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3刑再1號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慕某犯受賄罪一案,該院作出(2015)渦刑初字第00399號刑事判決。慕某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作出(2016)皖16刑終312號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皖檢訴一審刑抗(2017)1號刑事抗訴書,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皖刑抗4號再審決定書,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原審被告人慕某及其辯護人慕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慕某在高公鎮(zhèn)農綜站推廣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的過程中,為安徽省巨星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星公司)、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禾公司)等供肥企業(yè)謀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巨星公司、金禾公司等供肥企業(yè)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5934.50元。具體為:
(一)2011年,慕某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38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巨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送給慕某11000元。
(二)2012年,被告人慕某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297.2噸,當年年底的一天,在劉某的辦公室內,劉某送給慕某10000元。
(三)2012年,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106.5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金禾公司的銷售經理賈某送給慕某12786元。
(四)2013年,被告人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93.4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賈某送給慕某12148.5元。
2014年3月,慕某得知該縣農委副主任柴某被檢察機關查處,遂退給劉某10000元。2015年3月20日,慕某退繳給渦陽縣人民檢察院35934.50元。2015年5月26日,慕某退繳給渦陽縣人民檢察院10000元。被告人慕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提請依法查處。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2015)渦刑初字第00399號刑事判決認定,2005年以來,渦陽縣人民政府根據安徽省農業(yè)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具體包括小麥高產攻關化肥、農藥招標、采購等活動。該活動由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生產室組織實施,渦陽縣各鄉(xiāng)鎮(zhèn)農業(yè)綜合服務站按照縣農委的安排,向轄區(qū)內村民宣傳小麥高產攻關活動中配方肥、植保用藥,選擇中標企業(yè)的化肥農藥品牌,加以推廣銷售,做好貨款收受等工作。被告人慕某在高公鎮(zhèn)農綜站推廣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的過程中,為安徽省巨星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星公司)、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禾公司)等供肥企業(yè)謀取利益,并多次收受巨星公司、金禾公司等供肥企業(yè)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5934.50元。具體為:
(一)2011年,慕某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38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巨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送給慕某11000元。
(二)2012年,被告人慕砷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297.2噸,當年年底的一天,在劉某的辦公室內,劉某送給慕某10000元。
(三)2012年,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106.5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金禾公司的銷售經理賈某送給慕某12786元。
(四)2013年,被告人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93.4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賈某送給慕某12148.5元。
2014年3月,慕某得知該縣農委副主任柴某被檢察機關查處,遂退給劉某10000元。慕某于2015年3月19日主動到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的事實。2015年3月20日,慕某向渦陽縣人民檢察院退贓35934.50元。
