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黑07刑再1號
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審理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原審被告人崔某某3、劉某某4、安某某5、劉某某6、王某某7、董某某8、劉某某9、鄭某某10犯行賄罪,原審被告人徐某某11犯行賄罪、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原審被告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黑0781刑初3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崔某某3、王某某7、徐某某11、楊某某1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黑07刑終33號刑事判決,部分改判。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劉某某9不服,提出申訴。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黑07刑申19號再審決定,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照第二審程序?qū)Ρ景高M行了書面審理。審理期間,本院審查了本案原審卷宗、本院申訴復(fù)查卷宗;訊問了劉某某9,聽取意見,依法保障其訴訟權(quán)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鐵力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犯罪:1.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滕某1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負責(zé)為年檢車輛打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傳車輛檢測數(shù)據(jù)等職務(wù)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劉某某4辦理機動車年檢412臺,多次收受人民幣364000元;為安某某5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多次收受人民幣308100元;為劉某某6辦理機動車年檢338臺,多次收受人民幣233300元;為王某某7辦理機動車年檢220臺,多次收受人民幣232200元;為徐某某11辦理機動車年檢461臺,多次收受人民幣229500元;為董某某8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多次收受人民幣200700元;為劉某某9辦理機動車年檢133臺,多次收受人民幣69000元;為鄭某某10辦理機動車年檢82臺,多次收受人民幣49200元。2.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戰(zhàn)某2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與被告人滕某1合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滕某1負責(zé)為年檢車輛打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傳車輛檢測數(shù)據(jù)等職務(wù)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崔某某3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被告人戰(zhàn)某2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3所送人民幣633400元,其中滕某1分得贓款人民幣315000元,戰(zhàn)某2分得贓款人民幣318400元。3.2011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戰(zhàn)某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保管機動車年檢檔案的職務(wù)便利,將保管的機動車年檢檔案,提供給劉某某430份、劉某某950份,劉某某645份,三人將檔案涂改后用于辦理無車年檢,戰(zhàn)某2收受人民幣17000元。綜上,被告人滕某1受賄人民幣共計2319400元,被告人戰(zhàn)某2受賄人民幣共計650400元,案發(fā)后戰(zhàn)某2受賄所得已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被告人戰(zhàn)某2于2017年11月9日到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關(guān)自動投案;被告人滕某1于2017年11月10日被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查獲歸案。(二)行賄犯罪:1.被告人崔某某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間,向某多次行賄人民幣633400元,通過滕某1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崔某某3非法獲利人民幣299000元。2.被告人劉某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3640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12臺,劉某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0元。3.被告人安某某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3081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安某某5非法獲利人民幣50200元。4.被告人劉某某6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333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338臺,劉某某6非法獲利人民幣190500元。5.被告人王某某7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322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20臺,王某某7非法獲利人民幣230000元。6.被告人徐某某1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3月至1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295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61臺,徐某某11非法獲利人民幣723500元。7.被告人董某某8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007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董某某8非法獲利人民幣48600元。8.被告人劉某某9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690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133臺,劉某某9非法獲利人民幣109450元。9.被告人鄭某某10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5月至1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492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82臺,鄭某某10非法獲利人民幣82450元。案發(fā)后,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均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2017年11月9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4、崔某某3、徐某某11、安某某5、王某某7、劉某某6、劉某某9、鄭某某10、董某某8分別到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自動投案。(三)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11在經(jīng)營伊春佳馨機動車綜合性能有限公司期間,在機動車不到場檢驗的情況下,向?qū)O某1、李某1、唐某、張某3非法出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380套,非法獲利人民幣772300元。案發(fā)后,非法所得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某某12在明知其女兒滕某1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辦理機動車檢驗的情況下,分多次將滕某1犯罪所得的人民幣790000余元,存入西林鋼鐵公司生產(chǎn)自救基金楊某某12的賬戶及楊某某12、滕某2、騰建文的銀行賬戶內(nèi),進行投資和股票交易,為其掩飾、隱藏犯罪所得。
