢。3月初一天他在中原路上給張某某說了尚某3建房的事,張某某說不能蓋,他給張某某2000元錢請控違辦的吃飯,張某某收下了。過幾天他給王某某打電話又說了尚某3建房的事,在西關花園他給王某某2000元。錢均沒退回。
2、證人尚某3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控違辦的阻止讓停工并砸毀部分,他讓他叔尚某2給控違辦的說說讓蓋屋并給尚某24000元錢。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底,他們在巡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中原社區(qū)尚樓村的尚某3在310國道南老宅基地上建房子,剛開始建設的時候他們多次制止,尚某3托尚某2找他們多次,他給尚某2說這不是他一人能當家的事,讓尚某2再給王某某說說。2013年的3月初的一天,尚某2開著車來到火車站北面中原路拿出一個紅包塞到他口袋里,到園區(qū)辦公室,他打開看是2000元現(xiàn)金。這2000元錢收的時候就他一個人,他沒給其他人說。收過錢后,他們也去查處過幾次,都沒認真查,走走過場。至今為止他沒有將這2000元錢退還給尚某3或者尚某2。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3月份左右的時候,尚樓尚某2的侄子尚某3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一天他在徐州看病人,尚某2打電話說讓他并約他從徐州回來后見面,他回來后在西關大花園西尚某2給他2000元錢,他把錢收下了。尚某3家給的2000元錢他、張某某、王某1和黃某1四個人知道。這2000元錢他問張某某怎么辦,張某某說:“你先保管著,過段時間再說”。張某某意思是現(xiàn)在風聲比較緊,等過段時間風平浪靜了隊員再把這筆錢分了。收過錢以后這戶建房他們就沒有再嚴格制止,這戶的房子現(xiàn)在有沒有建好他不清楚。
六十四、2011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的張文戰(zhàn)違規(guī)建房、2013年3月張某8違規(guī)建房,分別委托孫某4送給被告人張某某共現(xiàn)金6500元錢。(其中張文戰(zhàn)的4000元、張某82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8的證言,證明2012年3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控違辦的不讓蓋并推倒部分。他找孫某4幫他找人,他給孫某42500元。
2、證人張某9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份,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并砸壞部分建筑。他找孫某4讓給他幫忙找控違辦的說說,他給孫某44000元。
3、證人孫某4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張某9建房,控違辦的制止并砸壞樓板,張某9找他幫說情,交給他4000元錢。2012年元月他給張某某說了張某9建房的事,并把4000元錢交給張某某。2012年3月張某8建房,控違辦不讓建,張某8交給他2500元錢。2012年4月,他交給張某某2500元,并說是張某8的錢蓋屋照顧一下。這些錢沒退回。
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年底,高莊村張某9在老房子上接二層,他們查處后讓其停工。張某8這戶是在2012年初建新房。這兩戶他聽說都花錢了,這兩戶具體花多少錢他也不清楚,但他沒有參與分這兩戶的錢。有一次他和榮某說起這兩戶為什么沒有給錢,榮某說聽說這兩戶的錢孫某4是給張某某的。
5、證人榮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11月份,高莊村張某9、張某8在老房子上接二層,被他們查處并讓其停工。后來他聽孫某4給他說這兩戶的錢已經給張某某了。他沒有參與分這兩戶送來的錢。
(二)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高莊村張某9、張某8為了建房托包工頭孫某4送來的6500元錢現(xiàn)金。2011年11月份,高莊村張某9在老房子上接二層,讓他們查處時發(fā)現(xiàn)并讓其停工。高村莊包工頭孫某4在五里八莊的一個路口給了他4000元。還有一家叫張某8的在2012年三、四月份,也是孫某4承建的,他們查處的過程中,孫某4出面交給他2500元錢。這兩戶的錢他收下后,都沒認真去查處這兩家的違法建筑。這6500元錢,被他們9個人平均分了,每人得了600元錢,剩下的錢由許建禮和其他的零頭一起保管,平時他們在一起吃飯了。參與分錢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榮某、李某1。孫某4給他打過招呼后,這兩戶的建房屋他們也沒有再制止,后來房屋就都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有把這6500元錢退給張某9、張某8或孫某4。
六十五、2013年2月,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張連征違規(guī)建房粉墻,其哥張某10委托黃某5將現(xiàn)金1000元送到控違辦。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隊員許建禮保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5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張某10打電話說張連征建房,控違辦的去砸機器,讓他幫助協(xié)調。張某10拿1000元錢在郭莊路口給他,他到張某某辦公室把1000元錢放張某某辦公桌上,并說是請控違辦吃飯的錢,張某某笑笑沒說話。
