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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刑初92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03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0422刑初92號    

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訴(2019)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30日,壽縣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刑補訴(2019)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向本院補充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期間壽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犯罪事實

被告人姜某某在抽調(diào)至打擊淮河非法采砂前線指揮部協(xié)助壽縣河道局從事打擊非法采砂工作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單獨收取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財物,共計1297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7年年底的一天,來某為了獲得被告人姜某某在非法采砂過程中的關(guān)照,送給姜某某價值4000元的購物卡。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尹某為感謝被告人姜某某、黃士富(另處)在其非法采砂被查處時提供的幫助,將價值10000元的購物卡送至黃士富手中。黃士富將其中價值7000元的購物卡

占為已有,將剩余價值3000元的購物卡轉(zhuǎn)交給了姜某某。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與黃士富、汪斌(另處)商量,由黃士富和姜某某負責(zé)疏通關(guān)系,提供打擊非法采砂行動消息,汪斌負責(zé)聯(lián)系非法采砂船主“帶船”采砂,并收取非法采砂船主給予的好處費。2017年7月至8月,汪斌多次為非法采砂船主“帶船”,收取船主給的好處費共計122700元。該錢被姜某某、黃士富、汪斌三人私分。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事實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姜某某身為公安干警利用參與查處非法采砂職務(wù)之便,伙同黃士富、汪斌為獲取非法利益,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動等消息,幫助其逃避處罰。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前往淮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洞山)投案。2018年12月24日和2019年1月11日,姜某某親屬退繳涉案贓款共計47900元。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打擊非法采砂過程中,利用職務(wù)之便,單獨收取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采砂船主財物,共計129700元,同時伙同他人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風(fēng)報信,幫助逃避查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應(yīng)當(dāng)以受賄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數(shù)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yīng)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當(dāng)庭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本案定性無異議;被告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繳贓款、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一)、2017年年底的一天,來某為了獲得被告人姜某某在非法采砂過程中的關(guān)照,送給姜某某價值4000元的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來某證言:2017年年底的一天,我想和姜某某疏通下關(guān)系,于是就打電話給姜某某問他在哪來,姜某某當(dāng)時說在供銷浴池洗澡來,于是我就趕到供銷浴池將事先準(zhǔn)備好的4000元購物卡送給了姜某某。送給姜某某這4000元購物卡主要目的就是想和他搞好關(guān)系,以便以后自己在采砂能夠得到他的關(guān)照。2018年12月5日左右,姜某某退還給我4000元現(xiàn)金。

2、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與辯解: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一天中午,我當(dāng)時正在浴池(我印象中不是供銷浴池就是古城浴池)洗澡,我接到八公山采砂船主來某的電話,他問我在哪來。之后沒多久,他就來到我洗澡的房間,跟我說:阿叔,快過年了,給你4000元購物卡(印象中不是時代廣場的就是蘇果超市的購物卡)留你過年時買買東西。說完他就離開了。非法采砂船主送財物主要想和我搞好關(guān)系,方便采砂時得到照顧。

(二)、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尹某為感謝被告人姜某某、黃士富在其非法采砂被查處時提供的幫助,將價值10000元的購物卡送至黃士富手中。黃士富將其中價值7000元的購物卡

占為已有,將剩余價值3000元的購物卡轉(zhuǎn)交給了姜某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水務(wù)行政卷宗。證實:尹某等人的三條采砂船非法采砂被查獲后,壽縣水務(wù)局對每條船的使用人各罰款1萬元的事實。

2、證人尹某證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我送給黃士富1萬元購物卡,是因為我和李繼好合伙采砂時三條采砂船被逮到了,在我去接受處罰時,接侍我的是黃士富和姜某某,還有河道局的劉緒等都在場,黃士富幫我們墊了一句話,做了工作,少罰了錢。當(dāng)時我就是想感謝一下黃士富和姜某某,所以給黃士富他們送了1萬元購物卡。黃士富在收到我送了1萬元購物卡后,究竟和姜某某是怎么分的,我不清楚。