一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渦陽縣人民檢察院舉報線索處理呈報表、接訪筆錄及情況說明載明:被告人慕某于2015年3月19日主動到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2、扣押物品靖單及繳款書載明:被告人慕某已退出全部贓款。
3、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記賬憑證、證明及賈某出具的證據載明:2013年1月30日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付高公農綜站銷售配方肥106.55噸,每噸I20元的服務費12786元;2014年1月2日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付高公農綜站服務費用12598.50元。
4、戶籍證明及渦陽縣、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渦陽縣水務局關于慕某任職和職務變動的文件證明慕某的身份及職務變動的情況。
5、高產攻關化肥項目情況及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財務
報表載明:高公鎮(zhèn)2008年至2012午銷售配方肥及收取代辦費的情況。
6、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會計賬目統(tǒng)計表:2007年至2013
年渦陽縣農委在麥豆協會報銷費用情況。
7、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麥高產攻關活動的意見證實:從2005年秋種起,連續(xù)五年在亳州、合肥等9個小麥主產市開展以“依靠科技,主攻單產,全面提高小麥生產水平”為內容的高產攻關活動。其中一項內容為: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技術。
8、渦陽縣人民致府下發(fā)的關于小麥優(yōu)質高產攻關示范縣建設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證實:2005年至2013年,渦陽縣人民政府開展了小麥優(yōu)質高產攻關活動。
9、渦陽縣小麥高產攻關示范面積分配表證實:2012-2013高公鎮(zhèn)分配小麥高產攻關示范的面積。
l0、渦陽縣審計局關于渦陽縣農委發(fā)放農民糧食補貼提供化肥情況的審計調查報告證實:小麥高產攻關活動,農委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政策規(guī)定辦理、執(zhí)行財經紀律。并為此向上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11、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致廣大農民朋友的一封信和關于小麥高產攻關核心示范點實施統(tǒng)一測土配方供肥的報告證實:為推進小麥高產攻關活動,實施統(tǒng)一配方、統(tǒng)一供肥、統(tǒng)一招標采購配方肥,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向廣大農民朋友致信并向縣政府報告實施統(tǒng)一測土配方供肥。
12、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安徽正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關于成立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的批復、關于更換渦陽優(yōu)質麥豆協會的報告、同意成立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的批復證實: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于2004年9月20日向渦陽縣民政局申報成立,同年11月2日被批準成立及2006年優(yōu)質麥豆協會法人變更的情況。
13、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
14、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自2006年實施小麥高產攻關活動以來,其委均姣照省下達的計劃任務,根據縣高產攻關領導小組部署,由其委分管負責人和生產室牽頭,組織有關技術人員,以縣政府名義制定、下發(fā)小麥高產攻關活動實施方案,并按照生產室工作范圍組織活動實施。
15、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說明證實:2007年、2012年安徽金禾肥業(yè)有限公司沒有與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議簽訂供肥合同但參與了肥料供應。
16、亳州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會計鑒定書:渦陽縣農委2007-2013年在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會計賬目中報銷支出費用情況。
17、證人劉某證明、情況說明及檢查證實:2011年7月,其公司中標渦陽曇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其請慕某等人吃飯,請慕某幫忙銷售配方肥,并承諾每噸按30元的標準給慕某辛苦費。當年慕某幫助其公司銷售385噸配方肥,其送給慕某11000元辛苦費。2012年前的一天,其讓慕某約一些高公鎮(zhèn)的村干部吃飯,想讓慕某繼續(xù)幫忙銷售配方肥,并承諾給辛苦費。當年慕某幫助其公司銷售297.2噸配方肥,其給慕某10000元辛苦費。2014年初,柴某出事不久的一天,慕某到其辦公室,要退給其20000元,其收下10000元,另10000元又給慕某了。