2、證人張某10的證言,證明他弟弟張連征于2012年8月建房,沒有手續(xù)。2013年2月底,粉墻時被執(zhí)法人員要求停工并砸壞機器。他找黃某5幫他找人,黃某5說給張某某講。他拿1000元錢在郭莊路口交給黃某5。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這1000元他沒有印象。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底,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郭莊村的張連征在郭莊后隊村莊的最后頭建房,房子的主體已經建好,正在進行房子的內粉外粉,他們要求張連征停止施工,遭到拒絕,他們往施工用的攪拌機砸了幾下。郭莊村的村主任黃某6打電話給他說張連征是他同學,過了兩天黃某6到他的辦公室放了1000元錢,說是張連征請他們吃飯的錢。當時許建禮不在辦公室,他讓黃某1先收著,第二天這筆錢黃某1當著他們幾個人的面交給了許建禮,因他們平時開支剩的錢一般都是許建禮保管用于平時的開支。這1000元錢黃某6送來后,他沒有安排分給每個隊員,讓許建禮保管著,用于平時加班吃飯了。當庭辯稱,該款是罰款。
六十六、2012年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范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王東立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4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幣500元。余款1500元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許建禮保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正月,范某的兒子范學超建房,控違辦張某某帶人查處并要求停工。范某找他給張某某說說拿點錢建房。他到張某某辦公室說了范學超建房的事,張某某說范某要拿4000元錢才能建房,他告訴范某控違辦要4000元錢。過幾天范某交給他4000元,在張某某辦公室他把這4000元交給張某某。錢沒退回。
2、證人范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正月,他幫兒子范學超建房,沒有手續(xù),來六七個人要求停工,他找王某6讓幫忙找人讓他建房,王某6說得花錢4000元,過幾天他把4000元交給王某6。錢沒有退回。
3、證人朱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正月,他們巡查時發(fā)現(xiàn)于樓范某的兒子范學超違規(guī)建房。過兩天張某某說范某托王東立送來4000元錢。當時去查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榮某和張某某五人,所以他們五人分了,每人500元,剩余1500元不知道在哪里。這戶送過錢他們沒再制止,房子建起來了。他知道分的500元是建房戶的錢,他想利用權力撈點好處,至今沒有退回被他日常開支。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2年1月,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范某違規(guī)建房,委托王東立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4000元。這錢被他和張某某、王某某、榮某、朱剛建各分得人民幣500元后,剩余的1500元張某某安排他保管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正月,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于樓村一戶姓范的違規(guī)建房,正在建設第一層,他們讓其停建。過了兩天,王東立到他的辦公室給說這件事,說拿點錢看能不能把房子建起來,他沒答應。又過了幾天,王東立到他的辦公室,說姓范的這戶托給他們送點錢,然后王東立往他辦公桌上放了4000元錢就走了。這4000元錢王東立送來后,當時去查處的有他、許建禮、王某某、榮某和朱某3五人,所以這4000元錢他們五個人分了,每人分500元,剩余的1500元錢交給許建禮保管著用于以后備用開支。這戶送來錢后房子就接著偷建,房屋順利蓋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稱他沒有參與分范某家送的錢。
六十七、2012年1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花園自然村的郭某3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許建禮現(xiàn)金5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許建禮保管。
另查明:2013年4月11日,該款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李某3退還給郭某3。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郭某3建房,許建禮帶人查要開走施工機械,郭某3給他打電話讓去說情,他到后把許建禮拉到一邊,許建禮說建房可以要拿5000元錢才行。他告訴了郭某3回屋拿5000元錢給他,他把錢交給許建禮。年前鄭某開會講要查城西蓋屋的事,后時間不長許建禮喊他到辦公室,交給他5000元錢讓他退給郭某3,他沒有退。等到王某2的吊車被執(zhí)法隊拉走,他找許建禮把郭某3的5000元和王某2的5000元共10000元在執(zhí)法車上交給許建禮。2013年4月11日上午,許建禮把他叫到辦公室把郭某3的5000元退給他,張某某也在場,并說縣紀委已經調查讓他退給郭某3,他打電話讓郭某3到他家把錢退給郭某3。