3、同案人黃士富的供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尹某(船主)有三條船都被省二大隊逮到了,每條船上被逮到一個人,這三條船被移交給壽縣河道局處理。尹某當(dāng)天上午帶著錢到壽縣黑泥溝管理段接受處罰,當(dāng)時我、姜某某,還有河道局劉緒在場,一開始劉緒提出每條船罰款5萬元,后來經(jīng)我和姜某某從中講情,最終做了減輕處罰。當(dāng)天下午,我一個人在供銷浴池108房間洗澡,接到了尹某的電話。不久尹某就趕到了供銷浴池我洗澡的房間。尹某見房間只有我一個人,就直接從口袋里掏出了一沓子購物卡放在床邊的茶幾上,我看了一下發(fā)現(xiàn)是時代廣場的購物卡。每張面值是1000元的,共有10張合計價值1萬元。我看購物卡有些多就問尹某:你這1萬元的卡是不是只給我一人的?尹某說:這是給你和姜某某2個人的,你拿多些,姜某某少些。我問尹某:劉緒是否從這里面分一點。尹某說:劉緒那另有安排。說完,尹某就離開了。我隨后就打電話給姜某某說:尹某剛才來供銷浴池了,給我3000元購物卡,給你3000元購物卡(當(dāng)時我存有私心)。第二天上班時,我就給了姜某某3000元購物卡。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與辯解:2017年10月份的一天,省二大隊逮到了鳳臺船主尹某的3條船,后交由黑泥溝管理段處理。第二天上午,尹某來到我們黑泥溝管理段接受處理,當(dāng)時我、黃士富、劉緒三人在場進行處理。一開始劉緒講要罰款5萬元,最終經(jīng)過我們?nèi)松塘坎簏S局長同意,每條船罰款1萬元,做了減輕處罰。事后,尹某通過黃士富給了我3000元的時代廣場購物卡。過了幾天,尹某還打電話給我說他給了黃士富1萬元購物卡。非法采砂船主送財物主要想和我搞好關(guān)系,方便采砂時得到照顧。

(三)、2017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與黃士富、汪斌商量,由黃士富和姜某某負責(zé)疏通關(guān)系,提供打擊非法采砂行動消息,汪斌負責(zé)聯(lián)系非法采砂船主“帶船”采砂,并收取非法采砂船主給予的好處費。2017年7月至8月,汪斌多次為非法采砂船主“帶船”,收取船主給的好處費共計122700元。該錢被姜某某、黃士富、汪斌三人私分。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姜某某賬號尾號為8878的農(nóng)行卡交易明細、姜某某自述材料。證實:該賬戶交易明細結(jié)合姜某某自述材料,證實姜某某分得了汪斌給的帶船好處費409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汪某證言:2017年7-8月,汪斌曾經(jīng)找過采砂船他負責(zé)帶船采砂,我印象中我有兩次介紹給汪斌帶過船采過砂,具體情況是,2017年8月前后,我介紹過王**新給汪斌認識,并讓汪斌帶船采砂。船是王**新的,汪斌在帶王**新的這條船之前,王**新是跟著張成偉后面干,可能是張成偉帶船要的提成比較高,又鬧僵了,之后王**新找到我,問我壽縣可有熟人幫著帶船采砂,于是我就找汪斌,他們具體商量帶船采砂提成多少我不清楚,還有一次是汪斌帶船也是我介紹的,時間也是在2017年8月前后,但是具體船主是誰,我記不清了。我介紹給汪斌認識的船主比較多。

(2)、證人李同成證言:2017年7、8月份的樣子,汪斌一直找我說:我都已經(jīng)安排好過了,你可能幫我找?guī)讞l船由我?guī)е缮埃鍪挛覔?dān)著。我介紹給汪斌的這2條大鐵船都是從鳳臺那邊過來的,船當(dāng)時是新的,2條船總價值在500萬左右,2條船的船主是誰胡東富清楚,我曾聽胡東富說一條船是馬林金的女婿鳳臺人,還有一條是誰的我記不清了。當(dāng)時采砂的量是多少我不清楚,采砂賣的錢是船老板自己直接收的現(xiàn)錢,帶船的提成款(保護費)是由船老板直接交給汪斌的,然后汪斌在河岸邊交給了我。汪斌就交這一次錢給我,我當(dāng)時拿在手里厚厚一沓子,感覺有好幾萬塊錢。我記得還有一次,時間也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也就是我介紹給汪斌的這2條船在宋昌友靠近淮河邊的土地附近采砂。

