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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2刑初650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22   閱讀:

案由    貪污 濫用職權 受賄     

案號    (2018)吉0202刑初650號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吉昌檢刑檢刑訴[20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jù)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軍、王凱楠、代理檢察員高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孫華茵、劉成江均到庭參加訴訟。其間,公訴機關因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二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于2012年1月至2017年4月間任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

2012年9月,在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偵查余某案件過程中,時任該局局長的陳文成(另案處理)與時任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的被告人羅某某商議并決定如果余的家屬可以上交人民幣50萬元即可以停止調查。隨后被告人羅某某與余某的親屬劉某聯(lián)系,讓其交款人民幣70萬元。劉某將人民幣70萬元交給被告人羅某某后,被告人羅某某將其中的人民幣20萬元據(jù)為已有,剩余50萬元保管于該局經(jīng)偵大隊。被告人羅某某所得贓款被其揮霍。

2013年8月,在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辦理吉林大通集團有限公司被騙案的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并無購車需求的大通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1以高于市場價格,按人民幣117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朋友武某的一臺車牌號為×××的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和一臺車牌號為×××的豐田牌漢蘭達多用途車。在武某將兩臺車交付給大通集團公司后,被告人羅某某直接將豐田車開走,在其使用一段時間后,將該車借給其朋友蘇某使用,2016年9月,蘇某將該車作價人民幣15萬元置換一臺新款漢蘭達車并歸其所有。經(jīng)吉林市方舟二手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價值為人民幣46萬元整,豐田牌漢蘭達多用途車價值26.28萬元。大通集團損失人民幣44.72萬元。

綜上,被告人羅某某貪污數(shù)額人民幣20萬元;濫用職權造成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萬元,造成被害人大通集團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4.72萬元,合計損失人民幣114.72萬元;索賄人民幣26.28萬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當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辯稱:我貪污數(shù)額為9萬余元,我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羅某某收取的錢款中有公務支出款項,貪污數(shù)額應認定為89,040元;二、被告人羅某某是依照領導指示收了劉某70萬元,其沒有濫用職權停止調查;三、被告人羅某某介紹武某和雷某1買賣車輛的行為不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四、被告人羅某某主觀上是向雷某1借用豐田車,雷某1用豐田車抵償蘇某的借款;五、被告人羅某某系自首,貪污一案已經(jīng)全額返還贓款,系初犯、偶犯。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一、貪污及濫用職權事實

被告人羅某某于2012年1月至2017年4月間任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

2012年9月,在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偵查余某案件過程中,時任該局局長的陳文成(已判決)與時任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的被告人羅某某商議并決定如果余某家屬可以上交人民幣50萬元即可以停止調查。隨后被告人羅某某與余某的親屬劉某聯(lián)系,讓其交款人民幣70萬元。劉某將人民幣70萬元交給被告人羅某某后,被告人羅某某將其中的人民幣20萬元據(jù)為已有,剩余50萬元保管于該局經(jīng)偵大隊。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經(jīng)偵大隊財務支出情況證實,被告人羅某某收取錢款的部分支出。

2、吉林市監(jiān)察委員會第四審查調查室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蔣某提供帳外支出票據(jù)共計322,380元,羅某某提供的票據(jù)共計45,960元。

3、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2年秋天的一個晚上,我表弟余某媳婦王某1給我打電話說我表弟被高新公安分局帶走了,第二天我找到高新公安分局局長陳文成,問余某是因為什么事情被公安機關抓走了,看看能不能交點罰款放出來,陳文成說辦案人和他匯報案件情況了,事情挺難辦并且還涉及到高新區(qū)開發(fā)征地拆遷問題,我說涉及到征地拆遷問題我可以幫助出面解決,陳文成讓我和經(jīng)偵大隊羅某某大隊長協(xié)商這個事情,他給我過個話。當日我找到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羅某某,我問他余某到底是犯了什么事,羅某某也不和我細說,就說事挺大,很嚴重,要想讓他回去不太可能,要交罰款才行。我說罰款一定交,但是先把人放出來行不,只要能放人出來就行。羅某某說需要研究一下,說得交150萬罰款才能把余某放出來,我說太多了,羅某某就從辦公室出去打電話,回來告訴我給我面子,交70萬罰款就能放人,并且告訴我準備接人,我回公司辦公室取了70萬元現(xiàn)金,晚上6、7點的時候羅某某讓我在毓文中學后面的街道找他,我把錢給了羅某某,他讓我回去等,晚上11點左右余某被放出來了。我拿的這70萬不是給經(jīng)偵大隊的贊助款,就是為了把余某放出來而交的罰款。2017年11月13日晚上,陳文成已經(jīng)被調查了,羅某某通過我們公司的馬玉喜找到我,讓我說我交的50萬元贊助款,我說事實就是我給了70萬元的罰款,余某才被放出來的,根本不是贊助款。這70萬元錢余某被放出來后就把錢還我了。