2、證人郭某3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份,他開始建房沒有手續(xù),執(zhí)法人員不讓建并開走吊車,他給李某3打電話讓幫忙處理。李某3到與執(zhí)法人員商量后告訴他要繼續(xù)建房要拿5000元錢,他回屋拿錢交給李某3,怎么處理的他不知道,一會執(zhí)法人員都走了,之后沒人來查。2013年4月11日,李某3來他家說把前段時間建房送的5000元錢退給他,只說出事了具體什么事沒說。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對李某3送錢他沒有印象.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某3的鄰居郭某3建房被他們查處。在查處現(xiàn)場,郭某3給李某3打電話,李某3到后把許建禮拉到一旁說了一會話。然后許建禮便對他們說,先回去吧,郭某3這戶等待處理。第二天許建禮在園區(qū)辦公室告訴他,李某3送來了5000元錢,已經收下了。他告訴許建禮,李某3剛建完房子,郭某3就接著建,肯定會有人舉報的,這5000元錢跟誰也別說,先放許建禮處。之后數日,真有舉報郭某3建房的,他們也象征性去扒了幾次。2013年4月11日上午,他和許建禮聽說中原社區(qū)干部陳銀行、翟某1被縣紀委帶走談話了。知道肯定出事了,于是把李某3打電話叫到園區(qū)辦公室,并把郭某3的5000元錢交給了李某3,并囑咐李某3,一定要把這5000元錢還給郭某3,并安排郭某3,若是縣紀委來調查時,說話時要注意點。錢是李某3送給許建禮的,他不在場。退錢時有他、李某3和許建禮在場。
六十八、2012年上半年,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于樓自然村的姚某2違規(guī)建房,委托李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1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一天,李保安找他說姚某2建房,園區(qū)不讓蓋叫他去說說。他問張某某姚某2的屋能蓋不,張某某說得拿三、四千元錢。第二天李保安交給他5000元錢,他給張某某打電話說姚某2把錢送他這里了,他見到張某某后把4000元錢交給張某某,他留了1000元,并給他說是姚某2為了建房給的錢,張某某說好。
2、證人姚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四、五個人要求停工并推倒建筑,他找李保安讓找李某3幫忙托人。他給了李保安5000元錢讓交給李某3,李保安沒給他說什么時間給李某3的、給了多少他也沒問。
3、證人李保安的證言,證明2012年上半年,姚某2因建房找他幫忙,想讓他找李某3幫找人建房,他給李某3說了姚某2建房的事,李某3說得花三、四千元錢,他給姚某2說要拿5000元錢,第二天姚某2交給他5000元,他到李某3家交給李某3。李某3沒有告訴他錢怎么花的。錢沒有退回。
(二)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他還收受了中原社區(qū)于樓村的姚某2托李某3送來的1000元錢現(xiàn)金。在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3在他們辦公室里玩,提議去趕芒山會,當時一起去的還有兩個隊員,車走到西關大花園的時李樓的村民李保安也上車跟著去了。中午回來在朱樓街上一個飯店吃的飯,飯后李某3把他拉到一邊說于樓村的姚某2建新房,送來了2000元錢,今天路上加油,趕芒山會買門票和吃飯等花了1000元錢,還剩1000元錢給他,當時他把錢接下了。這1000元錢他拿著,用于平時隊里吃飯等開支了。
六十九、2013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某4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建議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7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份,郭某4建房,張某某帶人巡查要求拆除,郭某4找他幫忙說情,他說得花3000元錢,郭某4給他3000元。他找張某某說此事,并喊張某某、許建禮、黃某1、段某、周某、王某1吃飯,吃飯買煙后還剩700元錢他交給張某某了。
2、證人郭某4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六、七個人到他家要求停工。他帶著錢去找郭某1讓幫忙托關系,郭某1說得花3000元錢,他把3000元錢交給郭某1了,錢沒有退回。
(二)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初的時候,郭某4這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金山社區(qū)的村委委員郭某1幫說事,請他們吃飯,飯后郭某1說:“這戶拿了1000元錢,吃飯花了300元,還剩700元給你交點手機費?!彼桶堰@700元錢收下了。這700元錢,他個人拿著了。這戶送來錢以后,建房他們沒有再制止。
七十、2013年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金山社區(qū)郭莊自然村的郭某5違規(guī)建房,委托郭建議給被告人張某某送現(xiàn)金2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許建禮保管待以后找時機再進行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郭某5家房子建好,但沒有手續(xù),郭某5擔心被強拆,讓他找人并給他2000元。在張某某辦公室他給張某某說了郭某5給2000元贊助控違辦過節(jié),張某某把錢收下,許建禮在場。
2、證人郭某5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30日,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2月份控違辦的張某某、許建禮等人來阻止要求停工。他帶了2000元錢到郭某1家讓郭某1幫忙給控違辦的說說。過幾天郭某1打電話告訴他已經協(xié)調好了讓他抓緊蓋。他不知道郭某1把錢送給誰的。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這件事他沒有印象,記不清。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2月初,郭莊村郭某5建房,社區(qū)干部郭建議打電話找到他,說郭某5家四間平房上接蓋了二層,已經建好,但是沒經過審批沒任何手續(xù),怕萬一有人舉報或者他們檢查時發(fā)現(xiàn),擔心接蓋房屋被控違拆違的人員發(fā)現(xiàn)后強拆,問他能不能照顧一下,隨后郭建議到他辦公室放了2000元錢。收錢時他和許建禮在場,他讓許建禮先收著。因他知道郭莊村人對建房的事經常舉報,怕出事,想等段時間,沒人舉報郭某5建房的事,再分這個錢。這戶送來錢以后,他們就沒去查處過違建房屋。2013年4月11日,中原社區(qū)的村干部陳銀行,翟某1被紀委調查時,他安排許建禮,問手里還有收的哪些違建戶送的錢沒分的,趕緊給人家退回去,他不知道許建禮有沒有退郭某5的這筆錢。
