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922刑初13號
彰武縣人民檢察院以彰檢公刑訴〔201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彰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冬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彰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系彰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輔警。在其任輔警期間,于2018年8月至12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營運貨車車主逃避超限、違章處罰。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收受多名營運貨車車主給予的“保車”費共計人民幣38950元。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被彰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錄用為輔警,2016年11月至案發(fā)前在交警大隊一中隊工作,主要職責為協(xié)助交警維護轄區(qū)道路交通秩序,及時制止、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等。2018年9月至12月,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營運貨車車主逃避超限、違章處罰。并通過其微信(昵稱“L˙˙˙”,賬號×××,綁定手機187XXXX****)收受多名營運貨車車主給予的“保車”費共計38950元。其中:2018年10月6日,車主何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轉(zhuǎn)賬6000元,同年12月5日轉(zhuǎn)賬7000元,李某收受何某賄賂共計13000元;2018年11月22日,車主劉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轉(zhuǎn)賬1300元、11月26日轉(zhuǎn)賬900元、11月27日轉(zhuǎn)賬300元、12月4日轉(zhuǎn)賬1300元、12月8日轉(zhuǎn)賬1200元、12月9日轉(zhuǎn)賬450元,李某收受劉某賄賂共計5450元;2018年9月17日,車主王某1通過微信向李某轉(zhuǎn)賬4500元、10月17日轉(zhuǎn)賬6000元、11月17日轉(zhuǎn)賬6000元,李某收受王某1賄賂共計16500元;2018年10月15日,車主王某2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向李某賄賂2000元;2018年10月30日,車主張某通過×××車主向李某轉(zhuǎn)賬2000元。
2018年12月11日李某被彰武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在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期間,李某將非法所得全部上繳辦案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認證的證人何某、劉某、王某1、張某、羅某、蘇某、吳某、謝某1、謝某2、尚某、孔某、趙某、王某2證言;李某187XXXX****手機微信交易記錄、微信截圖;彰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李某任職情況說明及交通警察大隊輔警職責說明、罰沒款收據(jù)、辦案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在卷宗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李某將非法所得全部上繳,主動全額繳納罰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已認罪悔罪,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一款(一)項、第九十三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條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款、第十三條一款(一)、(二)項、第十五條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壹拾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需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邵忠海
人民陪審員 劉 星
人民陪審員 褚夫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崔 健