4、證人余某證言證實,2012年9月一天22時許,我朋友在我磚廠打麻將時被警察帶走了,我就從家去的磚廠,有警察問我是不是余某?我說是。羅某某讓警察把我也帶走了,第二天晚上才把我放回來,我一開始以為是打麻將給我抓走的,當時羅某某讓警察把我?guī)У搅斯簿值挠崋柺?,問我民間借貸、收貸、在信用社貸款的過程,我知道抓我和拆遷的事有關系。第二天晚上20時許,羅某某和他們局的陳局長和蘭局長進來,跟我說讓我態(tài)度好點,他們就走了。抓我之后的第二天晚上22時許,給我放出來的,讓我走了?;丶抑笪也胖朗俏掖蟾鐒⒛辰o我交了70萬元罰金才被放出來的,過了半個月我就拿了70萬元現(xiàn)金給劉某送去了。

5、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我是余某的妻子,2012年余某被高新經(jīng)偵大隊抓走過,因為當時有人在余某的磚廠賭博,當天晚上有六七個警察到我家搜查,把我們經(jīng)營磚廠的賬本給拿走了,我就知道余某被抓了,我給余某舅家表哥劉某打電話,想讓劉某找人把余某撈出來,余某是被抓的第二天晚上被放出來的,余某出來后和我說劉某幫助他向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交的錢,他才被放出來的。

6、證人蔣某證言證實,我于2012年2月至2015年5月任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副隊長,2015年5月至今,任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教導員。經(jīng)偵大隊只有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沒有治安處罰權,沒有罰款的權力。2012年5月,我們經(jīng)偵大隊接到張國華和其他的群眾舉報說余某有非法融資、高利轉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經(jīng)局長陳文成和分管局長蘭某批準,經(jīng)偵大隊展開初步調查,調查結果是確實存在以上情況。2012年9月一天晚上,羅某某帶隊到大紅土村的磚廠抓余某,9、10點鐘時我們將余某帶回了刑警大隊的辦案區(qū),當天晚上我們針對舉報的情況詳細的訊問了余某,余某承認部分事實,當時我們全隊人員都在,包括羅某某大隊長,整個訊問情況和詳細的訊問內容羅某某大隊長都掌握。羅某某第二天白天向局領導匯報了案件的情況,但是具體都向哪位領導匯報了我不清楚。第二天晚上,羅某某大隊長跟我們說“跟領導請示完了,先讓他回去?!蔽覀兙桶延嗄撤帕?,我們沒有采取任何的強制措施。經(jīng)過24小時的核實,發(fā)現(xiàn)舉報的事實基本屬實,但是證據(jù)不好。過了一兩天,羅某某告訴我“余某的表哥劉某找領導了,給分局拿了50萬元,這個案子先這么地,領導的意思經(jīng)偵大隊要是用錢必須經(jīng)過陳局同意?!眲⒛乘诲X款羅某某說一共50萬元,分局用了20萬元,剩下的給我們經(jīng)偵大隊用。羅某某第一次給我10萬元左右,之后每次給我的數(shù)額不確定,一般是我手中沒有經(jīng)費的時候,我向他匯報,說清花銷情況,他再給我3萬元至5萬元不等。羅某某在經(jīng)偵大隊擔任大隊長期間,一共給了我30萬多一些。2012年2月,經(jīng)偵大隊成立后不久,分局給我們大隊預支了5萬元,其中的3萬元左右用于購買辦公桌椅、空調、廚房電器等用品,其他用于購買生活用品和燃油支出。分局劃撥的5萬元也包含在我提供的票據(jù)內。我上交到紀委的票子經(jīng)我手花銷的是真實的,劉安石花銷的都是零星生活支出,應該也是真實的,羅某某和周某交給我大量的加油票據(jù)、過橋費,包括93號汽油、97號汽油、柴油的發(fā)票我不能確定是否真實。我們大隊干警存在私家車用于公務的情況,經(jīng)偵大隊的公車和干警的私家車沒有需要加柴油的,都是汽油車。97號汽油的票據(jù)都是羅某某和周某提供給我的,是否真實我不知道,但是經(jīng)偵大隊的公車和干警的私家車沒有加97號汽油的。