七十一、2012年5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高莊自然村李某6違規(guī)建房,委托趙某3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2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趙某3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李某6家建房,一天晚上找他讓給控違辦的張某某說說別再查建房,他叫李某6準備二、三千元錢送給控違辦,過兩天李某6交給他2500元。幾天后他到張某某辦公室把這2500元交給張某某,并說了李某6建房的事。錢沒退回。
2、證人李某6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六、七個人到他家要求停工。他找趙某3給他幫忙并把2500元交給趙某3。
(二)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5月,高莊自然村的李某6家建房被他們查處,李某6是在老宅基地上建兩間兩層樓房,開始建房時他們去查處過幾次。李某6托趙某3來找他說情,并說李某6家給了2500元錢。這2500元錢讓他、榮某、王某某、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許建禮八個隊員每人分300元,剩余的100元讓他們吃飯花了。錢是他同意分的,其他隊員都愿意分。收過錢后李某6家建房他們沒再制止,后房屋建起來了。至今為止他們沒把這2500元錢退給李某6或趙某3。
七十二、2012年11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的竇鵬、孫寶衛(wèi)兩戶違規(guī)建房,二人委托戚某1共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5000元(其中竇朋2000元、孫寶衛(wèi)3000元)。該款被告人張某某安排王某某保管待以后找時機再進行私分。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戚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竇鵬扒屋重建。一個月后竇鵬妻子找他說老房子扒了沒地方住,鎮(zhèn)里不讓蓋讓他幫著說說。他打電話給王某某說了竇鵬的情況,王某某沒同意。過兩天竇鵬妻子又找他并給他2000元錢,他到園區(qū)找到王某某,把錢交給他并說是竇鵬送的2000元。王某某說錢先放他那,等蓋好再說。孫某5建房時拿3000元錢讓他交給王某某,他把竇鵬的2000元和孫某5的3000元共5000元在他門口交給王某某。兩戶的錢均沒退回。
2、證人孫某5的證言,證明2012年底,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控違辦的六七人要求停工。他找戚某1幫忙,戚某1打了個電話說現(xiàn)在不讓建。過一天他又找戚某1讓找控違辦的照顧,并交給戚某13000元錢。
3、證人李某7的證言,證明2012年10月,他家沒有手續(xù)建房,王某某、許建禮帶人要求停工。她找戚某1讓給控違辦說說,戚某1打個電話說控違辦不同意蓋。過兩天她又找到戚某1并給了2000元錢,讓戚某1轉交給王某某和許建禮他們。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大陳莊自然村的竇朋建房被他們查處。2013年初,大陳莊自然村孫寶衛(wèi)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王某某說竇朋和孫寶衛(wèi)兩戶托戚某1給了5000元錢,讓他們在孫寶衛(wèi)建房的過程中給予照顧,也感謝他們在竇朋這戶建房時給予的照顧。王某某給他匯報后,他安排王某某現(xiàn)保管著過段時間再說。他怕有人舉報,分了錢怕出事。這5000元錢其他們隊員都知道。這兩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來房屋都建起來了。至今他們沒有把這5000元錢退給孫寶衛(wèi)、竇朋建或戚某1。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時候,大陳莊自然村的竇朋、孫寶衛(wèi)這兩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沒幾天戚某1來幫這兩戶說情,在戚某1家門口戚某1給他5000元錢,說是竇朋和孫寶衛(wèi)兩家的錢,并讓他們在竇朋、孫寶衛(wèi)建房的過程中給予照顧,他把錢收下了。這5000元錢他給張某某說了,張某某說:“你先拿著吧,過段時間再說”。這筆錢至今還由他保管著。收這5000元錢他也給許建禮、黃某1、段某、王某1、周某、李某1說了。戚某1找過他以后,這兩戶建房他們沒再嚴格制止,后來房屋就都建起來了。
七十三、2013年4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葦子園村村民黃瑞華違規(guī)建房,委托黃某2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該款被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私分,被告人張某某分得人民幣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
1、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4月,陳某5家建房,給他2000元錢讓他去控違辦找人。房子快建好時張某某帶人查處并開走吊車。陳某5給他打電話讓他請張某某,張某某和其他人來到他家,他給陳某5打電話陳某5給他1000元,他給了張某某。當天王某某給他打電話問陳某5提到的2000元怎么回事,他說錢在他這里讓王某某來拿,目前王某某沒有把錢拿走。