我還聽汪斌講過:平時我和黃士富他們幾個打牌,輸點給他們,我?guī)Т缮疤岢删蜕俳o他們一點。后來,汪斌就在我們田崗

碼頭一帶名聲越來愈大,直接成了黃士富等人的代言人。

“帶船采砂”就是給真正的采砂船船主提供保護,從中收取好處費,也就是采砂提成。如果被帶的采砂船或船主因非法采砂被執(zhí)法部門檢查到或者被執(zhí)法隊員處罰、砸船、燒船等事宜,都由帶船人承擔(dān)責(zé)任。如果沒有發(fā)生船被逮或被砸等事宜,根據(jù)采砂情況即每噸10-20元不等的價格(砂價行情高的時候可以提到30-40元每噸)抽取提成。汪斌之所以敢?guī)Т缮?,是因為他認識黃士富、姜某某等執(zhí)法人員,而且他和黃士富關(guān)系很鐵,與姜某某又是老表。

(3)、證人鈕某證言:2017年7月,我新買了1條船在壽縣李同成的田崗碼頭??浚驗楹佣螆?zhí)法人員不熟一直不敢采砂。在??科陂g我認識了另外l條采砂船的船主(具體名字記不得了)。有一天在壩子上我遇到了一個人,他主動向我打招呼稱他叫汪斌,他主動問我干活(即“采砂”)的事,問我可能介紹船讓他來帶,當(dāng)時他跟我說:由我給你們照著,你們只管在我這干活(即采砂),沒事的。船要是被執(zhí)法人員逮到,由我負責(zé),如果采砂順利,你多少要給點表示表示。我看他說的那么肯定,就將我自己的船和我剛認識的那條船介紹給他帶。當(dāng)天晚上我、汪斌、田崗碼頭的老板李同成我們一起在壽縣正陽關(guān)路上的紅壽州飯店吃了飯。我們在吃飯閑聊的時候,口頭約定了帶船好處費的提取比例(按照當(dāng)時的行情每噸提10-20元不等)。吃過飯后,我就直接把那條船的船主手機號碼給了汪斌,由汪斌自己聯(lián)系了。帶船采砂的口頭協(xié)議達成以后,我和那條船一起拉到了澗溝鎮(zhèn)蔣廟一帶干有8、9天的活,我們這2條船當(dāng)時采砂的量是多少我記不清了,接砂船的船主將我們的采砂款給我以后,我大致算了一下,扣除我們應(yīng)得的部分賣砂錢款以后,將帶船采砂提成款交給了汪斌。我們2條采砂船當(dāng)時給汪斌的好處費有8、9萬元,我自己的采砂船因為運貨船沒有完全裝滿,我這條船給了35000元的好處費。我記就在我給汪斌好處費的當(dāng)天凌晨,汪斌非要上運砂的貨船上去量船,我當(dāng)時就不同意,就和汪斌吵了幾句,我一生氣就不跟他后面干了,后來我就把我自己的船開走了,后來不久我就將船就賣掉了。

3、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黃士富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上午,我和姜某某在縣河道局上班沒事干,我們就聯(lián)系縣供銷社的程勇到他辦公室下象棋。下棋的過程中,黃成群提出想讓我們合伙做生意掙點錢花。程勇就說:我們都這么大年紀(jì)了跑哪掙錢,販毒掙錢。我當(dāng)即說:采砂比販毒還掙錢。黃成群說那我們就去采砂去。我立即就說:我們幾個老弟兄沒一個有這本事的。姜某某當(dāng)時就接過話說:我老表汪斌可以干成這件事。說完姜某某就拿出電話撥通了汪斌的電話。我們等到汪斌趕到程勇的辦公室以后,姜某某當(dāng)即問他:你能不能找到船帶船采砂。汪斌說:十條八條我都能找到。我當(dāng)時就接話說:如果你能找到船,你負責(zé)帶船抽取采砂好處費,我們老弟兄幾個都得有份。汪斌當(dāng)時沒表態(tài)。中午我們5個人一起在全喜大排檔吃了飯。飯后,我們就各自打散回家了。這事商量過后有10余天左右,汪斌分別打電話給我和姜某某,約我和姜某某就一起到供銷浴池見面。我們?nèi)艘娒婧?,汪斌直接跟我們說:程勇和黃成群不起作用,搞到錢后怎么辦?我當(dāng)時就接話說:那隨便你吧。姜某某也說:隨便。隨后,汪斌就從他帶的包里掏出一沓子錢并分成三份,跟我們講:扣除租車等花費,這次我搞了有35000元,你們兩人每人12000元,我11000元。隨后將其中的一沓子錢遞給了姜某某,將另一沓子錢遞給了我。我當(dāng)時就問汪斌:你這錢是從哪個船主那搞到的。汪斌說:你不要問。我當(dāng)時就直接跟汪斌說:你在外面帶船采砂,一定不要對外講是我、姜某某和你三人共同搞的,你若被省二大隊或周邊群眾逮到,不要找我和姜某某,你若是被縣河道局逮到,我和姜某某可以出面幫你講情。姜某某也說:假如你因帶船被查到了,不要講我和你是老表。這是汪斌第一次送錢。

