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吉0581刑初337號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梅檢二部刑訴[20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臧海運、劉佳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依法審理查明:
1.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擔任梅河口市農業(yè)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為劉某(梅河口市祥豐有機肥業(yè)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另案處理)辦理2017年吉林省畜牧發(fā)展專項資金的過程中向劉某提供幫助。2019年1月31日,胡某某收受劉某人民幣149000元。
2.2019年春節(jié)前,胡某某以向省里跑項目的名義,收受劉某人民幣10000元。
3.2018年春節(jié)前,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梅河口市一座營鎮(zhèn)養(yǎng)殖戶曲某人民幣5000元。
4.2017年4月,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祥潤畜牧養(yǎng)殖合作社董某人民幣2000元。
5.2016年農歷春節(jié)前,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梅河口市蓬發(fā)肉雞養(yǎng)殖場朱某人民幣2000元。
6.2015年3月,胡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梅河口市興隆發(fā)養(yǎng)殖場徐某人民幣2000元。
7.2014年10月,胡某某利用其擔任梅河口市畜牧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收受梅河口市杏嶺鄉(xiāng)養(yǎng)殖戶賈某人民幣10000元。
綜上,胡某某在擔任梅河口市農業(yè)局副局長、梅河口市畜牧局副局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累計人民幣18萬元,案發(fā)后胡某某主動退繳全部贓款。
另查明,胡某某因涉嫌受賄問題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問題。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公民戶籍信息,證實胡某某1971年10月6日出生,組織部任職文件,證實胡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任農業(yè)局副局長。
2.法律手續(xù),證實胡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被監(jiān)察機關留置。
3.自述材料,證實胡某某向監(jiān)察機關交代其受賄的犯罪事實。
4.劉某、賈某、曲某、朱某、徐某、董某享受國家補貼的相關書證及撥款憑證。
二、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胡某某供述,證實其非法收受劉某、賈某、朱某、曲某、董某、徐某財物共計人民幣18萬元的事實。
三、證人證言
1.劉某證言,證實胡某某兩次收受其共計人民幣15.9萬元的事實。
2.賈某證言,證實2014年其在杏嶺鄉(xiāng)義民村開辦“梅河口市德坤禽類食品有限公司”,國家給其補貼60萬元,賈某拿出1萬元送給胡某某。
3.曲某證言,證實2017年國家給其10萬元補貼,2018年春節(jié)前,曲某去胡某某辦公室送給胡某某現(xiàn)金5000元錢。
4.朱某證言,證實其于2016年1月得到農業(yè)局以獎代補資金20萬元,朱某年前去胡某某辦公室送給胡某某現(xiàn)金2000元。
5.徐某證言,證實其在2015年3月申請以獎代補資金時,徐某到胡某某辦公室送給胡某某現(xiàn)金2000元。
6.董某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4月份得到農業(yè)局以獎代補資金10萬元,4月末董某送給胡某某2000元現(xiàn)金。
上述各證據來源合法,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實本案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留置調查其涉嫌受賄問題期間,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與監(jiān)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屬于同種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案發(fā)后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明顯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于公訴人提出的對胡某某適用緩刑的公訴意見,社區(qū)矯正部門經調查評估后,同意接收被告人胡某某進行社區(qū)矯正,本院根據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胡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十八萬元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吉玲
人民陪審員 于 兵
人民陪審員 付文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佟欣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