7、證人蘭某證言證實,我于2012年6月份在高新分局任副局長,余某(二林子)案件是高新經(jīng)偵大隊2012年7月份開始初查的,羅某某到我辦公室向我匯報過這個案件,高新北區(qū)有個外號叫張百萬(張國華)的人舉報二林子合同詐騙、設賭抽紅和橫行鄉(xiāng)里的事,當時我同意羅某某他們初查了。2012年7月一天晚上,陳文成讓我和他去看看余某,我和陳文成問了幾句,并向辦案人叮囑了一遍辦案的注意事項,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或者第三天,羅某某告訴我說余某這個案子沒整開,已經(jīng)讓他回去了,后來我在陳局辦公室聽羅某某說余某的家屬交了錢,我才明白這個案子停下來的原因。余某這個案件的處理意見分局沒研究過,也沒開過會,我是后期聽說這個案子的處理情況的,我知道有贊助款的事,余某家屬交的錢陳文成和羅某某說是贊助,但這錢是在案件辦理期間收的,也沒有入財政賬戶,明顯不符合贊助款的特征,經(jīng)偵大隊職責是偵查經(jīng)濟犯罪,沒有罰款的權利,這個錢是超越職權收的,是不合法的。蔣某提供的2012-2017年經(jīng)偵大隊支出明細、票據(jù)有不合理的,他們大隊公務車里沒有柴油車和97號汽油車,還有去大安的過橋費等一些票據(jù),我們沒有大安的案件,我覺得不合理。還有,正常公務出差的過路費是可以到分局報銷的,干警也可以正常報辦案補助,這么多的過路費票據(jù)沒有到分局報銷是不合理的。

8、證人徐某證言證實,1999年8月至今,我任高新區(qū)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民警。2012年5月,經(jīng)偵大隊接到舉報余某有非法融資、放高利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經(jīng)局長陳文成和分管局長蘭某批準,經(jīng)偵大隊初查確實存在以上情況。2012年9月22時許,羅某某帶隊到磚廠抓住余某帶到辦案區(qū),余某承認非法轉貸的事,其他的還沒有核實,余某就被放了。

9、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我于2013年任高新分局政委,分管財務,食堂開銷、臨時工工資、部分加油費、加班吃飯、安保維穩(wěn)執(zhí)行任務期間的費用都是經(jīng)偵大隊自行解決的,執(zhí)行公務的過路費分局給報銷。

10、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我于2012年6月至11月任高新分局政委,分管財務。經(jīng)偵大隊實際發(fā)生的辦案差旅費、外出培訓費、學習費、辦公用品費可以到分局報銷,每月給500元的油卡。食堂開銷、臨時工工資、部分加油費、加班吃飯、安保維穩(wěn)執(zhí)行任務期間的費用都是自行解決的,執(zhí)行公務的過路費分局給報銷。

11、證人張某2證言證實,我于2002年任高新分局會計。公車運行費、辦公費、差旅費、勞務費、培訓費、工資可以報銷,不存在合理票據(jù)不給報銷的情況。蔣某的財務說明及單據(jù)中,加油費、過路費、辦公費,汽車用品費、水電費、買電視的支出分局都給報銷,白條支出不可以報銷。2012年分局旅游費由分局承擔一半,人上承擔一半,2012年之后,高新分局年節(jié)時沒有發(fā)過福利。

12、證人趙某1證言證實,我現(xiàn)任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經(jīng)偵大隊沒有罰款的權力,2012年分局旅游費由分局承擔一半,人上承擔一半,都是我們個人交的錢,2012年之后,高新分局年節(jié)時沒有發(fā)過福利。2012年、2013年經(jīng)偵大隊三個節(jié)日給干警發(fā)福利帶著我們當時法制干警,每次發(fā)1,000元。