在這一次之后,汪斌還給了我和姜某某5次錢,每次不是汪斌電話約我們到供銷浴池見面給我和姜某某分錢,就是姜某某主

動約汪斌到供銷浴池給我們分錢。汪斌在這5次給我和姜某某分

錢的過程中,我現(xiàn)在印象深刻的有汪斌給我們分過一次8500元的,分過一次9800元的,其他幾次分了多少錢我現(xiàn)在記不清了。

我現(xiàn)在記憶深刻的是汪斌共計給我和姜某某分過6次錢,總共給我的帶船采砂好處費是40000余元。我們?nèi)斯灿嫬@得的帶船好處費總計金額為120000余元。

(問:你和姜某某為什么要找汪斌并汪斌出面帶船?)因為

我和姜某某兩人都是治砂領(lǐng)域的公職人員,看到采砂船船主們掙

錢太容易了,禁不起這個誘惑,但是我們自己又不敢自己出面帶

船采砂抽取好處費,正好汪斌和姜某某是老表,所以我們才找了

汪斌出面帶船采砂,我和姜某某則暗中保護。如果不是我和姜仁

炳,汪斌也帶不到采砂船,采砂船主也不會信任他并給他好處費。

(問:就你、姜某某和汪斌你們?nèi)撕现\,由汪斌出面帶船采砂抽取好處費三人均分的經(jīng)過,在有些細節(jié)上為什么與你在2018年12月5日的供述有所不同?)經(jīng)過我這一段時間的認真回憶和梳理,細節(jié)上不同的地方以我此次供述為準(zhǔn)。我們?nèi)斯餐@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額是120000余元,準(zhǔn)確金額以汪斌的供述為準(zhǔn)。

(2)、同案人汪斌的供述:2017年7月至8月這段時間,我、黃士富、姜某某三人商議,由我出面共計帶了3次船,第一次是李同成介紹給我?guī)У?條船,但這次帶船我只收了船主鈕某一條采砂船的帶船好處費計35000元,另外一條采砂船的帶船好處費被李同成扣下去了。我第二次帶船是汪某介紹過來的,這次帶船收取的好處費有40000多元錢,我扣除了該船采砂期間被砸后的維修費用,實際得到的好處費計32000元;第三次帶船也是經(jīng)汪某介紹的,船主的名字叫王**新,這次帶船采砂我得到的好處費計55700元。以上我三次帶船共計獲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金額是122700元。這122700元的帶船好處費是由我從船主那拿到的,也是由我在我、黃士富、姜某某三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我們?nèi)耸瞧骄值?,每人得到的好處費是40900元,每次分錢的地點都在供銷浴池。

