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226刑初324號
潁上縣人民檢察院以潁檢檢二刑訴[2019]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于2019年6月15日以潁檢檢二刑補訴[2019]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進行了補充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曹某、代理檢察員趙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受賄罪
200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潁上縣耿棚鎮(zhèn)南盧郢小村文書,大店村文書、支部委員期間,利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群眾賄賂78200元,為他人在辦理戶口,申報孤兒保障金、五保戶、低保戶,違規(guī)土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具體情況如下:
1.2005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馮某2000元現(xiàn)金,幫助馮某孫子盧其入戶。
2.2005年的一天,陳某某通過任某收受劉銀師16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的材料,幫助劉銀師女兒劉永雪掛戶在劉玉師名下。
3.2006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天付1500元現(xiàn)金,幫助陳天付外孫尹杰入戶;2008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天付15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的材料,幫助陳天付孫子陳為越掛戶在陳西海戶下。
4.2008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付雪喜600元現(xiàn)金,幫助付雪喜孫女付全盈、付金廷入戶。
5.2008年的一天,陳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幫助盧某2將其外孫汪致富的戶籍掛戶在陳西青戶下,后收受盧某23000元現(xiàn)金。
6.2008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西頂2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陳西頂孫女陳晶茹掛戶到王會明戶下。
7.2008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王某138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王某1孫女盧志艷、孫子盧志成入戶。
8.2009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盧某115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盧某1女兒盧夢掛戶在盧傳俊戶下;當年,陳某某通過盧某1收受盧傳超15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盧傳超女兒盧家欣掛戶在盧傳京戶下。
9.2009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23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陳某2孫子陳海寧掛戶到陳天玉戶下。
10.2009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32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陳某3孫女陳新茹掛戶在陳西興戶下。
11.2010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吳炳梅8000元,提供虛假材料,幫助吳炳梅兩個孩子掛戶在楊國安戶下。2017年的一天,陳某某退還吳炳梅2000元。
12.2011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515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陳某5孫女陳玉華入戶。
13.2011年的一天,陳某某通過陳某6收受陳西久35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陳西久女兒陳瑩掛戶在陳西飛戶下。
14.2012年4月份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42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陳某4孫子陳雨航入戶。
15.2012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余某3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余某女兒余洪靜掛戶在陳西現(xiàn)戶下。
16.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屠某3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屠某的孫子屠西文入戶。
17.2012年的一天,陳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幫助盧某3孫子盧梓凱入戶,后收受盧某31000元現(xiàn)金。
18.2012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趙某23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趙某2女兒楊家玲掛戶在楊成林戶下。
19.2012年的一天,陳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幫助劉某孫子陳傳碩入戶,后收受劉某3000元現(xiàn)金。
20.2013年的一天,陳某某通過陳某6收受孫某4000元現(xiàn)金,提供虛假材料,幫助孫某孫女孫永潔掛戶在孫文河戶下,幫助孫某孫女孫雨露掛戶在孫章金名下。
21.2015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71000元現(xiàn)金,幫助陳某7的孫子陳依龍入戶。
22.2016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84000元現(xiàn)金,幫助陳某8孫女陳**風入戶。
23.2016年的一天,陳某某收受陳某94000元現(xiàn)金,幫助陳某9兒子入戶。
24.2008年,陳某某接陳某13軍請托,提供虛假材料,幫陳某13軍兒子陳龍偉辦理入戶,后收陳某13軍3000元現(xiàn)金。
25.2008年,陳某某收陳某10豐700元現(xiàn)金,違規(guī)幫陳某10豐辦理五保戶。
26.2009年,陳某某收陳某11奎2000元現(xiàn)金,幫陳某11奎去世的父親陳明元違規(guī)土葬。