鐵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一、受賄事實
1.被告人滕某1受賄事實:被告人滕某1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被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在此工作期間,其利用負責(zé)為年檢車輛打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傳車輛檢測數(shù)據(jù)等職務(wù)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劉某某4辦理機動車年檢412臺,先后多次收受劉某某4賄賂人民幣共計364000元;為安某某5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先后多次收受安某某5賄賂共計人民幣308100元;為劉某某6辦理機動車年檢338臺,先后多次收受劉某某6賄賂人民幣共計233300元;為王某某7辦理機動車年檢220臺,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7賄賂人民幣共計232200元;為徐某某11辦理機動車年檢461臺,先后多次收受徐某某11賄賂人民幣共計229500元;為董某某8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先后多次收受董某某8賄賂人民幣共計200700元;為劉某某9辦理機動車年檢133臺,先后多次收受劉某某9賄賂人民幣共計69000元;為鄭某某10辦理機動車年檢82臺,先后多次收受鄭某某10賄賂人民幣共計49200元。
2.被告人戰(zhàn)某2受賄事實:2011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戰(zhàn)某2利用保管機動車年檢檔案的職務(wù)便利,將保管的機動車年檢檔案提供給劉某某430份、劉某某950份、劉某某645份,收受三人人民幣共計17000元。
3.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共同受賄事實: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戰(zhàn)某2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與被告人滕某1合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滕某1負責(zé)為年檢車輛打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傳車輛檢測數(shù)據(jù)等職務(wù)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崔某某3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被告人戰(zhàn)某2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3所送人民幣633400元,其中滕某1分得贓款人民幣315000元,戰(zhàn)某2分得贓款人民幣318400元。
綜上,被告人滕某1受賄人民幣共計2319400元,被告人戰(zhàn)某2受賄受賄人民幣共計650400元。案發(fā)后戰(zhàn)某2受賄所得已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被告人戰(zhàn)某2于2017年11月9日到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自動投案;被告人滕某1于2017年11月10日被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查獲歸案。
二、行賄事實
1.被告人崔某某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間,向某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633400元,通過滕某1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崔某某3非法獲利人民幣299000元。
2.被告人劉某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3640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12臺,劉某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0元。
3.被告人安某某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3081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安某某5非法獲利人民幣50200元。
4.被告人劉某某6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333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338臺,劉某某6非法獲利人民幣1905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7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322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20臺,王某某7非法獲利人民幣230000元。
6.被告人徐某某1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3月至1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295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61臺,徐某某11非法獲利人民幣723500元。
7.被告人董某某8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007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董某某8非法獲利人民幣48600元。
8.被告人劉某某9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690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133臺,劉某某9非法獲利人民幣109450元。
9.被告人鄭某某10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5月至1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共計人民幣492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82臺,鄭某某10非法獲利人民幣82450元。
案發(fā)后,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均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2017年11月9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4、崔某某3、徐某某11、安某某5、王某某7、劉某某6、劉某某9、鄭某某10、董某某8分別到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自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書證伊春市交警支隊證明一份、干部任免審批表二份、機動車檢測檔案、銀行賬戶流水等,證人孫某1、李某1等人證言,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崔某某3、劉某某4、安某某5、劉某某6、王某某7、董某某8、劉某某9、鄭某某10、徐某某11、楊某某12的供述。
三、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事實
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11在經(jīng)營伊春佳馨機動車綜合性能有限公司期間,向?qū)O某1、李某1、唐某、張某3非法出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380套,非法獲利人民幣772300元。案發(fā)后,非法所得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證人王某1、梁某等人證言,書證銀行交易流水等,被告人徐某某11供述。
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某某12在明知女兒滕某1收受他人賄賂的情況下,分多次將滕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790000余元,存入西林鋼鐵公司生產(chǎn)自救基金楊某某12的賬戶及楊某某12、滕某2、滕某1的銀行賬戶內(nèi),進行投資和股票交易,為滕某1掩飾、隱藏犯罪所得。被告人楊某某12于2017年11月16日被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證人滕某1、滕某2等人證言,書證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等,被告人楊某某12的供述。