“帶船”買質(zhì)上就是給采砂的船主提供保護。黃士富、姜某某二人本身就是治砂公職人員,假如由他們自己出面帶船采砂抽取好處費那叫知法犯法,肯定是不合適的,所以他們才會找到我與我商議,并由我出面帶船,他們負責(zé)暗中保護。要不是因為他們是治砂的公職人員,我也不敢出面帶船采砂。因為一條采砂船的造價是比較高,假如我?guī)У拇粓?zhí)法人員查到直接被沉掉或被徹底燒掉,那我是承受不起的。(問:你此次供述的具體分錢細節(jié)以及獲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金額,為什么與2018年12月9日的第三次訊問供述有所不同?)經(jīng)過這一段時間的仔細分析和回憶,我們?nèi)斯餐@得的帶船好處費總額是122700元,以我此次供述為準(zhǔn)。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017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0點鐘,我和黃士富正在河道局辦公室上班,沒事干,于是我和黃士富就到程勇的辦公室喝茶下棋,期間黃成群就玩笑講,我們幾個老兄弟要是能找點事干就好了,當(dāng)時程勇接話說,那販毒掙錢,黃士富就說現(xiàn)在河道上的打砂(也就是采砂)比販毒更掙錢,但我們幾個沒人有那個本事,我當(dāng)時想到了我老表汪斌,我就接話說我來找一下我老表汪斌,看他能不能找到船帶一下。之后我就打電話給汪斌,跟他講老表你到供銷社浴室后面的2樓程勇辦公室來一趟,不久汪斌就來了,我向汪斌介紹了程勇和黃成群之后,我正準(zhǔn)備和汪斌說帶船采砂的事情,黃士富直接將話接過去說,你看你能不能找到船,帶一下搞點零花錢,我們老兄弟幾個都有份。汪斌講那我聯(lián)系一下淮南那邊,看看他們能不能搞到船過來,之后,我們又閑扯了一會,中午我們5個人一起到供銷浴池旁邊的全喜大排檔吃的飯,這事過后沒多久的一天,我和黃士富分別接到了汪斌的電話,約我們到供銷浴池,我們3個人當(dāng)天下午在供銷浴室見面后,汪斌從包里拿出一沓錢跟我講我搞到錢了,這錢怎么分,程勇和黃成群那又不起作用,黃士富當(dāng)時講隨便你,我當(dāng)時也附和一下說,隨便你吧。汪斌于是就將他搞的那一沓子錢分成3份,遞給我一份,遞給黃士富一份,并說這次我共搞了35000元,你們兩個每人12000,我自己分110000。當(dāng)時黃士富還跟汪斌說你出力多一點,你多分一些。汪斌就沒有同意。當(dāng)時黃士富還問汪斌,你這錢是從哪個船主那搞得?汪斌回答,你不要細問。我記得黃士富當(dāng)時還提醒汪斌,你若帶船采砂,不要明面上打著我和姜某某的旗號,省二大隊和當(dāng)?shù)乩习傩杖舸侥懔耍悴灰椅覀?;若河道局只逮到你一條船,我和姜某某大隊長可以幫你去講情,之后,我印象中汪斌還在供銷浴池給我和黃士富分過5次錢,分別是5100元、8500元、9800元、3500元、2000元,以上我從汪斌那拿到的錢次數(shù)共計6次;分得的金額是40900元。汪斌、黃士富和我3人共同分得的錢算總金額是122700元,我和黃士富分的錢是一般多的。

“帶船”就是給真正的采砂船主提供保護,從中收取帶船好處費。(問:你這次的問話為什么與之前的談話有出入?)找當(dāng)時主要是記不清了,一開始就認為從汪斌那拿到的錢,就是近2萬元。經(jīng)過這一段時間的認真回憶,同時結(jié)合我的農(nóng)行賬戶交易明細,我現(xiàn)在回憶起來,我從汪斌那拿的錢數(shù)就是40900元。以前出入的部分,以我本次的交代為準(zhǔn)。