27.2010年,陳某某收盧某4銀1500元現(xiàn)金,提供他人身份信息材料,幫盧某4銀辦理虛假身份證件。
28.2012年,陳某某收陳某12連2000元現(xiàn)金,幫陳某12連侄子陳標申請孤兒最低生活保障金。
29.2018年,陳某某收王某2民1000元現(xiàn)金,允諾幫助辦理低保。
30.2010年,陳某某收盧某5花5000元現(xiàn)金,盧某5花去世的母親凌以英違規(guī)土葬提供幫助。
(二)貪污罪
2005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協(xié)助鎮(zhèn)人民政府從事公務活動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lǐng)、截留等手段非法貪污公款合計人民幣82554.33元,其中特定款物66770.46元。具體如下:
1.2010年4月13日,陳某某使陳某4孟身份信息辦理60×××399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并由其持有該賬戶存折。2012年7月5日,陳某某陳某4孟一家四口人申辦低保,并以其持有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作為低??畲蚩钯~戶。2013年6月陳某14福朱某1俊被寫陳某4孟戶低保本上,陳某某陳某4孟低保戶名下有其他低保人員為由,繼續(xù)控制該郵政儲蓄銀行存折。截止2014年12月27日,該郵政儲蓄賬戶共打入救災款合計250元,低???3991.6元,合計14241.60元,被陳某某從中支取13800元,付陳某4孟3500元,付陳某14福1300元,余下9000元被陳某某個人占用并用于個人開支。2019年1月,陳某某在接受潁上縣紀委監(jiān)委調(diào)查期間,退陳某4孟5200元。
2.2005年5月8日,陳某某使用汪廷英身份信息辦理60×××522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并由其持有該賬戶存折。隨后陳某某多次從該賬戶支取款項。2009年1月24日,汪廷英由特困戶轉(zhuǎn)為低保戶。2012年7月5日,陳某某將王文民、吳培敏納入汪廷英低保戶中,2014年12月8日,陳某某將汪廷英低保賬戶轉(zhuǎn)至潁上縣農(nóng)商行開戶,并繼續(xù)持有該賬戶存折。至2015年11月30日,陳某某先后從汪廷英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和農(nóng)商行賬戶支取33284元。付給汪廷英5000元,吳培敏4000元,余下24284元,其中特定款物13992.16元,被陳某某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3.2005年10月15日,陳某某使用劉永翠的身份信息辦理了郵政儲蓄銀行60×××46賬戶,并由其持有該賬戶存折。隨后陳某某多次從該賬戶支取款項。2009年1月24日,劉永翠由特困戶轉(zhuǎn)為低保戶。2012年7月5日,陳某某將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陳天付和符合低保條件的陳西朝納入劉永翠低保戶中,并繼續(xù)控制該賬戶存折。至2014年12月12日,陳某某分多次從該存折支取19752.5元,付給劉永翠戶5000元,陳西朝戶2000元,余下12752.5元,共中特定款物11420.3元,被陳某某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4.2008年,陳某某違規(guī)為其不符合五保戶、低保戶申報條件的嫂子劉開英申報五保戶待遇,并持有劉開英打款銀行存折。2009年4月,劉開英轉(zhuǎn)為非農(nóng)戶口并享受城鎮(zhèn)低保待遇。2008年至2016年期間,政府財政部門共向劉開英賬戶打款17579元。陳某某支取后付給劉開英14000元,余款3579元被其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5.2009年1月,朱某2為報銷其父親朱玉的住院費用,找到陳某某幫助。因朱玉未繳納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款,陳某某便為其出具虛假的合作醫(yī)療繳款票據(jù),并經(jīng)手報銷醫(yī)療費款項14779元。后在朱某2的催要下,陳某某交給朱某23500元,余款11279元被陳某某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6.2013年至2016年,陳某某將其妻段友芳賬戶申報為已故人員陳西良的地畝補貼款打款賬戶,截至2016年共套取地畝補貼2050.79元,被陳某某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2015年,陳某某將已故人員陳天運的地畝確權(quán)在其侄子陳生名下,并將陳生賬戶申報為地畝補貼打款賬戶,陳某某實際控制該賬戶存折,截至2018年共套取地畝補貼644.34元,該款被陳某某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
7.2017年、2018年期間,陳某某將盧某7地畝補貼款申報在自己名下,共獲得該補貼款1464.70元,該款被陳某某支取并用于個人或家庭開支。2017年,經(jīng)盧某7催要,陳某某給其現(xiàn)金700元。
案發(fā)后,陳某某向潁上縣監(jiān)察委退繳了贓款70000元。訴訟中其親屬代其向本院退繳了剩余贓款83555元。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庭審時不持異議,并有其在調(diào)查階段的供述、證人陳西頂、馮某、陳某1、任某、盧某1、付某、盧某2、陳某2、陳某3、陳某4、王某1、陳某5、陳某6、孫某、余某、屠某、吳某、盧某3、趙某2、劉某、陳某7、陳某8、陳某9、盧某4、陳某10、陳某11、陳某12、王某2、陳某13、盧某5、朱某1、陳某14、陳某15、陳某16、陳某17、陳某18、陳某19、盧某6、陳某20、朱某2、陳某21、盧某7等人的證言、任職文件、出生證明、相關(guān)低保保障檔案、存折、銀行交易明細、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lǐng)、截留的手段,侵吞公款82554.33元,數(shù)額較大,其中66770.46元屬特定款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陳某某又利用該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78200元,其行為又構(gòu)成受賄罪,應兩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認罪悔罪,可認定為坦白,結(jié)合其已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為了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維護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153555依法予以追繳。(已全部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諶 敏
審 判 員 龔 軍
人民陪審員 任春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韓莎莎
書記員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