鐵力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崔某某3、劉某某4、安某某5、劉某某6、王某某7、徐某某11、董某某8、劉某某9、鄭某某10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被告人徐某某11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其行為已構(gòu)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被告人楊某某12某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共同受賄人民幣633400元,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11犯數(shù)罪,應(yīng)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戰(zhàn)某2、劉某某4、安某某5、王某某7、徐某某11、董某某8、劉某某6、崔某某3、劉某某9、鄭某某10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上述十人均全額返贓,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2對其掩飾、隱瞞的人民幣790000元負有返還的義務(wù)。判決被告人滕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人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3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4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被告人安某某5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6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7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1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8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9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被告人鄭某某10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追繳被告人滕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1961000元上繳國庫。對其中790000元可向被告人楊某某12追繳;在案扣押各被告人返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滕某1以其未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辦理無車年檢、一審定案證據(jù)僅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偵查人員對其非法取證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亦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滕某1不構(gòu)成犯罪;被告人戰(zhàn)某2以其系自首并全額返贓、認罪、悔罪,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崔某某3不服,與其辯護人一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應(yīng)對崔某某3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某7與其辯護人一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依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不應(yīng)對王某某7適用罰金刑,王某某7應(yīng)適用緩刑;被告人徐某某11對行賄罪無異議,但與其辯護人一致認為徐某某11只違法提供了機動車檢測報告,并非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的行為,并且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不屬于國家機關(guān)證件,故徐某某11不構(gòu)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被告人楊某某12不服,與其辯護人共同提出原審認定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偵查人員對其非法取證、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楊某某12無罪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認定:
一、受賄事實
1.被告人滕某1受賄事實:滕某1原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于2011年6月至2014年2月被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利用負責(zé)為年檢車輛打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傳車輛檢測數(shù)據(jù)等職務(wù)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他人辦理機動車年檢,其中為劉某某4辦理412臺,多次收受劉某某4賄賂款人民幣共計364000元;為安某某5辦理203臺,多次收受安某某5賄賂款人民幣共計308100元;為劉某某6辦理338臺,多次收受劉某某6賄賂款人民幣共計233300元;為王某某7辦理220臺,多次收受王某某7賄賂款人民幣共計232200元;為徐某某11辦理461臺,多次收受徐某某11賄賂款人民幣共計229500元;為董某某8辦理203臺,多次收受董某某8賄賂款人民幣共計200700元;為劉某某9辦理133臺,多次收受劉某某9賄賂款人民幣共計69000元;為鄭某某10辦理82臺,多次收受鄭某某10賄賂款人民幣共計49200元。
2.被告人戰(zhàn)某2受賄事實:2011年至2013年4月,戰(zhàn)某2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利用保管機動車年檢檔案的職務(wù)便利,將保管的機動車年檢檔案提供給劉某某430份、劉某某950份、劉某某645份,收受三人人民幣共計17000元。
3.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共同受賄事實: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滕某1、戰(zhàn)某2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二人合謀,滕某1利用其負責(zé)為年檢車輛打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上傳車輛檢測數(shù)據(jù)等職務(wù)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崔某某3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戰(zhàn)某2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3賄賂款人民幣共計633400元,其中滕某1分得贓款人民幣315000元,戰(zhàn)某2分得贓款人民幣318400元。
綜上,滕某1受賄人民幣共計2319400元,案發(fā)后受賄所得40000元已被公安機關(guān)收繳;戰(zhàn)某2受賄人民幣共計650400元,案發(fā)后受賄所得人民幣335400元已被本院依法追繳(實際上繳350000元)。戰(zhàn)某2于2017年11月9日到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自動投案;滕某1于2017年11月10日被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查獲歸案。
二、行賄事實
1.被告人崔某某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間,向某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633400元,通過滕某1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崔某某3非法獲利人民幣299000元,已全部上繳。