2、證人陳某5的證言,證明他妻子叫黃瑞華。2013年4月,他家建房沒有手續(xù)。3月底他準備建房時就聽說得花錢找人,他找黃某2幫忙找控違辦說情,并給了2000元錢。4月初,他開始建房,控違辦來5人要開走吊車,他打電話給黃某2,這5人就去了黃某2家。一會黃某2打電話讓他去黃某2家,控違辦5人在場,他拿出1000元錢放在黃某2桌子上讓他們吃飯別扣他的吊車了。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4月左右的時候,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葦子園村黃瑞華違規(guī)建房。過了沒有多長時間,張某某說黃某2來情給了1000元錢。這1000元錢被當時參加巡查的他、許建禮、張某某、王某1、段某和榮某6個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余的400錢吃飯了。是許建禮提議的,經張某某同意分的。收錢后他們沒再去查過,這戶的房子也建好了。
4、證人黃某1、王某1、段某的證言,證明與證人周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二)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2013年4月,張某某和他、段某、王某1、周某、黃某1六個人收受黃瑞華委托黃某2送的現(xiàn)金1000元。該款被他們六人私分了,每人分得人民幣100元,余款400元用于平時共同吃飯。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4月梨花節(jié)前,他們在巡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葦子園村黃瑞華違建戶正在用吊車上樓板,黃瑞華丈夫陳某5在場。在他們準備將吊車開走,陳某5說找過黃某2。他跟陳某5說必須停止施工,然后到黃某2家。黃某2說陳某5給1000元錢請他們幾個吃飯。然后黃某2把錢交給他了。當天參與查處的人有他、許建禮、黃某1、王某1、段某和周某六個人,這1000元錢讓他們六個人分了,每人100元,剩余的400錢吃飯了。
七十四、2012年12月,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中原社區(qū)戚樓自然村王某8違規(guī)建房,委托張某2送給隊員黃某1現(xiàn)金5500元,后告知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二人其收受張某2人民幣3000元,該款由隊員黃某1保管。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75萬元至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至碭山縣人民檢察院、退繳2.6萬元至碭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8870元至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周某向碭山縣人民檢察院繳款人民幣11350元。榮某繳款9400元、李某1繳款14550元、黃某1繳款22650元、段某繳款16850元、王某1繳款17200元,上述五人錢款繳納至碭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2017年8月2日,許建禮退繳178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碭山縣紀委出具的繳款說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繳款26000元。榮某繳款9400元、李某1繳款14550元、黃某1繳款22650元、段某繳款16850元、王某1繳款17200元至碭山縣紀委。
2、安徽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證明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碭山縣人民檢察院繳款12000元。2013年6月26日,周某向碭山縣人民檢察院繳款人民幣11350元。2017年8月2日,許建禮退繳人民幣17850元。
3、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據,證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7年8月1日退繳違法所得37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退繳退贓款8870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8的證言,證明他又名王愛東。2012年10或11月他在家建房,控違辦的到他家制止并砸毀機器。為了建房他找張某2幫忙,張某2說要建房得給控違辦的送6000元,他把6000元錢給張某2了,送給誰的他不清楚。錢沒有退回。
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王愛東(指王某8)建房是他承包的,王某某帶人砸毀機器。王某8找他幫忙,他又找黃某1幫忙。第二天,黃某1給他說先讓王某8建。王某8讓他問黃某1總共拿多少錢能建,黃某1說得6000元,王某8給了他6000元,他到火車站廣場交給黃某16000元,黃某1給他500元辛苦費,他把500元退給王某8。
3、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戚樓村王某8戶違規(guī)建房,這個工程是張某2承包的。在他們查處后張某2在火車站廣場給他送了6000元錢。他收到前后給張某2500作為電話費?,F(xiàn)在這5500元錢他放在家里。他收到這5500元后告訴了王某某和張某某,二人安排他保管,這件事只有他、王某某、張某某三人知道。他們收到錢以后就沒有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子就建起來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份的時候,戚樓西頭有一戶建房被他們查處。過了幾天,黃某1給他們說這戶托張四(指張某2)給送了3000元錢。但當時翟樓有群眾上訪,他們沒有敢動這個錢,沒有分。他知道這戶送錢后沒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12月份的時候,黃某1給他說過收了張某2(張四)幫戚樓西頭的一戶建房戶送來的3000元錢讓他們照顧。這個錢還一直由黃某1拿著沒有分。他知道這戶送錢后這戶建房他沒再嚴格制止,后來這戶的房屋就建起來了。他不知道黃某1有沒有把這3000元錢退給張某2或這戶建房戶。