18、證人賈某證明:約在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其給慕某打電話,希望他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并許諾每噸給120元返利。當年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106.55噸配方肥,其給慕某I2786元返利。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其給慕某打電話,希望他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并許諾每噸給130元返利。當年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93.45噸配方肥,其給慕某12148.50元。
19、證人柴某證明:2005年成立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其任會長,2008年其不再擔任會長,由盛某擔任會長。麥豆協會主要開展糧種補貼代收差價款和高產攻關配方肥及植保供藥工作及麥豆協會收取代辦費開支情況。
20、證人盛某證明:其2008年任麥豆協會會長,自己只是掛名會長,協會的大小事,還是柴某、劉建成當家。其任會長期間主要圍繞農委的小麥高產攻關項目開展工作,包括配方肥的宣傳推廣、肥料質量的抽檢,柴某、劉建成安排其到招投標中心送一些材料等工作。
21、證人孫某證明:其2005年年底以來在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兼職現金會計。麥豆協會的收入主要來源于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項目、植保項目代辦服務費及代辦服務費的收取和開支情況。
22、證人鄧某證明:2005年開始實施小麥高產攻關項目,由渦陽縣農委生產室具體負責實施,縣農委通過渦陽縣優(yōu)質麥豆協會采購配方肥與植保用藥,農綜站負責宣傳推廣。每年9月縣農委召開農綜站站長會議,告知各農綜站當年配方肥供肥企事業(yè)的中標名單,每個企業(yè)中標的標段、配方肥的價格、收取企業(yè)代辦服務費的標準,并要求把貨款打到農委指定的協會賬戶上。購買配方肥的農戶每畝補貼10元及農綜站領取代辦服務費的情況。
23、證人燕某證明:小麥高產攻關項目于2005年開始實施。統(tǒng)一配方肥是要求群眾施肥時,統(tǒng)一使用縣農委、麥豆協會采購的配方肥,政府對使用統(tǒng)一采購配方肥的農民按照每畝地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及農綜站領取代辦服務費的情況。
24、證人何某證明:2006車至2012年金禾公司通過議標或招標的方式,與協會簽訂小麥高產攻關專用肥采購協議及合同。2012年公司沒有中標,仍以隨標的形式參與協會供肥及公司支付給協會代辦服務費的情況。
25、被告人慕某的供述、情況說明及書面檢查證實: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賈某打電話讓其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并許諾每噸給120元返利。其當年幫助金禾公司銷售106.55噸配方肥。約在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賈某給其12786元。2013年8月份的一天,賈某打電話讓其幫助金禾公司銷售肥,并許諾每噸給130元返利。其當年幫助金禾公司銷售93.45噸配方肥。約在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賈某給其12148.5元。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劉某約其吃飯,希望能幫助銷售配方肥,其當年幫助巨星公司捎售385噸配方肥。約在2012牟春節(jié)前的一天,劉某達給其11000元。2012年7、8月份的一天,劉某約其帶高公鎮(zhèn)的一些村干部到巨星公司參觀,中午請吃飯,飯后劉某單獨向其提出幫助銷售配方肥。其當年幫助巨星公司銷售297.2噸配方肥。約在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劉某給其10000元辛苦費。
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其聽說農委的柴某出事,拿20000元退給劉某,劉某又還給其10000元,說是其不當農綜站站長時收的不要怕,其就收下了。
渦陽縣人民法院(2015)渦刑初字第00399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慕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慕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全部退贓,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慕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繳納;對被告人慕某非所得45934.50元予以追繳。
慕某上訴提出:巨星、金禾兩企業(yè)供肥數量固定,不存在其利用職權進行謀利,該部分不應計入犯罪數額;其已于2012年2月離開高公鎮(zhèn)農業(yè)綜合服務站,原判認定的第2第3第4起受賄犯罪,其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出庭檢察員意見為:慕某調任渦陽縣臨湖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后,對化肥推廣雖不具有職務便利,但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具有連續(xù)性,慕某的后續(xù)行為是利用了其本人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第2至第4起仍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16刑終312號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2005年以來,渦陽縣人民政府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具體包括小麥高產攻關化肥、農藥招標、采購等活動。該活動由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生產室組織實施,渦陽縣各鄉(xiāng)鎮(zhèn)農業(yè)綜合服務站按照縣農委的安排,向轄區(qū)內村民宣傳小麥高產攻關活動中配方肥、植保用藥,選擇中標企業(yè)的化肥農藥品牌,加以推廣銷售。