2.被告人劉某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3640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12臺,劉某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0元,已全部上繳。
3.被告人安某某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3081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安某某5非法獲利人民幣50200元,已上繳50000元。
4.被告人劉某某6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333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338臺,劉某某6非法獲利人民幣190500元,已全部上繳。
5.被告人王某某7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322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20臺,王某某7非法獲利人民幣230000元,已全部上繳。
6.被告人徐某某1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3月至1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295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61臺,徐某某11非法獲利人民幣723500元,已全部上繳。
7.被告人董某某8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2007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董某某8非法獲利人民幣48600元,已上繳48100元。
8.被告人劉某某9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690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133臺,劉某某9非法獲利人民幣109450元,已上繳109300元。
9.被告人鄭某某10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3年5月至12月期間,向滕某1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49200元,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82臺,鄭某某10非法獲利人民幣82450元,實際上繳82800元。
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12日,上述九被告人分別到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伊春市交警支隊證明一份、干部任免審批表二份,證實滕某1、戰(zhàn)某2是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伊春市交警隊派駐到檢測站工作的正式民警,系國家工作人員。
2.證人孫某1(伊春市新運運輸公司業(yè)務(wù)員)、李某1的證言、孫某1自制給崔某某3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賬目明細、李某1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份,孫某1和李某1找到崔某某3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業(yè)務(wù),孫某1負責(zé)跟崔某某3聯(lián)系,李某1負責(zé)接活,兩人共計找崔某某3辦理277臺,一共給崔某某3銀行卡匯款人民幣554800元。
3.證人劉某1、于某1、歐某的證言,安徽省宿州市異地檢車統(tǒng)計表,于某1、于濤銀行流水明細,歐某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期間,劉某1找到于某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8臺,給于某1人民幣16000余元;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于某1找到歐某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共計辦理259臺,于某1和兒子于濤銀行卡給歐某銀行卡轉(zhuǎn)賬人民幣340000元,給現(xiàn)金人民幣200000余元,共計人民幣540000余元;2013年至2014年期間,歐某找到崔某某3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296臺,歐某一共給崔某某3銀行卡轉(zhuǎn)賬人民幣610066元。
4.被告人崔某某3的供述、崔某某3給戰(zhàn)某2匯款明細、崔某某3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間,崔某某3向某多次行賄人民幣共計633400元,通過滕某1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崔某某3非法獲利人民幣299000元。其中為孫某1和李某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164臺,給戰(zhàn)某2人民幣共計212400元;為歐某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315臺,給戰(zhàn)某2人民幣4210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188700元。
5.戰(zhàn)某2、周廣某(戰(zhàn)某2丈夫)銀行交易明細及存款憑條,交代材料,戰(zhàn)某2收取好處費情況匯總表,被告人戰(zhàn)某2供述,證實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戰(zhàn)某2與滕某1合謀,為崔某某3違法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戰(zhàn)某2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3所送人民幣633400元,其中滕某1分得贓款人民幣315000元,戰(zhàn)某2分得贓款人民幣318400元。戰(zhàn)某2收到的受賄款存入周廣某及自己建行卡人民幣315000元,還有人民幣3400元沒有存入銀行卡,平時零花了。
6.被告人滕某1供述,證實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其與戰(zhàn)某2合謀,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崔某某3辦理機動車年檢479臺,戰(zhàn)某2先后多次收受崔某某3所送人民幣,其分得贓款人民幣315000元。
7.機動車檢測檔案、監(jiān)測站車輛檢車程序,證實由戰(zhàn)某2負責(zé)保管機動車檢測檔案,機動車檢測檔案包括委托書、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發(fā)票、機動車定期檢測表、委托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黑龍江省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記錄單等內(nèi)容。
8.被告人戰(zhàn)某2、劉某某4、劉某某9、劉某某6的供述,證實2011年至2013年4月,戰(zhàn)某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保管機動車年檢檔案的職務(wù)便利,將保管的機動車年檢檔案,提供給劉某某430份、劉某某950份,劉某某645份,戰(zhàn)某2收受三人人民幣共計17000元。
9.證人李某2、張某1(包頭市興嶸運輸有限公司法人)的證言,李某2、張某1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8月份,李某2把需要年檢的車的行駛證、保險單、委托書等手續(xù)給孫某3(劉某某4妻子),委托書開到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并給孫某3人民幣1700元,給李春宇辦了一臺蒙牌異地?zé)o車車輛年審,之后李某2又以同樣的方式給張某1辦理了五六次無車年審,每次二三臺,共計11臺車,張某1給李某2銀行卡轉(zhuǎn)款11筆人民幣共計43300元,李某2給孫某3轉(zhuǎn)款8筆人民幣共計29900元。
10.2011-2013年掛靠在劉某某4公司車輛統(tǒng)計信息表、劉某某4、孫某3銀行卡流水、被告人劉某某4的供述,證實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劉某某4在管理帶嶺區(qū)鑫鵬程運輸有限公司、烏馬河區(qū)通運運輸有限公司期間,找滕某1辦理掛靠在其公司的本地“黑F”牌無車車輛年審400臺,幫李某2辦理異地“蒙牌”無車車輛年審12臺,部分掛靠在劉某某4管理的公司的司機,將無車年檢錢打入劉某某4、孫某3銀行卡內(nèi),劉某某4將錢取出,以現(xiàn)金形式給滕某1好處費人民幣共計364000元,在戰(zhàn)某2手里購買檔案30套花了3000元。劉某某4從中獲利人民幣150000元。