13、證人周某證言證實,我2003年認識的羅某某,2012年5月,羅某某任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后,把我調到了經(jīng)偵大隊任治安員兼司機。我報銷的主要是經(jīng)我手實際發(fā)生的過路費、加油費、加班吃飯的費用,我先墊付后,找羅某某簽字再找蔣某報銷。羅某某和我都交給過蔣某加油票據(jù)、過橋費,包括93號汽油、97號汽油、柴油的發(fā)票。2013年大隊辦理案件過程中扣押了范建武的一輛奧迪Q7車和羅某某借過一輛奔馳轎車和一輛寶馬轎車,都是加柴油的,辦案用不多少油,主要還是羅某某個人用了。白條超過四五百元的,都是羅某某請別人吃飯,我按照羅某某的指示去買單的。羅某某存放在其刑警大隊辦公室鐵皮柜抽屜內的飯費白條子,都是羅某某個人請領導和朋友吃飯支出的,飯費超過四五百元的都是羅某某個人支出的,最后找蔣某報銷了。

14、同案人陳文成證言,2012年年初,我們分局和分局的經(jīng)偵大隊接到了多次群眾舉報余某有毆打他人、非法集資、聚眾賭博、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5月份,經(jīng)偵大隊大隊長羅某某跟我匯報說張國華舉報余某的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的事情比較詳實。6、7月份,張國華和幾個村民又來舉報,我指派羅某某帶領經(jīng)偵大隊盡快調查,此案就提起了。2012年8、9月份,羅某某給我打電話匯報說余某被抓住了,已經(jīng)帶回了刑警大隊的辦案區(qū)。當時余某在高新北區(qū)挺有名氣,大大小小的案件多少都和余某有關系,我也挺重視的,我和副局長蘭某去刑警大隊辦案區(qū)叮囑羅某某注意辦案安全就走了。第二天早上,高新區(qū)的邸杰欣書記給我打電話說東福米業(yè)的董事長劉某在他辦公室,說余某是他的表弟,他想了解一下案情,讓我接待一下。我答應了。劉某來我辦公室找我,我讓劉某去經(jīng)偵大隊找羅某某。當天中午,羅某某向我匯報說余某毆打他人、非法集資、聚眾賭博、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基本存在,但是證據(jù)不是很好,繼續(xù)查下去困難挺大的,得耗費挺大的警力財力。我問羅某某的意見,羅某某說不如送劉某一個面子,拿70萬讓他把余某帶走。我說多點,羅某某說那就50萬,我說可以。我和羅某某先前研究時沒有明確說是什么錢,但就是以罰款名義交的,應該屬于公款。羅某某取回50萬元錢后拿到我辦公室,我說先放他那,我同意羅某某拿出10萬元給經(jīng)偵大隊作為花銷。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用了20萬元。其他的錢我不清楚,羅某某沒有跟我匯報,應該在羅某某手中。

