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案號 (2019)蘇0312刑初650號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檢訴刑訴[2019]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光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魏德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的事實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何橋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張光輝、郭某、吳某等人給予的人民幣13.408888萬元,并為上述人員在案件辦理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具體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理張光輝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四次向張光輝索要人民幣7.5萬元,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
2、2018年2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理郭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兩次向郭某索要人民幣1.5萬元,并在辦理取保候審方面為其提供幫助。
3、2019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楊某某在參與辦理朱安影等人盜竊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朱安影家屬給予的人民幣3.288888萬元,并在案件辦理中為其提供幫助。
4、2018年9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理侯清平、薛金榮被傷害一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后三次向侯某(系被害人之子)索要人民幣5200元,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
5、2017年11月,被告人楊某某在辦理吳某、陳忠義等人被詐騙一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向吳某索要人民幣6000元,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后因陳忠義索要,被告人楊某某于2018年初將3000元還給陳忠義。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事實
1、2019年2、3月間,被告人楊某某在參與辦理朱安影等人盜竊案件過程中,伙同何橋派出所副所長張雷(另案處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采取將案件卷宗私自泄露給朱安影家人、唆使同案犯更改口供等方式,幫助朱安影逃避處罰。
2、2019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在參與辦理周化俠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過程中,接受李先鋒給予其2萬元現(xiàn)金的許諾,為其向家人通風報信,幫助李先鋒逃避處罰。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在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張光輝、郭某索賄的罪行。在公訴環(huán)節(jié),被告人楊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張光輝、郭某、張某、朱某、侯某、吳某、李某等人的證言,張雷、馬增超、李先峰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轉賬記錄,被告人楊某某主體身份材料,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并在公訴環(huán)節(ji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到案不具主動性,且沒有以自首論的法定情形,故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辯護人提出楊某某在郭某、吳某兩起指控事實中受賄數(shù)額應當分別認定為10000元和3000元,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辦理郭某、吳某相關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受賄15000元和6000元的事實,有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及證人郭某、吳某等人的證言、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辯護人提出楊某某向吳某索要錢財不應定性為受賄,經(jīng)查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吳某等人被詐騙案件中,利用職務之便向吳某索要財物并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受賄罪對其定罪處罰。對于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楊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留置的,羈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留置14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贓款十三萬四千零八十八元八角八分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守平
人民陪審員 滕紹林
人民陪審員 陳先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