11.被告人滕某1供述,證實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劉某某4辦理機動車年檢412臺,多次收受劉某某4人民幣共計364000元。
12.證人丁某(安徽省阜陽市富瑞達運輸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證言、丁某銀行流水、丁某辦理異地年審車輛統(tǒng)計表、山東泰安檢測車輛數(shù)據(jù),證實2012年,丁某通過他人找到安某某5辦理無車年檢,將檢車手續(xù)郵寄給安某某5,安某某5辦好后,丁某給安某某5轉(zhuǎn)款人民幣25200元,這是辦理21臺異地?zé)o車年審的錢,其余61臺車的錢是用快遞高額保價方式寄給安某某5,丁某一共通過安某某5辦理82臺車的異地?zé)o車年審,給安某某5人民幣200000余元。
13.證人盧某的證言,盧某、展召燕(盧某妻子)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1年冬天,盧某到安某某5經(jīng)營的安東二手車行咨詢異地?zé)o車年審,2015年5月份,盧某電話找到安某某5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2012年5月份至2014年2月份,盧某找安某某5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79臺,給安某某5轉(zhuǎn)款人民幣216100元。
14.被告人安某某5的供述、安某某5銀行流水,證實2012年4月份的一天,安某某5找到滕某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并告訴滕某1不能白辦理,滕某1同意后讓安某某5把檢車手續(xù)給她,每臺車價格人民幣1000元至2000元不等,安某某5一共找滕某1辦理203輛車的異地?zé)o車年審,其中幫助盧某辦理79臺,收到盧某人民幣216100元,給滕某1人民幣196100元,安某某5獲利人民幣20000元;給丁某辦理82臺,收到丁某人民幣90200元,給滕某1人民幣70000元,安某某5獲利人民幣20200元;給鄭某辦理42臺,收到鄭某人民幣52000元,給滕某1人民幣42000元,安某某5獲利人民幣10000元。安某某5一共收到盧某、丁某、鄭某人民幣3583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一共給滕某1人民幣308100元,安某某5獲利人民幣50200元。
15.被告人滕某1供述,證實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安某某5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多次收受安某某5人民幣共計308100元。
16.證人董某1、于某2、陳某1(黑龍江亨通運輸有限公司職員)、馬某(黑龍江亨通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理)的證言,朱某3贏、馬某、陳某1銀行流水,馬某經(jīng)手檢驗車輛明細表,證實2013年8月,董某1找于某2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13臺車,給于某2妻子朱某3贏銀行卡匯款人民幣60200元。2012年至2014年,于某2通過馬某辦理19臺異地?zé)o車年審,共給馬某人民幣66500元。2012年11月份,馬某得知劉某某6能辦理異地檢車,共找其辦理131臺,其中掛靠其黑龍江亨通運輸有限公司和寧安運輸有限公司的有112臺,為于某2辦理19臺,馬某給劉某某6匯款13次,人民幣共計143100元。馬某讓陳某1給劉某某6轉(zhuǎn)過款,陳某1共給劉某某6匯款人民幣165000元。
17.證人朱某1、王某2(穆棱市鴻達運輸有限公司和穆棱市鴻運運輸車隊實際負責(zé)人)的證言,王某2銀行流水,證實王某2通過經(jīng)營公司的大車司機得知劉某某6可以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業(yè)務(wù),2012年7月至2013年年末一共通過劉某某6辦理56臺次異地?zé)o車年審業(yè)務(wù),其中給掛靠自己公司的車輛辦理37臺次,為朱某1辦理19臺次,朱某1每輛車獲利人民幣12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給王某2人民幣22800元,王某2給劉某某6匯款人民幣24500元,通過郵政以現(xiàn)金匯款方式給劉某某6匯款人民幣74080元,王某2給劉某某6共計98580元。
18.證人孫某2證言,孫某2、王某4(安某某5妻子)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至2014年期間,孫某2通過伊春姓劉的男子一共幫大車司機辦理45臺車的異地年審,孫某2讓業(yè)務(wù)員用其名下農(nóng)行卡給王某4的兩張銀行卡匯款人民幣47100元。
19.被告人劉某某6的供述、劉某某6銀行流水,證實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間,劉某某6找到戰(zhàn)某2購買檔案45份,協(xié)商價格為每份檔案200元,共花費人民幣9000元。找到滕某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業(yè)務(wù),一共辦理了異地?zé)o車年審車輛338臺次,其中為馬某辦理131臺次,收到馬某人民幣165000元,給滕某1人民幣83300元,給戰(zhàn)某2人民幣56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63000元;為王某2辦理56臺次,收到人民幣97160元,給滕某1人民幣392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28000元;為孫某2辦理45臺次,收到人民幣47100元,給滕某1人民幣246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22500元;為大慶市嘉誼偉業(yè)業(yè)務(wù)員辦理66臺次,收取人民幣79200元,給滕某1人民幣462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33000元;為大車司機辦理40臺次,收到人民幣92000元,給滕某1人民幣400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44000元。劉某某6一共獲利人民幣190500元,給滕某1人民幣233300元。非法獲利的人民幣190500元,全部用于個人日?;ㄤN了。
20.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證實2011年至2014年,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劉某某6辦理機動車年檢338臺,多次收受劉某某6人民幣共計233300元。
21.證人遲某(伊春市天地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法人)的證言,遲某的銀行流水,證實2013年5月份至2014年初,遲某找王某某7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220臺,其給王某某7農(nóng)業(yè)銀行卡匯款共計人民幣471000元。
22.被告人王某某7的供述、王某某7銀行卡流水及取款憑條,證實2013年5月份至2014年初,王某某7找到滕某1幫助遲某違法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220臺,收取遲某匯款人民幣471000元,分多次取出,將其中人民幣232200元給滕某1,王某某7獲利人民幣230000元。
23.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證實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王某某7辦理機動車年檢220臺,多次收受王某某7人民幣共計232200元。
24.證人王某1、梁某(綏化市華陽汽車中介負責(zé)人)、閆某、金某、黃某1、黃某2、栗洪、童某、張某2、徐某、趙某、朱某2的證言,王某1、黃某1、金某、楊某2、栗洪、張某2、梁某、張某4、于某3、趙某、趙本良銀行流水及王某1銀行存款憑條,證實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王某1通過李某1為金某、黃某2、栗洪、童某、黃某1、張某2在伊春辦理625臺異地?zé)o車年審,匯給李某1人民幣1450052元。其中金某找王某1辦理347臺,共計給王某1匯款人民幣1219950元;黃某1找王某1辦理68臺,匯給王某1人民幣164000元;黃某2找王某1辦理63臺,匯給王某1人民幣225200元;栗洪找王某1辦理308臺,匯給王某1人民幣1024350元;童某通過王某1辦理18臺,匯給王某1人民幣57900元;張某2通過王某1辦理7臺,匯給王某1人民幣21700元。2014年,徐某通過孫某1、李某1為重慶的何某2、趙某辦理異地?zé)o車年檢130臺,徐某給孫某1、李某1匯款人民幣330350元,趙某給徐某匯入人民幣257400元。其中有8臺是朱某2找趙某辦理的,給趙某人民幣共計27900元。2013年6月,梁某通過孫某1在伊春車輛管理所為閆某辦理了13臺異地?zé)o車年審,閆某給梁某匯入無車年審錢人民幣39500元。
25.證人孫某1、李某1的證言,李某1銀行交易流水,證實孫某1和李某1通過徐某某11為王某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513臺,共匯給徐某某11人民幣1061200元。王某1給李某1存入無車年審錢,人民幣共計1450052元。