(四)本案其他相關證據
1、證人證言
(1)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對轄區(qū)內的違法建房制止與查出。具體是先勸其停工,有時也進行拆除。組長劉某7,副組長張某11和許某3,辦公室主任張某某、一中隊長許建禮、二中隊長李某1、三中隊長王某某,隊員黃某1、王某1、段某、周某、榮某、葛令杰、魏曉清。其中榮某在2012年10月的時候調回縣國土局工作了。他們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轄區(qū)范圍是依據他們鎮(zhèn)下的文件為準。他們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行政執(zhí)法權是碭城鎮(zhèn)政府經過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賦予的,沒有罰款的權利。他們的辦公用車加油和修車由鎮(zhèn)里如實報銷,加班吃飯經領導同意的鎮(zhèn)里也都給報銷。另外他們鎮(zhèn)給拆違控違領導小組除劉某7和許某3之外每月每人發(fā)600的補助,當時鎮(zhèn)里這樣研究的。在2012年9、10月份的時候,有群眾和干部給他反映張某某和許建禮在執(zhí)法的過程中有收受建房戶錢的情況,他們鎮(zhèn)召開會議研究把張某某和許建禮停職了。但后因鎮(zhèn)政府工作的需要,他倆又繼續(xù)上班了。拆違控違領導小組辦公經費是鎮(zhèn)里實報實銷的。2012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段時間,工業(yè)園區(qū)有群眾上訪過。當時鎮(zhèn)里大會上他說如果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隊員有收受違建戶錢財的情況,抓緊時間退掉,如果不退,將來紀檢委來查誰也護不了他們。自從出了自焚事件以后,經縣委研究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轄區(qū)現(xiàn)在都交給縣城管局管理了?,F(xiàn)在基本上沒有違建的情況了。2016年9月30日的證明是他本人書寫的,張某某和王某某一直纏著他,他就按張某某和王某某兩人的意思出著這份證明。在全鎮(zhèn)大會上,他說給針對違法建房問題進行處罰,意思是讓碭城鎮(zhèn)國土分局依法對占用耕地和大田地的違法建房戶按照程序進行處罰,對違法建房的拉建材車輛,為違法建房提供吊車、攪拌機等工具,進行查扣和罰款,沒有讓拆違控違領導小組張某某等人在拆除違法建房過程中對違建戶進行罰款,他多次強調對違建戶只進行制止和拆除,不要罰款。
(2)證人劉某7的證言,證明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對轄區(qū)內的違建房制止和查處。具體是先勸其停工,不聽勸的強行拆除。組長是他,副組長許某3和張潮清,辦公室主任張某某、一中隊長許建禮、二中隊長李某1、三中隊長王某某,隊員黃某1、王某1、段某、周某、榮某、葛令杰、魏曉清。他們小組沒有罰款的權利。他們沒有安排過任何人以罰吊車的名義進行罰款,但他們控違小組一起研究工作的時候在一起說過誰違法建房就把建房吊車給扣留,等把建房的違法事實消除以后,再把吊車放行。但沒有說過扣吊車罰款的事情。他們辦公用車加油和修車由鎮(zhèn)里如實報銷,加班吃飯經領導同意的鎮(zhèn)里也給報銷。另外他們小組除他和許某3之外,其他每個成員鎮(zhèn)里每人每天發(fā)20元的補助。他們從沒有研究過以領導小組的名義,向違建戶收取一定的費用補貼辦公費不足,也沒有研究過向違建戶收取費用發(fā)給隊員福利。在2012年11、12月份的時候他接到過兩次舉報短信,舉報張某某和許建禮收違規(guī)建房戶的錢讓其建房。他馬上給舉報電話撥過去核實情況,但都打不通了,他也安排過鎮(zhèn)紀委的于飛書記查過。因下面對許建禮有違規(guī)情況的反映,鎮(zhèn)里也對許建禮進行了停職調查,但當時也沒有查出什么結果。2012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的一段時間,有過工業(yè)園區(qū)群眾因為建房的事上訪的。鎮(zhèn)里領導在會議上說過這個事,鎮(zhèn)黨委鄭某書記和他在鎮(zhèn)里大會上點過多次,對要求翻建房屋的要按程序辦理,他們說鎮(zhèn)里干部和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隊員及社區(qū)村干部絕對不能收受違建戶錢財,在控違小組全體會議上他和許某3書記也多次強調不能收取建房戶的錢財。
(3)證人許某3的證言,證明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對轄區(qū)內的違法建房制止和查處,具體是先勸其停工,不聽勸的就向上級報告,有時也進行拆除。組長劉某7,副組長張某11和他,辦公室主任張某某、一中隊長許建禮、二中隊長李某1、三中隊長王某某,隊員黃某1、王某1、段某、周某、榮某、葛令杰、魏曉清。他們轄區(qū)的范圍是依鎮(zhèn)里的文件為準,執(zhí)法權是碭城鎮(zhèn)黨委政府經過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賦予的,領導小組沒有罰款的權利。領導小組的辦公用車加油和修車由鎮(zhèn)里如實報銷,加班吃飯經領導同意的鎮(zhèn)里也都給報銷。另外領導小組除了組長劉某7和他,其他每個成員鎮(zhèn)里每月每人發(fā)600元的補助。沒有研究過以領導小組的名義,向違建戶收取一定的費用補貼辦公經費不足,也沒有研究過向違建戶收取費用發(fā)給隊員福利。2012年9、10月份的時候,有群眾給他反映說張某某和許建禮在執(zhí)法的過程中有收受建房戶錢的情況,他就給劉某7鎮(zhèn)長和鄭某書記匯報了,后來鄭書記召開會議研究就把張某某和許建禮停職了。直到今年縣紀檢委開始查這件事以后他才聽說他們收了很多建房戶的錢。2012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后,工業(yè)園區(qū)內有人上訪過,鎮(zhèn)里領導會議上也說過這個事,鎮(zhèn)黨委鄭某書記在鎮(zhèn)里大會上點過多次。