在高公鎮(zhèn)農綜站推廣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的過程中,被告人慕某利用其擔任該服務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385噸。2011年年底,巨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至慕某家中送給慕某11000元。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16刑終312號刑事判決認為,慕某利用其擔任渦陽縣農綜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并收取巨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1000元現金的事實清楚。但由于慕某于2012年2月調任監(jiān)湖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不再擔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已經不具備在渦陽縣“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無證據證明慕某實施了“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一審認定慕某于2012年至2013年因幫助巨星公司、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收受巨星公司劉有德、金禾公司賈某34934.5元現全的行為,既不符合斡旋受賄的構成要件,也不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構成要件,將該34934.5元定性為受賄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對慕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出庭檢察員認為慕某的后續(xù)行為是利用了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第2至第4起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不予支持。因慕某受賄數額11000元未達到受賄罪追訴標準,故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對慕某依法應宣告無罪。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1、撤銷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2015)渦刊初字第00399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慕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繳納;對被告人慕某非法所得45934.50元予以追繳”;2、上訴人慕某無罪。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理由為:現新補充的證據證明,一方面慕某有通過村干部的幫助推廣化肥的行為。1、慕某2012年供肥前直接分別找到行政村干部徐金科、**等六人,要求推廣特定化肥。2、行政村干部2012年推銷化肥是一種協助高公鎮(zhèn)政府落實農業(yè)補貼的公務行為,其身份屬于其他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此部分相關證據證明每年在化肥推廣發(fā)放補貼前,渦汨縣農委都會召開會議部署工作,鎮(zhèn)召開鎮(zhèn)村兩級會議部署推廣工作,要求村干部配合農綜站做好此項工作,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村干部推廣化肥是協助鎮(zhèn)政府及縣農委的公務行為;另一方面,慕某有利用現任農綜站站長程軍、工作人員薛東風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1、慕某在2012年離職后,通過現任農綜站站長程軍上繳繳款單、上報農戶花名冊。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慕某在離職后仍通過程軍、薛東風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2、2012年受慕某委托的行政村確得到財政補貼,偵查機關調取的2012年-2013年打卡到戶清冊及六名村干部證言均證明2012年村干部通過慕某上繳的憑證均被農綜站依職權上報,農民得到了相應補貼。3、程軍、薛東風身份系國家工作人員,程軍的職務通知文件及渦陽縣農委出具的證明,證明二人身份系國家工作人員。最后,慕某確為請托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并收受了請托人財物,請托人證言及化肥銷售統(tǒng)計等證據證明慕某為請托人(化肥廠)謀取了優(yōu)于其他同等資歷單位的競爭地位,使得請托單位在高公鎮(zhèn)轄區(qū)的化肥銷量遠超其他單位。
抗訴機關認為,慕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星公司、金禾公司33786元,為二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F有證據及新補充的證據足以證明(2016)皖16刑終312號判決書判處被告人慕某無罪的判決在部分事實的認定上確有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提出抗訴。
原審被告人慕某辯解:1、其在2012年調任渦陽縣臨湖水利管理站站長,是幾個村干部主動找其聯系買配方肥的,因為他們與程軍不熟悉并認為以前使用的化肥不錯想繼續(xù)使用才找的他。2、其推廣化肥與農綜站沒有關系,是其個人行為,并無利用農經站工作人員程軍、薛東風職務之便的行為。