26.證人張某3、熊某1(張某3妻子)、熊某2(熊某1哥哥)、石某(洛陽市旺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業(yè)務(wù)員)的證言,張某3、夏某(閆某朋友)、熊某1、熊某2銀行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末至2014年初,張某3通過徐某某11給河南的齊某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47臺,齊某給張某3匯入無車年審錢人民幣122200元,其中有三臺是齊某給石某辦理,收石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500元。2013年10月,張某3讓熊某2在網(wǎng)上發(fā)廣告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熊某2通過張某3為閆某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50臺,閆某給熊某2匯入人民幣169600元,熊某2每臺車留人民幣200元,其余都給張某3。張某3還為河南孫某4、周某、山東張某找徐某某1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張某3共給徐某某11匯款人民幣395000元,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178臺。
27.證人唐某(重慶市信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經(jīng)理)、黃某3(重慶龍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長壽分公司經(jīng)理)、劉某2(重慶市海洋汽車銷售公司銷售員)、何某1(重慶環(huán)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萬盛分公司負責(zé)人)的證言,唐某、劉某2的銀行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唐某通過徐某某11在伊春為重慶多家運輸公司辦理無車年檢130臺,給徐某某11轉(zhuǎn)賬人民幣280000元。其中黃某3找唐某辦理5臺,給唐某人民幣16600元;劉某2找唐某辦理15臺,給唐某人民幣48000元;何某1找唐某辦理27臺,給唐某人民幣86100元。
28.證人遲某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遲某找徐某某11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20臺,遲某給徐某某11匯款人民幣57500元。
29.證人高某(徐某某11妻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11的供述,徐某某11、高某的銀行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至2014年徐某某11找滕某1為孫某1、李某1、張某3、遲某一共辦理了461臺異地?zé)o車年審,李某1給徐某某11匯入無車年審的錢合計人民幣1061200元;張某3匯入人民幣398100元;唐某匯入人民幣280000元;遲某匯入人民幣57500元。徐某某11按每臺人民幣500元的價格給滕某1人民幣共計229500元,自己非法獲利723500元,已依法上繳。其中人民幣81000元是2014年1月2日徐某某11和高某一起和滕某1去農(nóng)行存款,因滕某1未帶身份證,以高某的名字存的。
30.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證實2013年,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徐某某11辦理機動車年檢461臺,多次收受徐某某11人民幣共計229500元。
31.證人李某3、魏某、董某2證言(董某某8弟弟),李某6(魏某妻子)、李某3、魏某銀行流水,證實2011年魏某和董某某8通過業(yè)務(wù)往來認識,魏某知道通過董某某8可以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業(yè)務(wù),就通過董某某8為李某3和哈市的一些車輛辦理194臺次異地?zé)o車年審,其中115臺次是李某3找到魏某辦理的,李某3給魏某轉(zhuǎn)款人民幣125640元,魏某轉(zhuǎn)賬給董某某830次,人民幣共計222660元。
32.證人毛某證言、毛某銀行流水,證實2012年董某某8電話問毛某是否辦理異地?zé)o車年審,毛某就通過董某某8辦理9輛異地?zé)o車年審,毛某給董某某8轉(zhuǎn)賬5次,人民幣共計28400元。
33.被告人董某某8供述、董某某8銀行流水、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董某某8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于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7月2日通過滕某1為他人非法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其中194臺是為魏某辦理的,9臺是為毛某辦理的,一共收取人民幣249710元。其多次以現(xiàn)金方式給滕某1人民幣200700元,董某某8獲利人民幣48600元。董某某81994年1月因盜竊罪被伊春市伊春區(qū)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34.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證實2011年9月至2013年中旬,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董某某8辦理機動車年檢203臺,多次收受董某某8人民幣共計200700元。
35.證人王某3(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通順車輛服務(wù)有限公司負責(zé)人)的證言、王某3銀行流水,證實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間,王某3找劉某某9辦理無車年審113臺,王某3給劉某某9匯款人民幣共計172300元,其中19筆合計人民幣146500元匯入劉某某9卡內(nèi),其中6筆合計人民幣25800元匯入鄭某某10銀行卡內(nèi)。2013年5月后,王某3找鄭某某10辦理無車年審82臺,給鄭某某10匯款21筆,合計人民幣148400元。
36.被告人劉某某9、鄭某某10的供述,劉某某9、鄭某某10銀行卡流水,證實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間,劉某某9找滕某1給王某3辦理113臺“魯牌”無車車輛年審,幫掛靠在其公司的本地“黑F”牌車輛辦理無車年審20臺,王某3給劉某某9匯入無車年審錢人民幣共計172300元;鐘某、王某5匯入10筆無車年審錢,人民幣共計21000元。劉某某9以現(xiàn)金形式給滕某1好處費人民幣共計69000元,在戰(zhàn)某2手里購買檔案50套人民幣共計5000元,劉某某9從中獲利人民幣109450元。2013年5月至12月期間,劉某某9將王某3無車年審的業(yè)務(wù)交給鄭某某10辦理,鄭某某10找滕某1給王某3辦理82臺,王某3給鄭某某10匯款21筆,合計人民幣148400元,鄭某某10以現(xiàn)金形式給滕某1好處費人民幣共計49200元,鄭某某10從中獲利人民幣82450元。
37.被告人滕某1供述,證實2012年至2013年,其在擔任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派駐到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期間,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為劉某某9辦理機動車年檢133臺,多次收受人民幣共計69000元;為鄭某某10辦理機動車年檢82臺,多次收受人民幣共計49200元。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某某12在明知女兒滕某1收受他人賄賂的情況下,分多次將滕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790473.45元,存入西林鋼鐵公司生產(chǎn)自救基金楊某某12的賬戶及楊某某12、滕某2、滕某1的銀行賬戶內(nèi),進行投資和股票交易,為滕某1掩飾、隱藏犯罪所得。被告人楊某某12于2017年11月16日被鐵力林業(yè)地區(qū)公安局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滕某1的供述,證實其收受劉某某4、安某某5等人受賄款后,將其中人民幣790000余元交給母親楊某某12,楊某某12得知錢是違規(guī)辦理機動車無車年檢的好處費,將錢存入股市和西鋼的生產(chǎn)自救基金。
2.證人滕某1(滕某1父親)證言,證實其家里的錢都是妻子楊某某12管,幾年前,滕某1用過其身份證在銀行開戶,有農(nóng)行、龍江銀行、郵儲銀行。2017年八九月份,其和滕某1到銀行銷戶,注銷了至少4張銀行卡。其中在一家銀行滕某1取出4萬元錢給其,其存到醫(yī)??ɡ锪恕?/p>
3.證人滕某2(滕某1妹妹)證言,證實2010年,其在北京購房,支取過住房公積金。2011年至2014年,其工資卡在母親楊某某12手里掌管。