15、被告人羅某某供述與辯解,2012年5月,經(jīng)偵大隊接到群眾舉報說余某有非法融資、放高利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經(jīng)局長陳文成和分管局長蘭某批準,經(jīng)偵大隊展開初步調查確實存在以上情況,我向分管的副局長蘭某和局長陳文成匯報了。2012年9月,我?guī)Ц删酱u廠抓余某,22時許我們將余某帶回了刑警隊的辦案區(qū)。第二天早上我上班時看見劉某在我辦公室等我。他說余某是他親表弟,犯什么事了,能不能交點錢,把人放出來?我說我做不了主,劉某就走了。下午辦案人蔣某和徐某分別向我、蘭某副局長、陳文成局長匯報了案情,認為非法融資不夠罪,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的事不歸我們經(jīng)偵大隊管轄。下午,陳文成局長打電話讓我去他的辦公室。陳文成局長說劉某找他了,提出交點錢,把人放了。讓我接待一下,談一談能交多少錢?當天晚上,劉某找到我問我交多少錢合適?我開玩笑說150萬元你能拿?。縿⒛痴f要不交70萬元吧。我給陳文成局長打電話說劉某要交50萬元,行不?陳文成同意了。我就跟劉某說陳局同意交70萬元。劉某說他回去籌錢,明天拿來。晚上10點左右,我們將余某給放了。余某被放出來的第二天9時許,劉某給我打電話說錢準備好了,到北京路與綏遠路交匯處的加油站把錢給我。我自己開著單位的奔騰B50轎車到約定的地點,劉某把70萬元現(xiàn)金給我,我直接開車到高新分局,拿出20萬元放在車里,拎著50萬元到陳文成辦公室,對陳說劉某拿來了50萬元。陳文成讓我先把錢放隊里,我說經(jīng)偵大隊能不能先花點,陳文成說可以先花10萬元,剩下的錢再花必須經(jīng)過他同意,他要用20萬元,讓我先準備好。我答應完就離開了。我把70萬元拎到我辦公室,50萬元和20萬元分別放進我的密碼柜,拿了10萬給蔣某,剩下的40萬元放進我的密碼柜。大約過了一兩周,陳文成讓我把錢給他,第二天我拿著20萬元現(xiàn)金,用黑色塑料袋裝好,到陳文成辦公室把錢給陳文成。經(jīng)偵大隊用了30余萬元,我自己多收的20萬元,一部分用于經(jīng)偵大隊支出了,一部分請客吃飯了,我自己也花了一部分。

二、濫用職權及受賄事實

2013年8月,在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辦理吉林大通集團有限公司被騙案的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并無購車需求的大通集團公司董事長雷某1以高于市場價格,按人民幣117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朋友武某的一臺車牌號為×××的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和一臺車牌號為×××的豐田牌漢蘭達多用途車。在武某將兩臺車交付給大通集團公司后,被告人羅某某直接將豐田車開走,在其使用一段時間后,將該車借給其朋友蘇某使用,2016年9月,蘇某將該車作價人民幣15萬元置換一臺新款漢蘭達車并歸其所有。經(jīng)吉林市方舟二手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價值為人民幣46萬元整,豐田牌漢蘭達多用途車價值26.28萬元。大通集團損失人民幣44.72萬元。

綜上,被告人羅某某貪污數(shù)額人民幣20萬元;濫用職權造成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萬元,造成被害人大通集團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4.72萬元,合計損失人民幣114.72萬元;索賄人民幣26.2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吉林市方舟二手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證實,豐田漢蘭達多用途乘用車(×××),車輛價值為262,800元;奔馳GL450小型越野客車(×××),車輛價值為460,000元。

2、車輛檔案信息證實,奔馳車、豐田車的車籍信息及車輛流轉情況。

3、銀行憑證及收據(jù)證實,賣車款117萬元、借款100萬的相關情況。

4、涉案相關材料證實,范建武、余某案件的相關情況。

5、證人周某證言證實,2013年8、9月份,羅某某讓我去接的雷某1的司機二趙到武某家,二趙開著武某的奔馳牌吉普車,我開著漢蘭達車拉著羅某某、武某到大通集團,雷某1和副總經(jīng)理魏總、司機二趙在院里看奔馳車和豐田車,二趙說車有明顯的膩子,出過嚴重事故。武某說出過事故,發(fā)動機換了。之后他們就上樓談價格,過了一會兒,羅某某和武某下樓了都上了豐田車,之后我開著豐田車拉著羅某某和武某就走了。第二天,羅某某讓我和雷某1的司機二趙一起去辦理兩輛車的轉籍手續(xù),車管所工作人員說奔馳車有問題,發(fā)票不合格,后來不知道什么原因也同意過戶了,這兩輛車就都過戶到了大通集團公司名下。豐田車雷某1他們看完車后羅某某就讓我開走了,之后這輛車就羅某某使用。雷某1應該不是自愿購買的,當時雷某1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不好,也沒有錢買車。因為當時經(jīng)偵大隊正在辦理范建武詐騙大通公司一案,羅某某是經(jīng)偵大隊長,武某通過羅某某賣車,他們公司就得接受。羅某某開走豐田車的一兩個月后,羅某某讓我把豐田車交給蘇某開走了,2016年下半年,蘇某把這輛車頂給了豐田4S店,買了一輛新的豐田漢蘭達吉普車。2014年11月,羅某某給的我大通集團的賬號,讓我聯(lián)系蘇某,蘇某讓我找他愛人取14萬元錢匯給大通集團公司,我照辦了。雷某1不認識蘇某,應該是雷某1管羅某某借錢,羅某某從蘇某手中借了錢之后又借給了雷某1。這筆14萬元借款和豐田車沒有關系,豐田車是羅某某交給蘇某的,這筆借款是一年以后的事了。我和羅某某、丁某在一起吃飯時,聽他倆談論此事的意思是雷某1管羅某某借錢,羅某某從丁某手中借了錢之后又借給了雷某1。