他沒有安排過任何人以罰吊車的名義進行罰款,但他們和劉某7鎮(zhèn)長還有控違小組的隊長一起研究工作的時候在一起說過誰違法建房就把建房吊車給他扣留,等把建房的違法事實消除以后,再把吊車放行,但是沒有說過用吊車罰款的事情。2012年7、8月份,當時鎮(zhèn)里的社區(qū)和黨委進行換屆工作,抽調了黃某1、許建禮、張某某、王某某,但他們還是以拆違控違工作為主,因為拆違控違工作才是他們的本職工作。2017年4月20日,他到宿州市中院出庭為張某某等人作證,是張某某找碭城鎮(zhèn)書記劉某7,然后劉某7安排他去出庭的。劉某7書記是被張某某等人及家人鬧的沒辦法。2013年5月23日,他在碭山縣檢察院做的筆錄是他真實意思表示。宿州市中院庭審中記載他的證言意思不準確,他沒有說過拆違控違領導小組張某某等人有權向違建戶罰款,沒說過在二樓會議室鄭某和劉某7、張某11和他四個人作出罰款決議。鄭某說過誰違法建房把建房吊車扣留,等建房違法事實消除后再把吊車放行,沒有說過對違建戶罰款的事情。拆違控違領導小組辦公經費都是鎮(zhèn)里實報實銷的。他沒有安排任何人以罰建房車輛的名義罰款。他和鄭某、劉某7、張某11沒有做出對違建戶罰款的決議,但研究過為拆違控違領導小組隊員買不買服裝的問題。對該案件以他本次證明為準。
(4)證人張某11的證言,證明控違拆違領導小組的職責就是對轄區(qū)內的違法建房制止和查處,具體是先勸其停工,不聽勸的就向上級報告,有時也進行拆除。組長劉某7,副組長許某3和我,辦公室主任張某某、一中隊長許建禮、二中隊長李某1、三中隊長王某某,隊員黃某1、王某1、段某、周某、榮某、葛令杰、魏曉清。領導小組執(zhí)法權是碭城鎮(zhèn)黨委政府經過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賦予的,沒有罰款的權利。他沒有安排過任何人在不同的場合以罰吊車的名義進行罰款,劉某7和許某3也沒有安排過人以罰吊車的名義進行罰款。領導小組的辦公用車和修車由鎮(zhèn)里如實報銷,加班吃飯經領導同意的鎮(zhèn)里也都給報銷,另外鎮(zhèn)里還給他們小組的每個成員每月每人發(fā)600元的補助。他們小組沒有研究過以領導小組名義向違建戶收取一定的費用補貼辦公經費不足的問題,也沒有研究過向違建戶收取費用發(fā)給隊員福利。他被燒傷住院時,王某某和張某某一起代表隊員來看他的,給他拿了3000元錢,當時他不愿意要,王某某給他交住院費里了。2012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后,工業(yè)園內群眾經常有上訪的。鎮(zhèn)黨委鄭某書記在鎮(zhèn)里大會上說過,如果他們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成員有違紀的情況,抓緊時間改正。2012年9月份碭城鎮(zhèn)鎮(zhèn)里下了一個關于調整違法違建房和違法用地領導小組的通知,這個時候小組領導的組成人員是:組長劉某7,副組長許某3和我,張某某任小組辦公室主任,榮某、李某1、王某某分別擔任三個中隊隊長。按鎮(zhèn)里2012年2月份下的文件張某某是拆違控違領導小組的一中隊長。但這段時間他不僅擔任著小組的副組長和小組的辦公室主任,還干著碭城鎮(zhèn)國土分局的局長,分局里有很多工作需要他處理,鎮(zhèn)里其他村里的違建和違法用地他也要監(jiān)管和查處,精力來不了,所以雖然說這段時間他兼任拆控小組的辦公室主任,但拆違控違領導小組大部分的日常拆控工作都是由張某某協(xié)調和負責的。因為張某某原來干過碭城鎮(zhèn)的副鎮(zhèn)長,鎮(zhèn)里領導也對他比較信任,小組的很多工作鎮(zhèn)里領導都直接安排張某某組織開展。
(5)證人王某9的證言,證明她在拆控小組平時開展一些為公開支的工作,隊員把發(fā)票給她,她拿著發(fā)票找領導簽過字以后,然后交給鎮(zhèn)里會計馮衛(wèi)華領錢。平時巡查加油和加班吃飯,修車的發(fā)票都可由鎮(zhèn)里報銷。2013年三、四月份左右,王某某給她2400元錢拆控小組為公開支的油票,領導沒有簽字,她沒有給報銷。因為拆控小組讓紀檢委檢察院調查了她沒敢去找領導簽字。翟樓村自焚事件后,她和王某某、張某某、魏曉清一起去宿州看燒傷的張潮清的,當時拿了3000元給了張潮清,錢是王某某給的,他們幾個人在宿州吃飯住宿都是王某某拿的錢。
2、書證
(1)碭城大建設指揮部碭建指(2011)04號文件,證明該文件規(guī)定在碭城城區(qū)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發(fā)現(xiàn)違法建設的在規(guī)定時間內予以拆除,拆除違法建設的相關費用有屬地鎮(zhèn)、開發(fā)區(qū)等共同承擔。
(2)碭城鎮(zhèn)人民政府城政(2012)19號、166、201號文件及責任區(qū)劃分表,證明碭城拆違控違領導小組于2012年2月21日成立,組長劉某7,副組長許某3、張某11,辦公室主任張某11,張某某、許建禮、戚孟飛任中隊長。于2012年9月5日領導小組調整為,組長劉某7,副組長許某3和張某11,張某某任辦公室主任,榮某、李某1、王某某分別任一、二、三中隊隊長。于2012年11月20領導小組調整為,組長劉某7,副組長許某3和張某11,張某某任辦公室主任,李某1、王某某、許建禮分別任一、二、三中隊隊長。中隊成員為周某、黃某1、段某、王某1等人。
(3)補助清單及證明,證明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人員已在碭城鎮(zhèn)領取每天20元補助,雙休日和夜間值班均沒有發(fā)放任何補助費。
(4)報銷單據,證明西城園區(qū)查處違法建房用車費用已在該碭政府鎮(zhèn)報銷。
(5)碭城鎮(zhèn)財政所說明,證明經查賬,拆違辦在財政所賬上沒有查到節(jié)假日、雙休日、夜班加班補助及購買執(zhí)法制服的票據。
(6)記賬本,證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己記錄的開支情況,以及開支票據。
(7)發(fā)票,證明王某9提供王某某未報銷的開支票據。