辯護人提出:第2起、第3起指控不構成受賄罪、也不符合斡旋受賄的構成要件。1、慕某在2012年至2013年推廣化肥是其個人行為,與高公鎮(zhèn)農綜站無關;2、幕坤在2012年調任臨湖水利管理中心,與原農綜站并無任何隸屬關系,不存在慕某利用職務便利及影響力在“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中為他人謀利的條件;3、村干部推廣化肥是正?,F象,慕某并未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且金禾公司取得的利益是合法利益,并不存在“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4、2012年高公鎮(zhèn)小麥高產攻關示范面積為4萬畝,而2012年高公鎮(zhèn)高產攻關化肥供應總數為647095噸,僅能供應1.2萬余畝土地,還有2萬余畝土地沒有使用高產攻關化肥,其他公司可通過各種方式推銷自己的化肥,因此,慕某幫助銷售化肥并未對同等資歷單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院再審查明:2005年以來,渦陽縣人民政府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具體包括小麥高產攻關化肥、農藥招標、采購等活動。該活動由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生產室組織實施,渦陽縣各鄉(xiāng)鎮(zhèn)農業(yè)綜合服務站按照縣農委的安排,向轄區(qū)內村民宣傳小麥高產攻關活動中配方肥、植保用藥,選擇中標企業(yè)的化肥、農藥品牌,加以推廣銷售。
在渦陽縣農綜站推廣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的過程中,原審被告人慕某利用其擔任該鎮(zhèn)服務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385噸。2011年年底,巨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到慕某家中送給慕某11000元。
2012年2月,慕某調任臨湖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巨星
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金禾公司銷售代表賈某繼續(xù)找慕某幫助推廣配方肥,被告人慕某幫助巨星公司銷售配方肥297、2噸,當年年底的一天,在劉某的辦公室內,劉某送給慕某10000元。同年,原審被告人慕某幫助金禾公司銷售配方肥l06.5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金禾公司的銷售經理賈某送給慕某12786元。
另查明,20l1年3月,原審被告人慕某得知農委副主任柴某被檢察機關查處,遂退給劉某10000元。慕某于2015年3月19日主動到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的事實。2015年3月20日,慕某向渦陽縣人民檢察院退贓35934.50元。
上述事實,除一審判決列舉的證據外,抗訴機關在再審中提供如下新的證據:
(一)書證
1、渦陽縣麥豆協會與巨星公司的《供貨合同》載明:2012年8月28日,巨星公司作為出賣人與買受人麥豆協會簽訂配方肥的供貨合同,明確了單價及供貨方式。
2、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文件(農人字(2012)6號)載明:程軍于2012年2月20日任渦陽縣高公農業(yè)綜合服務站站長。
3、渦陽縣2011-2012年小麥高產攻關田補貼打卡到戶清冊封面。載明有程軍簽字、高公鎮(zhèn)政府李金峰、鎮(zhèn)財政所呂文坤簽字,并分別加蓋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高公農業(yè)綜合服務站、渦陽縣人民政府、渦陽縣財政局高公財政所的公章。
4、渦陽縣農業(yè)委員會高公農業(yè)綜合服務站的證明載明:薛東風在該站工作,主要負責農機推廣工作,由薛東風制作了2011-2012年度小麥高產攻關田補貼打卡到戶清冊。
(二)證人證言
1、劉某證明,2011年慕某擔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其找慕某幫助巨星公司在高公鎮(zhèn)轄區(qū)推廣供應配方肥,2012年慕某不再擔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在高公鎮(zhèn)仍然有一定的影響,有一定的人脈資源,和高公鎮(zhèn)農綜站的工作人員及高公鎮(zhèn)轄區(qū)內各行政村的村干部熟悉,其與慕某聯系并讓慕某聯系一些高公鎮(zhèn)轄區(qū)內的行政村干部吃飯,吃飯時,要求慕某幫忙并說事后會給一定的好處,慕某答應幫忙,并表示會安排一些村干部多采購巨星公司的配方肥。當年,上述村干部所在行政村都購買了巨星公司的配方肥。
2、賈某證明:2012年慕某不再擔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在高公鎮(zhèn)仍然有一定的影響,有一定的人脈資源和高公鎮(zhèn)農綜站的工作人員、高公鎮(zhèn)轄區(qū)內各行政村的村干部熟悉,通過慕某在高公鎮(zhèn)轄區(qū)內推廣供應配方肥,高公鎮(zhèn)農綜站、各個行政村都會提供一定方便。慕某不再擔任農綜站站長后,在高公鎮(zhèn)說話仍有一定的份量,所以才請慕某幫忙,為了感謝慕某的幫助,在2012年送給慕某12786元,在2013年送給慕某12l48.50元。
3、程軍證明:大約在2012年9月前后,慕某多次給其繳款單,讓其上繳給渦陽縣農委的孫某(兼任渦陽縣麥豆協會的會計)。所謂繳款單,是慕某把錢存進麥豆協會的賬戶后,銀行給慕某出具回執(zhí),慕某憑借這些繳款單要求供肥企業(yè)供應政府統(tǒng)一采購的配方肥,并用這些單據與麥豆協會結算貨款。因推廣配方肥是渦陽縣農委統(tǒng)一布置給各個鄉(xiāng)鎮(zhèn)農綜站的工作任務,嚴禁私自買賣政府統(tǒng)一采購的配方肥,慕某個人給孫某繳款單不符合規(guī)定,其當時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由其把繳款單給孫某才符合規(guī)定。慕某當年推廣的配方肥,都計入了高公鎮(zhèn)農綜站的工作成績,配方肥推廣工作結束后,慕某找到他,將當年高公鎮(zhèn)推廣配方肥涉及的農戶花名冊及相關信息提供給供他,他再安排農綜站工作人員薛東風根據上述信息制作請冊,并將這些清冊上報給農委辦公室,最后,由財政按照清冊打卡發(fā)放每畝10元的補貼。
