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皖0803刑初170號
按照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8刑轄51號指定管轄決定書的決定,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觀檢刑訴〔2019〕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文龍、程啟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時任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局長程某某,利用程某某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148041元,數額較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時任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黨工委書記程某某,利用程某某負責該局全面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人民幣80000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某與程某某系共同犯罪,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并提出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預繳罰金,建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貪污犯罪事實:
2013年下半年,時任安慶市宜秀區(qū)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局長的程某某(另案處理),知道大龍山鎮(zhèn)龍山花苑小區(qū)門面房拆遷安置后還有剩余門面,就與被告人劉某某商議,欲借幫助原大龍山鎮(zhèn)中心社區(qū)支部書記胡某違規(guī)安置門面房之機為劉某某低價購置門面房一間。劉某某明知其不屬拆遷安置對象仍表示同意。之后,程某某授意胡某向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打報告以成本價購置門面房,并告知胡某其親戚(即劉某某)以胡某的名義也購置一門面。胡某表示同意,按程某某的安排打了報告,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該報告予以審批。2013年12月10日,劉某某以胡某名義以成本價87728元購得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2013年12月12日,胡某與劉某2(劉某某父親)簽訂門面轉讓協議,胡某將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轉讓給劉某2。劉某某后從胡某處拿走該門面房鑰匙,成為該門面房實際持有者。經安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門面房價值人民幣235769元。被告人劉某某從中侵吞公共財產148041元。
2.受賄犯罪事實:
2015年6月左右,時任安慶市宜秀區(qū)政府副區(qū)長、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黨工委書記的程某某得知安徽龍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永林小區(qū)還建房項目接近尾聲,小工程較多,程某某遂與劉某某商議,讓劉某某姐姐劉某以向該公司提供建筑材料的方式,賺取利潤,劉某某表示同意。程某某遂聯系該公司董事長汪某對其特定關系人劉某某給予幫助。通過程某某安排,劉某某帶劉某到汪某辦公室欲做乳膠漆生意。之后,汪某為感謝程某某在工程建設、結算工程款等方面的關照,先讓劉某匯20萬元到公司賬戶,不到一個月汪某就讓公司以支付外墻涂料材料款的名義轉款28萬元到劉某賬戶上,其中8萬元為汪某給予程某某、劉某某的好處費,劉某某明知該8萬元系好處費仍予以收受。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安慶市宜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人員帶至安慶市黨風廉政教育基地談話。劉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留置期間,坦白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涉嫌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安慶市宜秀區(qū)監(jiān)察委于2019年9月4日從劉某處扣得贓款80000元;在本院審理期間,劉某某主動退繳貪污款148041元。
本案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立案決定書,證實安慶市宜秀區(qū)監(jiān)察委于2019年8月19日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劉某某立案調查。
2.歸案經過、留置文書,證實劉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慶市宜秀區(qū)監(jiān)察委調查組人員從其辦公室?guī)е涟矐c市黨風廉政教育基地談話,并于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3.扣押通知書及清單,證實安慶市宜秀區(qū)監(jiān)察委于2019年9月4日從劉某處扣得贓款8萬元。
4.劉某某、程某某的身份資料及劉某某、程某某的供述,證實程某某、劉某某均系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且系特定關系人;自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程某某任安慶市宜秀區(qū)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局長,至2015年11月2日免去北部新城管理局黨工委書記期間,一直負責北部新城管理局全面工作。
5.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批復、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9日指定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檢察院管轄,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理。
6.胡某拆遷安置資料、胡某向安慶市宜秀區(qū)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提交購買門面房報告、龍山花苑門面房購買相關賬證、證人胡某的證言、劉某某的供述、程某某的供述,證實胡某系安慶北部新城拆遷戶以及拆遷安置情況,在程某某安排下,胡某于2013年11月15日為購買兩小開間門面向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打報告,程某某同意其以略高于成本價購買,面積控制在100平米內,2013年12月10日胡某購買龍山花苑門面房(兩套),其中一套面積54.83平米的門面雖以胡某名義但實質系劉某某購買,繳款87728元。
