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1023刑初104號
天臺縣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公訴刑訴〔2019〕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馳環(huán)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辛本峰、許咪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年11月1日,天臺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60省道白鶴至洪疇段改建工程指揮部,2012年11月5日洪疇鎮(zhèn)人民政府成立了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鎮(zhèn)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即洪疇鎮(zhèn)征遷工作指揮部(以下稱“60省道指揮部”),資金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2013年4月,天臺縣洪疇鎮(zhèn)大村(大一、大二、大三村)新農(nóng)村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大村指揮部”)成立,開展“四邊三化”、“三改一拆”、大村中心廣場等新農(nóng)村項目建設,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于拍賣村集體土地所得。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其間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0萬元(以下幣種同),伙同他人套取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155萬元并私分,伙同他人套取60省道指揮部公款約30萬元并私分。
一、職務侵占罪
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與時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人大主席鮑某、大村指揮部總指揮戴某1(均另案處理)、大村指揮部出納陳某1(已判決)等人經(jīng)商量,利用戴某1擔任大村指揮部總指揮及陳某1兼任出納之職務便利,以虛假歸還他人借款、虛列開支等方式共套取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75萬元,并于2013年下半年私分,其中王某某分得15萬元。
2、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與時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鎮(zhèn)長夏某(已判刑)、人大主席鮑某、大村指揮部總指揮戴某1、大村指揮部出納陳某1等人經(jīng)商量,利用戴某1擔任大村指揮部總指揮及陳某1兼任出納之職務便利,以虛增工程建設費用等方式陸續(xù)套取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共計80萬元并私分,其中王某某分得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陳某1、夏某、戴某1、鮑某、戴某2、許某1、戴某3、游某1、游某2、許某2、陳某2、鄭某1、李某、周某、葉某、許某3、許某4、王某1、鄭某2、龔某等人的證言,《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申請報告》,《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報告》,《洪疇鎮(zhèn)老鄉(xiāng)政府地塊示意圖和戴某12、戴某13、戴某14、戴某15等地基登記表》,《大村指揮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戴某1銀行賬戶明細》,《大村指揮部記賬憑證》復印件,《臺州市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統(tǒng)一收據(jù)》復印件,《收款收據(jù)》復印件,《稅務發(fā)票》復印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現(xiàn)金繳款單、匯款單、進賬單、取款單等》復印件,《記賬憑證》復印件,《領條、收條、收據(jù)、收款收據(jù)等》復印件,《農(nóng)商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復印件,《特型產(chǎn)品定做合同》復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河道沿線欄桿工程及安裝費用清單》,《借條、借款單》,《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廣場鋪地老師明細賬》復印件,《送貨單》復印件,《廣場管理用房建房平面及結算》復印件,《花木購銷清單》復印件,《挖土機工時簽證單》復印件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罪
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之職務便利,在撥付征收款過程中為天臺縣中亞織布廠提供幫助,并收受該廠老板戴某4所送的5萬元。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之職務便利,收受大村指揮部出納陳某1送來的5萬元,后授意60省道指揮部副總指揮張某1從60省道指揮部套取資金給大村指揮部,用于歸還欠許某1的60萬元借款。
3、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之職務便利,在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6-2工業(yè)用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為天臺華源太陽能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獲得該地塊的使用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5所送的10萬元。
4、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之職務便利,在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6-1工業(yè)用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為浙江藍翔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廠房搬遷及企業(yè)入園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所送的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戴某4、戴某5、黃某、陳某1、戴某1、戴某2、張某1、鮑某、許某1、戴某3、王某2、戴某6、金某1、金某2、戴某7、戴某8、戴某9、戴某10、王某3、戴某11、張某2、郭某、方某1、方某2的證言,《會議紀要》、《房屋征收補償價格評估報告書》,《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領款收據(jù)》復印件,《中亞織布廠拆遷補償憑證》,《關于成立60省道白鶴至洪疇段改建工程指揮部的通知》,《關于成立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鎮(zhèn)段改建工程洪疇征遷指揮部的通知》,《天臺國資公司應收60省道借款明細、記賬憑證、抄告單、銀行進賬單、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天臺國資局資金申撥復印件》,《天臺縣交通局關于下?lián)芎楫犳?zhèn)60省道土地征用款的通知》,《現(xiàn)金日記賬》,《關于同意成立大村新農(nóng)村建設指揮部的批復》,《60省道洪疇段指揮部支付里麻、大二等村征地款記賬憑證及相關材料》,《60省道改建工程洪疇段土地征用面積清單》,《60省道洪疇段里麻村、大二村、希董村征地款發(fā)放進賬單、代發(fā)清單、收據(jù)等材料》,《洪疇鎮(zhèn)人民政府文件》,《天臺縣項管辦文件》,《天臺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6-2地塊掛牌出讓文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天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公開掛牌出讓天臺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6-1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復》,《天臺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6-1地塊掛牌出讓文件》,《6-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報名登記表》,《掛牌競買申請書、天臺縣工業(yè)用地項目準入意見書、營業(yè)執(zhí)照》,《競買報價單、成交確認書》,《賬戶交易明細》、《發(fā)票》復印件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時任60省道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張某1(另案處理)從60省道指揮部套取公款用于違規(guī)開支和私分的提議。后指揮部工作人員在張某1授意下套取約30萬元并私分,被告人王某某分得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陳某1、張某1、夏某、余某、袁某等94名證人的證言,《關于成立60省道白鶴至洪疇段改建工程指揮部的通知》,《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鎮(zhèn)段改建工程洪疇征遷指揮部的通知》,《會議記錄》,《天臺國資公司應收60省道借款明細、記賬憑證、抄告單、銀行進賬單、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天臺國資局資金申撥單》復印件,《天臺縣交通局關于下?lián)芎楫犳?zhèn)60省道土地征用款的通知》,《現(xiàn)金日記賬》,《60省道天臺科山至洪疇段改建工程建設專戶明細》,《60省道洪疇段指揮部支付大一村征地款記賬憑證材料及補償周昌橋戶相關憑證材料》,《賬戶明細》,《60省道改建工程洪疇段土地征用面積清單》,《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6年小工工資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5年6月房屋拆遷補償款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材料》,《60省道洪疇段指揮部支付里麻、希董等村征地款記賬憑證及相關材料》,《60省道洪疇段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征地款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60省道洪疇段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征地款支出清單及相關記賬憑證》,《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6年移墳費用支出清單》,《60省道洪疇段2013年至2016年村干部務工補貼支出清單及工資報銷名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證明本案事實的其他證據(jù)還有:《中共天臺縣第十四屆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共天臺縣第十四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中共天臺縣委關于縣直機關出席中國共產(chǎn)黨天臺縣第十四屆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結果的批復》,《情況說明》,《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的通知》,《任命文件》,《情況說明》,《健康日志》,《入所健康檢查表》,《檢驗報告單》,《歸案經(jīng)過》,《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同時查明,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已經(jīng)上交違法所得65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侵占集體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chǎn)集體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時系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負責該鎮(zhèn)的全面工作,其伙同60省道指揮部其他工作人員從60省道指揮部套取公款私分給個人,符合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的構罪要件,故對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第三節(jié)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罪的意見,理由不當,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在伙同他人實施侵占大村指揮部集體資金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認定為從犯,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職務侵占罪一節(jié)系從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監(jiān)察委第一次訊問時辯稱自己沒有違法行為,在后面的訊問中也是陸續(xù)、逐步交代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坦白,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構成坦白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已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以上述同樣理由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五萬元(已繳納)。
(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新華
人民陪審員 曹寶康
人民陪審員 陳哲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書 記員 許宏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