6、證人雷某1證言證實,我是吉林大通集團董事長。2013年8、9月份,高新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長羅某某打電話向我提出要賣給我一輛奔馳車,一輛豐田車,價格是120萬元,讓我別講價。因為當時我們公司被范建武詐騙一案正是他們經(jīng)偵大隊辦理,我不敢得罪他,就答應了。過了幾天,姓武的男子開著奔馳牌吉普車,周某開著豐田牌漢蘭達吉普車拉著羅某某來到我們公司,我和魏彬、趙某2到院里看奔馳車,趙某2看車門和機器蓋打開后都能看到明顯的膩子,趙某2就提出奔馳車出過嚴重事故,車不行。羅某某說讓我把這車收著,奔馳車90萬再加上豐田漢蘭達吉普車30萬,共計120萬。我看羅某某這是要強行賣給我,我沒有辦法就答應買了。羅某某說奔馳車留在我們公司,豐田車就給他了,他開走了,周某開著豐田車拉著羅某某和姓武的男子就走了。第二天,羅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安排人去辦理兩輛車的轉籍手續(xù),我讓趙某2開著奔馳車和周某去中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xù),車管所工作人員說奔馳車有問題,發(fā)票不合格,要扣車,羅某某跟車管所溝通后,車管所同意辦理過戶手續(xù),周某就將豐田車開走了,趙某2開奔馳車回公司了,這兩輛車就都過戶到了我們公司下屬的盛通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名下,財務室有117萬元的付款憑證。奔馳車在2016年被我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豐田車過戶后我就沒再見到過。2014年11月,我公司倒貸款,我向羅某某借給100萬元,羅某某說可以幫忙在他的朋友那里倒100萬。第二天,羅某某把100萬元借款就轉到公司出納徐瑞的個人銀行卡號。我給羅某某出了一張借款100萬元的借據(jù)。我在2015年陸續(xù)還了羅某某50萬元,還欠他50萬元。2017年11月初,羅某某到公司找我,說陳文成出事了,紀委也找他談話了,讓我把給他出的借據(jù),改成我從白城市一個叫蘇某的人那借款100萬元,并寫了一個情況說明,我在上面簽的字,我當著羅某某的面把我們公司的賬上把欠羅某某50萬元改為欠蘇某50萬元。情況說明中說“大通公司通過羅某某向蘇某借款人民幣伍拾萬元。”不是事實,這是羅某某寫的讓我在上面簽字的,實際上是羅某某向蘇某借款后又借給我們公司的。我向羅某某借款100萬元這件事和他賣車給我這件事完全兩件事。2016年,羅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要賣豐田車,讓我配合出委托手續(xù)。我同意了,羅某某派人拿著委托書去盛通經(jīng)貿(mào)公司辦公室蓋的公章。羅某某沒有跟我提出過“用豐田車頂欠款或者利息之類的話”,豐田車已經(jīng)是羅某某的了。

7、證人武某證言證實,我是吉林龍華電力有限公司的法人。2013年7、8月份時,我給高新公安分局的羅某某打電話讓他幫我聯(lián)系買主,把我的奔馳車和豐田車賣掉,羅某某找的買主是大通集團的老板雷某1。賣車當天,我、羅某某、周某分別把奔馳車、豐田車開到了大通集團,雷某1的司機提出奔馳車出過嚴重事故。我說是出過事故,發(fā)動機換了。經(jīng)過商談奔馳車定價90萬元,豐田車定價27萬元,共計是117萬元。之后周某開著豐田車拉著我和羅某某就走了。第二天,雷某1司機開著奔馳車,周某開著豐田車,我們到中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xù),這兩輛車就過戶到大通公司名下。辦完手續(xù)后,雷某1司機開奔馳車回公司了,周某就將豐田車開走了。大通集團陸續(xù)將117萬元支付給我了。

