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泗陽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泗刑初字第005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12-31
合 議 庭 : 李立久楊菁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訴刑訴(201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期間,本院根據(jù)泗陽縣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于2015年5月8日、9月2日對該案延期審理,并于10月2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光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辯護人仲波、朱耀勇、朱建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何某、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等人在西安市租住房屋,以“民間資本運作”為名進行傳銷活動,以交49160元錢作為加入“中國商會商務”條件,加入后通過發(fā)展下線來獲得提成和等級晉升,該“商會商務”一共七階八個層級,在泗陽、沭陽等地發(fā)展下線60余人。其中被告人何某、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等人作為“五星”級別人員,以“大家長”身份組織、領導該傳銷組織運行和發(fā)展,騙取多人財物。被告人何某、倉某、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為此提供相關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且被告人倉某、何某、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系自首。
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何某系自首,已退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潘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潘某甲系自首,且已退違法所得,身體有病,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江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江某甲系自首,且已退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何某、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等人在陜西省西安市租住房屋,以“民間資本運作”為名進行傳銷活動,以交49160元錢作為加入“中國商會商務”條件(資格),加入后再發(fā)展下線,按照會員發(fā)展下線的層級和人數(shù)(包括下線及下線發(fā)展的人數(shù))來確定其等級和返利依據(jù)。會員發(fā)展下線可以分三個支線,然后三個支線各自發(fā)展下線,新加入會員會費由其上線七個層級人員按照比例以提成方式予以分配。被告人何某、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等人經(jīng)人介紹成為該商會商務成員,后積極發(fā)展下線人員,引誘其他人繼續(xù)加入該商會非法傳銷活動,從中獲利。至案發(fā)時,被告人何某、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均已成為“五星”級別人員,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會員層級均在三層以上,被告人何某已成為“大家長”,在泗陽縣、沭陽縣發(fā)展下線約60人,被告人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發(fā)展下線人數(shù)均在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倉某系被告人何某下線發(fā)展的成員,被告人潘某甲系被告人倉某的下線,被告人江某甲系被告人潘某甲的下線,被告人鄭某系被告人江某甲的下線,被告人谷某系被告人鄭某的下線,被告人吳某甲系被告人谷某的下線。
另查明,被告人倉某、何某、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潘某甲因他人報案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均退還下線人員部分入會款項,被告人何某、潘某甲、吳某甲、江某甲在偵查階段分別向公安機關退4萬元、13.8萬元、10.3825萬元、4萬元。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分別主動退15萬、11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6萬元于公安機關。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何某、倉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供述證實:其因受他人勸說到西安參與“中國商務商會運作”舉辦的民間資本運作項目,該組織為五級三階制,分別是三星一級、三星二級、四星一級、四星二級、四星三級、五星一級、五星二級、五星三級,到五星后就上平臺參與分成,交納49160元即可入會,然后發(fā)展下線,每個人可以發(fā)展三個分支,一傳三,三傳九發(fā)展下去,下線繳納的入會費由上線7個層級人員按照不同比例得到提成,從理論上最后到出局能分幾百萬元。各被告人還供述了其上線以及各自發(fā)展下線情況,各自均在五星級以上級別等情況,其中被告人何某是“大家長”,被告人倉某是何某下線一個支線發(fā)展的成員,被告人潘某甲系被告人倉某的下線,被告人江某甲系被告人潘某甲的下線,被告人鄭某系被告人江某甲的下線,被告人谷某系被告人鄭某的下線,被告人吳某甲系被告人谷某的下線。被告人倉某還供述自己共分得約十萬元提成,被告人何某供述其分得約30萬元提成,但已經(jīng)退還,且部分退還公安機關;被告人江某甲供述自己共分得下線提成34萬余元,自己所交款項及退還他人共計31萬余元;被告人鄭某、谷某供述還證實,夫妻兩人共獲得提成60余萬元,自己交的單子以及退還下線已超過所分提成;被告人吳某甲供述自己共分得提成38.5萬余元,自己墊單和退還共37.9萬余元。
2.證人胡某證言證實:自己經(jīng)他人介紹到西安加入“中國商會商務”舉辦的民間資本運作項目,入會會員繳納49160元,會員繳納的錢被七個上線按不同比例提成分配,何某當時是五星一級,自己做到五星三級。
3.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自己經(jīng)胡某介紹到西安加入“中國商會商務”資本運作項目,繳納入會費49160元,然后按照一發(fā)展三的模式發(fā)展下線,平時在西安都是何某聯(lián)系事務。
4.證人王某甲、陳某甲、周某甲、詹某、袁某、田某、魏某甲、劉某乙、張某甲、趙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姜某、吳某乙、徐某甲、邵某、朱某甲、徐某乙、朱某乙、張某乙、倪某、王某丁、魏某乙、王某戊、樊某、朱某丙、郁某、丁某、沈某、吳某丙、陳某乙、祁某、江某乙、邊某、潘某乙、李某乙、陳某丙、耿某甲、耿某乙等人證言證實:各自經(jīng)人介紹到西安加入“中國商務商會”舉辦的民間資本運作項目,繳納會員費49160元,各自上線和發(fā)展下線情況,以及該組織運作及層級情況。部分證人證言證實自己沒有發(fā)展下線。
5.證人葛某、祖某、仲某、許某、徐某丙、周某乙等人證言證實:通過何某等人加入傳銷組織的情況。
6.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對其參與傳銷的有關書籍和資料的辨認,證人、被告人之間相互辨認的情況。
7.網(wǎng)絡銷售圖、提成分配表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證人確認交錢、提某。
8.暫扣款收據(jù),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在西安銀行開戶情況,公安機關暫扣被告人何某所退4萬元、潘某甲13.8萬元、吳某甲10.3825萬元、江某甲4萬元等情況。
9.扣押物品清單及相關書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傳銷的書籍、資料等情況。
10.前科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各被告人歸案情況及相關人員身份等情況。
上述證據(jù),證據(jù)間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組織、領導以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倉某、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分別與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甲系自首,經(jīng)查,被告人潘某甲系因他人報案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規(guī)定。辯護人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業(yè)模、何某、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潘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主動退賠款項;適用緩刑對被告人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所在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七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何某、潘某甲、江某甲、鄭某、谷某、吳某甲適用緩刑。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被告人何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潘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江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鄭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谷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公安機關將扣押在案財物于判決生效后依法處理)。
三、沒收扣押在案的傳銷書籍及相關資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菁
審判員李立久
人民陪審員徐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