4、孫某證明:其主要負責麥豆協會妁財務工作,并與各鄉(xiāng)鎮(zhèn)農綜站、供肥企業(yè)進行財務結算。在2012年按渦陽縣農委的安排,麥豆協會開展了統(tǒng)一供應配方肥工作,各個鄉(xiāng)鎮(zhèn)農綜站通過轄區(qū)內各個行政村向農民收取貨款,再統(tǒng)一繳到麥豆協會的對公賬戶,并把相應的繳款單交給其,由其記賬,作為供肥企業(yè)向各個鄉(xiāng)鎮(zhèn)供肥的依據。供肥結束后,其根據各個供肥企業(yè)的供肥情況,和供肥企業(yè)結算貨款。事后,其根據各個鄉(xiāng)鎮(zhèn)農綜站的購肥數量,測算當年各個鄉(xiāng)鎮(zhèn)可以享受小麥高產攻關田補貼的畝數,并報給農委。農委再依據其提供的數據,與各個鄉(xiāng)鎮(zhèn)農綜站上報小麥高產攻關田補貼清冊對比,兩個數據吻合后,政府再按照程序打卡發(fā)放小麥高產攻關田補貼。
5、薛東風證明:其是高公鎮(zhèn)農綜站的工作人員,其主要負責農機推廣工作,在2012年后,程軍安排其制作小麥高產攻關田補貼打卡到戶清冊。
6、張克殿證明:其是高公鎮(zhèn)黃祖廟行政村張土樓自然村書記,該村在2011年2012年參與了配方肥的推廣,推廣工作由其負責,其他村干部沒有參與。每年供肥前,高公鎮(zhèn)政府都召開會議,要未各個行政村配合高公鎮(zhèn)農綜站開展配方肥推廣工作。20I1年供肥前,慕某安排其負責黃祖廟行政村的配方肥推廣工作,并要求其多推廣巨星公司生產的配方肥。2012年春節(jié)前后,慕某調任臨湖水利管理中心站工作,由程軍接任農綜站站長。在2012年供肥前,慕某找到其問,今年還是你負責配方肥的推廣工作吧,并提出希望其繼續(xù)通過他推廣巨星公司生產配方肥,并承諾他可以幫助群眾申報每畝10元的補貼,其就答應幫忙了,使用巨星公司配方肥的農戶的每畝10元的補貼都已打卡到戶。
7、張紹勤、徐金科、**、王偉、李平證明:證明內容同張克殿的證言一致。
8、孫杰、武立、張傳領、徐子玉(均為農綜站工作人員)證明:慕某任職時由慕某負責配方肥的推廣。
9、李金峰證明:其在200I年5月至20I7年2月期間任高公鎮(zhèn)副鎮(zhèn)長,負責農業(yè)工作,分管高公鎮(zhèn)農綜站。
關于慕某的辯稱理由及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結合本案的事實、證據,本院綜合評述如下:
關于原審被告人慕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一審判決認定的第2起、第3起事實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認為該兩起收受財物的行為均發(fā)生于慕某調任臨湖水利管理中心之后,與原農綜站并無任何隸屬關系,是慕某的個人行為,與高公鎮(zhèn)農綜站無關。經查,原審認定第2起、第3起受賄的事實均發(fā)生在慕某于2012年2月調任臨湖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之后,雖不再擔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但慕某利用其曾擔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與高公鎮(zhèn)下轄行政村干部熟悉的便利條件,與村干部聯系、打招呼,為上述兩公司推廣銷售配方肥;并通過現任高公鎮(zhèn)農綜站站長程軍、工作人員薛東風的職務便利,向渦陽縣麥豆協會上繳繳款單、上報農戶花名冊。慕某的行為為上述兩公司在推廣配方肥的過程中獲得優(yōu)于其他公司的競爭優(yōu)勢,收受了兩公司財物。因此,慕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或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兩公司數額較大財物,為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慕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慕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不能成立。抗訴機關抗訴認為慕某構成受賄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慕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33786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慕某受賄款額較少,全部退贓,社會危害較小,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原判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實不清,導致適用法律不當,再審予以糾正,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16刑終312號刑事判決及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2015)渦刊初字第00399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慕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違法所得33786元予以追繳。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葛伶俐
審判員 王九霄
審判員 呂慶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溫月
書記員馬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