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親屬向壽縣監(jiān)委退繳贓款43900元;2019年1月11日,來某向壽縣監(jiān)委退繳涉案贓款4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扣押通知書、扣押清單、中國銀行交易單據(jù)。證實: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親屬向壽縣監(jiān)委退繳贓款43900元;2019年1月11日,來某向壽縣監(jiān)委退繳涉案贓款4000元。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事實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姜某某身為公安干警利用參與查處非法采砂職務(wù)之便,伙同黃士富、汪斌為獲取非法利益,向非法采砂船主透漏查禁非法采砂行動等消息,幫助其逃避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鈕某證言:2017年7至8月份,我曾經(jīng)在壽縣淮河田崗至蔣廟一帶采過砂,當(dāng)時是一個叫汪斌的帶著我的船采的砂。2017年7月,我新買了1條船在壽縣李同成的田崗碼頭???,因為河段執(zhí)法人員不熟一直不敢采砂。在??科陂g我認識了另外l條采砂船的船主(具體名字記不得了)。有一天在壩子上我遇到了一個人,他主動向我打招呼稱他叫汪斌,他主動問我干活(即“采砂”)的事,問我可能介紹船讓他來帶,當(dāng)時他跟我說:由我給你們照著,你們只管在我這干活(即采砂),沒事的。船要是被執(zhí)法人員逮到,由我負責(zé),如果采砂順利,你多少要給點表示表示。我看他說的那么肯定,就將我自己的船和我剛認識的那條船介紹給他帶。當(dāng)天晚上我、汪斌、田崗碼頭的老板李同成我們一起在壽縣正陽關(guān)路上的紅壽州飯店吃了飯。我們在吃飯閑聊的時候,口頭約定了帶船好處費的提取比例(按照當(dāng)時的行情每噸提10-20元不等)。吃過飯后,我就直接把那條船的船主手機號碼給了汪斌,由汪斌自己聯(lián)系了。帶船采砂的口頭協(xié)議達成以后,我和那條船一起拉到了澗溝鎮(zhèn)蔣廟一帶干有8、9天的活,我們這2條船當(dāng)時采砂的量是多少我記不清了,接砂船的船主將我們的采砂款給我以后,我大致算了一下,扣除我們應(yīng)得的部分賣砂錢款以后,將帶船采砂提成款交給了汪斌。我們2條采砂船當(dāng)時給汪斌的好處費有8、9萬元,我自己的采砂船因為運貨船沒有完全裝滿,我這條船給了35000元的好處費。我記就在我給汪斌好處費的當(dāng)天凌晨,汪斌非要上運砂的貨船上去量船,我當(dāng)時就不同意,就和汪斌吵了幾句,我一生氣就不跟他后面干了,后來我就把我自己的船開走了,后來不久我就將船就賣掉了。

(2)、證人李同成證言:我還聽汪斌講過:平時我和黃士富他們幾個打牌,輸點給他們,我?guī)Т缮疤岢删蜕俳o他們一點。后來,汪斌就在我們田崗碼頭一帶名聲越來愈大,直接成了黃士富等人的代言人。

“帶船采砂”就是給真正的采砂船船主提供保護,從中收取好處費,也就是采砂提成。如果被帶的采砂船或船主因非法采砂被執(zhí)法部門檢查到或者被執(zhí)法隊員處罰、砸船、燒船等事宜,都由帶船人承擔(dān)責(zé)任。如果沒有發(fā)生船被逮或被砸等事宜,根據(jù)采砂情況即每噸10-20元不等的價格(砂價行情高的時候可以提到30-40元每噸)抽取提成。汪斌之所以敢?guī)Т缮埃且驗樗J識黃士富、姜某某等執(zhí)法人員,而且他和黃士富關(guān)系很鐵,與姜某某又是老表。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黃士富的供述:(問:你和姜某某為什么要找汪斌并汪斌出面帶船?)因為我和姜某某兩人都是治砂領(lǐng)域的公職人員,看到采砂船船主們掙錢太容易了,禁不起這個誘惑,但是我們自己又不敢自己出面帶船采砂抽取好處費,正好汪斌和姜某某是老表,所以我們才找了汪斌出面帶船采砂,我和姜某某則暗中保護。如果不是我和姜某某,汪斌也帶不到采砂船,采砂船主也不會信任他并給他好處費。

(問:在汪斌出面帶船采砂期間,你和姜某某具體都給汪斌提供了什么幫助?)汪斌能夠出面帶船采砂,主要是因為他對外到處宣揚他和我、姜某某關(guān)系很鐵,我沒有刻意和他說過我們執(zhí)法檢查上的事,但是由于汪斌經(jīng)常和我、姜某某一起在供銷浴池洗澡,他會刻意和我們談?wù)搱?zhí)法檢查的事情,揣摩我們的行蹤。汪斌和我們一起洗澡時,有時候我接到黃局長的電話讓我們晚上去執(zhí)法檢查,他在旁邊能聽到;有時候黃永祥在電話里跟我說到供銷浴池來接我們出去執(zhí)法,汪斌聽到后一般就自覺離開了。

(2)、同案人汪斌的供述:(問:你在此次帶船過程中,黃士富、姜某某都起到什么作用了?)我在每次從家打的過去上船之前,都會分別電話詢問黃士富、姜某某,提醒他們要是晚上有什么治砂行動,提前告訴我一聲。黃士富和姜某某都在電話里說:好的,一旦有治砂行動,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在這次我?guī)Т缮捌陂g,這2條船都沒有被查處過,沒有被逮到過。