(8)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受賄案件線索由中共碭山縣紀委于2013年5月10日移交碭山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碭山縣檢察院于2013年5月11日以涉嫌受賄罪對三人立案偵查,同日張某某、王某某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黃某1、段某、李某1、榮某、王某1、周某涉嫌受賄案件線索由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張某某、王某某、許建禮涉嫌受賄一案中自行發(fā)現(xiàn)并于2013年6月2日初查,2013年6月4日以涉嫌受賄罪補充立案偵查。王某1于2013年6月8日被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16日其到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投案,6月17日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對其取保候審。被告人榮某、黃某1、李某1,段某分別經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對取保候審。被告人周某2013年6月24日到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同日碭山縣檢察院對其取保候審。
(9)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出生于196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4年8月21日。
本院認為,安徽省碭山縣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第一中隊、第三中隊等中隊,多次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其轄區(qū)內違法建房戶錢款共計人民幣227920元,為違法建房戶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中被告人張某某作為碭山縣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第一中隊負責人,多次參與收受違法建房戶錢款人民幣22792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為碭山縣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第三中隊直接負責人,多次參與收受違法建房戶錢款人民幣19372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被告人張某某受賄人民幣215420元,被告人王某某受賄人民幣181840元的指控及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提出違建戶繳納的錢款是控違辦研究收取的罰款,收錢和開支都是單位行為,保管錢款是領導安排,二人僅是執(zhí)行工作,不構成犯罪及被告人王某某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收取款項均系單位行為,被告人王某某在起訴書中僅涉及收取十幾起犯罪,且全部是單位領導安排,所結余錢款已交由辦案機關,被告人王某某個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現(xiàn)有碭山縣碭城鎮(zhèn)文件、報銷單據、記賬本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均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在擔任碭山縣碭城鎮(zhèn)拆違控違中隊隊長期間,在拆違、控違過程中,違規(guī)收取違建戶錢款,后經被告人張某某同意后,將所收錢款分給領導小組其他隊員或用于隊員共同加班吃飯、維修車輛,部分錢款安排專人保管并記錄開支,并對違建戶放松管理,為違建戶謀取不正當利益,經核算其中張某某參與收受人民幣227920元,王某某參與收受人民幣193720元為違法建房戶謀取利益,且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某某受賄人民幣215420元,被告人王某某受賄人民幣181840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王某某辯護人提出收取和開支錢款系單位行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其他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對公訴機關第六十六、七十起的指控,經查,該二起指控僅有請托人的證言,同案犯許建禮供述稱沒印象、記不清,且被告人張某某當庭予以否認,該二起指控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某1、周某等六人雖因證據發(fā)生變化被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但其所分得的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二年十一個月零六天),即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
三、追繳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七千九百二十元(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九萬四千一百七十元,上述違法所得由追繳機關碭山縣人民檢察院、碭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許建禮退給翟春建人民幣二萬一千八百元及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李超杰退給郭平安人民幣五千元繼續(xù)追繳;不足部分人民幣六千九百五十元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孫軍旗
審 判 員 馬東梅
人民陪審員 劉光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溪聞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