8、證人蘇某證言證實,我與羅某某是朋友、老鄉(xiāng)關系。2014年6、7月份,我和羅某某、雷某1、大通公司的魏某在一起吃飯,吃飯過程中我說我跑業(yè)務沒有車開,羅某某讓雷某1借車給我開,雷某1同意了。我讓我的司機楊奎軍聯(lián)系周某,通過羅某某、周某取得一輛白色豐田牌漢蘭達,應該是2010年或2011年的車,車牌號是×××,行車證上登記在大通公司名下。該車我一直開著,2016年9月份,我將該車頂給長春市硅谷大街的一家豐田車的4S店了,頂了15萬元錢,我又交了15萬元左右買了一輛新的漢蘭達吉普車。2014年11月,羅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雷某1公司急用錢,讓我借給他50萬用于倒貸,有羅某某出面,我就同意借給雷某1錢了。過了幾天后,我讓親屬趙麗晶給大通公司的會計匯了36萬元,另外14萬元現(xiàn)金我讓周某去我妻子那取的。

9、證人趙某2證言證實,我是吉林市大通集團司機。2013年,周某開著奔馳牌吉普車拉著羅某某和一個姓武的男子到我們公司,我和魏某陪著雷總到院里看奔馳車,我說奔馳車出過嚴重事故,這輛車不行,姓武的男子說,是在高速上出過事故,發(fā)動機換了,但是雷總還是決定購買,當時羅某某向雷總提出奔馳車90萬再加上豐田漢蘭達吉普車30萬,共計120萬,兩輛車都賣給我們公司,雷總同意了。之后奔馳車留在我們公司,周某開著豐田漢蘭達吉普車拉著羅某某和姓武的男子走了。第二天,我到中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xù),車管所工作人員說奔馳車有問題,周某給羅某某打了一個電話后,車管所同意辦理過戶手續(xù),辦完手續(xù)后,周某將豐田車開走了,我開奔馳車回公司了。雷總說豐田車讓羅某某要走了,車都過戶給我們公司了,兩臺車不值120萬,當時經(jīng)偵大隊正在辦理我們公司的案子,羅某某是大隊長,可以影響案件的結果,羅某某強行賣給我們車,又強行要走豐田車,雷總和我們都不敢得罪羅某某,不敢不買車,也不敢不給他車。奔馳車在2016年被雷總抵押給小額貸款公司了,漢蘭達車過戶后就沒再見到過。

10、證人魏某證言證實,我于2010年開始任大通集團采購部部長。2013年9月,雷某1給我打電話說讓我看看兩臺車車況,我回公司看到羅某某和周某在現(xiàn)場,還有一個姓武的在現(xiàn)場。當時現(xiàn)場有一臺奔馳吉普,一臺豐田漢蘭達。雷某1讓我試駕奔馳車的車況,我感覺雷某1不想買,但我不確定,就挑了點小毛病,然后我就走了。奔馳車經(jīng)常在我們公司,豐田漢蘭達我沒看到過。2018年4月我們公司給蘇某打了一個欠條,據(jù)說是2014年我們公司向羅某某借款一百萬元,其中五十萬元是羅某某找蘇某倒的。

11、證人雷某2證言證實,我是2015年3月份來的大通集團,任財務會計,雷某1董事長指示我給一個叫丁某的人匯款10萬元,說是欠羅某某50萬元,之前已經(jīng)還了40萬元,欠的這10萬元這次還清。情況說明中說“大通公司通過羅某某向蘇某借款人民幣伍拾萬元?!辈皇鞘聦崳@是羅某某寫的讓雷總在上面簽字的,實際上是大通集團向羅某某借款,至于羅某某是不是向蘇某借款后又借給我們公司的我們不清楚。

12、證人丁某證言證實,2014年11月,羅某某給我打電話問我能不能借給他100萬元?我給他湊50萬元,讓我弟弟丁志文按照羅某某提供的姓名和賬號匯過去了這筆錢。我當時聽羅某某說他把錢借給了大通集團公司的雷某1,但我借錢是沖羅某某。2015年6、7月份,我跟羅某某催要了幾次錢款,之后雷某1給我打電話管我要的卡號,陸續(xù)的把這50萬元還給我了。