有一次是在201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9、10點鐘的樣子,姜某某曾經(jīng)打過一次電話給我,講他馬上要跟姜國局長下來檢查。我得知這一消息后,就立即將船停放到毛集那一側(cè),當(dāng)晚也就沒有干活,那天晚上我印象中河上的采砂船都沒有干活。還有一次也是2017年8、9月份的一天,當(dāng)時是白天,黃士富打電話跟我講,他們馬上要出去巡邏。我得到消息后趕緊將船開到毛集一側(cè)。2017年11月份,我當(dāng)時在幫汪某的2條清淤船干活,有一天夜里,黃士富打電話給我講,他們夜里要先到正陽,之后到田崗、方圩一帶巡邏。此外,我在和黃士富一起在供銷浴池洗澡的時候,經(jīng)??吹近S士富接聽船主打聽執(zhí)法檢查情況的電話,黃士富基本上都會將檢查信息告知對方。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我記得在2017年7月份一天晚上10點多鐘,我當(dāng)時在家睡覺來,汪斌打我電話說:我?guī)У牟缮按F(xiàn)在被縣河道局王俊峰逮到了。我當(dāng)時就跟汪斌講:你打你的電話給王俊峰,讓他接一下。汪斌跟我說:王俊峰不接,我來給黃士富打電話吧。之后第二天,汪斌被罰了2萬元錢。還有一次是在晚上8點多鐘,我正在家看電視來,汪斌打我電話講:黃局長過3、5分鐘后要去接你。我當(dāng)時愣了一下就說:你怎么知道的。汪斌就講:你不要問,在你走的時候給我打個電話就行了。然后汪斌就把電話掛了。過了大概有2、3分鐘,黃永祥局長果然打電話給我說:我們下去一趟(去淮河上面執(zhí)法檢查),我們到小區(qū)門口去接你。我當(dāng)時就問:那老黃呢?黃局長說:我已經(jīng)和老黃聯(lián)系過了。我說:好。在我剛到小區(qū)門口正準(zhǔn)備給汪斌打電話時,黃局長的車子就到跟前了,我沒有撥通汪斌的電話就直接上車了。上車后,我發(fā)現(xiàn)車內(nèi)有黃局長、黃士富和駕駛員方振東,我就跟黃局長講:剛才怎么汪斌給我打電話說黃局長你要來接我?黃局長當(dāng)時沒有接話就開車走了。過了三五天我見到汪斌問是怎么回事,汪斌說是黃士富提前跟他講的。

另外在汪斌帶船采砂期間,由于我、黃士富、汪斌三人經(jīng)常一起在供銷浴池洗澡,他會有意無意和我們談?wù)搱?zhí)法檢查的事情,揣摩我們的行蹤;有時候汪斌和我們一起洗澡時,我會接到黃局長的電話讓我們晚上去執(zhí)法檢查,他在旁邊也能聽到,但汪斌聽到后一般就自覺離開了。

同時查明:2018年12月20日姜某某主動到淮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投案,12月23日姜某某主動到壽縣紀(jì)委監(jiān)委交代了其受賄犯罪事實。

本案綜合證據(jù):

1、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12月17日,壽縣紀(jì)委監(jiān)委以姜某某涉嫌受賄問題對其立案調(diào)查。

2、戶籍證明、壽縣淮河河道管理局淮管[2016]32號文件、壽縣公安局公政治[2011]31號文件、中共壽縣紀(jì)檢委壽紀(jì)[2019]16號文件。證實:被告人姜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及被告人姜某某于2011年10月至案發(fā)擔(dān)任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2016年抽調(diào)至打擊淮河非法采砂前線指揮部工作,2019年1月,因違紀(jì)違法被中共壽縣紀(jì)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8年12月20日姜某某主動到淮南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投案,12月23日姜某某主動到壽縣紀(jì)委監(jiān)委交代了其受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打擊非法采砂過程中,利用職務(wù)之便,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取非法采砂船主財物,共計129700元;伙同黃士富、汪斌向非法采砂船主通風(fēng)報信,幫助逃避查處,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姜某某對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對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當(dāng)庭自愿認罪,故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姜某某違法所得四萬七千九百元予以追繳(已追繳),由收繳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廣平

審 判 員  姚 遠

人民陪審員  張久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葉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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