4.證人楊某1(滕某1丈夫)證言,證實2008年前滕某1工資由其掌管,2008年之后滕某1把工資卡要回去,每月交給其生活費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2011年至2014年滕某1將每月工資總額的整數(shù)交給他,大約人民幣66000元,2016年11月,滕某1不再交錢。滕某1小名平波。
5.楊某某12手寫交待材料,證實滕某1在2012-2013年車輛年審中違規(guī)打證,觸犯法律,性質(zhì)嚴重,其對滕某1的錯誤未預(yù)制止,還幫女兒存款,痛心,追悔莫及。
6.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西林鋼鐵集團情況說明,證實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6月15日,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楊某某12生產(chǎn)自救基金人民幣共計955000元。
7.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賬戶流水,證實滕某1、楊某某12、滕某1、滕某2銀行交易明細。
8.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海通證券有限公司交易對賬單,證實海通證券公司提供的滕某2、楊某某12、滕某1股票交易明細、股票資金來源與去向。
9.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江海證券有限公司交易對賬單,證實江海證券公司提供的滕某1、滕某2、楊某某12、楊某3、楊某4、滕某1股票交易明細、股票資金來源與去向。
10.鐵力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凍結(jié)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證實案發(fā)后,辦案機關(guān)凍結(jié)了滕某2、楊某某12、滕某1三人在海通證券有限公司伊春新興中路營業(yè)部股票資金賬戶及滕某1、楊某某12、滕某1、滕某2、楊某4五人在江海證券有限公司伊春營業(yè)部股票資金賬戶的事實。
11.被告人楊某某12的供述,證實女兒滕某1在伊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2009年至2014年3月在伊春市金盾機動車檢測站工作。2011年至2014年3月,滕某1每隔兩三天交給其現(xiàn)金一千至一萬元不等,給了幾次錢之后其問滕某1錢是怎么來的,滕某1說是工作期間給他人辦理異地?zé)o車年檢的,委托人給的錢。其將贓款存入自己、滕某2、滕某1銀行賬戶,投入股市及西鋼生產(chǎn)自救基金賬戶予以掩飾、隱瞞。
綜合證據(jù):1.指定管轄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等。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劉某某4、崔某某3、安某某5、王某某7、徐某某11、董某某8、劉某某6、劉某某9、鄭某某10、楊某某12的自然情況,均達到刑事責(zé)任年齡。
3.扣押清單,證實案發(fā)后,辦案機關(guān)扣押滕某1退還的人民幣40000元,扣押戰(zhàn)某2返贓款人民幣350000元、崔某某3返贓款人民幣299000元、劉某某4返贓款人民幣150000元、安某某5返贓款人民幣50000元、劉某某6返贓款人民幣190500元、王某某7返贓款人民幣230000元、徐某某11返贓款人民幣1495700元、董某某8返贓款人民幣481000元、劉某某9返贓款人民幣109300元、鄭某某10返贓款人民幣82000元。
在二審審理期間,崔某、王某某7、徐某某11的家屬代為繳納了全部罰金。六上訴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滕某1、戰(zhàn)某2身為交警支隊派駐檢測站民警,利用二人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辦理無車年檢,戰(zhàn)某2利用負責(zé)保管檔案的職務(wù)便利將檔案提供給他人,二人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受賄罪;上訴人崔某某3、王某某7、徐某某11、原審被告人劉某某6、劉某某4、安某某5、董某某8、劉某某9、鄭某某10為辦理無車年檢從中獲取利益,給予滕某1、戰(zhàn)某2財物,九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上訴人楊某某12某滕某1交與其的錢款系滕某1受賄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滕某1、戰(zhàn)某2共同受賄人民幣633400元,系共同犯罪。戰(zhàn)某2、劉某某4、安某某5、王某某7、徐某某11、董某某8、劉某某6、崔某某3、劉某某9、鄭某某10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全額返贓,依法可從輕處罰。滕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滕某1未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辦理無車年檢、一審定案證據(jù)僅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偵查人員對其非法取證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卷宗內(nèi)有九名行賄人、戰(zhàn)某2證實,有王某某7、高某轉(zhuǎn)賬明細,有滕某1多份穩(wěn)定的有罪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滕某1作為交警支隊派駐機動車檢測站正式民警,利用職務(wù)便利,收受他人好處為他人辦理無車年檢的犯罪事實,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能夠證實滕某1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故滕某1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戰(zhàn)某2提出其系自首并全額返贓、認罪、悔罪,應(yīng)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審查認為有理,本院予以采納;關(guān)于崔某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量刑過重,應(yīng)對崔某某3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審法院亦充分考慮了崔某某3系自首并全額返贓等情節(jié)而予以減輕和從輕處罰,原審量刑并無不當,故崔某某3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但在二審期間,崔某某3積極繳納全部罰金,綜合考慮崔某某3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關(guān)于王某某7與其辯護人提出原審量刑過重,依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不應(yīng)對王某某7適用罰金刑,王某某7應(yīng)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在二審期間,王某某7積極繳納全部罰金,綜合考慮王某某7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徐某某11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利用佳馨機動車檢測中心負責(zé)人的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辦理無車年檢的行為不構(gòu)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徐某某11利用經(jīng)營伊春佳馨機動車綜合性能有限公司的職務(wù)便利,在待檢車輛未到場的情況下,幫助他人辦理車輛年檢,徐某某11的工作職責(zé)是出具機動車檢測報告,系工作流程的第一步,之后的工作流程主要以徐某某11的檢測報告為依據(jù),由交警支隊派駐民警簽字、蓋章、打印年檢合格貼和行駛證合格標志并上傳至全國交管信息平臺,最后徐某某11將年檢合格標志交與請托人,發(fā)放年檢合格標志系車輛年檢通過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雖然徐某某11出具檢測報告的行為與為他人辦理無車年檢的行為具有因果關(guān)系,但機動車檢測報告不屬于國家機關(guān)證件,徐某某11的行為亦不屬于買賣年檢合格標志的行為,故原審認定徐某某11構(gòu)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的罪名不成立,徐某某11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在二審期間,徐某某11積極繳納全部罰金,綜合考慮徐某某1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關(guān)于上訴人楊某某12與其辯護人共同提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偵查人員對其非法取證、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楊某某12無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卷宗內(nèi)有多份滕某1筆錄證實,滕某1將受賄款給了楊某某12,且楊某某12對錢款的來歷是明知的,與楊某某12多份有罪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亦有銀行賬戶明細等書證相佐證,能夠證實楊某某12幫助滕某1掩飾、隱瞞受賄款的犯罪事實,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楊某某12在綏棱縣公安局看守所體檢材料予以證實偵查人員對楊某某12取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故楊某某12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但綜合考慮全案量刑情況,原審法院對楊某某12罰金量刑過重,應(yīng)適當調(diào)整。綜上,原審認定上訴人滕某1、戰(zhàn)某2犯受賄罪,上訴人崔某某3、王某某7、徐某某11、原審被告人劉某某4、安某某5、劉某某6、董某某8、劉某某9、鄭某某10犯行賄罪,上訴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判決:
一、維持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三、十四項,即被告人滕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4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被告人安某某5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6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8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9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被告人鄭某某10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追繳被告人滕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1961000元上繳國庫,對其中790000元可向被告人楊某某12追繳;在案扣押各被告人返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二、三、七、八、十二項,即被告人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3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7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1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三、上訴人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四、上訴人崔某某3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五、上訴人徐某某1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六、上訴人王某某7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七、上訴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
本院再審期間,原審被告人劉某某9對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均沒有異議,但認為對其判處的罰金刑過高。理由是同案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7行賄233300元,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劉某某9行賄69000元,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40000元,罰金刑高于犯罪數(shù)額2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也應(yīng)當判處罰金100000元,請求依法改判。
經(jīng)再審查明,原一、二審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某9、崔某某3、劉某某4、安某某5、劉某某6、王某某7、董某某8、鄭某某10、徐某某11犯行賄罪,原審被告人滕某1、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原審被告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再審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9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為他人辦理無車年檢獲取利益的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關(guān)于劉某某9提出罰金刑高于犯罪數(shù)額2倍的意見,經(jīng)審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維持本院(2018)黑07刑終33號刑事判決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項,即撤銷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二、三、七、八、十二項,即被告人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3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7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1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上訴人戰(zhàn)某2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上訴人崔某某3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上訴人徐某某1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上訴人王某某7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上訴人楊某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
二、維持本院(2018)黑07刑終3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即維持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一、四、五、六、九、十一、十三、十四項,即被告人滕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4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被告人安某某5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0元;被告人劉某某6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8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被告人鄭某某10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追繳被告人滕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1961000元上繳國庫,對其中790000元可向被告人楊某某12追繳;在案扣押各被告人返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撤銷本院(2018)黑07刑終3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即維持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刑初35號刑事判決書的第十項“被告人劉某某9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
四、原審被告人劉某某9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原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原一審判決對原審被告人劉某某9已執(zhí)行罰金中的10000元,依法予以返還。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海君
審判員 韓 笑
審判員 侯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