7.龍山花苑小區(qū)門面房還房安置辦法、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劉某某所購門面經安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2013年12月1日該門面零售價格為235769元,單價為4300元/平米。
8.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轉讓協議,證實胡某于2013年12月12日與劉某2(劉某某父親)簽訂門面轉讓協議,胡某將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轉讓給劉某2。
9.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租賃合同、證人楊某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劉某2于2017年2月25日與楊某簽訂租房協議,劉某2將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租給楊某三年(2107年2月25日-2020年2月24日),2017、2018兩年每年租金7200元,2019年租金8000元。
10.證人陳某(2007至2013在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工作)的證言,陳某陳述了在其負責龍山花苑安置時,大龍山鎮(zhèn)中心社區(qū)原書記胡某安置的兩套門面房突破了安置政策,當時程某某對其說了胡某確實在北部新城拆遷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給他照顧是應該的,程某某讓其和李某按照程序簽署意見,后來其和李某就按程某某的安排在胡某的報告上各自簽了意見,此份報告沒有經過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11.證人李某(安慶市宜秀區(qū)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紀工委書記)的證言,李某陳述了胡某不符合要求分得兩套門面房的過程,當時是陳某向程某某匯報此事,程某某表示同意后,讓其和陳某按程序簽署意見,與陳某的陳述相印證。
12.安慶市龍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冊信息、安慶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有關劉某轉賬賬證,證實安慶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收到20萬元,2015年7月10日付款給劉某28萬元,付款事由為棚戶區(qū)外墻涂料材料款。
1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劉某在其妹妹劉某某陪同下至龍山集團汪某處想做點業(yè)務,后該公司不讓其做業(yè)務,承諾讓其轉款20萬元,事后仍給其8萬元利潤,她將該情況反映給劉某某,劉某某電話聯系汪某確認無誤后,讓劉某打款20萬元到龍山集團,一個月后該集團就打款28萬元給她的事實。
14.證人何某(安徽龍山建設集團材料科科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汪某叫其安排下安慶市宜秀區(qū)北部新城領導親戚劉某跟其公司做乳膠漆生意之事,之后,因該公司乳膠漆都是定點銷售商處采購,后汪某提出變通方法,讓劉某付20萬到其公司賬戶,后按市場價支付8萬元利潤給劉某的事實,實際上其公司未將這20萬元用于購買乳膠漆,這樣做是為規(guī)避他人發(fā)現,這8萬元實際是看在領導的面子上才給會給劉某的好處。
15.證人汪某的證言,汪某陳述了因程某某打電話給他,讓他幫宜秀區(qū)女干部劉某某的姐姐劉某銷點乳膠漆,其知道程某某與劉某某有暖昧關系,后劉某某和劉某到其辦公室談劉某想做乳膠漆生意,其考慮到公司有專門的采購渠道,礙于程某某的面子,其安排何某商量了一辦法,讓劉某支付20萬元到公司賬戶,后以市場價支付8萬元利潤給劉某某,劉某某還打電話確認了此事,之后就這樣操作了,這事辦好后其還打電話給程,告訴了程某某給了劉某某8萬元的利潤。汪某證實這8萬元實際上其支付給對方的好處,其知道程某某與劉某某關系不一般,是情人關系,一方面是為了跟程進一步搞好關系,另一方面也是為獲得和感謝程對其公司承接工程項目的關照。
16.永林小區(q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安徽龍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與安慶北部新城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龍山建司承接了安慶北部新城棚戶區(qū)改造永林小區(qū)一期工程,工期2013年10月31日-2015年10月31日,工程按BT方式建設(全部建設資金由承包人負責籌措),不預付工程預付款。
17.永林小區(qū)工程撥付相關賬證,證實安慶北部新城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17日三次經程某某批示同意共計將600萬元暫借給安徽龍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結算時扣回),龍山公司開具收據(收款事由系永林小區(qū)棚戶小區(qū)改造工程款)。
18.程某某的供述,程某某供述了其因與劉某某關系特別親密,在與劉接觸過程中,利用自己的職權為她低價購買了一套門面房和幫她以承做業(yè)務的名義收受龍山集團汪某8萬元好處的事實。
19.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劉某某供述了其與程某某的關系,按程某某的安排,明知自己不符合門面房購買條件,仍以胡某的名義按成本價購買了龍山花苑8號樓1號門面;在程的關照下還幫她姐姐從龍山集團汪某處獲得了8萬元好處。
2.現金繳款單,證實在本院審理期間,劉某某退繳貪污款148041元并預繳罰金20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程某某,利用程某某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148041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程某某的特定關系人,與程某某通謀,利用程某某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劉某某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預繳罰金,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留置的,羈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八千零四十一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凌志祥
審 判 員 唐子玲
人民陪審員 朱劉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丁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