13、證人王某3證言證實,我是吉林市方舟二手車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師,我公司評估范圍為二手車輛鑒定,有國家商務部頒發(fā)的證書核準范圍是二手車鑒定評估,包括所有車輛,涉案車輛也在我們評估范圍內

14、被告人羅某某供述與辯解,2013年8、9月份,武某找我讓我?guī)椭阉卤捡Y車和豐田漢蘭達車賣了。當時我們高新分局經(jīng)偵大隊正在辦理雷某1被范建武詐騙一案,我和雷某1比較熟悉,就想把車賣給雷某1的大通公司,雷某1說先看看車。過了幾天,周某開著豐田車拉著武某和我來到大通集團,奔馳車是雷某1的司機二趙去武某家樓下開到大通集團的,當時雷某1和副總經(jīng)理魏總、司機二趙在院里看奔馳車和豐田車,二趙看車后,說車出過嚴重事故。武某說是出過事故,發(fā)動機換了。我們就上雷某1的辦公室談的價格,武某降到了110多萬元,大概是奔馳車90萬元,豐田車20多萬元。雷某1還是覺得價高,我說“雷總,差不多就行了,你就留下吧。”之后雷某1就沒說別的,最后就將價格定在110多萬元,我們就下樓了,我跟雷某1說車我開走了,我先用著。雷某1也沒說什么,之后我和武某就都上了豐田車,周某開著豐田車拉著我和武某就走了。第二天,我讓周某開著豐田車和雷某1的司機二趙一起去辦理兩輛車的轉籍手續(xù),他們去的中泰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xù),兩輛車都過戶到了大通集團的名下,辦完手續(xù)后,我讓周某將豐田車開回來了,一般停在我們經(jīng)偵大隊的樓下,這輛車我大概是用了一兩個月,這段期間內,有時周某開著這輛車辦公事,有時我個人用,周某個人也用過幾次。武某是我的朋友,平時總在一起喝酒吃飯打麻將,一般都是他買單,有時打麻將我沒錢了,武某也給我拿個萬八千的,這次他找我?guī)兔u車,我也不好提出好處不好處的。豐田車我用了一兩個月,我有一個白城的老鄉(xiāng)叫蘇某,有一次到吉林市辦事,我請他吃飯,蘇某對我說沒有車開,當時豐田車在我手里,我就把車借給蘇某用了。這臺豐田車在我手里,不在雷某1手里,雷某1是看我面子借車,他不認識蘇某,車怎么用、借給誰是我決定,他也做不了主。2014年11月雷某1向我借錢,我從蘇某手里轉借的50萬元,車在蘇某手里,雷某1不還錢,車不可能給雷某1。2016年9月,蘇某給我打電話,說要把這臺車賣給4S店,以舊換新,我把這個情況跟雷某1說了,我聯(lián)系好之后,我讓蘇某的司機到大通公司取得公司代碼證和委托書,把這臺車過戶了。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到案與破案經(jīng)過證實,案件提起及被告人羅某某到案情況。

2、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羅某某身份信息。

3、吉林市監(jiān)察委員扣押決定書及吉林市監(jiān)委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證實,案發(fā)后,辦案機關扣押被告人羅某某錢款人民幣20萬元。

4、干部任免審批表證實,被告人羅某某于2000年8月至2003年4月任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長江路派出所副主任科員;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任該所副教導員;2004年3月至2006年4月任該所副所長;2006年4月至2009年8月任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科長;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任該局政治處主任;2012年1月至2017年4月任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2017年4月任該局刑事犯罪偵查大隊副大隊長。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羅某某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與他人合謀,濫用職權致使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羅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其犯有數(shù)罪,依法執(zhí)行并罰。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羅某某貪污數(shù)額的認定應在收取的20萬元錢款中扣除用于公務支出部分的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羅某某貪污后將部分贓款用于公務支出,不影響對貪污罪數(shù)額的認定,但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羅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的意見,與本案事實情節(jié)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羅某某系自首的意見,因被告人羅某某行為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故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合理意見,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 楠

審 判 員  肖 鶴

人民陪審員  于耀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杜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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