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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82刑初537號貪污罪、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15   閱讀:

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蘇0382刑初537號    

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邳檢刑二刑訴〔20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王林、檢察員楊安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耿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貪污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收取的食堂承包款、部分講義費等款項不入學校賬戶,并安排由馮某、曹某等人保管,用于其個人及家庭開支且未歸還;挪用辦公經費用于個人購房開支,使用虛假發(fā)票平賬,且未歸還。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侵吞該校的辦公經費、食堂的承包款、講義費等公款共計356669.5元(人民幣,下同)。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期間,該校會計馮某使用其保管的食堂承包款為李某某支付租賃房屋的租金5000元,并將該情況告知李某某,后李某某未予退還。

2、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歸還學校貸款為由,從趙墩中學總務處主任王某甲處支取該校辦公經費90750元,其中10000元用于沖抵其墊付的學校工程款,余下80750元用于歸還個人銀行貸款,后李某某安排王某甲和馮某用其他票據平賬。

3、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從馮某處支取該校食堂承包款33151元,其中30000元用于支付購房款,3151元用于個人生活開支。

4、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從馮某處支取該校辦公經費110000元,用于其購房時的驗資。2018年1月25日,李某某轉賬給馮某80000元歸還上述款項,剩余30000元李某某以其他票據予以沖抵,其中虛列26500元被占為已有,用于支付購房款。

5、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安排王某甲從政教處曹某處支取講義費30000元用于支付購房款,次日李某某歸還王某甲20000元,剩余10000元被李某某占為已有。

6、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從馮某保管的食堂承包款中支取40000元,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

7、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馮某用食堂承包款代其支付房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12263元。

8、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馮某用該校的教輔款6400元代其償還個人信用卡欠款,后馮某用食堂承包款填補上述教輔款。

9、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馮某支取食堂承包款21000元,其中20000元用于繳納李某某之子在邳州市明德實驗學校的借讀費,1000元用于繳納在邳州市鐵富高中的學費。

10、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赴南通培訓為由,安排會計馮某支取食堂承包款10000元供其使用,該筆款項后被李某某用于個人開支。

11、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鎮(zhèn)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安排馮某支取食堂承包款30000元,該筆款項后被李某某用于支付其購買蘇C×××**號大眾汽車購車款。

12、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陸續(xù)安排馮某支取該校食堂承包款用于其個人和家庭開支81605.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邳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階段的供述,證人馮某、王某甲、曹某、魏某、王某乙、陳某、婁某、徐某等人證言,銀行交易流水、借款合同、馮某記載的開支明細、記賬憑證、現金日記賬、票據憑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購置發(fā)票、培訓通知函件、學生餐費收支記錄、王某乙的提成費用記錄等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現金、購物卡等共計價值51000元,為他人在承攬學校相關業(yè)務、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中秋節(jié)、2017年春節(jié)和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三次收受承接趙墩中學文印業(yè)務的史某所送現金共計35000元,為史某承接該校的文印業(yè)務、結算印刷費等方面提供幫助,該筆款項被李某某用于家庭開支和歸還個人債務。2018年10月,邳州市教育局對李某某相關問題線索進行核查時,李某某擔心案發(fā),退還史某20000元。

2、2016年春節(jié)和2017年春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兩次收受廣告經營商衡某所送超市購物卡共計1500元,為衡某承接該校宣傳展板、制度牌制作等廣告業(yè)務、結算制作費等方面提供幫助。

3、2017年春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為該校安裝電動門的婁某所送一張面值500元的超市購物卡,為婁某結算電動門款提供幫助。

4、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運河初級中學教師宋某所送5000元現金,為宋某承攬趙墩中學校服訂制業(yè)務提供幫助。2017年12月收受宋某所送3000元現金,為宋某向趙墩中學出售體育器材提供幫助。

5、2018年春節(jié),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該校教師張某為感謝李某某提拔其任年級組副主任,所送一張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

6、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邳州市趙墩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桌椅經銷商雷某所送5000元現金,為雷某獲得趙墩中學桌椅、床鋪采購訂單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邳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階段的供述,證人史某、衡某、婁某、宋某、張某、雷某等人證言等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2018年11月,邳州市監(jiān)委收到舉報被告人李某某相關問題的線索后,進行核實。經詢問相關證人、調閱相關證據,初步掌握李某某涉嫌貪污、受賄的證據,并于2019年3月12日決定對李某某涉嫌貪污、受賄行為立案調查,同年3月15日經徐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決定對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15日,邳州市教育局主要領導將被告人李某某送至徐州市監(jiān)察委邳州留置點接受調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初次訊問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后如實供述。

本案中,還有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任職材料及個人基本情況說明,證實李某某系貪污、受賄罪的適格主體,其自2015年3月起擔任邳州市趙墩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2017年8月30日起擔任邳州市趙墩中學校長;退繳贓款票據,證實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退繳贓款90000元,11月6日,其家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317669.5元;李某某簽字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證實其在檢察機關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貪污、受賄行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2018年11月邳州市檢查委員收到群眾舉報被告人李某某的相關問題線索,遂成立案件核查組進行核實。經核實,核查組已初步掌握李某某涉嫌貪污、受賄證據,并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調查,且被告人李某某在邳州市紀委工作人員對其調查訊問時,初次未如實供述其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不應認定自首。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針對被告人李某某全部退贓所出具的量刑調整建議內容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或留置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交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繳的違法犯罪所得407669.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周    啟    銀

審判員 程冬冬人民陪審員孫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韓    召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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